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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规”入“法”:早期党规与国法的互动逻辑*

2022-06-05于学强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党规

于学强

关键词:党规;国法;互动逻辑

摘 要: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其性质及创建新中国的历史决定了“规”“法”互动的创新形态是引“规”入“法”。引“规”入“法”新形态,符合工人阶级政治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中形成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为价值方面引导国法建设,而价值方面的引导主要通过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具体内容、方法等方面也体现引“规”入“法”。早期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伴随党自身建设和国家建设进程不断深化,渐渐形成互嵌共生的关系。作为组织之规与国家之法在各自发展后,法规之间的区隔必然要求它们在政治共同体中互相衔接。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2)03-0001-08

Introducing "Rules"into "Law":the Interactive Logic Between the Early Party Rules and the National Law

YU Xue-qiang (Independent Research Center of Liaocheng University,Liaocheng Shandong 252059,China)

Key words:party rules;national law;interactive logic

Abstract:As a working-class political party,the natur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innovative form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rules"and "law"determined by the history of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is to introduce "rules"into "law". It is in line with the theoretical logic,historical logic and practical logic of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the working class. The system formed in the revolutionary practi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value of gui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law,and the value of guiding mainly through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policies. At the same time,in the specific content,methods and other aspects,it also reflects the introduction of rules into the law.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process of the party's self construction and national constructio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arly party rules and the national law gradually formed a symbiotic relationship. As the rules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after their respective development,the separation betwee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evitably requires the convergence in the national political community.

自从有了政党与国家,便有了党规与国法的互动。但是,政党性质和国家性质不同,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阶段不同,规法互动的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毛泽东早在1938年便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但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之后,才正式将党内法规列入党章。而后,才开启政策意义上的党规与国法的互动进程。但是,从实践工作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规与国法的互动就是事实存在。鉴于此,我们将新中国成立至十四大党章修改之前事实上存在的党规国法互动视为早期的“规”“法”互动。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其性质及创建新中国的历史决定了早期“规”“法”互动的创新形态是引“规”入“法”。应明确的是,这种“引入”重要的是核心理念与价值观的传导,而不是文本内容的简单移植。引“规”入“法”新形态,符合工人阶级政治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

一、引“规”入“法”的理论逻辑

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一定意义上体现的是政党和国家的关系。历史地看,国家的产生远早于政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種分裂而成为必要了”1。“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2国家只是试图将阶级斗争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已。但是,国家中的民众是分阶级的,不同的阶级都试图冲破既有国家的利益约束,谋得自己阶级的利益最大化。政党则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这一需求产生的。从整个人类发展史来看,是国法约束和影响到党规,这是因为在政党产生后才有了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但是,历史地看,并非所有性质的政党都产生于其存在的国家之后。现代意义的政党,从根本性质上来看有两种:资产阶级政党和工人阶级政党。从产生的视角看,资产阶级政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现代意义政党,它们是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之后,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产生的,属于体制内政党;工人阶级政党是为了谋求最广大民众利益而产生的,由于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们试图建立的国家与旧式的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根本不同,所以,它们一产生便公开自己的人民立场,受到旧体制的围堵,属于体制外政党,是以建立一种新式国家为目标诉求的政治组织。从诞生视角看,中国共产党属于典型的体制外政党,它诞生于其将要推翻的旧制度并长期受制于旧体制的挤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采取地下斗争的形式开展活动。在激烈的阶级斗争过程中,中国工人阶级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指导,创建了自己的政党组织,并通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党在国先”是世界史发展中工人阶级政权创制的特色。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之下诞生发展的,其实践轨迹不仅没有偏离基本原理,还更鲜明地体现了自身的阶级特色。E2E2ABD5-AC73-4F9B-A509-189689B07B20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政党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围绕夺取和巩固政权这一特定目标在党纲党纪等规范约束下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政党之所以能成为政治组织,在于其围绕阶级利益形成的要求所有个体遵循的各类规范文件,也即是党规党纪。没有党规党纪,政党便因缺乏组织性而变成一盘散沙,不能保持和发展。政党基于其性质不同,组织性与纪律性要求也就不同。工人阶级政党没有夺得政权前多为体制外政党,因为它担负的重任是摧毁旧世界,当然不为其诞生的旧世界所容。所以,在旧世界之中,这种政党往往以非法的身份存在和活动,这便要求它们有更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否则便不能生存。马克思曾针对无政府主义的危害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3“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4所以,对于工人阶级政党而言,在它们没有夺得政权的时候,党规党纪就是党的生命,是党实现自己奋斗目标的秘密武器。虽然,作为体制外的政党,工人阶级政党也有与旧世界和解的可能,即有采取和平方式完成革命任务的可能,但暴力革命始终是建立自己国家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诞生后便试图通过暴力革命改变旧世界,通过强调政党组织的纪律性来保障这一任务的完成。诚如陈独秀指出的,“实行无产阶级革命与专政,无产阶级非有强大的组织和战斗力不可,要造成这样强大的组织力和战斗力,都非有一个强大的共产党做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与指导者不可”。1同时,“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年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2

