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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雪芹“十七间半”家宅位于崇文门外大街路西考*

2022-06-14胡铁岩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全图南城大街

胡铁岩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310012,杭州)

关于《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在北京的居所遗迹,北京民间各种传说很多,学界主张亦不少。然见之于可靠档案文献的只有“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1982年,张书才先生代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公布了馆藏清代内务府档案中的一件雍正七年的刑部移会,档案题目为《为知会王大人等原任江宁织造曹寅得过赵世显银两着落伊子曹頫名下追缴曹頫京城江省家产人口俱赏给隋赫德事》,其中一段话即为曹家“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的出处和依据:

曹頫之京城家产人口及江省家产人口,俱奉旨赏给隋赫德。后因隋赫德见曹寅之妻孀妇无力,不能度日,将赏伊之家产人口内,于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给与曹寅之妻孀妇度命。[1]

曹雪芹家在雍正五年被抄家之前,京中有多处住房与店铺,抄家之后,其京中所有房产与其江宁房产一样,都被一总赐给继任的江宁织造隋赫德。“崇文门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是文献明确记载隋赫德归还给曹家的唯一房产。

据相关文献记载,该处房产位置的条件有三: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因此,根据这三项条件,寻找和定位曹家这处房产在“蒜市口地方”的具体位置,就成为学界一直以来的关注焦点和努力方向。张书才先生以《乾隆京城全图》上“蒜市口街”的书写位置位于崇文门外大街南端偏东处为依据,参之田野调查,认为曹家“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房产在崇文门外大街南口路东的一小段横街上,具体范围为:

《乾隆京城全图》有蒜市口街,标于崇文门外大街南端东侧,是一条东西走向的小街道:路北西起崇文门外大街南端东侧,东至抽分厂南口,路南西起磁器口北口,东至石板胡同北口,长约二百米。[2]

学界一致认同这件刑部移会的可靠性以及发现这件刑部移会的重要价值,但对张书才先生对曹家这处“十七间半”房产具体位置的认定,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自2014年以来,这种不同声音越来越多。先后有兰良永、黄一农、杨泠、樊志斌、刘天地等五位先生等先后撰文提出质疑,归纳起来,主要看法为:1)张书才先生在《乾隆京城全图》崇文门外大街南端东侧横街并没有找到其所主张的符合“十七间半”条件的房产;2)因为清代地图上地名书写位置并不规范,所以用《乾隆京城全图》中“蒜市口街”地名书写位置来认定其所在位置并不可靠;3)对“蒜市口地方”一词的理解偏于狭窄;4)其认定崇文门外大街南段东侧小横街为蒜市口的主张缺乏认定依据。

近期,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得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相关的两件内务府官房租库的公文。下面,笔者就依据新发现的这两件内务府官房租库的公文,结合清代京城三级市政区域管理制度及划分,对曹家该处房产的具体位置加以考察,希望能为进一步明确“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的确切位置提供帮助。

1 新发现的两件清代有关曹家“十七间半”房产的公文

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到的这两件有关曹家“十七间半”房产的公文,写作主体为内务府官房租库。现将这两份公文抄录标点如下:

嘉庆元年八月二十七日:为呈请踏勘修理崇文门外大街路西铺面官房墙垣等项事。

官房租库呈为修理官房事

据正黄旗常福佐领下报称:本佐领下收管崇文门外大街路西铺面房十七间半,内南房二间坍塌,前西房四间半坍塌,过道门房半间瓦片脱落,山檐墙倒坏,二门房一间瓦片脱落,席箔糟烂,北房二间瓦片脱落,席箔糟烂,后西房四间半,大木沉,瓦片脱落,席箔糟烂,当中照栏三间,大木沉,望版糟烂,瓦片脱落,等因保结前来。据此,职库随派库掌人等前往崇文门外大街路西查看,得铺面官房十七间半,与该佐领下所报无异,相应呈明,移文营造司作速踏勘照依旧式修理整齐,以便征租。伏侯堂台批准,遵照办理可也。为此具呈。 嘉庆元年八月二十七日[3]

