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育水平回升的可能性:基于北欧国家历史经验的分析
2022-06-06陈佳鞠靳永爱夏海燕朱小涵
陈佳鞠,靳永爱,夏海燕,朱小涵
(1 中国人民大学 《人口研究》编辑部,北京 100872;2 中国人民大学 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872;3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 100872)
1 引言
现阶段,全世界共有78个国家(地区)彻底完成了生育转变,总和生育率长期稳定在更替水平之下。这些国家(地区)虽同处后生育转变阶段,但其生育率无论在绝对水平还是变动趋势上都不一致,呈现出较大异质性。从绝对水平来看,目前有10.3%的国家(地区)总和生育率在1.3以下,20.5%在1.3~1.5之间,26.9%在1.5~1.7之间,42.3%在1.7~2.1之间(陈佳鞠,2021)。从变动趋势来看,呈现出低位小幅波动型、高位小幅波动型、先降后升型、先升后降型、低水平波动版先升后降型、长升短降型、一波多折型以及持续下降型8类不同的低生育水平变动模式(陈佳鞠、靳永爱,2021a)。
在后生育转变阶段生育水平多样化的背景下,北欧国家生育率的波动历程显得独树一帜且颇具启发意义。从绝对水平来看,北欧国家的总和生育率相对较高。《世界人口展望2019》数据显示,21世纪以来,整个北欧的总和生育率始终维持在1.7~1.8的高水平,而同处欧洲,东欧的总和生育率曾降至1.26,南欧目前仅为1.37,西欧稍高一些,但也一直在1.7以下。从变动趋势来看,北欧国家的总和生育率曾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出现过比较明显的下降之势,但进入21世纪后,其总和生育率纷纷迎来了持续10多年之久的回升之势,回升幅度之大以及持续时间之长颇为引人注目。在低生育率风险不断蔓延、生育水平低迷问题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备受关注、引发担忧的情景下,北欧国家生育率的波动历程尤其值得关注。北欧各国为何能够维持相对较高的生育水平?为何能够实现持续时间较长且幅度较大的生育率回升?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透彻地分析,其答案将为我们思考在生育水平低迷的后生育转变阶段如何提振民众生育意愿、推动生育水平回升提供很大启发。
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步入后生育转变阶段,此后,总和生育率一直在更替水平之下低位徘徊。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2020年的总和生育率已低至1.3,虽然这个时期水平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生育率已经或将长期处于非常低迷的状态,但也的确说明中国开始面临较大的低生育率风险。中国未来的生育水平是否有可能出现回升?如何才能实现生育水平的有效回升,从而使中国的总和生育率维持在一个适度的低水平上?北欧国家生育率的波动历程和发展经验将有助于我们探索这些问题的答案。因此,本研究将从北欧国家生育率实现长时间大幅回升的原因分析入手,尝试总结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水平的回升机制,进而探讨中国生育水平回升的可能性,并提出有助于提振中国民众生育意愿、推动中国生育水平回升的政策建议。
2 北欧国家生育率实现长时间大幅回升的原因
关于北欧国家生育率出现的明显且持续的回升之势,Bongaarts和Sobotka(2012)从生育进度效应的角度展开分析,认为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生育年龄推迟速度变缓所导致。然而,不少学者发现,即便消除进度效应的影响,北欧国家的生育率依然呈现较大波动,这说明进度效应并不能完全解释北欧国家生育率出现长时间大幅回升的原因。除人口内部因素的影响外,北欧国家生育率的回升之势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文化观念转变、政策制度调整等众多人口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1 良好的经济社会条件是生育率出现回升的重要基础
所谓“良好”的经济社会条件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足够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第二,积极向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首先,生育率的长期持续回升建立在足够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上。已有不少实证研究证明了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到某一程度后,其与生育水平之间的关系便有可能由负转正。例如,Myrskylä等(2009)运用面板数据估计技术对 1975~2005年 37个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整合,发现人类发展指数存在一个临界水平,在达到这一水平之前,其与总和生育率的关系是负向的,但当越过这一水平之后,其与总和生育率的关系就转为正向。北欧国家的人类发展指数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基本都在0.8以上,也即已经处于极高人类发展水平,时至今日,北欧国家的人类发展指数更是都高达0.95左右。由此可见,北欧国家生育率之所以能够出现持续较长时间的明显回升,原因之一便是其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足够高的水平。如果用人类发展指数来衡量这个“足够高”的水平,那便是0.8甚至0.9以上的极高人类发展水平。