置身于阶级社会的工人阶级政党,围绕夺取政权开展的阶级斗争即政治斗争,它是阶级斗争的最高表现形式。工人阶级政党与旧世界不能完成和解,必然要彻底摧毁它,只有摧毁旧世界才可能建立一种与自身性质契合的新世界——工人阶级国家。但是,任何旧社会都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面对其动用一切力量垂死挣扎的反抗,工人阶级必然要形成组织力量——建设自己的政党,并在其领导下进行政治斗争,才能建立新政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人阶级政党是先于工人阶级国家并以缔造工人阶级国家为使命。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3在“党在国先”的政治现实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与把握为前提,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宗旨,以实现自身民族、国家的解放或发展为自觉使命,以推进世界大同、实现共产主义、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使命,具有强烈的历史主体意识与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情怀的一种政党类型”。4这一使命型政党需完成的第一使命便是建立工人阶级国家,完成政治解放的历史使命,然后,则是带领工人阶级国家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人的自由发展,最终实现人类的解放。

将人类解放作为自己的终极理想,正是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所在。工人阶级政党在建党之初就表明其与众不同,既往的政党在本质上都是与旧世界相契合的,仅仅是选举的工具,其狭隘的自身政党利益与国民利益虽有交集,但仅仅是交集而已,不可能代表、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工人阶级政党则完全不同,它公开声称自己的世界觀便是彻底改变世界,改变阶级统治,将旧社会推进历史的垃圾堆。而它之所以有这样的能力在于其先进性:“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的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5毫无疑问,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的先进性都需要制度规范保障,有严明的纪律规约才能有效利用条件,推进运动过程,以达到民众期待的结果。而工人阶级政党的这一特质是建立在其严明的政治纪律基础之上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马克思主义强调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并通过自身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来保障其实现。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提出民主集中制,但其对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规范十分重视,如恩格斯曾结合法国工人罢工取得胜利的条件指明纪律的重要性,认为“这种纪律是一个有成效的和坚强的组织的首要条件,是资产阶级最害怕的”6。列宁在工人阶级政党建设时同样强调组织纪律建设,他认为:“社会民主党是一定的组织上的统一体,因此,不服从这个组织的纪律、蔑视这个组织和违犯这个组织的决定的人是不能算作社会民主党人的。这是一条基本准则。”7因此,列宁主义关于党员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参加组织。所以,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真谛,是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纪律严明划一的政党组织掌握革命的领导权,用暴力革命方式建立国家政权。马克思主义政党能否从弱小状态向强大地位的转变,完全取决于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格的纪律性、精干的干部队伍、科学的理想规划、强大的执行体制等基本要素的配置与组合状态。”8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在国先”的理论预设和政治现实是契合的。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讲,有了国才有国法,而建构中国工人阶级国家的政党影响国法建制。“古今中外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政党治理不仅型塑出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面貌,而且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政治秩序建构的能力与水平。”1“执政党自身治理的制度化是国家制度体系发展完善的决定性因素,能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2中国共产党创建新中国之后的国法建设,无论在价值理念、内容设计还是建构方法等方面都带有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影子,从这个意义上讲,引“规”入“法”也是必然的。