嘉庆四年二月十七日:为呈明交纳正黄旗常福佐领下崇文门外路西坍塌官房木植事等(节选)。

官房租库呈为呈明交纳房间木植事

坍塌房九间半维修所需木植清单:…据正黄旗常福佐领下报称:本佐领下收管崇文门外路西空房十七间半内,坍塌房九间半,等因保结前来,相应照依该佐领保结,将坍塌房九间半木植等项开写粘单,呈明移文营造司照数交纳,以备官用。职库应将此项房间照例开除并移付提督衙门司务厅转交该地面章京,以便出运。为此具呈。

嘉庆四年月日[4]

内务府官房租库是内务府负责官房租赁和维修的专职部门。从这两份公文看,文中出现了四个衙门:正黄旗佐领、内务府官房租库、内务府营造司、提督衙门司务厅及地面章京。其相互关系是:该处“十七间半”房产为正黄旗常福佐领所有;由内务府官房租库负责出租、维修;内务府营造司负责提供房屋维修材料;提督衙门司务厅及地面章京负责具体维修管理。出现需要维修的出租官房,由房产所有者正黄旗佐领提出,由内务府官房租库实地调查核实,将所需维修的房产损坏情况向内务府呈文报批,经内务府批准后,由内务府营造司提供维修材料,再由房产所在地的提督衙门司务厅交由地面章京负责维修。这两份公文是由内务府官房租库直接经办人所写,属于十分具体的第一手资料,因为是报修官房的公文,涉及需求维修材料的数量,故所写内容十分详细具体,其可靠性毋庸置疑。这两件档案提供的主要信息是:

1)该档案的时间,一件是嘉庆元年,一件是嘉庆四年,前后相差四年,说明办事效率不高。

2)这两件档案的时间,距离雍正七年刑部移会的时间已相隔近70年。清代普通居民住房的使用寿命一般只有几十年的时间,故该处十七间半是否为雍正年间所建,还需要进一步举证。

3)该所房产的房间数量为十七间半,位于崇文门外大街,与隋赫德还给曹家的位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数目完全相同,地点重合,符合“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三个条件中的两个。只有与“蒜市口地方”的关系尚需进一步证明。

4)该房产隶属于内务府正黄旗,属于内务府正黄旗包衣第五参领第三旗鼓佐领。《钦定八旗通志》卷五:“…延强调隶正白旗,以佐领常福管理。”[5]如果证实该房产确系隋赫德还给曹家的“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就与现行对曹雪芹旗籍的认定产生了矛盾。“十七间半”本是曹家私产,被雍正皇帝赐给隋赫德后,就变成了隋赫德的私产。雍正七年,隋赫德又还给了曹家,就又变成了曹家的私产,而不是官房。那么,曹家这所房产后来又怎么变成了内务府正黄旗佐领的官房?私房变官房,在当时主要有三种可能:一是曹家孀妇死后无嗣,私房被所在旗佐领接收,这在八旗是有相关规定的;但先有曹雪芹在,后有曹雪芹子嗣在,这种可能性并不存在;二是因为某种缘故再次被没收;三是因为欠债抵债。不知曹家这回失去“十七间半”,是属于哪一种情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入官房产都是入在本人所隶旗籍佐领下,这就涉及到曹雪芹的旗籍问题,难道曹家旗籍后来已经改隶正黄旗了吗?

5)“照依旧式”,也就是依照原样,此事发生在嘉庆元年到嘉庆四年,说明该房产经过修缮后,在嘉庆年间及嘉庆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应仍一直继续保持着“十七间半”的原有建筑格局。

6)该“十七间半”房产的坐落朝向和具体间数全都有详细记载,无一遗漏:朝向坐西朝东,二进院落,是典型的店面房格局,并非常规的居住用宅院;临街铺面房为西正房四间半,过道门半间;中间是“照栏”三间,二门房一间;二门房之内,北房与南房各两间,西正房四间半,合计正好十七间半。这就为从《乾隆京师全图》上寻找目标提供了极为可靠的依据。

