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霸凌的案例透视和预防对策研究
2022-06-10李若瀚
李若瀚 魏 然
(国防科技大学 文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4)
近年来,与校园霸凌有关的报道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一些霸凌行为十分恶劣,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笔者通过对近两年互联网上报道的100起典型案件进行研究发现,校园霸凌的发生并非偶然现象,而是个人、家庭和学校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仅2019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结的与校园霸凌相关的案件就有4192件。但这只是冰山一角,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可能还有更多。在网络时代,世俗化的社会风气和崇尚暴力的“街头文化”在大、中、小学校园不断蔓延,滋生了校园霸凌的土壤,学校已不再像我们以前认为的那样安全了。如何教育并制止施暴者,如何保护校园霸凌的受害者,如何让学校更好地承担起安全责任,如何铲除校园霸凌的土壤,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校园霸凌的主要表现
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学校及其附近或在学生上下学途中针对学生实施的具有身体或精神危害的不良行为[1]119。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个人或群体性的虐待[2],暴力和欺凌是其主要特征,施暴者使用武力、权力或其他暴力方式,在身体或精神上伤害、欺凌或羞辱受害者,以使自身的违法心理得到满足[3]368。霸凌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全环境。此外,校园霸凌如不加控制也会导致更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等犯罪行为。案例研究发现,校园霸凌主要表现为群殴、殴打、体罚、冷暴力等形式。(见表1)
学理上,这些校园霸凌行为可以被分为身体霸凌和精神霸凌两种形式,身体霸凌是校园霸凌的主要形式,它是指施暴者通过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行为。我们在网络上看到的大多数校园霸凌的图片和视频都是身体霸凌行为。施暴者试图通过野蛮的暴力行为来确立自己的权威,也试图对心理上将因反抗失败或拒绝服从而屡遭欺负的受害者形成压制,从而获得自身的优越感和满足感[4]384。身体霸凌是受害者遭受伤害的起点,但在许多案件中,在身体霸凌后,精神霸凌和其他衍生行为会很快发生。
精神霸凌也是校园霸凌的一种方式。与身体霸凌相比,它是一种“软暴力”行为。它指施暴者通过诽谤、侮辱、咒骂、冷暴力等行为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伤害的行为。精神霸凌的主要形式是言语欺负。虽然言语欺负也具有攻击性的特点,但言语本身并不能独立地压制受害者的反抗,对于心理强大的受害者也收效甚微[5]49-50。因此,现实中精神霸凌往往只是校园霸凌的开端,在言语欺负不能奏效时,身体霸凌就随之而来。在100起典型案件中,有70起案件同时发生了身体霸凌和精神霸凌,而单纯的精神霸凌案件只有8起,且受害者无一例外都是女孩。
冷暴力是一种经常发生却容易被忽视的精神霸凌形式。施暴者会通过排斥、孤立、隔离或其他冷暴力形式使受害者遭受心理伤害。群体孤立是施暴者最常采取的冷暴力策略,它比个体实施的霸凌更容易给受害者造成精神伤害。在面对少数人攻击时,受害者或许有能力自我调节,但对于群体性的孤立行为,受害者往往会更觉得无助,同时也更容易认为是自己出了问题[6]84-86。例如在一起案例中,受害者被他人用催情药下毒后,被她的同学以冷暴力的方式孤立,逐渐变得自卑、冷漠、孤僻、精神涣散,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值得注意的是,冷暴力在寄宿制学校尤为普遍,而且经常发生在学生宿舍。
性霸凌是一种专门针对女性的具有严重危害的霸凌行为,包括脱衣、猥亵、性侮辱、拍裸照、下药等身体和精神伤害行为。性霸凌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自由的权利,而且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7]271-281。因此,是一种同时兼有身体霸凌和精神霸凌特征的校园霸凌行为。性霸凌的受害者都是女性,由于羞耻感和隐私感,如果伤害没有严重到一定程度,大多数受害者通常会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选择向家长或学校举报。有研究发现,现实中发生的性霸凌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持续性的行为,受害者的忍气吞声并不会让施暴者停止霸凌,而是得寸进尺[8]181-195。由于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观念薄弱,初中和高中校园的性霸凌事件的发生率要高于大学校园,这也反映出我国的中学教育在对女生的性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时代,校园霸凌也衍生出了一些与欺凌相关的行为,例如拍摄霸凌照片或视频传到网络[9]301。这类衍生行为一方面满足了施暴者炫耀的心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因此也有人将之归为精神霸凌范畴,但如果没有霸凌行为存在,单纯的拍摄照片或上传并不会对受害者造成直接伤害,因此这种行为是具有依附性的。在100起典型案例中,有46起涉及身体霸凌的案件,施暴者不仅实施了身体霸凌,还同时拍照或录制视频并发布到互联网上;在22起涉及性霸凌的案件中,有18起案件,受害者都被拍摄了照片或视频。