其次,除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短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对生育水平变动有着较强的形塑力量。一项针对27个OECD国家的研究表明,OECD国家的总和生育率与其经济增长率及失业率显著相关,当一国失业率从10%下降到5%时,总和生育率将增加0.09,而经济不稳定性则被证明是抑制人们生育意愿与行为的重要因素(Busetta et al.,2019)。将北欧国家1990~2020年间总和生育率与人均GDP的变动趋势结合起来分析,能够发现明显对应的阶段性特征:1990~2000年,北欧国家的人均GDP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的波动之中,而这一时期北欧国家的总和生育率也处于下降之中;2000~2008年,北欧国家的人均GDP呈现出明显且幅度较大的抬升之势,经济形势积极向上,社会前景一片大好,而这一时期也正是北欧国家总和生育率出现长时间大幅回升之势的阶段;2008年之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北欧国家的人均GDP呈现出大起大落、徘徊不前的衰退之势,与之相对应,其总和生育率也相继出现下降之势。可见,当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越好、失业率越低时,人们对于未来的预期便会越积极,从而对生养子女产生更大的信心,自然便会抬升当期的生育水平(陈佳鞠、靳永爱,2021b)。
2.2 全方位、多层次的性别平等是提升生育率的必要条件
陈佳鞠(2021)通过对比分析步入后生育转变阶段的国家生育水平之间的差异发现,“性别平等困境”是导致部分国家生育水平十分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性别平等困境”是指不同文化部分在性别平等观念和性别解放程度上出现了差异,具体表现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间的性别平等发展步伐不一致、有关性别平等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与性别平等现状间的差距等方面。McDonald(2000)的分析也指出,导致部分国家生育水平长期低迷的原因为社会公共领域中高水平的性别平等与家庭领域中持续的性别不平等之间的冲突。北欧国家由于现代化进程开启得较早,发展得比较充分,因而早已迈出“性别平等困境”,基本实现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性别平等。
从不同社会生活领域间性别平等差距的弥合状况来看,在公共领域,北欧国家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非常之高,近些年都高达 70%以上,与男性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Day(2012)分析发现,丹麦、瑞典、冰岛、芬兰男女两性之间工资差距较小,生育率较高,而日本、韩国男女两性之间工资差距较大,生育率较低。在私人领域,如表1所示,北欧国家男性和女性承担家务劳动的比例最接近,特别是在瑞典、挪威和丹麦,男性已经承担了近一半的家务劳动,而在日本和韩国,80%左右的家务劳动都由女性一人承担。Kan 和Hertog(2017)利用2006年东亚社会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家庭内部丈夫家务劳动参与程度显著影响妻子生育意愿。Buber(2002)通过分析奥地利相关数据发现,家务劳动和育儿职责在夫妻间更公平的分配,也即家庭领域更高的性别平等程度与再生育意愿呈现正向关系。
从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与性别平等现状间的契合程度来看,北欧各国推行的家庭政策模式与其社会性别平等发展的步伐高度契合,尤其是顺应了社会公共领域性别平等程度不断提高的大趋势。具体而言,北欧国家之所以能够提升生育率,主要是因为采取了保障女性劳动参与、减轻女性儿童照料负担、帮助女性平衡家庭与工作、推动社会各领域性别平等程度不断提升的一系列政策(陈佳鞠、靳永爱,2021b)。例如,促进人们在家庭与工作上的平衡是芬兰家庭政策的中心目标之一,芬兰的家庭政策为儿童和老人都提供了照顾安排,大大减轻了妇女的双重负担(Miettinen et al.,2011);丹麦实施的与生育相关的家庭政策带有强烈的“去家庭化”特征,国家大规模投资于公共托幼措施,通过构建健全的公共托幼服务体系,帮助妇女实现高水平的经济独立程度和低水平的家庭照料负担(Wi & Greve,2019)。
2.3 有助于生育实现的特殊文化氛围是生育率回升的催化剂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北欧国家逐渐形成了社会信任度高、注重享受家庭生活、偏好多子女等一系列特殊的文化氛围,其对于国家整体生育水平的提升起着不容小觑的“催化”作用。