7)“照栏”一词,笔者没有查到确切的解释,但可以确定是一种房屋类型,不然不会将其算在十七间半房间数中,其使用功能似有别于一般住房。

8)具体负责维修这处房产的是“地面章京”,这个“地面章京”也就是负责“十七间半”房产所在地的地面管理官员,就其为章京品级而言,不管是不是指管理“蒜市口地方”的官员,但至少可以确定,以“地面章京”的级别,其管辖范围应该较大,而不止一条小街。

综合以上信息,把新发现的“十七间半”房产与雍正七年刑部移会中的提到的“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相对比,完全符合“崇文门外”和“十七间半”两个条件,只是还需要证明是否在“蒜市口地方”范围之内。

2 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确实有一处“十七间半”房产

根据新发现的两件档案文献提供的“崇文门外大街路西”的方位,笔者在国家图书馆所藏《乾隆京师全图》上进行了查寻。[6]《乾隆京城全图》绘成于乾隆十五年,共分十七排,每排若干幅,是唯一一套直接画出京城房产具体位置、院落朝向、具体结构和房间数的地图,其所具有的价值为其他地图所无法比拟,为根据新发现的内务府官房租库的两件公文提供的“十七间半”房产的相关信息,寻找其具体位置,提供了可靠依据。《乾隆京城全图》的缺点是图上标注的地名较少。还需要辅之以其他时期的地图。

崇文门外大街是一条南北走向的大街。北起崇文门城关,南止“蒜市口街”。《乾隆京城全图》上与崇文门外大街相关的地图有两幅:一幅是崇文门外大街北段,从崇文门城关到茶食胡同,见之于《乾隆京城全图》第十二排第三张;另一幅是崇文门外大街南段,从茶食胡同到蒜市口,见之于《乾隆京城全图》第十三排第三张。

在《乾隆京城全图》崇文门外大街北段路西,没有找到符合坐西朝东、两进院落、十七间半条件的房产,而在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则找到了一处完全符合条件的房产,就在该图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第二家:坐西朝东,两进院落,房间数为十七间半。这也是整个崇文门外大街及蒜市口周边相关区域唯一一处完全符合刑部移会所言三个条件的房产。

图1为道光五年《京城全图》(局部),[7]是崇文门外大街路西从崇文门城关到蒜市口的街区情况。崇文门外大街北段路西从崇文门外大街城关到到茶食胡同,其间有三条小横街。依次为巾帽胡同、喜鹊胡同、大木厂胡同。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从茶食胡同到蒜市口街,其间没有横街。其西面并行的胡同为香串胡同。

图2为《乾隆京城全图》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十七间半”所在位置图。该段街道北端为茶食胡同,南端即蒜市口。崇文门外大街西侧的这段街道上没有东西走向的横街,一贯到底。其院落后墙即香串胡同,故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亦可称之为崇文门外大街香串胡同段。

图3为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路西第2家十七间半的放大图,从图上看,该处房产坐西朝东,两进院落。临街的店面房为五间,符合档案上所说“临街铺面房为西正房四间半,过道门半间”;二进房四间,符合“中间是照栏三间,二门房一间”;二进内南北各两间,符合“二门房内北、南各两间”;图上所绘最西是正西房为等距五间,与档案所说“西正房四间半”似有半间出入,但实际上图上所绘并非五间,而是四间半。图上的这五间正西房的北边明确画有半间房大小的一块空地,二者相加,与临街五间房的南北长度完全相等,所以该所房产二进里面的正西房实际是四间半,只是画得不规范而已。

图1 道光五年《京城 全图》(局部)

图2 《乾隆京城全图》(局部)

图3 《乾隆京城全图》(局部)

这说明,该处房产与新发现的两份内务府官房租库的公文记载完全吻合。在《乾隆京城全图》上崇文门外大街路西找到与官房租库公文记载完全相同“十七间半”房产,其价值在于:

1)新发现的公文档案与地图相互印证,证明该处房产确实存在,而且是至少在乾隆十五年以前就有的房产;

2)与雍正七年刑部移会所说的房间数完全吻合;