二、当前校园霸凌的主要特征
通过100起典型案例的研究,发现我国校园霸凌具有以下特征:
(一)施暴者在力量上处于优势地位
在绝大多数校园霸凌案件中,都存在施暴者利用力量优势欺凌被害人的情况。施暴者的力量优势主要反映在体力和人数方面的优势,但有时也包括领导力和经济方面的优势[10]。在100起典型案例中,有78起案件中的霸凌行为是由多人实施的,只有22起案件是由单个施暴者实施的。在一个案例中,甚至出现6名初中生围殴一名女生的情况。研究发现,在大多数案件中,施暴者通常会选择身体比自己瘦弱的受害人下手;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施暴者的体能处于弱势地位,但他们会利用在其他方面的优势,通过拉帮结伙形成人数上的优势[11]9。在这些案件中,施暴者利用力量优势欺凌受害者,压制受害者的反抗,并使其丧失反抗意志。受害者往往因势单力薄而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力量失衡是校园霸凌的逻辑起点[12]。
(二)校园霸凌往往是重复和长期性的行为
与其他违法行为不同,校园霸凌往往是重复和长期性的行为。大多数校园霸凌案件中的施暴者都有长期霸凌的历史。在100起典型案例中,只有10个案例中的施暴者是初犯。有86个案件中的受害者都是校园霸凌的反复受害者;在其中72起案例中,施暴者对同一受害者实施了不止一种霸凌方式。仅在14起案件中,受害者在第一次受到伤害时就选择举报施暴者。有研究发现,许多校园霸凌案件往往是由于最初的轻微霸凌行为没有得到控制而逐渐发展为严重的不良行为。在尝试过轻微霸凌后,施暴者随后的行为将演变成更恶劣的霸凌方式[13]519-532。这种变化,部分是由施暴者的报复心理或没有完全压制受害者的挫败感所造成的,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学校或监护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施暴者的轻微霸凌行为。对轻微霸凌行为的忽视,为其转化为严重霸凌行为创造了条件,也导致一次性的不良行为发展为重复和长期性的校园霸凌。
(三)校园霸凌经常发生在中学校园
据中国青少年预防犯罪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7.95%的受访者表示曾遭受过校园霸凌,其中50%以上的人当时年龄在14至16岁之间。本研究也有类似发现,在100个典型案例中,有78起发生在中学校园,其中有46起案件发生在初中校园,32起案件发生在高中校园;发生在高校和职校的案例一共才22起。这表明,中学已成为我国校园霸凌发生的主要场所,校园霸凌在中学年龄段发生的频率更高。
(四)日常纠纷是校园霸凌的主要诱因
在学校,学生之间的日常纠纷常常被我们忽视。在许多学校及家长看来,学生之间的矛盾,通常只是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或是由冲动情绪引起的突发事件,待冲动情绪平息后,学生们仍会回到最初的和平状态,这些日常纠纷似乎不会直接导致校园霸凌。但研究表明,事实并非如此。在100个典型案例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56起)与日常摩擦有关,另有30%的案件与金钱纠纷(16起)和感情纠纷(14起)有关,仅有14起案件是因为极端心理或其他主观原因引起的。(见表2)
表2 100起案例中校园霸凌的发生原因
实际上,在大多数校园霸凌案件中,施暴者对受害者的仇恨和敌意并非凭空产生的,只有少数施暴者会因为自身的主观因素产生长期霸凌的动机。研究发现,有许多施暴者在霸凌事件发生前都与受害人有过友好关系,是熟人甚至曾是朋友。虽然情绪失控是日常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但日常纠纷产生的隔阂一旦形成,施暴者就会产生压制和欺负受害人的动机,随后,日常纠纷就会逐步演变为霸凌行为。
(五)校园霸凌通常发生在同性学生之间
研究发现,大部分校园霸凌案件发生在同性学生之间,女生更容易成为校园霸凌的受害者。在100起典型案件中,有40起案件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均为男性,有32起案件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均为女性,发生在同性之间的霸凌案件占比高达72%;(见表3)有52起案件的受害者都包含女生,在其中17起发生在异性之间的案件中,有16起受害者都是女生;(见表3)在男性对女性的霸凌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施暴者都实施了猥亵、性侮辱等性霸凌行为。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女生实际上也是校园霸凌施暴者的主体[14]731-744。本研究也印证了这个观点,在100个典型案例中,施暴者至少包含一名女生的案件有45起,单独由女生作为施暴者的案件也有33起。(见表3)。
表3 100起案例中校园霸凌的性别结构
需要指出,男生间的霸凌与女生间的霸凌表现并不完全相同。男生间的霸凌更多表现为肢体冲突,且常伴随抢劫和勒索。女生间的霸凌则主要表现为咒骂、孤立和边缘化,常伴随身体虐待[15]573-596。一项研究表明,当被问及为什么不欺负女孩时,男性施暴者通常会说那不是男子汉所为;对于类似的问题,女性施暴者则表示男孩子不容易被她们欺负[16]257-272。这说明,不同性别的施暴者对于受害者的心态是不一样的,男孩为了显示他们的强壮,而女孩则是因为对手弱小。
三、校园霸凌的诱发因素
(一)产生校园霸凌的个人因素
