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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西社会改造的历史考察及其对民族工作的现实启示

2022-06-04廖胜平

桂海论丛 2022年1期
关键词:广西中国共产党

廖胜平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西像其他地区一样进行了声势浩大的社会改造运动。通过民主建政成立各级人民政权,人民通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参政议政;通过土地改革树立农会权威,农民翻身做主人;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民族的政治平等,各民族之间逐渐融合。通过社会改造,广西开始完全纳入中央政府的管理体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被充分激发,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风气焕然一新,国家法律开始取代传统意识和力量,社会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在社会改造过程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对做好民族地区工作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广西;社会改造;民族工作

中图分类号:D61;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2)01-0039-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西南民族地区(广西)社会改造及其现实启示研究”(15BDJ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西有序、平稳、高效地实行了社会改造。通过改造,建立了以人民为主体的各级行政组织和社会组织,初步形成上下贯通、集中高效、便于发挥高度组织动员能力的行政管理体系。城市的民主改革和乡村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社会改造,把人民群众从不合理的政治、经济制度下解放出来,从而焕发出强烈的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促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并快速发展。在社会秩序重构的过程中,随着法治思想和规则意识的确立,社会治理模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西社会改造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民主政权,推翻城市反动统治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经过短暂的军事管制,各地开始了民主建政即建立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2月8日,广西省人民政府在南宁市正式成立。1949年12月1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开办公;南宁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1月22日正式公开办公;1949年12月8日,桂林市人民政府成立;梧州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1月1日成立。各市人民政府成立后,迅即宣布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保甲制度,建立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改造城市旧的基层政权原因是:“旧街政权是反动派统治人民的工具,是反动统治的基层组织,反动派通过街政权来钳制人民的思想言论等各种自由,镇压人民的反抗。同时并通过这种反动基层组织来实行征兵、征粮以及进行其他剥削,使人民永远当他们的奴隶。……因此,在客观上彻底摧毁旧政权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已成为一切被压迫人民当前迫切的要求与需要。”[1]改造后,城市基层政权的层级架构一般是区政府—街政府—居民小组。基层组织候选人政治标准第一。例如,桂林市要求具备三个条件:1.成分好;2.出身清白;3.忠实为人民服务者。……一般出身旧街长、伪军政人员、贪污腐化分子,反动道门、地主或曾被处罚之其他坏分子,不得当选[2]。通过民主建政,各级政权由人民所掌控。

通过人民代表会议参政议政。由于此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不成熟,广西各地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在各市先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各项市政建设意见、建议和方案,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诉求,对政府工作进行讨论并提出批评等。1949年12月17日,桂林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237人,内有工商界、文教界、旧的军政界、企业部门代表,医药、旧艺人、回教徒与耶苏(应为耶稣——作者注)天主教代表及开明绅士等110名民主人士,其余是工、农、青、妇及机关之代表[3]。会议期间,各位代表在会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为桂林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履行了人民代表的职责。南宁市从1950年1月25日至28日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始到1952年底,曾召开四届七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南宁市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来源非常广泛,分别由工、农、商、学、军、党、政,以及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等19个方面的代表组成,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见表1)。

在各界人民代表會议的示范引领下,群众参与政权的积极性史无前例地高涨起来。至1952年,广西5个市、81个县(1952年8月后裁并为74个)都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中兴安县开过5次,靖西、富钟、昭平3个县开了4次,开过3次的有28个县和1个市,开过2次的37个县、4个市,开过1次的12个县。各界代表在会议中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参政议政的热情非常高涨。仅仅根据48个市、县的统计,就收到人民提案16538件,其中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市、县则特别多。如柳江县的一次会议收到人民提案1028件,集中关注生产、民主和文化,有关批评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48件,文教卫生的203件,其余700多件都是有关生产和财经贸易的[4]。各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相继召开,增进了新生的人民政府与地方各族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对中国共产党胜利领导并完成土改等各项社会改造和民主改革,迅速恢复社会生产、发展国民经济,以及巩固、建设新生的人民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民主建政的同时,人民政府还进行了其他社会改造和民主改革:改造社会游民、禁毒禁赌、废除封建把头制度;推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教育制度改革和知识分子改造,实行司法制度改革等,为下一步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进行土地改革,摧毁农村封建制度