二、引“规”入“法”的历史逻辑

工人阶级引“规”入“法”只有在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后才能实现,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人阶级国家政权之后。历史地看,工人阶级完成引“规”入“法”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自己成为真正工人阶级的政党,二是带领本国人民建立工人阶级政权。前者是确立自己政党,也即确立了本党的奋斗目标与价值遵循,这是首要前提;后者是确立反映和体现政党代表的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权,这是基本条件。E2E2ABD5-AC73-4F9B-A509-189689B07B20

从世界史的视角看,最早建立工人阶级政权的尝试是巴黎公社革命。但是,发生在法国的巴黎公社革命并不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政党领导下的自觉革命,因为此时期马克思主义在法国的影响还不具主导地位,这一革命只是法国工人阶级在国家危亡的紧急关头,凭着阶级本能自发地进行的一次伟大尝试。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并不意味着法国工人阶级没有影响行动的指导思想,因为任何组织都必然有一定的指导思想指引,当马克思主义不能占据指导地位时,其他思想便占据指导地位。当时,巴黎公社的领导集团主要受到各种小资产阶级以及空想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在这些思潮影响下既不能形成强大的权威,也不能科学决策和有效执行。巴黎公社革命的失败,“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3。这也从反面证明了,作为旧体制对立的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政治解放必然要成立反映和体现自身利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政治组织,并在这一政治组织严格的纪律约束下深入开展政治斗争。所以,“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4而“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5

真正建立并在相当长时期内巩固了工人阶级政权的国家是苏联。在俄共(布)领导下苏俄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了社会主义建设,鞏固和发展了工人阶级政权力量。俄共(布)是在马克思主义俄国化——列宁主义的指导下建立和发展的,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革命斗争精神,尤其是结合俄国落后、封建、军事的国情,开始了在东方落后国家实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尝试。在暴力革命之前,列宁就吸纳巴黎公社革命失败的教训,强调建立一个具有铁的纪律的民主集中制的工人阶级政党,确保党的领导权威,形成工人阶级的组织力量。这种对于党组织的要求以及适应这种要求的制度建设,在十月革命胜利不久也一定程度地移植于政权建设。当时的苏维埃政权正如俄共(布)遭受各方面的围剿一样,也受到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围堵。为了政权安全形成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强调领导权威与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比如,面对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的三年国内战争,俄共(布)实行了是战时共产主义军事政策,强调党管理国家的一切事务,提出“我们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1,同时,“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2。这说明,俄共(布)在夺取政权后,就开始从政治理念方面引“规”入“法”,通过政权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念,也将党内铁的纪律用于政权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真正工人阶级的政党,它一开始就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政党建党原则成立的,成立之后也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开展自身建设、领导革命和建设实践的。“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3在20世纪初,在中国农民阶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相继推进革命斗争失利的前提下,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马克思主义与十月革命胜利的消息一并传入中国,与日益形成阶级力量的工人阶级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共产党。“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4中共一大党纲明确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而奋斗,中共二大决定加入共产国际,正式成为世界无产阶级政党俱乐部中的成员。而后,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深入地开展自身建设、阶级斗争,并将民主集中制作为自身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领导中国人民先后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无论是战火纷飞的战争年代,还是国泰民安的和平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代表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毛泽东指出的,“我们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5由于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奉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通过深入贯彻落实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终赢得了广大人民的广泛认同。