校园霸凌是一种具有攻击性的反社会行为。霸凌行为是在施暴者主观意志的推动下故意实施的不良行为。霸凌行为的发生与施暴者自身的道德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直接相关。研究发现,这些霸凌案件中的施暴者大多是与受害者同龄的青少年,他们往往道德素质低下,学习成绩不佳,不但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也缺乏自我约束能力。
道德素质低下和一定程度的心理扭曲是霸凌行为施暴者的共同特征,他们在主观上无一例外地表现出具有类似犯罪特征的低级趣味,会想尽办法在身体上或心理上欺凌无辜受害者[17]492-497。但重复性霸凌行为的施暴者与一次性霸凌行为的施暴者在行为心理上存在一定差别。前者的主观恶性更加明显,他们试图反复将敏感、冲动、愤怒等初级生物本能发泄在受害者身上,以此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后者则往往是在报复欲和羞耻心的推动下表现出来的行为失控,进而对无辜者造成伤害[18]260。
研究发现有超过3/4的校园霸凌行为(78起)发生在中学校园,这并不让人意外。在我国,高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5至18岁之间。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思想上基本上都处在从“依附人格”向“独立人格”的过渡期,争强好胜但心智不成熟是这一年龄段青少年的普遍特征。虽然许多校园霸凌的施暴者行为上非常自我,但实际上思想上的依附性仍然很强,他们容易受到环境影响,很容易产生情绪波动,也很容易迷失自我和迷信暴力[19]33-45。在这一阶段,青少年虽然思想越来越活跃,但也逐渐进入易冲动的叛逆期,精神脆弱和不成熟,特别是缺乏责任感和负罪感,以及欠缺规则意识,是导致中学校园霸凌发生的频率远远高于大学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学者研究发现性霸凌的产生实际上大多与学生间的感情问题有关,只有少数施暴者本身只是由性犯罪倾向的驱动而实施霸凌[20]215-216。本研究也印证了这个观点,在100个典型案例中,涉及性霸凌的有14起,其中有10起是由恋爱、男女关系等原因引发,且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均为女性。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与青少年由青春期逐步走向性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相关,由感情问题引发的嫉妒、愤怒、仇恨、报复等不良情绪,很容易导致性霸凌案件发生[21]27-31;另一方面它也与家庭和学校教育忽视对正确性观念的引导有关,当前,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关于性的教育都是一个禁忌话题,我们的教育体系没有适时教导男性要尊重女性身体,也没有适时教导女性要勇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教育的缺失导致女性更容易成为性霸凌的受害者。
(二)滋生校园霸凌的家庭和社会因素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校园霸凌归咎为施暴者的个人原因,实际上,这种不良行为的产生,是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共同产物。青少年由于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正处于塑造期,其行为受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尤其大。如今,学生家庭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困容易引发学生的自卑情结,而富裕也容易使一些学生产生莫名其妙的优越感。由于整个社会物质化的氛围越来越严重,往往会导致学生家庭教育的严重功利化倾向。骄纵子女、啃老、娱乐化、功利主义、非主流文化在社会横行,导致现在青少年的脆弱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显著。这些由我们亲手造就的脆弱性,反过来则以校园霸凌的方式反噬我们的青少年。
家庭作为人类社会化的基本单位,其对个人道德及心理素质的影响极大。家庭教育偏差会产生两个极端情况,一是对子女的过分溺爱,二是对子女疏于教育和管理。过度溺爱会造成子女骄横跋扈的性格,导致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和规则意识淡漠,这种性格在与同学发生纠纷时,就会使其产生压制性心理[22]6。而这类家庭的父母在面对子女的问题时展现出的独特的利己主义(即为了子女不顾原则逾越规矩),也加剧了子女不良人格的发展。另外,疏于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和管理,则会促使子女容易形成“早熟”的性格,但这种“早熟”并非思想的成熟,而是一种过早的社会化症状。他们会根据自己理解的社会化方式,处理同龄人之间的日常纠纷,从而产生霸凌倾向。另外,家庭破裂、虐待、家暴等家庭问题对子女心理健康的影响也十分深远,并影响着犯罪人格的生成,现实中,有许多校园霸凌的施暴者来自单亲家庭或常年得不到父母或家人的关爱[23]298-312。
另外,我们的传媒文化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作为社会的个体,人们往往都有从众心理[24]28。大众传媒上各种娱乐至上和享乐主义的宣传对思想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社交媒体的开放性,以及部分媒体的不负责任和哗众取宠,使得青少年容易接触到铺天盖地的不良信息,也更容易受这些信息的误导。例如有关涉黑题材电影电视剧的播放,对暴力美学、街头文化的推崇,对猎奇新闻的痴迷等,都会诱导青少年崇尚暴力,向往帮派文化和无秩序的生活,导致青少年原本淡薄的法律意识趋于消失。许多少年犯在犯案后都坦言曾受到黑帮题材电影或电视剧的影响[25]。
