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2022-06-06杨超李英于鹏辉李兵
文/杨超 李英 于鹏辉 李兵
(作者单位:杨超、于鹏辉,青岛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李英,青岛青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李兵,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改善社会信用状况,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市场治理能力,促进生产要素的畅通流动,推进传统经济模式向现代信用经济模式转型,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关键[1]。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信用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信用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法人和自然人三部分。其中,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中最关键、最活跃和最具影响力的组成部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首先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企业信用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作用。
近年来,在国家和地方的不断努力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信用在激发市场活力、高效配置资源、畅通要素流动等方面的作用越发突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也越发迫切。
一、构建企业信用体系的意义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求
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主要工作。但是推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对市场主体科学、公正监管必须落实到位,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这就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主体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结合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信用监管有望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动力。
(二)适应发展需要,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迫切需求
1.解决监管力量不足。随着市场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数量呈井喷式增长,而监管部门人力不足,监管力量与监管需求之间不对称,不断增长的市场主体和监管需求对市场监管水平提出考验。2021年,全国有市场主体1.54亿家。其中,企业数量4842.3万家,同比新增904.0万家;个体工商户1.03亿家,同比新增1970.1万家。2019年、2020年、2021年,我国新增注册市场主体分别为2377万家、2735.4万家、2887.2万家,市场主体总量已经比2012年底的5494.9万户增长了2.8倍,年均增长达到12.1%。
2.解决传统监管手段不足。传统监管由各部门分散进行,结果也是各部门封闭使用,传统的监管手段以事前审批和事后行政处罚为主,市场活力不能充分释放,规范的市场秩序建立受阻。同时,随着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不断涌现,2021年,我国“四新经济”新增企业383.8万家,占新设企业总量的42.5%,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新兴经济业态倒逼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极为迫切。
3.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企业信用监管成为可能。伴随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在各领域的深度渗透,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结果应用提供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利用新技术提高监管服务效能,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共识。
(三)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
1.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约束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频发,企业维权成本较高,失信企业违约成本过低,造成企业不敢创新、不愿创新,同时也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需要。经济学理论认为,相对于物物交换和货币交换,信用交易是效率最高、最为便捷的交易方式[2]。现代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经济关系,企业之间“不诚信”和“过度防范”是交易成本高企的重要因素。在信用无处不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建立的信用关系,能够为扩张的社会化大生产提供资本,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开展经济活动提供资金融通和“润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四)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举措
融资成本的高低对企业生存经营和转型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国家大力推行金融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据研究显示,我国大中型企业平均融资成本在8%以上,中小企业平均融资成本大部分在10%以上,是美国的数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银企融资信息不对称,企业缺乏有效的增信措施,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部分企业尤其是非上市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经营“不透明”和信息的“不公开”现象,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多采取“一刀切”的策略或对企业开展信用调查,并将信用调查的成本作为“风险溢价”转嫁到企业头上,导致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普遍高于国有企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缺乏严格的信用制度规范和约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自身信用重视及管理程度不够,信用等级差、信用信息缺失情况普遍。据统计,2019年我国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约4600家,仅占企业总数的0.02%。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等、信用等级差、信用缺失就会增加风险溢价和信用中介成本,增加中间环节及费用,加重企业融资成本。
二、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企业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已经基本夯实。很多地方建立了省、市两级或省、市、区(县)三级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多个政府部门的信息,具备信息公示、联合奖惩、信用修复等多个功能,并实现了地方平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2021年,全国范围内上海、湖北、浙江、河北、陕西、山东、厦门、南京等多个省市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国家信用立法已经提上日程,信用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国家、省市级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划、办法、通知、方案、标准等信用制度和标准逐步完善,多地探索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措施,市场主体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形成。经过几年的发展,各省、市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归集、数据共享、信息公示、信用评价、联合奖惩、诚信宣传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是覆盖全社会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完备,在平台功能、数据共享、企业观念以及信用应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信用平台“用”而不“专”
目前,很多城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了多个政府部门信用信息数据,但是信息采集指标大而全,采集工作面广,特别是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与多数大型企业不同,因为经营实力不足,没有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和对外信息公开机制,也缺乏信用管理理念和经验,企业信用信息呈碎片化、分散化。平台无法突出民营中小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区域特点,平台在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的企业信息归集方面还未形成体系,在应用层面挖掘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达不到要求,在企业信用评价、风险防控方面还有较大扩展空间。
(二)信用信息“通”而不“畅”