土地改革前,广西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是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土地占有制度极不合理。地主阶级占有绝大多数土地,农民处于无地或少地的境况。广西解放前占全省农村人口约5%的地主占有全省耕地的40%,而占农村人口50%的贫农和雇农却只占有耕地总面积的13%[5]47。DD6CF09B-C48D-4412-92DA-513E69C9D440

广西的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开始到1954年5月基本结束,前后历时4年左右,大致经历了两个批次和阶段。通过实行土地改革,地主占有和操纵全部耕地由36.51%降至5.17%,人均耕地由13.1畝降至1.92亩;富农占有耕地由6.4%降至5.37%,人均耕地3.62亩;小土地出租者占有耕地由1.36%降至0.89%,人均耕地3.22亩;贫雇农占有耕地由13.68%升至46.53%,人均由0.65亩上升至2.26亩[6]。

土地改革是一场消灭封建制度和地主阶级为代表的政治势力的运动,使广大农民掌握了农村政治权力,建立了新的行政和社会组织,实现了农村社会的新整合。土地改革结束后,封建土地地主私有制被彻底废除,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同时,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唯一合法执行机关,农民成为新生政权的参与者与组建者,真正成为农村的主人。通过土地改革,地主阶级在农村的统治被推翻,地主的当权派——恶霸,经过群众的说理说法斗争,其罪恶被揭露,有的被制裁,从此威风扫地;一般的地主也受到了应有的打击、孤立与分化。此前被他们掌握、控制、收买、利用的村政权与群众组织也被彻底改造。农民冤气得到了纾解、真理得到了伸张,农民从实际行动中认识了自己的力量,认识了“天下农民是一家”的道理,因而敢于起来当家做主,对地主阶级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7]。农民从“无产”到“有产”,从地位低下到民主平等,标志着不管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翻了身”。

(三)实行区域自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广西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境内世居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水、彝、仡佬等12个民族。1951年1月,广西成立岭祖(今蒙山县金秀忠良乡)瑶民自治区人民政府,这是广西第一个乡级民族自治政府。同年2月,在大瑶山的东南乡成立瑶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此后,苗族、侗族等民族聚居区也相继成立了乡一级的民族自治政府。同时,大量的基层人民政权和群众组织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共有治安委员会721个,乡政权9个,村政府209个,农会507个,会员69625人,民兵16023人[8]。1951年8月19日,桂林专区龙胜县实行区域自治,称“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1956年改称“龙胜各族自治县”,沿用至今),是广西和中南地区成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县。1951年底中共广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和《一年来少数民族工作的情况及今冬明年的任务》,推动广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成立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12月,行政公署一级的桂西僮族自治区成立,辖34个县(1953年改辖41个县),设宜山、邕宁、百色3个专区。1956年3月,桂西僮族自治区改为桂西僮族自治州。1958年,整个广西省实行区域自治,称“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至此,广西形成了自治区、自治县、自治乡三级较为齐全的民族区域自治格局。在各级民族自治政府中,都有少数民族同胞担任政府的重要职务和政府委员,各民族之间开始融合,迈上了民族团结进步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西社会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国家意志达于基层,彻底拆除传统势力藩篱