(三)导致校园霸凌的学校因素
绝大多数校园霸凌发生在学校及其附近,这反映出学校在预防校园霸凌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学校教育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质、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但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素质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长期痼疾。应试教育使学校长期把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忽视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培育和正确价值观的引导。有研究表明,许多少年犯都是在学校长期被老师和校方冷落的落后学生[26]125,成绩拔尖的学生则一直被校方和老师保护,也很少成为校园霸凌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学习成绩不好成了施暴者道德素质低下的借口,也成了学校推脱教育责任的托词。实际上,学习成绩不好并不是导致这些学生实施校园霸凌的根本原因,素质教育和心理教育的缺失才是施暴者形成破坏型人格的关键。
现实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通常不会将所有的校园霸凌视为严重不良行为,只有当其严重到一定程度时,他们才会选择用行政权力惩罚施暴者。而作为一种替代选择,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更愿意通过引导、劝说、教育等更温和的方式,要求施暴者通过道歉或纠正自己的过错等来解决问题[27]。在100个典型案例中,虽然报道中涉及“交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有73起,但最终受到行政处罚的只有18起,其中仅有6起案件,学校采取了最为严厉的“开除”措施;在其他案件中,学校都选择通过教育、批评、调解、责令赔礼道歉等方式解决问题。这种“淡化处理”问题方式的缺陷在于:一方面,惩罚的力度过弱,不足以使施暴者获得应有的惩罚,不足以威慑潜在的施暴者,同时也不能遏制普遍存在的轻微霸凌现象;另一方面,“淡化处理”虽然意在给施暴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实际上校方并不关心施暴者是否真正改过,它其实更强调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从而维持教学秩序的稳定,往往是草草了事而已。“淡化处理”并不能避免其他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不能保证施暴者不会重新选择对象再实施霸凌,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此外,校园预防机制的缺位也值得关注。研究发现,大部分校园霸凌案件都发生在学校学习之外的空余时间或从家庭到学校的安全空白地带。虽然碎片化的课余时间实际上并不利于施暴者实施校园霸凌,但学校在课余时间的安全空白却为施暴者实施校园霸凌提供了预谋时间和行为空间。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我们的校园特别是中学校园实际上缺乏主动的安全保护机制,单凭受害者的告发实际上很难消除校园霸凌。
(四)规范校园霸凌的法律因素
校园霸凌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加剧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能够规制校园霸凌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些法律对于预防和规制校园霸凌行为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和追责范围的限制是该法规制校园霸凌行为的短板。刑法规定,12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12-16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触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严重的罪行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对责任年龄和追责范围的限制减弱了刑法对于校园霸凌行为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责任年龄问题上也存在类似问题。虽然与刑法相比,该法的适用范围更广,包括了违法但尚未达到犯罪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只有14岁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暴者才会受到行政处罚,而许多案例的施暴者或因“年龄不够”或因“后果不严重”而被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也涉及校园霸凌现象,但并未对其做出专门的界定。该法将学校认定为预防校园霸凌的责任主体,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但作为防控主体,学校在处理校园霸凌问题上的权力却十分有限。因为该法规定,对未成年施暴者的惩罚限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教育措施”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两类。像“治安管理处罚措施”这类更加严厉的措施,则仅仅针对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教职工或是那些试图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人。同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宗旨,从内容上看,也缺乏对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