首先,社会信任度高的文化氛围使得家庭能够放心地接受儿童照料方面的外援,从而大大减轻生育养育负担,提升生育意愿。北欧国家对本国政治机构的信任度普遍非常高,这被认为是由国家良好的经济形势以及优越的生活条件所营造。例如,丹麦自维京时代以来在政治历史中的相对稳定使其具有很高的社会信任度,这种高度的社会信任既体现在群众之间,也体现在对政府、医院、警方等社会公共机构的信任上,这便使得丹麦的双职工父母能够更放心地接受以及享用政府或私人机构提供的儿童照料服务,实现工作-家庭平衡与生育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Svendsen et al.,2012);在挪威,对家庭政策体系的信任已经渗透于年轻人的生育意愿之中,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政策体系在支持儿童养育方面能够发挥很大作用,这实际上降低了成为父母的门槛,也就提高了生育的可能性(Ellingsæter & Pedersen,2016)。
其次,注重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关系、享受家人亲友陪伴的文化氛围使得民众愿意将更多精力投入子女养育以及与家人互动之中。丹麦社会形成了一种“Hygge”文化,即 “再家庭化”的风尚。这种文化氛围和生活态度鼓励丹麦人从忙碌的工作中抽身,回归家庭。丹麦的政策也致力于推动“再家庭化”的实现,例如,政策规定每一个被雇佣的员工每年依法享有5周的带薪休假。在丹麦人看来,工作和劳动是为了更好地生活,而非生活的全部,人们普遍给予家庭生活更多关注。这种重视家庭、家庭友好的文化氛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生育友好的。表2展现了部分国家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时间分配情况,能够比较明显地看出,北欧民众花费在工作学习上的时间相对较少,其占比基本都在20%以下,与之相对,北欧民众用于休闲活动的时间相对较多,占比都在20%以上。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的情况则正好相反,民众将更多的时间花费在工作学习上,尤其是日本民众将26%的时间都用于工作或学习,而在休闲活动方面,中日韩民众的用时则明显短于北欧民众。这反映出相比于北欧民众,中日韩民众面临更大的工作压力,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之中,生活节奏更加匆忙紧凑,甚至于无暇顾及家庭生活,在这种“疲于奔命”的生活状态下,可能难以产生并维持较高的生育意愿。
再次,偏好多子女的文化氛围使得民众普遍具有较高生育意愿,并容易实现较高的生育水平。挪威有很强的二孩生育规范(Strong Two-Child Norm),80%左右的已生育一孩的母亲都会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Lappegård,2010)。芬兰也是如此,芬兰人不偏好独生子女,两个孩子是主流的生育规范,芬兰妇女自愿不育的比例很低,年轻女性的平均理想家庭规模在3个及以上,远高于欧洲平均水平(Miettinen et al.,2011)。Jalovaara等(2019)发现,在瑞典、挪威、丹麦、芬兰,1940~1972(1974)年出生的所有女性队列中,队列生育率一直接近更替水平。北欧国家队列生育率在近30年的出生队列中如此稳定,充分展现出其极强的内在二孩生育规范文化。
2.4 开放包容的婚育观念和多样化的婚育行为为生育率提升创造多种渠道
开放包容的婚育观念和多样化的婚育行为表现为婚姻与生育之间的关系更为松散,婚姻不再是生育的必要前提,“先婚后育”仅是一种选择而非伦理道德或法理要求上的必然。与此同时,非婚同居、婚外生育、同性家庭、代孕、单身女子人工授精生育等一系列行为都被社会认可为个人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陈佳鞠、翟振武,2016)。
第一,越来越多的人处于非婚状态,且非婚同居并未对生育产生消极影响。在欧洲大部分国家,非婚同居比例已达到50%以上,尤其在瑞典、丹麦、芬兰等北欧国家,长期非婚同居已非常普遍,甚至有取代婚姻之势(陈佳鞠、翟振武,2016)。并且,同居这种婚姻家庭形式并没有对人们的生育行为产生颠覆性影响。Berninge(2013)研究表明,丹麦已婚女性和非婚同居女性的生育风险之间没有显著差异。
第二,非婚生育比例不断提升,诸如非婚同居生育、同性家庭通过代孕方式实现“生育”、单身女子人工授精生育等,都被认为是婚内生育的有效补充形式。挪威、瑞典、丹麦有超过一半的生育发生在婚姻关系之外,冰岛更是有70%以上的生育都属于婚外生育。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和韩国的婚外生育比例分别仅为2.3%和2.2%,与北欧国家间的差距不可同日而语,这便是导致日韩等国生育水平十分低迷的原因之一。除了异性之间的非婚生育,随着同性婚姻逐渐被社会乃至法律认可,北欧国家的同性之间通过代孕等手段实现的生育也日益增多。例如,瑞典逐渐宽松的同性婚育政策让更多同性恋者能够缔结婚姻,并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Kolk & Andersson,2020)。
