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降低子女抚养费的理由?
2022-06-09陈鸽
陈鸽
读者提问:
这三年来,持续不断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仅给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空前的挑战,也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受影响最大的,当属旅游业。
张鹏是某旅行社的金牌导游和业务骨干,之前专门带出境团。多年来,他专业的导游水平和真诚的服务,深受游客好评,收入自然也很丰厚。可由于长期在外,他陪伴妻子肖红和女儿的时间很少,肖红为此常说自己是丧偶式婚姻、丧偶式育儿,对他很是不满。2019年,肖红看他无法改变工作性质,向他提出离婚。他看肖红去意已决,同意离婚。两人商定,6岁的女儿归肖红抚养,他每个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原本,这3000元对张鹏来说根本不是问题。但随着2020年春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各旅行社的出境游项目被禁止,张鹏收入锐减,3000元抚养费对他来说成了沉重的负担。向律师咨询后,张鹏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降低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
请问,新冠肺炎疫情可以作为收入减少、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该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者调低抚养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调低抚养费的一般情形为: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收监改造等。
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影响了张鹏的收入,但疫情只是暂时的,支付抚养费的年限尚有十多年,因此不能以一时的疫情为由降低孩子的抚养费。即使张鹏收入减少,但他作为公司的骨干力量,每个月仍有基本工资,仍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只是支付完抚养费后,他自己的生活不那么宽裕而已。此外,女儿是无收入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而消失,张鹏作为她的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她的基本生活需求。张鹏在与肖红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生活需求进行合理判断,确定抚养费数额为每个月3000元,在短期内就提出要求降低抚养费,不符合常理。因此,张鹏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张鹏仍应按照每个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