四、校园霸凌的预防对策
(一)针对潜在施暴者的预防措施
预防校园霸凌,应首先从潜在施暴者的预防入手。虽然大部分校园霸凌施暴者存在道德低下和人格欠缺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具有自我完善和选择行为的能力。校园霸凌是霸凌者有意识且主动实施的行为,这意味着,施暴者在主观上都具有足够清醒的意志和行为理性。他们有能力观察、认识和理解社会,只是在某些问题上的认知出现了偏差,最终选择了错误的行为方式。这些偏差更多地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施暴者过分高估了其自身能力,相信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二是施暴者对行为责任普遍持一种回避态度,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如果我们能够针对这两个基本认知的偏差,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让潜在的施暴者知道,暴力无法解决问题且只会让事情变的更糟,让他们明白,没有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特别是损害他人的行为,我们就可以成功预防一部分潜在的施暴者变成校园霸凌的施暴者。
就具体措施而言,第一,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关于抵制校园霸凌的集体教育,让学生认识到校园霸凌的危害,消除潜在的施暴者;第二,学校和家长应当对具有异常人格或特殊人格的学生重点关注,必要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或心理教育,消除潜在的隐患;第三,学校和家长应及时向青少年灌输社会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阻止潜在施暴者将不良行为“内心合理化”的进程;第四,学校和家长要正视性教育的重要性,要提高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爱情观,杜绝因感情问题而产生的校园霸凌,特别是性霸凌;第五,学校和家长可以通过组织集体活动或家庭活动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共情力和高雅趣味,用美好而高雅的事物的影响驱散青少年心中的暴力倾向。
(二)针对潜在受害者的预防保护
校园霸凌的受害者通常是由施暴者通过主观判断选择的侵害对象,在霸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但有研究表明,受害者也并非施暴者完全随机选择的。“个人被害因素理论”认为,有些人和团体之所以重复被害,是因为他们具有被害倾向,即具有许多导致被害的因素[28]44。在校园霸凌案件中,受害者自身的某些特征会引起施暴者的犯意,并增加其实际遭受伤害的可能性。具有孤僻、自卑、软弱、胆小怕事、语言失律等特征的人,更容易成为校园霸凌的受害者[29]315。在100起典型案例中,有86个案件中的受害者反复遭受了校园霸凌,也就是说,即使身体或心理遭受到了伤害,他们仍没有第一时间告发施暴者,这很多都是由于受害者性格软弱和权利意识不强所致。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教育或咨询制度的设计弥补受害者的性格缺陷,那么大量霸凌行为就会在萌芽时期或在初次实施后得到揭发[30]26-27,这就可以保护校园霸凌的受害者不会继续受到侵害,也可以避免更多人成为校园霸凌的潜在受害者。
就具体措施而言,第一,学校和家长应当鼓励受害者勇于举报霸凌事件,要让受害者明白,忍耐或隐忍只会加强施暴者的犯意,并不会感化施暴者使其停止暴行;第二,学校和家长应当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拓展自身的朋友圈,避免学生过分孤僻导致的交往失衡,因为施暴者通常会选择没有朋友、形单影只的对象下手,有相当一部分霸凌事件都是因受害者朋友揭发而曝光的;第三,学校和家长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一方面要避免其产生被迫害情绪,不敢对霸凌事件发声,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理性行为模式,避免受害者转化为潜在的施暴者。
(三)针对校园霸凌的时空预防
研究发现,校园霸凌行为具有其特殊的时空特征,在时间上,它一般发生在课间或上下学的节点;在空间上,它主要发生在学校及其附件的公共场所。如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打破校园霸凌发生的时空要件,那么就能有效防止校园霸凌的发生[31]345-371。