第三,多样化的婚育模式和行为被整个社会普遍接受,并获得法律认可。例如,瑞典的法律明文规定,已婚妇女和非婚的同居或单身妇女都可以接受人工授精并生育后代,非婚生育子女与婚内生育子女一样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冰岛,16岁以上生育都是合法的,未婚同居生子也是合法的,家庭不仅包括结婚而组成的家庭,也包括未婚同居家庭和单亲家庭等(周弘,2002)。这些包容性较强的婚育政策的实施使得非婚家庭在儿童养育上能够获得与在婚家庭同样甚至更大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有效化解了各种家庭形式下民众生育的后顾之忧。
2.5 为儿童养育提供多方面支持的生育友好政策环境有效促进生育率回升
北欧国家通过为儿童养育提供经济、人力、服务、时间等多方面的支持,极大地减轻了民众的生育养育负担,有效地促进了生育率回升,其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经济上直接给予儿童养育种类繁多且金额可观的资助和补贴。例如,挪威从每个孩子出生后第一个月便开始支付儿童福利金,并一直持续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此外,挪威还有直接发放给13~23个月幼儿父母的现金补贴,用于替代小孩的幼儿园费用,这种直接的资金支持,有效降低了儿童养育的经济成本(童文胜、汪文靓,2015)。不少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北欧国家给予儿童养育的现金补助和津贴对生育率回升的积极作用。例如,Aassve和Lappegård(2009)通过分析1995~2005年挪威的人口登记数据发现,儿童养育类现金福利的接受与生育进度正相关,即接受现金福利的人倾向于更快地进行后续生育,而生育间隔的缩短意味着能够实现更高的生育水平。
第二,积极鼓励父亲参与儿童照料,共担子女养育责任。例如,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引入性别中立育儿假的国家,其早在1995年就规定了不可转让的父亲专属育儿假(阚唯等,2018);芬兰于2017年推出一项叫做“爸爸时间”的运动,各社交媒体、广播电视节目大力宣传爸爸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该活动网站还提供了8位父亲在家享受天伦之乐的故事,旨在促进爸爸们多多参与儿童照料和家庭事务(易希平、易谨,2016)。Duvander等(2010)研究发现,在挪威和瑞典,无论对于一胎还是二胎夫妇来说,父亲的育儿假使用都会促进其继续生育下一胎。
第三,由国家出面提供种类多、覆盖面广、质量高的儿童照料服务。例如,挪威政府提供的高质量、可负担、职工友好型的儿童照料有效提高了生育水平,并且这种影响在每一个胎次的递进中都是显著且实质性的,Rindfuss等(2010)估计,在学龄前儿童从无托育服务到60%拥有托育服务的转变中,平均每个35岁女性的曾生孩子数将增加0.5~0.7个;丹麦的儿童照料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包括儿童照料中心、课后家庭等多种类型,丹麦政府规定,24周到6岁的儿童都可以享受当地机构的儿童照料服务,所有机构都必须准备教学计划,并且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政府批准的保育员才有权开办家庭托儿所,政府承担了儿童照料总费用的75%(李亮亮,2013)。
第四,通过实施弹性工作时间、父母假日等措施为儿童养育提供更多时间支持。例如,瑞典推行弹性工作时间,1岁半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天可以只工作6小时或者全休,8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天可以减少1/4的工作时间(阚唯等,2018);芬兰除了推行普通的产假和育儿假之外,还推出了养父母育儿假、非公民育儿假、多胞胎育儿假、同性伴侣共享产假、单身母亲同工同酬育儿假等一系列休假政策,尽可能全面地照顾到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家庭特殊的儿童养育需求,体现出非常强的包容性(Moring & Lammi-Taskula,2021)。
3 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水平的回升机制
通过深入剖析北欧国家生育率在步入21世纪后出现长时间大幅度回升之势的原因,本研究总结提炼出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水平回升机制的分析框架,从图1能够看出,后生育转变阶段生育率的回升是经济社会、文化观念、政策制度三大层面下众多因素共同发力的结果。
图1 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水平回升机制的分析框架
