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电子书出版权的立法保护与启示
2022-06-11陈久红
陈久红
摘 要:在数字技术发展和互联网迅速普及的背景下,面对日益严重的电子书盗版问题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日本通过立法设立数字出版权予以积极应对。按照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拥有数字出版权的电子书权利人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及时获得法律救济。日本关于数字出版权的立法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有着诸多启示,包括加强对电子书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具有必要性、要注重用多元化模式解决电子书的著作权问题、把不断创新法律法规作为平衡电子书涉及的著作权利益关系的支点等。
关键词:日本;电子书;出版权;数字出版权;著作权;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10-0155-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10.035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E-Book Publishing Rights in Japan and Its
Enlightenment
CHEN Jiuhong
(Library of Zhongyu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0,China)
Abstract: In the background of digit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he rapid spread of the Internet, in the face of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electronic book piracy challenge to the Copyright System, Japan has adopted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digital publishing rights to respond actively. 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Law"of Japan, the right holder of digital publishing right of electronic book can directly apply to the court for injunctions and obtain legal relief in time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his legal rights. Japan's legislation on digital copyright has many implications for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copyright system, include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e-book copyright, to solve the copyright problem of e-book with multi-mode,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e-book copyright with the Innov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etc.
Keywords:Japan; e-book; publishing right; digital publishing right; copyright; enlightenment
0 引言
閱读电子书已成为国际社会文化消费的一种重要潮流和发展趋势。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就是侵权盗版现象日益严重,其不仅破坏了著作权利益关系的既有平衡,而且制约了电子书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使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均受到损失。化解电子书涉及的著作权矛盾和利益冲突,通常有两种思路:一是对电子书实施技术保护,其理论是“技术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由技术来解决”,但技术措施具有“绝对性”特征,尽管技术可以给电子书穿上厚厚的“盔甲”,却割裂了使用者和电子书的关系,从而走向利益保护的一种极端;二是完善著作权立法,即通过不断调整、健全法律法规,协调电子书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达成谨慎和动态的新利益平衡。相比于技术模式,立法模式更具有可行性、现实性,所以成为各国创新著作权制度的普遍选择。其中,日本在《著作权法》中为电子书设置数字出版权的做法颇有特色,值得我国在相关立法中学习和借鉴。
1 日本为电子书设置数字出版权的背景
1.1 电子书产业发展面临着严重的盗版问题
出版产业是日本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日本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出版事业的发展。按照日本通产省发布的相关标准,出版是内容产业的组成部分,产业链由从事内容创造、整合、编辑、出版、发行、传播等活动的主体构成[1]。1996年,日本出台《21世文化立国方案》,意味着文化立国战略成为日本发展转型的重要选择,即从“经济立国”转向“文化立国”[2]。面对新技术的挑战,日本更加重视数字内容产业的崛起与壮大。早在2000年,日本政府发布《实现世界最尖端的数字内容大国》报告,2004年日本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又出台《内容产业振兴政策——软实力时代的国家战略》。正是在日本政府的大力倡导与强力推动下,其电子书产业才能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结构与产业链。然而,日益严重的以非法复制、上传、下载、改编为特征的网络盗版与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并制约了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层出不穷的盗版和侵权纠纷与诉讼,对电子书产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威胁[3]。日本电通综合研究所和日本图书出版协会曾有数据表明,日本电子书盗版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日元[4]。因此,盗版成为日本电子书权利人、使用者和立法机关普遍关心的重要法律课题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1.2 传统著作权制度解决盗版问题捉襟见肘
在国际知识产权界,日本以对著作权提供高强度保护而著名。日本现行的《著作权法》自1970年创制以来,修改已经达数十次,目的之一就是推动文化产业和经济发展,顺应信息技术进步,以期其著作权制度同欧美发达国家同步,进而使自己的出版产业长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5]。但是,面对电子书的著作权问题,日本著作权制度却呈现出种种不适应性。比如,按照日本原《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是指以文字或图画形式复制著作物,并将该复制物作为发行物进行销售和发布的行为,就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过纸介质的复制发行,而非数字技术条件下的复制[6]。又比如,由于电子书籍没有出版权,所以出版者对盗版行为无权申请禁止令,更无权起诉,在此情形下,如果作者本人不起诉维权的话,那么出版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还比如,对于逐渐兴起的代人扫描制作电子书的“自带炊烟”行业,其合法性问题也颇具争议,悬而未决[7]。于是,电子书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就进入了担负有著作权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日本文化厅的立法议程。
2 日本电子书数字出版权的性质与内涵
2.1 电子书数字出版权的法律性质