对于打破学校发生的霸凌行为的时空要件而言,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实现校园空间的全方位监控覆盖可以有效威慑霸凌事件发生。通过配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很容易实现这一目标,学校可以在不侵犯学生隐私的范围内,合理规划摄像头的配置,并建立实时预警和反应机制,来最大程度上压缩校园霸凌的发生空间。第二,学校可以通过建立独特的校园报警系统,以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行为,特别是在监控无法覆盖的地方,诸如宿舍、校园的偏僻角落等,报警系统的设置尤为重要。第三,学校应建立安全巡逻机制,增加校内警卫人员或安全员的巡逻频次,特别是在课间、放学后等时段,尤其应加强安全巡逻。
学校对于学生的安全责任限于校园内部,一旦学生走出学校,校方的安全预防措施就不能发挥效力。如何打破发生在学校附近的霸凌行为的时空要件,是我们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此时,社会力量的介入可以弥补学校预防的不足。如果有足够的消除校园霸凌、保护学生安全的社会工作者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出现在学校周围,就可以有效压缩街头霸凌或公共场所霸凌的发生空间。由社会工作者自发组成的“安全保卫者”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学校附近实为常见[32],可以为我们所借鉴,这就需要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构建校园附近的安全社会环境。
(四)针对校园霸凌的法律预防
对于校园霸凌特别是严重霸凌行为的施暴者,单纯通过教育和感化的方式,很难起到约束作用。将校园霸凌明确为违法行为,并加大惩罚力度,是通过法律手段预防校园霸凌的有效举措。为此,我们的立法机关应依托现行法律,并针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以实现对校园霸凌的有效规制。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校园霸凌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加之当前法律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这也是校园霸凌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成因。只有明确界定其法律性质,才能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从性质而言,校园霸凌更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但这两部法律对此问题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同时,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这些法律为校园霸凌的施暴者设置了较为宽宥的处罚措施,但立法者忽略了校园霸凌的另一个特殊性,即同一案件中的受害者也多是与施暴者同龄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施暴者的宽宥,反过来就意味着对未成年受害者保护的减弱,这实际上违背了我们的立法初衷。因此立法者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包括明确惩处校园霸凌的法律意义、法律构成、以及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措施。
另外,加重校园霸凌施暴者的违法责任,也是规制霸凌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具体的举措包括:第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例如适当放宽行政追责年龄、适当扩大受案范围、适当加重处罚力度等;第二,建立再犯预防机制,例如设立事后考验期、建立再犯加重处罚制度、引入定期行踪汇报制度等;第三,增加一些强制性的担责方式,例如强制司法训诫、缴纳保证金、行政监护机制等;第四,也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建立校园警察安全大使制度[33]391-422,加强警察机关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五、结语
校园霸凌是青少年犯罪的前奏和重要诱因,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就会有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走上犯罪之路。作为应对,我们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更加重视校园安全,建立各种防范和警报机制预防校园霸凌发生;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还应积极探索建立新的预防制度,如建立校园警察制度,为校外学生安全提供更多的行政性保护;立法者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校园霸凌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更加重视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为目标的素质教育,教育的真正目的应该是培养一个有良知、有责任感的公民,而不是像我们一贯做的那样,只是为了培养一个成绩优异的学生,选择性地忽视被掩盖在海平面之下的大量的且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校园霸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