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人的尊严问题研究
2022-06-09张函慈
张函慈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逐渐成为现代文明发展的重要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干预了人类生命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人们自然繁衍的方式,也使得儒家传统生命伦理观遭遇伦理挑战,儒家伦理作为一种非常有影响力的伦理学理论,对于人的尊严给出了明确论述,本文试图通过重构儒家尊严概念的两重含义及道德要求来论证儒家的尊严观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价值引导,也为当代生殖干预的伦理问题研究提供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借鉴方式。
随着当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殖的过程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受到技术的控制。各种各样的生命科学技术在满足人的愿望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伦理上的困惑,从而出现各种伦理问题——我们是否应当应用技术干预人的自然生殖过程?用基因技术设计出天赋完美的婴儿是否合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不仅关系到生命的自然存在,也关系到生命自然存在的尊严。
一、儒家的尊严观念
西方思想通常将人的尊严视为一种至高无上的人的内在价值,这是一种不可剥夺的存在,即人们被剥夺了与生俱来的神圣属性和不可侵犯的尊严。儒家思想中也体现了类似的观点。如孔子认同的观点:“天生万物,唯人为贵”[1]。也就是说,人是世界上最珍贵的存在,具有至高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是所有人类个体普遍具有的,因此我们可把这种价值称为人的普遍尊严,或内在尊严。这种普遍的尊严是人作为生命的存在所不能衍生的核心因素;它不仅是精神资本可以滋养人的生命,也是维持人的发展自由的要素。
在儒家视角下,人的普遍尊严根源于人天生具有的道德潜能,如《孟子》中提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辞让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里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心就是道德潜能,即道德潜能就是作为主体的人过一种崇尚道德的生活的潜力[2]。人之所以是珍贵的,正是因为在世间万物之中所有的人类个体平等地拥有道德潜能,所以每个人都平等地具有普遍尊严。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享有平等的尊严。如今平等在现代是尊严概念的重要特征。但是在常识和现实中,我们又能够感觉到人的尊严在很多时候是不平等的。在理论上,人是不会失去尊严的,但事实上,在具体的行动上人的某些行为有时会为自身赢得尊严,有时行为则会导致尊严的丧失。因而,儒家的人格尊严提出了在基本的普遍尊严之外,应当还存在另外一种尊严,即人们凭借自身的行为而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获取的尊严。
在儒家的尊严概念中,人格尊严是个体通过道德修为而获得的。虽然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道德潜能,但是每个人在不同程度上将这种潜能发展为美德的方式是不同的,根据相应地在不同程度上获得的人格尊严,儒家有不同的人格划分。最被普遍认可的就是君子与小人之分:君子是道德高尚的人,拥有更高的人格尊严;而小人是道德水准较低的人,拥有较低的人格尊严。
儒家伦理鼓励每个人都应当尽力发展道德潜能,追求更高的人格尊严。西方对此也有类似的观点:人的尊严作为人性的具体存在,是在追求人类生活中不完美的事实中实现人性完善的过程,即人性的不斷发展、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将人的尊严视为一种通过个人努力、完善自我而获得的社会认同感,并且认同个体尊严会因为主体不道德的行为而受到损害。面对这种强调通过后天努力才能获得的人格尊严,有学者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多人会被排除在尊严的保护圈之外。然而,通过分析儒家人格尊严的含义可以发现,人格尊严反而能够加强尊严概念的保护功能。
儒家人格尊严认为道德义务是实现人格尊严保护的基础,如通过尊重他人的普遍尊严,对他人尽相应的道德义务是实现个体人格尊严的重要途径。相应地,如果我们不尊重他人的普遍尊严,或忽略了对他人的道德义务,我们自己的人格尊严就会受到贬损。对自身人格尊严的追求就意味着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普遍尊严。在文明时代,尊严升华成一种权利,意味着人们告别丛林和野蛮的状态,标志着文明战胜了暴力,时代的人文利益是道德。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侵犯人的尊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打破了中国儒家道德哲学倡导的以夫妇为“原点”自然孕育家族生命伦理理念;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虽然让不孕不育不再成问题,极大地提升了家庭幸福感和不育人群的尊严,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侵犯人的尊严相关问题的讨论。
在关于生殖干预技术是否侵犯人的尊严的讨论中,是否合乎自然经常成为人们伦理论辩的主要根据。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合乎自然在道德层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相应地,违背自然则或多或少暗示着该行为是道德上有问题的,并且常常会引起人们心理上极度的抗拒[3]。
