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生态治理研究
2022-06-22于姗
于姗
[关键词] 乡村振兴;农村治理;生态文明
[作者单位] 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要任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乡村振兴有产业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人才振兴五大路径,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效果不仅直接关系着五大振兴之一的生态振兴,也反映了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因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探索有效举措,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扎实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乡村生态振兴。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在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得到了快速提升,但同时由于重发展轻保护思想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也带来了土壤、水资源、大气等被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在执行生态治理过程中,一些农民在意识观念上不够重视,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农民生态意识淡薄导致了农村生态治理工作流于表面,在一些农村更只是一个口号。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农民作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应始终贯穿于生态治理的全过程之中。但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活生存压力大以及长期传统生活习惯,农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认知水平有限,加之思维方式固化,从而对生态治理工作不理解更无从重视,不能正确理解自身利益与生态环境的密切关系,难以树立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推进难度大、力度小、效果差。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责任缺失。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多元主体之间在实践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协同共治,比如基层政府、农民和企业之间的协同失灵等原因,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难以贯彻落实多元主体之间共商共治的理念。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多元主体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和定位缺失等问题,使农村环境治理不力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短板。由于多元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不仅主观性、随意性和自利性等现象严重,而且还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缺乏集体认同感、认识不透、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力、参与积极性不高等。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多元主体之间在实践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协同共治,比如基层政府、农民和企业之间的协同失灵等原因,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难以贯彻落实多元主体之间共商共治的理念。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不完善。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然而必须清楚地看到,在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中,与之精准对接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依然有所缺失。需要正视的是,近年来,面对我国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法能力不强的现实困境,国家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更多的是针对城市发展,比如出台了相关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业企业污染防控及对土壤、海洋、大气等特定区域的治理制度,而對于农村生态环境出台的治理保护政策则相对较少。由于农村地域宽广、地区差别大、农民居住较为分散的客观情况,使得生态保护执法难度逐步加大。加之农村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现象难以改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也容易受此影响,面对人情、熟人而不能严格执法,农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偏低,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水平不高。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及激励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相对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加重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保护,比如项目的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人才技术的支撑等都更多地向城市倾斜,对于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比重相对较低,资金缺口相对较大。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这一项大工程,涉及多方利益主体,需要农村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其中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关键性因素,以提高基层干部、农民群众等主体投身农村生态治理的积极性,保证农村地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使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着力提高农民生态环境治理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意识作为一种价值导向,具有引领性和方向性的作用,基于此,培育农民的生态环境治理意识是治理工作的关键所在。首先,从教育方面来说,教育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农村地区要从小学抓起,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宣传,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引导,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意识。其次,从组织方面来说,村委会通过组织生态环境治理相关政策宣传、知识讲座,引导农民树立现代生产生活观念,提高农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最后,从发展经济角度来说,要立足于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产业,使农民群众在发展的过程中掌握并使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工具,并通过产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增加收入,从而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农民自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素养。
——明确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职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拓展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共同协商生态环境保护事宜,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我国农村是一种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的特点体现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特性,治理重任不能由任何单一主体承担。农村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的特征,主体也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因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要构建党政主导、农民群众、企业个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体系。地方政府也要切实履行职责,构建服务型政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所有工作都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构建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加强新时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要求构建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政府要根据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现状,不断探索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生态环境治理的高效运转,让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实现治理流程标准化,高效调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强化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进一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总之,要通过完善农村生态法律法规体系,弥补农村生态法律的不足之处,提高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让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透明化、法制化与公开化。
——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结合实际建立激励机制,强化资金投入,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并对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要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和治理激励制度,探索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对生态补偿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提拔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对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表现突出的企业主体,给予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帮助其发展壮大;要激励积极投身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大众,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