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卜辞中所见“男(任)”考
2022-06-15张利军
张利军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尚书·酒诰》载周公述及商代外服“侯、甸、男、卫、邦伯”,是称述殷商外服制度的。《酒诰》又载周公之言“予惟曰:汝劼毖殷献臣侯、甸、男、卫”,《召诰》载“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是周公称述降周的殷商外服。在周人看来殷商的“侯、甸、男、卫、邦伯”是外服称谓,其中侯、甸、男是殷商外服中最为重要的三个类型。近年学界对殷卜辞中侯、田、卫、伯进行了较多探讨,但对与侯、田并提的“男”的确认仍存在分歧,以至于影响了对外服男研究的深入。传世文献载男与任相通假,如《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白虎通·爵》篇引作“侯甸任卫”,《白虎通·嫁娶》篇谓:“男者,任也,任功业也。”《尚书·禹贡》:“二百里男邦”,《史记·夏本纪》引作“二百里任国”。《逸周书·职方》孔晁注:“男,任也,任王事。”经典以男与任为古今异文,经典注疏以任训男。丁山在此基础上又据卜辞“多田亚任”与令方彝铭文“侯田男”(《集成》(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中华书局,2007年。简称《集成》。9901),提出“任本商制,男乃周名”(2)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中华书局,1988年,第46页。。但甲骨文中表示社会身份的“男”与“任”皆存在,考虑传世文献任与男通假且经学家以二字互训,可据之判断甲骨文中男与任为同一类型身份。故宫博物院藏甲骨中有“多任”(《合集》(3)郭沫若主编、胡厚宣总编辑:《甲骨文合集》,中华书局,1979-1982年。简称《合集》。19034),卜辞另有“多田亚任”(《合集》32992反,历二)即多田、多亚、多任,由甲骨文“多任”集合称谓证明,“任”作为一种身份已经构成一类社会群体。关于卜辞中的“男”与“任”,前辈学者多借之探讨殷商爵制有无问题,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4)代表性的成果有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本第3分),1936年,第413-430页。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载《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0-76页。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兼论“侯”“甸”“男”“卫”等几种诸侯的起源》,《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年,第1-14页。杨升南:《卜辞中所见诸侯对商王室的臣属关系》,载胡厚宣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28-172页。杨升南:《甲骨文中的“男”为爵称说》,载王宇信、宋镇豪主编《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433-438页。下文称举这几家之说不再详细注释。但近年来学界对五等爵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突破,春秋以前并未产生爵称,卜辞中的“侯”不是诸侯身份也就更谈不上爵称。(5)李峰:《论“五等爵”称的起源》,《古文字与古代史》,“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2年,第159-184页。朱凤瀚:《殷墟卜辞中“侯”的身份补证——兼论“侯”“伯”之异同》,《古文字与古代史》(第4辑),“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第1-36页。商周时期与“侯”并提的“男(任)”的社会身分确认,男(任)的史迹,及其在商王朝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亦有待探讨。兹以卜辞中男(任)的社会身份切入,对殷卜辞中所见“多任”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考察。
一、殷卜辞中“男(任)”身份为外服职名
目前所见殷卜辞有关“男”的资料,主要见于《合集》3451—3457、《合集》21954及《殷契摭遗续编》129,殷卜辞中的“任”大概有15位。既往关于殷卜辞中“男(任)”的身份颇多争议,有爵称说、非爵称说、方国联盟首领说、诸侯说、外服职名说。以下逐一对各说进行分析。
3.殷卜辞中“男”为诸侯说。胡厚宣于《殷代封建制度考》文曾指出:“殷代封建,除妇子之外虽有侯白男田四目,然侯与白通,男与田通,且侯与田,虽可分为二类,然其用实亦无严格之区别。故侯白男田,皆不过为诸侯之异称而已,绝无所谓贵贱等级之分。”“直至战国新儒家兴起之后,托古改制,始造成所谓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禄之说。”男非爵称是有道理的,西周金文方称“男”为诸侯类别之一,如令方彝铭文“诸侯:侯田男”(《集成》9901),以男为诸侯,似是以周代分封诸侯之制的史实背景理解商代外服制度。