3)确定了该十七间半房产的具体位置: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第2家。

4)康熙五十四年七月十六日,曹頫在《江宁织造曹頫覆奏家务家产折》中称:“惟京中住房二所”。[8]据此可知,曹家虽长期在江宁担任织造,但在京中是有现成住房的。这两处住房在雍正五年抄家时与曹家其他家产一起,被雍正皇帝赐给了继任织造隋赫德。这所十七间半房产,是典型的前店后仓储居住式的街边商铺建造格局。曹家在京中已有两处住房的情况下,又在外城崇文门外大街购买这处“十七间半”商铺格局的房产,其目的应该不是再用来作住宅。隋赫德明知道外任官员及家属,特别是犯官家属回京,必须回到原隶旗属佐领辖区内居住,却没有把现成的京中两处住房中的一处给曹家,反而将外城南城商铺房给曹家做居住房,显然违反常规常理,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困惑。

3 “蒜市口地方”的含义和范围

以上,我们依据两件新发现的档案文献,证明在崇文门外大街路西有一处“十七间半”房产。那么,这所房产是否在“蒜市口地方”范围之内呢?要想证明这个问题,就必须搞清楚“蒜市口地方”的确切含义和范围。

要认定“十七间半”的具体位置,首先要辨明“蒜市口地方”究竟是指一条具体街道,还是指一个更大的空间。张书才先生认为是崇文门外大街路东的一条小街,然亦有一些学者认为“蒜市口”不限于崇文门外大街路东的一条小街,笔者认同后一种意见。

“蒜市口”作为一个地名,本身并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但与其他词语组合使用时所构成“蒜市口+某处”的词语结构时,其在具体使用语境中的含义就有了显著的差异,需要具体辨析了。与“十七间半”问题相关的“蒜市口+”的词语构成有两种情况,一是“蒜市口”加地方,二是“蒜市口”再加某一其他具体地名。

3.1 “蒜市口+地方”

“地方”一词,含义十分广泛。但作为城市中的地名,根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等文献记载,其含义主要是指某一级市政管理的辖区。《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四十九:

凡城内地方,分隶五城者,或凭以墙垣屋址,或凭以胡同曲折,犹可细按基址,划明界限,至城外乡村与州县接壤者,地势辽阔,虽有四址册可稽,但未建立界牌,难为凭据。一遇命案事件,往往互相推诿。令五城将城内所辖地方,旧有基址界限者,再行清理,按界分管,其所辖城外乡村与州县接壤之处,按旧造四址清册,公同勘定,建立界碑。[9]

同卷在记载东城朝阳坊地界各铺时,亦多次使用“地方”一词:

第三铺系东便门地方。东至二牐与大兴县交界,南至运粮河与崇南坊交界,西至大市街路西与中城交界,北至新桥与北城交界。第四铺系朝阳门地方。东至大王庄与大兴县交界,南至皇姑庵与三铺交界,西至朝阳门外城墙止,北至朝阳庵南墙与五铺交界。第五铺系东直门地方。东至二里庄,与大兴县交界,南至朝阳庵北墙,与四铺交界,西至东直门外城墙止,北至东直门大街,与崇南坊交界。[10]

十分明确,这里的“地方”一词不是指单一的具体街道。第一段中的“城内地方”和“五城所辖地方”指城一级的管辖范围。再第二段中的“地方”一词,是指“铺”一级的管辖范围。

3.2 “蒜市口+某具体地名”

见诸各种地方志类文献。近些年来,先后有兰良永、黄一农、杨泠、樊志斌、刘天地等五位先生等撰文举例证明,“蒜市口”并不仅限于张书才先生所主张的崇文门外大街南端东侧横街上。所举例子主要有四个:

例1:《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乾隆)卷一百四十九:

东城粜米官房二所:一设崇文门外小市口东,指挥管理;一设朝阳门外会芳楼之东,副指挥管理。南城粜米官房二所,一设崇文门外蒜市口香串胡同内,指挥管理;一设广渠门内榄杆市街,副指挥管理。[11]

例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卷一千三十五:

都察院,五城,饭场:“东城饭场二:一设朝阳门外海会寺,副指挥使散给;一设崇文门外蒜市口西利市营兴隆寺,吏目散给。南城饭场二:一设广渠门外积善寺,副指挥使散给;一设三里河安国寺,吏目散给。”[12]

例3:吴长元辑《宸垣识略》卷九:

关帝庙在蒜市口。[13]