广西地处边疆地区,加上新桂系势力多年的苦心经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离心力极大。广西在民国时期几乎是自治实体,本地领袖不容许外面力量干预或染指本地事务,无论这外面力量是来自南京中央政府还是周边省份,再加上土司制、部落制等内部传统力量的影响,因此对抗外部渗透和改变的力量也较为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民主建政,政权架构向基层延伸。随着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健全,中央到地方的政权网络和上传下达机制逐步完善;人数占大多数的贫下中农一跃成为乡村社会权力的主导力量,阶级结构和阶级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乡村社会以往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等传统力量被削弱,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村社制、家族制、部落制、土司制等传统藩篱被逐渐打破,国家政治权力逐步扩展到乡村社会。而在城市,随着居委会、街道办、区等基层政权的建立,以及各界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城市政权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国民党统治时期权贵把持各级政权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由于从上到下的价值追求和代表利益等方面的趋同性,所以能做到上下一致、同心同德。桂林市对民主建政的作用总结到:“通过运动,肃清了街道中的残余敌人,健全和基本纯洁了街道组织;由于人民对敌斗争的团结,消除了个别街道的宗派纠纷,丰富了干部的斗争经验,懂得了策略;教育了群众,随着人民‘当家作主思想的提高,也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因此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为有计划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9]通过划分区、乡(镇)、村和民主建政,民族地区长期自我封闭管理的传统状况被打破。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改造和民主改革深刻影响了民族地区的历史进程:“经过民主改革,原有奴隶制度、封建农奴制度被彻底摧毁,建立并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改天换地,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巨变;通过划县建县或建区建乡等,削平了各个‘山头,解决了各个‘壁垒,拆毁了各个‘藩篱,彻底终结了延续数百年以至千余年的土司制、家支制或部落制,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区域,完成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整合,切实地实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的有效领导。”[10]

(二)地方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

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行,农民的不吝投入,农田基本建设的保障,加上农业耕作技术的改革和推广,促进了农村生产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的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和提高。从表2可以看出,1952年与1950年相比,广西全省农村经济的各项指标大幅度提升。

在传统社会中,“清官难断家务事”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尤其是婚姻纠纷被排斥在法制之外。通过社会改造和民主改革,家庭婚姻纠纷成为数量最多的民事纠纷,这也表明,婚姻纠纷开始大量进入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调整范畴,家庭内部纠纷不再是法外之地。随着新规则的推行和群众意识的转变,法律意志和法制意识开始进入家庭,社会治理的制度和规范发生重大变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西社会改造对民族工作的现实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西的社会改造取得了极大的成效。由于地处少数民族地区,广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改造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对现今的民族工作仍然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维护民族团结是民族地区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历史上统治阶级的民族歧视政策和大汉族主义,造成各少数民族对汉人的仇恨较深、戒备甚严、疑心很重。各少数民族之间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利益纠葛与矛盾冲突。广西曾经盛行土司制,民国时期经过“改土归流”,但土司制的影响依然存在。广西解放后,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全面彻底对旧社会遗留的土司制度进行了清除,少数民族从此开始与汉族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力,地位平等。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由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同样地体现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而且还由于实行区域自治,改善了民族间关系,加强了各民族间的团结。例如,大瑶山瑶族自治区建立后,“民族间的隔阂消除了,订立了团结公约,共同努力生产,今年(1952年——作者注)开了荒地两万亩。过去每年缺半年粮,今年只缺两个月的粮,他们还编唱了这样的一首山歌:民族仇恨解除了,大家相见笑眯眯,团结互助开荒地,努力生产见毛主席。”[22]454-455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广西设立了自治区、自治县、自治乡等各个层级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府,而且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政府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和名额,各族人民群众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族干部和人民群众都有平等的权利共同管理本地的民族事务,从根本上促进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在农村,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参加农协的权利,《广西省农民协会章程》第19条规定:“在民族杂居地区,各级农协组织,仍照章程规定办理,但应视具体情况,需要照顧选出少数民族的农民代表及农协会员,参加农协工作。”[23]今天,民族关系仍然是我国至关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民族团结是国家稳定、繁荣富强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24]

(二)正确政策和策略是民族工作成功的关键

1.民族地区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差异较大。如果照搬汉族地区改造的政策和措施强制推行,效果很难达到预期。对少数民族地区怎样进行社会改造和民主改革呢?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分类指导。广西的布依、苗、侗等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有一种习俗,即女儿婚前,父母分给一块田地,用来种麻或蓝靛,以置备嫁妆,俗名“姑娘田”。在土地改革中,人民政府采取了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政策。为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对这种“姑娘田”予以保留,没有改变。在处理“陪嫁田”问题上,广西省人民政府采取的是打击地主、保护贫雇农的办法:“土地带到地主家庭的全部退回娘家,带到贫雇中农家中的,根据土改法在原耕基础上分田的规定处理,不予退回。”[25]