具体来说,经济社会层面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济社会发展的绝对水平对生育率的影响表现为阶段性,即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一国的生育率先是表现出由高到低的持续下降之势,甚至会降至很低甚至极低的水平,而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进一步抬升,达到非常高的水平时,一国的生育率便有很大可能扭转低迷状况,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回升趋势;第二,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形势会对生育率产生波动性影响,即当整体经济社会形势保持积极向上的状态时,整个社会的生育形势也是良好的,人们由于对未来生活抱有乐观预期,因而生育意愿通常比较高涨,且容易转化为实际生育行为,而当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冲击(如经济危机、疫情等)而展现出消极衰退之势或充满不确定性时,人们对于未来生活的预期便会比较悲观,此时,生儿育女被认为可能会加重未来的经济困难,从而整个社会的时期生育水平便会比较低迷。
文化观念层面的影响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在婚育文化方面,通过对比北欧国家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能够发现,在第二次人口转变的大背景下,顺应人口婚育行为日渐多样化的现实趋势,在婚育关系、婚育实现形式、婚育时间安排、生育数量偏好等方面表现得足够开放和包容的婚育文化氛围有助于推动生育率的回升,换言之,在低生育率背景下想要抬升生育率,仅仅依靠传统婚育文化观念下先婚后育的传统婚育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接受以及依靠各种非传统婚育行为的大力补充;第二,在性别观念文化方面,北欧国家的经验显示,想要实现生育率的持续回升,必须帮助女性化解工作-家庭平衡问题、分担生育养育沉重压力,减少女性对于生育的排斥和恐惧,提升其生育意愿,而要想实现这一局面,必须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性别平等;第三,在社会关系方面,北欧社会普遍较高的信任度使得国民能够放心地将儿童养育委托给社会组织和私人机构,从而大大降低其生育养育的心理负担和机会成本,进而提升其生育意愿,促进整个社会生育水平的提升;第四,在家庭文化方面,以丹麦为代表的北欧国家非常重视家庭生活,人们普遍给予家庭生活更多关注,并在家庭成员身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种重视家庭、家庭友好的文化氛围显然也是生育友好的;第五,在工作文化方面,北欧民众非常注意平衡工作和生活,人们会认真投入到工作中,追求自我价值实现带来的快乐,但绝不会因为工作而牺牲生活,这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理念使得人们有暇顾及生活中的各种美好,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孕育新生命的美好。
政策制度层面强调各种政策工具合理搭配、综合发力,共同发挥推动生育率回升的作用,具体包括高水平且多样化的经济支持措施、灵活性强且鼓励多主体参与的时间支持措施、普惠且高质量的托育服务支持体系,以及具有足够包容性、能够发挥正向引导及保护作用的法律支持体系。
4 中国生育水平回升可能性分析
目前中国的生育形势的确已经比较低迷,并且这种低迷之势在短时间内很难迅速扭转,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生育水平将永远低迷下去。从北欧国家生育率波动的历史经验来看,伴随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文化观念的逐渐转变,以及生育配套支持政策的不断完善,中国未来的生育水平还是存在较大回升可能性的,但同时也面临不少挑战。
4.1 中国生育水平回升的积极因素
第一,实际生育水平距离意愿生育水平的差距为政策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中国目前的意愿生育水平在1.8左右,而实际总和生育率仅为1.3,从意愿到行为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政策可作用的空间。有关生育的调查显示,中国民众不想生二孩或多孩的主要原因是养孩子的成本高,其中,无人照料和经济压力大又是最常见的两个原因。可见,我国民众生育意愿转化为实际生育行为的中间障碍主要是现实性限制因素,是客观因素而非主观因素,而客观障碍是有可能被政策消除的。生育配套政策如果能够清除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之间存在的现实障碍,就能有效促进生育意愿到行为的转化。
第二,中国重视家庭的文化土壤仍然存在。中国一直是一个重视家庭的国家,亲属网络尤其是近亲网络在帮助家庭抵御外部风险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现代社会大家族观念渐渐淡化,但是众多调查表明,中国民众普遍认为有兄弟姐妹对孩子自身成长是有利的。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育龄妇女中,80%认为2个孩子最理想,7.9%认为3个及以上孩子最理想,而在理想子女数为2个的育龄妇女中,92%认为“一男一女”最理想。由此可见,中国民众普遍有两孩偏好和儿女双全的性别结构偏好,这种生育偏好再加上浓重的家庭观念为生育水平的回升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基础,如果政策能够充分激发出这种文化的催化作用,将能有效促进生育率的回升。