例4:吴长元辑《宸垣识略》卷九:

泰山行宫在蒜市口。[14]

这里涉及四个地名:香串胡同、西利市营、关帝庙、泰山行宫。根据相关地方志和地图,四处距离相隔很远,涉及范围较大,且都不与崇文门外大街南端东侧横街发生交集。笔者再补充一个例子,也是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发现的:

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为钦天监监正何认买崇文门外蒜市口黄国才入官房间不敷银两于乾隆十五年四月内赴库交纳事致总管内务府为交纳房价事。

乾隆十三年十二月内准总管内务府文开,据钦天监咨称:管理本监事务工部左侍郎何□前在增修时宪算书馆总裁任内,指伊弟中官正何国宸之俸,认买崇文门外蒜市口所有黄国才入官房六十四间半,价银壹仟壹佰肆拾两。自乾隆六年春季至乾隆十三年秋季,将伊每季正俸银陆拾两已经咨呈户部坐扣八年,共扣过银□百陆拾两,尚不敷银壹佰捌拾两,理应限内完结。但管理本监监正事务工部侍郎何现在革职留任,未领俸银,相应咨呈总管内务府转交库银展限一年,于乾隆十四年内交纳内库,完结换照,等因前来。查得钦天监监正何从前承买官房,价银已由户部坐扣完结,尚余剩不敷银壹佰捌拾两理应于原限内完结交纳,但该监咨称何现革职留任,未领俸银,请展限一年完结交纳等语,即照该监所请,咨行该监将此项银两务于次年内如数追催交送内库等因在案。查管理本监监正事工部左侍郎何所有承买官房不敷银壹佰捌拾两,理应本年如数交纳,但革职留任之案尚未开复,仍未关领俸银,今先凑办银壹佰两赴库交纳,相应咨呈。 总管内务府兑收。其余不敷银捌拾两,统于明年四月内赴部交纳完结,换照可也。须至咨呈者,右咨呈总管内务府 乾隆十四年十二月 日[15]

这件档案文献的时间为乾隆十三年,比绘成于乾隆十五年的《乾隆京师全图》还早两年。这件档案中所说的“蒜市口六十四间半”,在张书才先生所说的崇文门外大街南端东侧横街上没有找到,在其周边更大范围也没有找到,这进一步说明,蒜市口不可能局限于一条小街,其所涉及的是一个较大的地域。

在以上这五例中,最有价值的例子当属例1:“南城粜米官房二所,一设崇文门外蒜市口香串胡同内”,只这一句就足以证明,新发现的位于崇文门外大街路西香串胡同段的“十七间半”房产,确实属于“蒜市口地方”管辖范围,完全符合雍正七年刑部移会中“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的三个条件。

4 蒜市口在崇文门外大街路西

“蒜市口+某地”这种前后两词都是地名的词语结构,前后两词的含义是前主后从的隶属关系。从例1“崇文门外蒜市口香串胡同”、例2“崇文门外蒜市口西利市营兴隆寺”的语句表达关系看,香串胡同与西利市营均隶属于蒜市口。蒜市口是比香串胡同、西利市营级别更高的市政管理机构。

查清代北京外城的市政管理体制,共分三级:第一级为东、西、南、北、中五城,每城下面各辖两坊,《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五十:

雍正七年奏准:各城一司两坊,每坊额设巡役十有二名。地阔人稠,巡查不及,准于每坊增设捕役十有二名。[16]

每坊下面又各隶若干铺,每铺下面各管若干具体的巷(胡同)。虽然目前难以确定“蒜市口+某具体地名”中的蒜市口究竟是指哪一级市政管理机构,但可以确定不是铺一级,因为铺是最基层的市政管理组织,所辖只是相邻的几个巷(胡同),且无专设的办公机构。而从前面的举例看,蒜市口的辖区范围很大,已经远远超出一个具体“铺”的辖区范围,故只能在城、坊两级中寻找。