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既体现在自己的纲领中,也体现在政策路线的贯彻执行中,而其自身的制度规定则是贯通二者的中介。党的制度体系就是广泛意义上的党内法规。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十分重视党规党纪建设,继中共一大党的纲领之后,中共二大制定了党的第一部党章并将其作为党的总的制度性规范,1945年则第一次把党的纲领作为总纲写进了党章,提出“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当然,基于战争形势,革命年代没有形成系统的党内法规体系,呈现出战争年代所特有的即时性。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由于执政地位的变化,党内法规日渐稳定下来且更加规范。在党的八大上,为适应执政党地位的变化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党内外监督等方面都作了新规定。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党内法规开始探求如何纯洁党的队伍,确保党的工人阶级政党性质。不仅如此,这一时期党章经历了多次修改,在强调党规党纪的重要性的同时,注重了党内民主与依法治国:十二大党章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十四大党章则增加了“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十七大党章要求“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十八大党章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6党章中的新修改,不仅表明党规党纪的法制化,也标志着党规国法的交融对接,以及引“规”入“法”在党章中的体现。

从政治现实看,引“规”入“法”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将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传导到国家中来,成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实际上,从国际共运史看,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最早是俄共(布)实施的,“1905年12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三大第一次代表会议,根据列宁的提议,通过了《关于党的改组的决议》,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1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为了推进国家建设,俄共(布)最早将民主集中制用于政权组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自由联合成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这一统一的、结合为联邦的全国性苏维埃政权”。2虽然苏联形成的是联邦制国家,但其奉行的是与西方三权分立根本不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苏联政体对新中国的影响巨大,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参照了苏共建国体制来组建自己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权力结构产生方面的贯彻与运用体现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直接或间接对人民负责;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其他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各级国家机关都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便采用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这一结构形式下,民主集中制在党组织中的组织、决策和执行功能同样在国家中也显现出来:国家机构和领导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在国家机关中形成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从而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一种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根本要求。E2E2ABD5-AC73-4F9B-A509-189689B07B20

三、引“规”入“法”的实践逻辑

在当下中国,党规与国法共存于人民性,并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一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了规与法有效衔接和人民性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4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中形成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为价值方面引导国法建设,而价值方面的引导主要通过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在具体内容、方法等方面也体现引“规”入“法”。

首先,党的行动指南即是国家的指导思想。伴随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不仅体现为其向国家机关输送政治精英,直接掌控国家重要权力部门,也体现为将政党的意志通过合法的渠道转化为国家意志。对于工人阶级政党而言,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需要通过整合社会民众的利益来实现。无论是输送政治精英,还是完成利益整合,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其合法性都需要特定的意识形态引导完成和为其辩护,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就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原本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成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并推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中共二大第一部党章及其后对党章的修订,乃至最新党章都明确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系列成果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5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成为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是直接统一的,因为它不仅是一种思想、还是一种制度和运动。“实践也证明,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科学如何进步,马克思主义依然显示出科学思想的伟力,依然占据着真理和道义的制高点。”6所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要求: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7指引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其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并用法律制度保障。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通过输送政治精英和完成自身意志向国家意志的转换实现的。从程序上看,新中国成立之后党的重要会议通过重大决议,往往再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和落实,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通过的决议在全体国民中都有约束力,并且通过宪法以及基本法律和制度文件予以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中共八大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党的代表大会,确立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在综合平衡中稳定前进的方针,这一方针也引导社会主义得以顺利发展。当然,这一路线方针因特殊的国际、国内背景影响没有在国家层面落实好。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形成先后顺次召开的惯例,建立起党的意志向国家意志转化的常态机制,自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国家建设任务的转化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比如,党的十二大将社会主义现代化确立为基本路线和任务,党的十三大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确立为基本路线,党的十六大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领导物质、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确定为路线方针,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建设,黨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针对基本矛盾变化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等。在所有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任务提出之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其转化为国家意志,再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予以落实。正是由此,我们党才可能不断提出新的任务,从而推动社会与人的全面进步。