第三,中国生育行为的区域差异较大,仍然存在一些高生育意愿的地区。目前,贵州的总和生育率仍然在2.1以上,广西和西藏也在1.9以上,甘肃、宁夏和云南则在1.6以上。这些地区的生育水平较高当然与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有关,不过,在当前全国范围内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持续低迷的环境中,这些地区的婚育文化特别是多生育文化更值得深入研究,并考虑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正向引导和保护。
第四,生育推迟效应仍在发挥作用,伴随其弱化和消失,中国的生育率将出现明显回升。从北欧国家的经验来看,其生育率在21世纪初期迎来的长时间大幅回升除了得益于经济社会、文化观念、政策制度等方面的诸多利好条件外,也在很大程度上源自生育年龄推迟速度的放缓。中国目前的婚育年龄仍然处于推迟中,并且还有较大的推迟空间。现阶段中国女性的初婚年龄在27岁左右,而以北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女性的初婚年龄早已推迟到30岁以上。可见,未来伴随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中国女性的初婚年龄仍有进一步推迟的可能,而在婚内生育为主流的中国,初婚推迟对生育率的抑制作用也将会持续存在。自然,等到婚育推迟逐渐放缓甚至消失后,中国的时期生育水平将会迎来一定程度的回升。
第五,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将会为生育率回升创造良好的基础性条件。北欧国家的发展历程显示,在一个家庭支持政策比较完备的环境中,当经济社会发展到足够高的水平后,生育率自然会产生回升的动力。目前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将持续提升,当其发展到足够高的水平后,在相应配套生育支持政策完备的条件下,中国的生育水平也会有较大的回升潜力。
4.2 中国生育水平回升的消极因素
第一,低生育意愿和低生育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蔓延。全国性以及区域性的众多生育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民众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在1.8个左右,这明显低于大部分欧美国家的水平,例如,瑞典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2.42个,英国为2.37个,美国则高达3.59个(於嘉等,2021)。更为严峻的是,中国民众从生育意愿到生育行为的转化率也很低,202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3,东北三省、北京、上海、天津的总和生育率在1.0以下,浙江、江苏在1.0左右,有7个省份总和生育率在1.0~1.3之间。可见,低生育现象在中国已成为常态,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内生性低生育阶段(张孝栋等,2021)。中国民众的生育行为有一个典型特征——普遍生育但却普遍少生,生育行为同质性强。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一孩生育率比重明显更高,但二孩和三孩及以上生育率比重都较低。普遍生育一孩的同质性行为如果内化成真实的生育意愿,将给生育率的回升带来很大挑战。
第二,广大青年群体工作生活压力大,生育意愿受压抑。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当代中国青年面临的压力是多方面的,比如工作压力、晋升压力、住房压力等。来自四面八方的重重压力对婚育适龄群体的生育意愿产生较大压抑作用。尤其在广大城市,快节奏的生活和超时工作是常态。长时间、高负荷的工作严重挤占了青年群体投入到休闲娱乐以及家庭生活中的时间,特别是极大地压缩了青年人投入到恋爱、结婚以及生儿育女中的时间和精力。此外,在房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青年群体难以在城市购房立足,买房的推迟和住房压力可能会迫使青年人推迟婚育计划,而婚育的推迟又会进一步压缩生育的时间和空间,进而降低女性的终身生育水平。
第三,过度重视教育引发的教育焦虑导致养育成本攀升。深受儒家文化影响,长期以来,中国家庭的一个普遍特点就是重视教育,这种高教育期望直接导致了家庭教育投资的升高。目前,子女教育支出已成为中国家庭经济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阶层家庭表现出在可承受范围内为孩子选择更高质量教育的倾向。伴随着教育市场化的推进,中国家庭教育支出也迅猛增长,给广大家庭带来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於嘉等(2021)运用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借助定序逻辑斯蒂回归、泊松回归以及KNB中介效应分析等统计方法证实了教育竞争压力对中国居民理想子女数的显著负面影响。