早在1934年,日本就开始对出版权进行立法保护。按照日本1985年以前的《著作权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人(即复制权人)可以针对负责将其作品以文字或书画形式出版的人设定出版权。该条第2款规定,复制权人以其复制权为标的设定了质权的,只有获得质权人的许可,才能设定出版权。第80条第1款规定,出版权人享有根据设定行为的规定,以发行为目的,将出版权标的之作品按照原样印刷或者采用其他物理的、化学的方法作为文书或者图画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利[8]。对于电子书著作权的立法模式问题,日本学术界的分歧明显,曾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方案就是为电子书的出版者设置邻接权,以此权利对抗侵权盗版行为。2012年,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立法赋予出版者享有邻接权。但这种立法思路引发较大争议,因为邻接权存在着主体认定困难、与作者權利重合、合同履行后权利归属不清等问题。所以,日本在2014年《著作权法修正案》中采取了“扩充出版权”的立法模式,即在原有出版权的基础上为电子书增加数字出版权,属于对出版权范围的扩大,而非为出版者新增加了一项权利。数字出版权的设立,为电子书的出版者维护权利提供了新的武器。正如日本文化厅审议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土肥一史教授指出的:出版者要求对电子书盗版实施禁止令,而这必须依赖数字出版权的保障[9]。按照日本《著作权法》对数字出版权的规定,电子书的出版者对侵权盗版行为,不再等待作者的态度和维权行动,可以单独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对盗版行为进行制止,并对侵权人实施法律制裁。
2.2 电子书数字出版权的法律内涵
虽然日本《著作权法》没有直接阐明复制权和出版权之间的关系,但是从立法意图和法律表述来看,却认为复制权与出版权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即拥有复制权是设定出版权的前提,出版权因为复制权而存在。按照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理解,出版权应该是一种可以复制出版物意义上的权利,是作为著作权分支权的一种“印刷复制权”[6]。所以,已经设定了出版权的作品未经授权被他人擅自复制,又不适用法定免责情形,那么其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出版权,而且还侵犯了复制权。2014年日本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第79条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增加为出版权的适格主体,以适应电子书出版的要求[7]。相应地,日本《著作权法》第80条对出版权的类型进行了细分,包括“1号出版权”和“2号出版权”,前者指的是传统出版权,但是把“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影像复制”新增为一种复制方式。“2号出版权”指的是“将复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权利”。日本原《著作权法》第80条第3款规定:出版权人不得许可他人复制作为出版权标的之作品。但是,2014年日本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80条第3款允许出版权人在获得原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再许可第三人复制或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对于出版权的灭失问题,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81条的规定,如果出版权人违反出版义务,将导致出版权的灭失,但是“1号出版权”和“2号出版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存在不同时灭失的现象。另外,按照日本《著作权法》第83条的规定,出版权的保护期限可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自首次出版之日算起3年。
3 日本电子书数字出版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完善对电子书的立法保护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无论是传统出版,还是数字出版,著作权资源都是核心竞争力,只有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才能保护创新和生产、积累越来越多的优质文化资源,提高著作权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日本社会普遍认为,著作权制度是促进文化商品流通的法律保障,所以特别重视通过完善著作权立法来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10]。实践证明,日本对数字出版权的法定化,改变了电子书出版者维权难的被动局面,为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条件。我国同样存在电子书盗版严重的乱象,如果在制度设计层面存在不足和漏洞,那么就会给“搭便车”的盗版行为提供机会,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更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这种立法需求下,研究和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就显得非常必要的,具有现实意义。与日本相比,我国《著作权法》至今未将出版权法定化,只是在附则中提出了“出版”的概念,却没有对出版权的定义、内涵、类型、取得、转移、行使、灭失等做出规定,而且作者享有的出版权利的实现受制于出版者[11]。建议我国在创新著作权制度中,把出版权明确设定为权利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并作出全面、详细、科学的制度安排。
3.2 应坚持用多种模式解决电子书的著作权问题
除了明确为数字出版权立法外,日本还采取多元并举的措施,解决电子书的著作权问题。比如,日本《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对教科书的使用施行法定许可制度,即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出于教学目的,可以在教科书中使用,但是必须事先通知权利人,并考虑使用目的、作品种类和使用费标准等问题,同时每年应当通过文化厅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金。按照这项规定,适格学校可以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电子教科书,用于教学目的。又比如,按照日本《著作权法》第67条规定,对于“孤儿作品”,使用者可以向文化厅申请强制许可,并在得到批准并缴纳补偿金后使用,这项规定对于电子书的制作和生产是有利的。还比如,日本政府注重从整合优化电子书产业链方面出发,推动优质内容资源的生产,倡导内容权利人、传统出版者、数字出版者、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之间通过合作解决著作权问题。比如,2021年4月,日本政府出资150亿日元,联合274家出版社建立“数字出版机构”,旨在协调解决电子书出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权益分配问题[12]。为了方便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日本修订了《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完善了日本复制权中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机制。
3.3 创新著作权法是平衡利益关系的最重要支点
尽管随着日本不断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使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得到实现,表面上看也促进了文化和出版产业的繁荣,但过于细致、烦琐和高强度的著作权保护,阻碍了著作权利益的合理分配和意义的彰显,遏制了创新,尤其是压抑了新的信息服务模式和新兴网络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日本经济的竞争力,并带来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为此,日本政府和立法机关逐渐意识到,有必要使著作权立法理性回归,改变并防止对著作权保护的极端行为。所以,自2016年以来,日本对《著作权法》修改呈现出一种新的价值取向,即在扩张著作权、充实侵权行为清单、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侵权刑事惩罚制度的同时,适度放宽著作权限制的范围。比如,按照日本2019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基于教学目的制作电子教材不再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而制作有声电子书的适用主体范围也得到扩大[13]。特别是,日本2019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创制了“灵活的著作权限制条款”,从“无害使用”“轻微使用”和“公正政策目的下的使用”等方面将诸多作品使用行为纳入合理使用制度规范之下。同日本《著作权法》相比,我国著作权限制清单涵盖的范围较小,而且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封闭式立法,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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