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司法判决、纳税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用能用电等多个维度,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企业管理。目前,城市各部门的政务信用信息的汇集取得了进展,但是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模式还比较传统,“信息壁垒”仍然存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范围比较狭窄,未做到信息充分共享[3]。虽然各地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建立了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但由于缺乏信息交换、共享、更新的法律规定和行政制约,并不能够及时的将所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有些信用信息在省或国家层面(如用水、用电、用能信息等)形成“信息烟囱”,造成信用信息采集难、共享难、更新难。
(三)信用观念“弱”而不“强”
企业对信用重视程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国后我国经济体制长期采用计划经济,近代市场经济先天性的发育不充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经济推行较晚,市场信用经济不发达,缺乏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的培养。二是整个市场上信用经济的支持系统不完善,缺少社会信用经济运行的氛围,企业信用缺失行为比较普遍。三是企业信用观念不强,内部普遍没有信用管理制度,更是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在企业行政管理中,容易出现违规、违法等失信行为;在市场交易中,因对企业授信不当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约,或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管理不当导致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失信主体“惩”而不“戒”
国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了严格要求,失信惩戒必须有法可依,但是历史上长期以来信用约束的缺失导致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利益的驱动,以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目前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4]。部分企业为获取眼前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一些企业对银行贷款、应付账款久拖不还,即使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当事人依然拒绝执行判决。虽然近年来,法院出台了“限高令”,对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积极的震慑作用,但在现实中因惩罚力度不高、不严等原因,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仍然存在大量法院判决无法有效执行的情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2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22万人次,仅366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国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进行了有效限制,但未履约比例仍然高达72%。
三、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建设专业化企业信用平台,提高信用综合服务能力
各地要构建系统功能齐全和数据交互能力强,更加精细化、标准化、专业化的企业信用监管和服务平台,支撑信用在政务、金融及商务等领域的应用。制定平台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标准,数据治理和管理标准和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深挖应用场景,紧密结合部门的业务流程和市场应用需求,完善信用查询、数据挖掘、信用评价、精准匹配、信用修复等平台功能。提高平台的技术水平,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信用分级分类、风控、预警等方面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精准描绘企业信用画像,构建信用评价、风险识别、企业关联、数据穿透的专业平台,基于企业行为提前开展风险预警,提前洞察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数据库链接政务、商务、行业平台,协调和汇集海量相关的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数据库,利用先进技术,跟踪数据动态变化,并利用动态信用评价模型持续、精准地开展信用评价。按照企业行业特点、区域特点、运营能力和供应链布局等因素,完善企业数据库和信息采集指标,提高数据采集的针对性,根据各主管部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需求,找准银行等金融部门对企业的贷款要求和企业发展需求,做好后续的深度挖掘工作。
(二)创新信用应用服务,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的核心是应用,丰富信用应用场景,创新有针对性的信用服务,研究信用应用产品,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发挥信用促进资金流动的桥梁作用[5]。依托信用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设计精准化的企业动态信用评价模型,并对企业开展评价,打通政府与银行的数据对接渠道,将政务信息评价结果与金融信息评价结果相融合,提升信用信息的动态性和可获得性,政银企充分共享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风险情况,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数据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6]。一方面,将企业守信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转化为企业信用资产,让企业享受到信用带来的红利,从而提高企业信用管理观念和守信经营的动力;另一方面,银行获得了更多更全面的企业信用信息,也提高了银行信贷风控能力。
(三)统一制度管理标准,健全法律法规
信用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标准,根据国家要求,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强信用数据标准化建设,规范数据归集管理流程,明确信息的开放程度、共享范围、使用边界、信息来源、有效期限等属性。除法律法规明确可依法公开的信息外,对于社保、仲裁、物流、水电气、合同履约等公开属性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信息,进一步加以明确。各部门、各区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尽快完善各领域严重失信违法“红黑名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红黑名单”的行业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各自制度监管要求、行业特点和企业失信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信用等级,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做好准备。编制实施联合奖惩制度、标准、清单,让联合失信惩戒的实施有法可依,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四)拓展信用产品和服务,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依托信用信息数据,根据实际需要研发适用于不同场景的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评价、信用培训、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努力实现信用服务产业发展中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更广泛、主动地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以政府率先用信为先导,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策支持等事项中,全面使用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出台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多层次、多元化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大力培育、引进信用服务企业,推动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创新。
(五)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企业守信履约意识
信用监管的本质是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企业依法审查,实施联合奖惩,强化源头治理,“利剑高悬”。此外,构建容错机制,对市场主体偶发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责,同时,对于一般失信企业启用信用提升工程,推动一般失信企业及时、主动修复信用,避免影响经营活动,增强企业信用管理意识。通过多种措施倒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建立企业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长效机制。
企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对于政府、企业、金融机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设完善的、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企业信用体系,在夯实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基础前提下,还应当补足发展短板,着力建设专业化企业信用平台,创新信用应用服务,统一制度管理标准,拓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