第四,公共政策支持缺位,家庭儿童照料负担重。现阶段中国的托幼服务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还没能建立起普惠性的0~3岁婴幼儿托幼服务体系,儿童照料压力完全由家庭承担,目前的主流养育模式是夫妻自力更生、由父母帮忙辅助照顾。相关调查显示,超过70%的家庭有父母帮助照顾过第一个孩子。到生育二孩时,父母可能会因为身体健康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提供照料帮助,公共托幼服务的缺位和私人服务的高成本都压抑了中国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陈卫、刘金菊,2021)。
第五,传统与现代交织影响下的性别分工现状不利于生育意愿的提高。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公共领域(如教育、就业领域)的性别平等程度快速提高,女性受教育程度、劳动参与率、工资收入等与男性的差距不断缩小,甚至表现出比男性更高的竞争力。但与此同时,社会文化并未适应公共领域性别角色的快速转变,家庭内部的性别分工仍然处于不平等状态,“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演变成女性既需要“主外”又需要“主内”的局面,女性在承担更多家庭外社会角色的同时,仍然被期望是家务劳动、子女照料的主要承担者(靳永爱,2018)。面对工作-家庭平衡困境,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非常高,为了调和这种矛盾,很多女性自然会选择少生甚至不生孩子,生育意愿日渐低迷。
5 政策建议
纵观北欧国家生育率的波动历程及发展经验能够发现,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水平的回升是经济社会、文化观念、政策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发力、综合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要想真正提振中国民众的生育意愿,有效提升从生育意愿到生育行为的转化率,需要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状态,将各个方面的政策有机整合起来,全方位化解人们生育的后顾之忧。
5.1 接受、保护婚育观念和行为的多样性,并努力将其转化为实际生育率
北欧国家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思想观念层面还是在具体的政策制度层面,都应充分接纳和包容婚育文化转型时期多样化的婚育观念和行为,最大限度地挖掘和保护育龄人群的生育潜力。
第一,充分尊重民众生育的自主权,将整个生育决策权归还生育主体。一方面,将生育数量的选择权归还民众,扭转我国生育模式长期以来存在的普遍一孩的低生育水平同质性;另一方面,将生育时间的选择权归还民众,不再刻意倡导晚婚晚育,也不再反对早婚早育。第二,接受多样化、非传统的婚育行为,并提前做好政策应对准备。正如北欧国家曾经以及现在正在经历的那样,我国民众的婚育行为也日渐多样,生育的实现方式从单一的婚内自然生育扩展到未婚生育、辅助生育、无性生育等多种形式并存。国家和政府层面必须直面并接受婚育领域客观发生的变化,并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规定,覆盖各种可能的婚育行为,不能让任何一种非传统婚育行为成为政策盲区或法外之地,应该让每种婚育行为都能合法合规地助力国家整体生育水平的提升。第三,重视育龄人群生育能力的保护,合理利用辅助生殖技术满足不同类型群众的生育需求。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越来越多的生育困难人群能够将生育意愿转化为实际生育行为。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单身女性甚至同性伴侣日益增多的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的诉求,有限度地放开相关限制,探索提供冻卵、精子库等服务的可能性。
5.2 真正实现社会各领域的性别平等,化解女性面临的“性别平等困境”
为了化解“性别平等困境”,政府应该尽快在儿童抚育、劳动就业等一系列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制定过程中,充分纳入性别平等理念,帮助中国女性实现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
第一,扭转生育是女性专责的观念,积极鼓励父亲参与育儿过程和家庭责任分担。一方面,要立足于文化观念方面的重塑,可以借鉴芬兰推出“爸爸时间”运动的经验,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广播电视节目大力宣传爸爸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热衷带娃的优质“奶爸”形象,形成示范效应;另一方面,要在制度层面确保男性能够且必须参与到育儿过程中,可以借鉴瑞典实行的“父亲配额”制度,规定不可转让的父亲专属育儿假等,以求在充分发挥父亲育儿职能的同时,减少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第二,转变政策干预思路,在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使企业真正能够有效支持女性的育儿-职场平衡。如果政策只关注妇女就业权益的保障,而忽视企业由此可能承担的压力,便会使企业感知到雇佣女职工意味着增加成本,反而加重招聘时对女性的歧视。为此,亟需转变政策干预思路,从企业的诉求出发,平衡企业与女性职工的权益。例如,对于聘用一定比例女性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征收生育保险缴费;可以在个税扣除上,设计两性差异的税收优惠等(《妇女研究论丛》编辑部,2021)。