有学者认为,当代生殖技术的应用违反自然,是对于人性的侵蚀,因而侵犯了人的尊严。如在代孕的问题上,恩斯特·本达曾经提出,“母子关系是可以想象的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认为通过技术上的操纵阻碍或者割裂这种关系是违背人性的。如果自然赋予人的特性从原则上受到侵犯,就会伤害人的尊严。”在90年代以前,生命科学技术对人的侵犯常以侵犯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让人们赞同反抗压迫、保护人权是相对容易的,然而在当前,当我们面对着貌似可以更好地维护人的权利、促进人类发展的生物医学技术,意识到其对人的侵犯就不那么容易[4]。
与此同时,很多学者认为当代生殖技术的应用没有违反自然,不仅不会影响人的尊严,而且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长期以来,人类一直力图通过人工的技术代替自然过程的内在动力,当前的生命科学技术已经让我们有可能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更重要的是,对于自然的征服和控制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而发挥主观能动性就是发展人的本质[5]。
三、儒家尊严观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道德规范
在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侵犯人的尊严的讨论中,是否合乎自然经常成为人们伦理论辩的主要根据。有些学者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干预自然生命价值为理由论述该技术对人的尊严有所侵犯。虽然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初衷和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质量,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对生命尊严的多样性的日益凸显,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生命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为了维护人的尊严,我们究竟应当顺应还是改造自然?
(一)人的主观能动性与人的尊严
从儒家尊严观的视角看,人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但是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应该破坏人的自然本性,否则就会对人的尊严构成威胁。一方面,儒家伦理在一定程度上非常推崇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提升自身的能力,另一方面,儒家认为发挥主观能动性有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就在于不可以侵蚀人的自然本性。认识和发展人的自然本性就是发挥主觀能动性的终极目的,人要主观发展有利于自己具备的东西,才可以得到好的结果。由此可见,从儒家尊严观的视角来看,对生殖过程进行干预本身并不是道德上绝对错误的。拥有更多、更优秀的后代的目标也符合儒家促进家族繁盛的理想,我们可以适度地通过技术手段追求人类发展的目标。然而,当人们对生殖过程的进行干预,阻碍了人类自然天赋的发展时,人类尊严就受到了侵犯[6-7]。
(二)追求完美与人的尊严
在儒家传统伦理观念中,人的尊严是通过体现人自身的的卓越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获得的。一个人在越大程度上将自然的道德潜能转变为美德,就在越大程度上拥有人格尊严。儒家虽然认可通过基因增强获得的天赋会为人们获得人格尊严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还不是现实,主动地利用先天条件成就美德才能让人最终真正获得人格尊严。基因增强并不能直接提升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的提升最终依赖个体主动的道德实践[8]。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各界对人自身尊严的高度关注,辅助生殖技术不可避免地被质疑“践踏”了生命的尊严,因此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度”内。
四、总结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人类自然出生方式和自然生命的深度干预与技术控制,使儒家传统生命伦理观遭遇伦理挑战,以致儒家生命伦理难以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提供及时有效的价值引导。人的尊严来自于不断的磨练、积累和内化而产生的深厚而丰富的内在力量。人的尊严,以人的本性为基础,以人的尊严为特征,是人的根本。只有坚守生命尊严的核心地位,以生命尊严为根本关照的基础之上,才能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加以引导和规范。
参考文献:
[1]孔子.礼记[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
[2]孟子.万丽华,蓝旭,译注.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李亚明.从儒家的视角看生殖干预与人的尊严[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35(4):95-101.
[4]库尔特·拜尔茨.马怀琪,译.基因伦理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5]荀子.安小兰,译注.荀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
[6]王坤平.辅助生殖技术对生命尊严的僭越:基于生命伦理语境[J].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5(4):11-15.
[7]张槊,付雁,邓玉霞.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生命伦理反思[J].大庆社会科学,2018(3):91-93.
[8]王国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分析[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8,5(20):19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