4.殷卜辞中“男”为男服说。段渝认为《尚书·酒诰》所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汝劼毖殷献臣侯、甸、男、卫”之侯、甸、男、卫就是殷代外服制下各服的名称。(13)参见段渝:《论殷代外服制与西周分封制》,载四川联合大学历史系主编《徐中舒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8年,第252页。段渝:《楚为殷代男服说》,《江汉论坛》1982年第9期。这个意见实受经学家据《国语·周语上》所述五服及韦昭注解读《酒诰》外服称谓的影响。如伪孔传释《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谓:“于在外国,侯服、甸服、男服、卫服,国伯诸侯之长。”(14)孔颖达:《尚书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207页。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直接引述《国语·周语上》祭公谋父所述“五服”及韦昭注解《酒诰》所述“外服”。(15)参见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第379页。如果按照这一理解思路,《酒诰》所述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君”亦应理解为内服之服名,但显然是解释不通的。所以,视《酒诰》述外服侯甸男卫为服名难以通解。就《酒诰》所述内外服对举的语境,将“侯甸男卫邦伯”与“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君”理解为内外服的具体称谓似更合理。
5.殷卜辞中“男(任)”为外服职名说。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于“男”字下释义:“殷代外服侯田男卫之男。”(16)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年,第1477页。所据辞例为《合集》3451、3456。裘锡圭提出一种可能性:“也许任本是侯、伯等所委派的,率领人专门为王朝服役的一种职官。‘而任’是‘而伯’委派的任,‘侯任’则是某个侯所委派的任。后来他们之中大概也有一部分人演变为诸侯,所以‘任(男)’也变成了一种诸侯的称号。”“由于缺乏证据,上面所说的看法仅仅是一种假设。但是‘男(任)’本为职名而非爵名这一点,似乎可以肯定下来。”(17)这两处引文俱见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兼论“侯”“甸”“男”“卫”等几种诸侯的起源》,《文史》(第19辑),第11页。裘先生判断男(任)为外服职名说,有《尚书·酒诰》可信文献的支持,又有“男(任)”践行王事的殷墟卜辞印证,令人信服。
综上,殷卜辞中“男(任)”表示一种社会身份,但无法证明其为殷商爵称。否定爵称说者,连同男表示社会身份的情况也一并否定了。诸侯说以西周诸侯有男的类型而上推殷商外服男为诸侯,将殷商外服制与西周封建诸侯之制混为一谈。据《尚书·酒诰》及殷墟卜辞,侯、田、男、卫、伯只是殷商外服的不同类型称谓,势力的大小与担负的职责不同,并没有上下等级序列,更谈不上爵禄等级。所谓“外服”,杨筠如谓:“外服、外事、外正,同谓在外之官。”(18)杨筠如:《尚书覈诂》,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84页。故“男(任)”是殷商国家践行在外职事者的称谓之一。
二、殷卜辞所见外服“男(任)”践行王事考
殷卜辞中关于男的辞例虽多残缺,但大体可以确认男某、某男称谓以及通称“男”外服称谓的存在。而与男属同一类型外服的任辞例相对完整,可以藉以讨论男(任)的史迹与职责。殷卜辞中表示身份的任,据以往统计有如下15位。
表一 甲骨文所见外服任统计表(19)此表据王宇信、杨升南主编:《甲骨学一百年》,第466页。
关于外服男(任)的职责,《尚书·禹贡》伪孔传谓:“男,任也,任王事者。”《逸周书·职方》孔晁注:“男,任也,任王事。”至于外服男(任)践行何种王事,可通过考察甲骨文中外服任践行王事的辞例知之概貌。
1.雀任
外服雀任贡纳占卜用龟,“雀入二百五十。”(《合集》5298反,甲桥刻辞)雀一次贡纳二百五十只龟,可能以贡纳占卜用龟的方式参与商王朝的宗教事务,表达对商王权威的认同。雀任还献纳本族的弓箭手,“[癸]未卜,[王]呼雀[来]射。”(《合集》5794)来为来朝、来献之义,王命令雀来献射手,充实商王朝军队中的射手队武装。
2.甫任
商王关心甫任田猎是否有所捕获,“辛巳卜,师贞:甫往,兔、犬、鹿不其[获]。”(《合集》20715)“壬申卜,殻贞:甫擒麋。丙子陷,允擒二百又九。”(《合集》10349)“□□卜,令甫[逐]麋,擒,十月。”(《合集》28359)甫地设有捕鱼场所,如“贞:其[雨],十月。在甫鱼。”(《合集》7894)“贞:今其雨,十月。在甫鱼。”(《合集》7895)“贞:今其雨,[十月]。在甫鱼。”(《合集》7896)
3.骨任
4.戈任
6.而任
8.大任
“贞:令冓以(与)文取大任亚。”(《合集》4889)冓与文皆为商王朝内服臣子,取为征取,贡纳专用语。商王命令两名臣子冓与文征取外服大任当贡之物。
9.析任
10.名任
12. 任肉虎
14.长任
15.疋任
综上,殷卜辞所见15位外服任,材料多寡不均,但可以确定外服任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存在,对于外服任的史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外服任出于商王的任命,其主要职责是驻守据点,根据其居地所产农产品、畜牧品和其他特产,向商王朝进献贡物,以此表示对商王朝的臣服。
三、外服“男(任)”在商王朝中的作用
商王关心践行王事的外服任的安危,如关心戈任的疾病(《前编》1.37.6),为甫任的安危担忧(《合集》20219),奠置名任(《屯南》668)。外服任向商王朝献贡物,或商王令某臣取男、任的应贡之物,少有令其征伐之事,这或许与其所处地区多为商王朝的农业区,少与敌方接壤有关,这就决定了外服任的主要职责是为王朝耕田,献纳农产品等贡物。只有外服任附近发生敌方入侵时,商王朝才有可能调动其武装讨伐敌人,说明外服任也有武装,主要用于守土。外服任普遍具有献纳贡物的职责,或者说商王朝有向外服任征取贡物的权力,表明外服任通过献纳贡物表达其对商王权力的敬畏与臣服;商王朝向外服任征取贡物,下达践行王事的命令,表明王权对外服任具有支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