5.3 全面布局,突出重点,有效缓解家庭生育养育压力
沉重的生育养育压力和高昂的育儿成本是导致现阶段我国广大民众“不想生”“不敢生”的重要原因。北欧国家的发展经验显示,化解民众的生育养育压力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和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从多个维度降低家庭生育养育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此外,还应认识到不同国家在生育养育支持体系建设方面有不同国情,具有不同的薄弱环节,因而在全面布局的同时还应突出重点,尽快满足育龄群体最迫切的需求。
第一,构建全面立体的家庭生育养育支持体系。北欧国家的政策经验表明,任何单独的政策措施都无法对生育率提升起到决定性作用,只有制定包含经济、时间、服务支持等有效缓解生育养育经济、时间、机会成本的一揽子家庭支持计划,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家庭的生育意愿。第二,提供普惠性、高质量、可信任的0~3岁托育服务是我国家庭生育养育支持体系构建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0~3岁托育服务是我国目前家庭生育养育支持体系构建中最重要也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使其能够在短期内实现快速发展。为此,要在政府财力等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公立托育服务的覆盖面,更要发挥多种性质、多种类型的市场化服务机构的扩面作用。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加快托育服务队伍建设等系列措施,保证0~3岁托育服务的高质量,营造广大父母对全社会托育服务机构足够信任的社会大环境。第三,多层次发力缓解教育焦虑,降低教育成本。2021年7月出台的“双减”政策为扭转过度教育的局面开了个好头。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要借助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宣传倡导,摒除全社会对教育过度重视和追求的风气,重塑健康科学的教育理念;另一方面则要尽快推行覆盖整个教育阶段的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例如,在基础教育阶段要大力推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而在高等教育阶段,则应引导教育合理分流,尤其应该重视职业教育,构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路径。
5.4 积极塑造和培育生育友好的文化氛围
北欧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信任度高、享受生活、偏好多子女等一系列有助于生育实现的文化氛围,对于生育水平的回升起着不容小觑的“催化”作用。鉴于此,我们应该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特有的优势,从多个角度入手,尽快塑造和培育适合中国国情的生育友好的文化氛围。
第一,要深挖中国民众历来重视家庭的文化传统,重塑家庭价值观。要充分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家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基层工作人员加强邻里和社区宣传,大力支持和引导亲子产业发展,提升民众对于组建家庭、生儿育女的向往。第二,要大力宣传倡导新型婚恋观。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惩治“天价彩礼”等婚嫁陋习,降低年轻人及其家庭的婚姻负担;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青年正确婚恋观和家庭观的教育引导,强调婚育对人生的积极意义,消除婚育焦虑和恐惧心理(武汉大学中国人口均衡发展研究课题组,2021)。第三,要努力构建社会信任度和生活幸福感高的大环境。要在全社会加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昌明、文明和谐、社会进步、生活安心的大环境,让广大民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提升民众对于未来生活的美好期待,进而增强民众生育养育后代的信心和动力。第四,要加快营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切实减轻年轻人的竞争压力。当前中国的婚育适龄人群大多处于“内卷”状态,在快节奏生活的裹挟下承受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加班和超负荷工作严重压抑了年轻人的婚育意愿。政府和企业应携手共创一个健康的工作环境,有效降低年轻人工作生活压力,鼓励他们回归生活、享受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