2.民族地区工作要坚持慎重稳进。由于复杂的民族情况,在民族地区的工作一定不能急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一样面临社会改造和民主改革。周恩来同志提出:对于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按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觉悟和志愿,“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26]。刘少奇同志也指出:“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27]根据党中央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广西的土地改革分批进行,其中少数民族地区放在最后。而且,广西从本地区的特点出发,选择在都安县瑶族地区进行试点,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低下、经济落后,群众发动较晚、工作基础较差,民族关系相对复杂,本民族干部和骨干较少、力量薄弱的特点,决定采取“慎重的、温和的、曲折的阶级斗争”方式[5]51,渐进式消灭地主阶级和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社会关系。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制宜,以该方案为基本依据,拟定了自己本地区的实施政策,例如,在大瑶山,本地政府就提出了“慎重的、温和的、有区别的、曲折的阶级斗争”方式[28]。

(三)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1.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民族地区成长起来的干部,熟悉本地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对本民族各方面的诉求比较熟悉,还能够运用本民族的语言与群众无障碍交流,所以由他们来开展本地区的事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李维汉同志强调指出:“普遍大量地培养同人民有联系的民族干部,是圆满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以及发展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事业的关键。”[29]1951年11月,广西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指示:积极培养与提拔少数民族干部,除由省呈请中央明年在广西创办民族学院广西分院,第一期招收400名少数民族子弟先施以一般学习,后分别训练其行政、财政、医学、贸易、农林、畜牧、文教等专门业务,造就少数民族干部外,各地训练班亦应降低标准,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子弟施行训练。在少数民族地区之区乡政权机构,应大胆提拔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充当干部[30]。这些培养和提拔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在社会改造和民主改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DD6CF09B-C48D-4412-92DA-513E69C9D440

2.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的建设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随着各地的解放,广西各地的党组织随之宣布公开并开始进行建设。1950年12月4日,桂林市委作出《关于建党工作的决定》,采用公开建党的方式,大力发展党员和建立党组织。1952年7月,桂林市委逐级下达建党任务,通过举办建党训练班、配备一定数量的建党干部、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和党员标准教育等方式,按照“积极慎重”“党委负责,全党动员,组织部门具体管理”的方针,从机关、学校、工矿企业、农村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积极分子并把其中的优秀骨干发展成党员。1952年共计发展党员372名[22]21。1950年,田东县全县只有90名党员,主要来源是南下干部、原地下党员和转业退伍军人。1950年至1951年没有发展党员。1952年底有党员175人,建立11个支部,其中工厂支部1个,机关支部10个。1953年在土地改革胜利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建党训练班,开始在农村建党。当年底,党员增至378人,支部40个,其中企业支部1个,机关支部13个,农村支部26个。到1954年,党员1101人,115个党支部[31]。东兰县1949年9月,全县只有党员29名;1950年增长至68名;至1953年6月,党员151名[32]。在城市建设和土地改革中,一些积极分子和骨干被发展成为党员,他们在城市建设和土地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和领导骨干作用,为保证城市经济恢复发展和土地改革顺利完成提供了组织保证。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西的社会改造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次大考。在这次大考中,中国共产党过了三关:政权关、土改关和民族关。中国共产党采取了正确的方针和策略,使社会改造获得了巨大成功。

注释:

①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期间的这一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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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周总理在宴会上致词[N].人民日报,195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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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李维汉.李维汉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58.

[30]广西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土地改革重要文选与经验汇编:中册之二[G].南宁:广西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1953:679-680.

[31]田东县志编纂委员会.田东县志[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455.

[32]东兰县志编纂委员会.东兰县志[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118.

责任编辑兰文华DD6CF09B-C48D-4412-92DA-513E69C9D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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