在北京外城的五城中,与崇文门外大街相关的城,是东城与南城。东城有坊二:崇南坊与朝阳坊,与崇文门外大街毗邻的是崇南坊。南城有坊二:正东坊与东南坊,与崇文门外大街毗邻的是正东坊。所以,寻找蒜市口,就应该以这四个市政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寻找对象。然查遍北京地方志及相关文献资料,无论是东城还是南城,无论是东城崇南坊,还是南城正东坊,这四个市政管理机构,均无以“蒜市口”或“蒜市口地方”称谓其衙署的记载。排除“蒜市口”或“蒜市口地方”是某一衙署正式官方名称后,另外一种可能就只能是,“蒜市口地方”或“蒜市口+”中的“蒜市口”是对某一衙署的民间俗称。

前面已经证明,新发现的的“十七间半”的具体位置是在崇文门外大街路西香串胡同段,那么,香串胡同究竟是隶属于东城还是隶属于南城?究竟是隶属于东城崇南坊,还是隶属于南城正东坊呢?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三十二:

南城外城…第三铺:东至崇文门大街中分瓜市,与东城崇南坊交界;南至石板胡同与东城崇南坊交界,西至磁家口,与二铺交界;北至五老胡同,与二铺交界。[17]

很明确,香串胡同是在南城。再查《京师坊巷志稿》,香串胡同隶属于外城南城正东坊,具体隶属于正东坊第三铺:

外城南城。城册:外城地址隶南城者。正东坊:…三铺:东至崇文门大街,南至石板胡同,均与东城界;西至磁器口,北至五老胡同。[18]

以上是两个文献关于南城正东坊第三铺“四至”的记载。两相比较,其“四至”是一致的,关于第三铺的东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说得更具体,是“东至崇文门大街中分瓜市”,而《京城坊巷志稿》则是“东至崇文门大街”。据正东坊第三铺“四至”的范围,对照道光五年《京城全图》(见图4),香串胡同正是在南城正东坊第三铺的管辖范围之内。

图4为道光五年《京城全图》崇文门外大街路西香串胡同周边相关胡同。前面所举“例1”“南城粜米官房二所,一设崇文门外蒜市口香串胡同内”已经说明,香串胡同隶属于蒜市口,而新发现的“十七间半”也在香串胡同范围内。至此,新发现的“十七间半”已经与雍正七年刑部移会所言“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的三项要素条件完全吻合。

图4 道光五年《京城全图》(局部)

鉴于在《乾隆京城全图》崇文门外大街范围内(包括张书才先生所认定的崇文门外大街南端东侧横街),只有这一处符合“十七间半条件”的房产,所以可以确定,这一处“十七间半”是曹家“蒜市口地方十七间半”房产的唯一选项。

当然,问题讨论到此还不能算完全结束,还需要找到“蒜市口”的具体位置所在,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巩固对曹家“十七间半”具体位置的判定。那么,“蒜市口”的具体所在位置在哪里呢?

5 “蒜市口”在崇文门外大街路西

要确认“蒜市口”的具体所在位置。其途径有二:一是以地图上“蒜市口”的书写位置为依据,二是以相关地方志及相关文献为依据。

从现存北京地图来看,从乾隆至光绪,除《乾隆京城全图》将“蒜市口街”书写在崇文门外大街南端偏东处外,其他京城地图都是将其书写在崇文门外大街南端路西横街内,而将“蒜市口”一名书写在崇文门外大街东侧横街内的则一个都没有。在清代乾隆以降不同时期的京城地图中,“蒜市口”一名的书写位置几乎都是不同的。这肯定不是因为“蒜市口”在这一期间不断搬来搬去,只能说明是地图上的地名书写位置比较随意、并不规范而已。故仅靠地图上“蒜市口”地名的书写位置来定位“蒜市口”的具体位置显然是不可靠的。

既然只依靠地图上“蒜市口”书写位置难以准确认定蒜市口的实际具体位置,那么就需要找到另外一种定位方法。在检索相关北京地方志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北京当时外城五城的城、坊、铺三级市政管理资料十分丰富详细,直接相关的就有乾隆时期的《钦定大清会典则例》《钦定日下旧闻考》,嘉庆时期的《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晚清时期的《宸垣识略》《京师坊巷志稿》等。外五城三级市政管理资料在这些文献中都有详略不等的记载。因此,笔者尝试从外五城三级市政管理辖区的角度来界定“蒜市口”的具体位置,经过资料检索,发现是可行的。