再次,党规依据的基本原则转化为国法建设的必然遵循。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中遵循的原则很多,这些原则主要涉及到的是两对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由此,这些遵循的原则可以概括为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利与义务并重原则。这两方面,在政党组织中的体现是,党的领导原则和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遵循“四个服从”时既保证了中共中央的权威与绝对领导,也注重发扬民主以保障集中源于民主并反映民主,是反映最大多数意见的集中,也是保障少数不同意见的集中;同时,党组织在三个层面关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处理:既要求中央权威也保障地方积极性,既要求组织权威也保障党员权利,党员既要拥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这些党组织处理自身问题的原则和要求,在国家机关运作中也转化为指导其制度规范和法制建设的基本依据。所以,“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1,“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2。比如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广泛运用,成为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成为调节和缓和中央决策与地方灵活性张力的法宝,成为确保整体统一意志前提下地方创新的法理依据。一个鲜活的例子就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地方仍有一定的自主创制权,后来成为国家政策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在“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这种地方创制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样,在权利与义务方面,每个公民个体都拥有最广泛的权利,但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以确保最广大人民权利的实现。权利的实现都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享有,所以,遵循一定之规和履行一定之责是权利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这一点在党规中体现得更明显,因为党规在党员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更加强调组织性,更加注重党员个体义务的承担。

最后,党规具体条款内容的修订也成为国法变通的重要依据。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这一最先进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组织,其先进性体现在其洞悉社会变化、及时做出动态调整,包括对党章与制度规范的动态调整。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既往在阶级斗争扩大化方面的教训,结合中国政治现实作出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不是主要矛盾,这一认识,反映和体现在党章中就是删除了十一大党章中“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1的规定,将既往表述转化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2。这种表述的转化,不仅反映了党组织对社会现实认识的跟进,体现了党的工作重心从“进行阶级斗争”转向“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体现在实践中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组织认知的改变和党章表述的变化,也影响到国家制度的调整和变革,自党的十二大之后,尤其是党的十三大之后,我们国家建设方面开始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注重调动国内一切力量大力发展生产力。

另外,实践中党规形成的逻辑也影响了国法形成的逻辑。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典型代表,它本身是完全民主的,维护和实现党员的权利与政党的性质直接统一。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它维护和实现党员权利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其一是重大决策反映和体现党员的心声,通过合法的渠道征集党员意志并将其合法化;其二是重要岗位、职位的领导致力于党员权利和党的事业,经由选举产生。毫无疑问,这两方面事宜的开展,都离不开党的民主化的组织活动,离不开党开展民主活动的组织体系。在党的现实政治生活中,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承担的重要任务便是征集党员意志和实施党内选举。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政治生活与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高度的同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人民的国家,其维护和体现人民利益主要通过决策和干部任用,在这一过程中,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代表大会承担重要角色一样,人民代表大会在各个层级中也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也适用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结 语

中国共产党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现实,以及中国共产党代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规定性,决定了早期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是引“规”入“法”。引“规”入“法”不是“规”为“法”用,而是以“规”摄“法”,是党规的指导思想适用“法”、引领“法”,使“法”在价值观方面与“规”具有同构性,而这方面也型塑了“法”的灵魂。无论外在环境怎样变化,“法”的灵魂不会丢失和异变。但是,从规法关系看,变动是常态。伴随党自身建设和国家建设进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规法互动也不断深化发展:在双向发展进程中,双方渐渐形成互嵌共生的关系,即规中有法、法中有规、规法互嵌。因为党规与国法既是自主的、又是不自足的,由此导致党规与国法之间的结构耦合,并通过党章与宪法的耦合机制实现了系统的“封闭运作与认知开放”,这主要体现为党政联合发文。3同时,作为组织之规与国家之法在各自发展后,法规之间的区隔也日渐明显,因为党规与国法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都承担着各自唯一的功能,一旦子系统的界限不再明确,系统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由此,党规与国法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隔的,这就必然要求它们在政治共同体中互相衔接,这样才可能保证规法在发展中和谐共生、协同并进,从而保障执政党和国家发展更为健康顺畅。

责任编辑:荣 梅E2E2ABD5-AC73-4F9B-A509-189689B07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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