前面说过,与崇文外大街相关的是南城与东城。而南城与东城的分界线就是崇文门外大街。《京师坊巷志稿》对此说的十分明确:

崇文门大街,俗称哈达门大街,东属东城,西属南城。[19]

显然,东城在崇文门外大街东侧,南城在崇文门外大街西侧,崇文门外大街中分线是东城与南城的分界线。东城与南城的这条分界线,对于认定蒜市口的具体位置十分重要。“蒜市口”或者在东城,或者在南城,二者必居其一。那么,“蒜市口”究竟在东城还是南城呢?《京师坊巷志稿》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是在南城三里河:

三里河,详水道。有桥曰三里河桥。西隶中城,东隶南城。井一。有三官庙。迤东为东柳树井,井一;又东为蒜市,井一;瓜市,井一,南有泰山行宫,祀碧霞元君,明天顺间建。……杭大宗蒜市杂记序:蒜市在京师海岱门南二里。[20]

这条记载给出的信息是:

1)三里河“西隶中城,东隶南城”,与东城无涉;

2)“蒜市口”的西面是东柳树井,东面为瓜市。东柳树井在地图上有标注,瓜市虽然在地图上没有标注,但是在前面提到的记载南城正东坊第三铺的“四至”中有提到,东柳树井与瓜市均属南城管辖。

关于三里河的四至,《京师坊巷志稿》中有明确的界定:

右在永定门大街东,东珠市大街南,天坛北,东与东城界,西北与中城界。[21]

“右”是承上指三里河的以上辖区。很明确,三里河不属于东城。

以上,通过对“蒜市口”所属市政管辖区域的界定,可以十分确定的证明:“蒜市口”的在南城,而不在东城,其具体位置在南城三里河一带。

6 “蒜市口地方”或为外城南城指挥署的民间俗称

至此,关于“蒜市口”曹家“十七间半”房产的具体定位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还剩一个“蒜市口地方”的地名称谓问题,笔者在本文第4章节曾提出 “蒜市口”可能是对该区域某一级市政管理机构的民间称谓,虽然没有找到确凿直接证据,但笔者还是认为这种可能性最大。

在本文第4章节的考证中,笔者指出与崇文门外大街相关的市政管理机构有四个:东城指挥署衙署,东城崇南坊衙署,南城指挥衙署,南城正东坊衙署。在证明“蒜市口”位于南城三里河、排除了“蒜市口”在崇文门外大街东侧的可能性后,可选择对象就只剩南城指挥署和南城正东坊衙署两个可选择对象了。寻找以“蒜市口”为民间俗称的衙署可能对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南城,二是必须要在崇文门外大街西侧,三是必须与“蒜市口”在同一地方。姑且称为三个“必须”吧。

6.1 先从地图角度来看

比较嘉庆五年、道光五年两幅京城地图,看看符合以上三个“必须”条件的是哪个衙署?

图5为《嘉庆五年京师城内外首善全图》崇文门外大街南口横街蒜市口;图6为道光五年《京城全图》崇文门外大街南口横街蒜市口。[22]

图5 《嘉庆五年京师城内外首善全图》(局部)

图6 道光五年《京城全图》(局部)

在以上两幅地图中,“蒜市口”的书写位置均有不同,但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都位于崇文门外大街南端西侧的横街,二是“蒜市口”字样的书写位置尽管有不同,但都紧邻清化寺街和位于清化寺街的南城正指挥署(地图上书写为南城指挥或南城司)。

在嘉庆五年《京师城内外首善全图》上,“蒜市”的书写位置位于清化寺街的西北角,清化寺街南为南城指挥署(图上书写名称为南城指挥);在道光五年《京城全图》上,“蒜市口”的书写位置在清化寺街的东北角,而南城指挥署的位置则与清化寺街颠倒了一下,位于清化寺街北边(图上书写名称为南城司)。除南城指挥署外,在崇文门外大街南端西侧横街“蒜市口”附近,再无其他官府衙署。鉴于“蒜市口”在地图上有时书写在清化寺街东北角,有时书写在清化寺街西北角,故可以确定,“蒜市口”就在清化寺街的某一段。

6.2 再从地方志等文献角度来看

根据相关地方志等文献记载,外城五城,每城均分为一司两坊。南城的一司即南城正指挥署,地图上简称南城司或南城指挥;两坊即东南坊与正东坊。一司与两坊虽然是两级不同的管理机构,但在管理上却没有分为各自独立的两级管理机构,而是由南城指挥署的正指挥、副指挥、吏目分任。南城正指挥负责南城事务,南城副指挥负责东南坊事务;南城吏目负责正东坊事务。《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四十九:

又定:五城兵马司职司稽察。京城奸宄人命案件,以指挥管理,逃盗等件,以副指挥、吏目分地管理。中城副指挥管理中西坊,吏目管理中东坊。东城副指挥管理崇南坊,吏目管理朝阳坊。南城副指挥管理东南坊,吏目管理正东坊。[23]

其各自衙署的驻地,《钦定日下旧闻考》卷六十三亦有明确记载:

南城正指挥署在清化街,副指挥署在永定门外,吏目署在东打磨厂。[24]

从文献记载看,“副指挥署在永定门外,吏目署在东打磨厂”,均与“蒜市口”所在位置距离甚远,只有位于清化寺街的南城正指挥署与蒜市口紧邻,这与地图上的书写位置是吻合的。所以,在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中,能以“蒜市口”为民间俗称的衙署对象只有一个,那就是位于清化寺街的南城指挥署。

关于“蒜市口”与香串胡同的位置关系,前面说过,香串胡同位于崇文门外大街西侧南段,隶属于南城正东坊,而“蒜市口”亦在崇文门外大街西侧,具体位置紧邻南城三里河清化寺街,亦隶属于南城正东坊。《钦定日下旧闻考》卷五十八:

原清化寺在正东坊,有敕建碑。明《顺天府志》。补:清化寺在三里河阳。…臣等谨按:清化寺今存其街,即以是得名。[25]

《宸垣识略》卷九:

南城正指挥署在清化寺街。[26]

《京师坊巷志稿》卷下:

清化寺街,有崇善暖厂。南城正指挥在北,详衙署。清化寺故保安寺基也,详寺观。旧志:寺在正东坊,有敕建碑。[27]

所以,南城正指挥署位于清化寺街,隶属于南城正东坊,与新发现的位于崇文门外大街西侧香串胡同段的“十七间半”同属南城,同属正东坊,毋庸置疑。

虽经文献检索,然尚未找到“蒜市口地方”一词是南城正指挥署的民间俗称的直接证据,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蒜市口地方”是南城指挥署民间俗称的可能性。南城正指挥署是五城兵马司南城指挥署的简称,地图上书写的“南城司”“南城指挥”等均为南城正指挥署的简称。南城正指挥署的主要职责类似于今天的派出所,但比派出所的职能更宽泛。不仅负责所辖地面上的治安,还要负责所辖地面的消防,是与所辖地面的老百姓接触最多、最密切的市政管理机构。北京民间以地名为俗称,自古迄今,一直存在,如以菜市口代称刑场,以中南海代称国家党政领导机关所在地等。所以,尽管尚未找到证明“蒜市口地方”是南城指挥署民间俗称的直接证据,但要符合前述三个“必须”条件,可选择对象只能是南城正指挥署。

综上,新发现的两件档案文献中提到的“十七间半”,其具体位置在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香串胡同一带,隶属于外城南城正东坊第三铺;“蒜市口”的具体位置在南城三里河清化寺街,亦隶属于南城正东坊;“蒜市口地方”一名或为位于清化寺街的南城正指挥署的民间俗称。经两份新发现的档案文献与北京清代地图比对,新发现的位于崇文门外大街南段路西的“十七间半”,与雍正七年刑部移会中所说“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的三个要素条件完全吻合。张书才先生所主张崇文门外大街路东“十七间半”和路西香串胡同之间,虽然相距不到一里,但却属于南城和东城两个不同的市政管辖区。

以上笔者是对新发现的两件档案文献中记载的“十七间半”与雍正七年刑部移会中提到的曹家“十七间半”关系的初步意见,是否成立,还望学界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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