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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问题研究

2022-06-03赵文媛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独立性董事薪酬

赵文媛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43)

一、独立董事现状分析

(一)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据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有以下五项:1.具备任职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2.具备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4.具有五年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2019年,德勤曾对国内沪深A 股及香港H 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抽样调查,在这份由66家独立董事参与所得出的调研报告中,可以了解到独立董事所在行业的大致分布情况,其中84.6%为兼职独立董事,兼职独立董事仅56.56%从事会计法律行业,24.24%为商业人士或高校学者,剩余20.2%则从事其他行业。这份报告侧面印证了目前我国独立董事职位一般不是全天任职,大多数独立董事主业仍然是会计师、律师等职业,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在一年中只有少数时间用在辅助管理上市公司上。

在连续任职方面,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可超过二届,也就是六年。德勤调研报告中,61.8%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达到五年以上,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更愿意选择了解公司,同上市公司合作时间长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在独立董事配置方面,可以通过Wind 数据库查找截至2020 年1 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配置人数情况。在上市公司配置独立董事人数统计中,聘用3 名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占所统计的77.6%,聘用人数在2—5 人间的上市公司共3550家,占所统计的99.2%,独立董事人数影响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以及独董意见能否起到相应作用。目前配置人数占比最多的是3 人,相较于美国独董通常为5—6 位来看,我国独立董事配置人数偏低,可能导致独董意见难以对决策产生影响的情况。此外,在所统计的11305 个独立董事职位中,有88 人同时兼任5 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兼职并非个例,且兼任数量达到法律允许的最大值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董客观上一定会分散独立董事的精力,难以确保独立董事对每家上市公司都勤勉尽责。

(二)独立董事薪酬情况

独立董事的薪酬高低会受资格、声誉、专业程度的影响。实际上,数据统计显示,年薪从1 万到20 万之间独的立董事占据多数,约有55.73%。

据德勤2019 年独立董事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9 年5月,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独立董事年薪最高,分别为17.8 万元和10.5 万元。农、林、牧、渔业的平均独立董事年薪最低,为6万元。基于此数据来看,我国内地(大陆)独立董事的薪酬相对美英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而言相差甚远。

以2017年独立董事年度薪酬为例,其中独立董事年薪均值为8 万元,最低年薪为6 万元。尽管天邦股份在2017 年净利润为负值,但其独董薪酬仍然居于榜首。基于此数据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高低与公司业绩并无太大关系,一般独立董事薪酬是固定的,很久才会变动一次。

在形式上,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是固定薪酬。由公司内部制定的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大部分由基本薪酬加会议津贴组成。独立董事现行的薪酬制度并不能起到驱动独立董事主动作为第三方参与公司决策,反而固定薪酬一定程度上会加重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的依赖感。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原因分析

(一)独立董事选举制度不合理

本段意图从分析独立董事选举制度的每一个环节入手,指出其中不合理之处,因此,首先简单列示了选举的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独立董事选举流程

关于独立董事的选举,在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导致大股东仍然是决定独立董事重要因素,中小股东很少主动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而今,由大股东提名和选举的独立董事往往与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上的联系,导致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难以独立进行决策和提议。此外,法规中对独立董事提名渠道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据调查显示,国内独立董事主要来源于管理层关系人的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范围十分局限,因此,候选人渠道的限制导致独立董事一定程度上从候选人时期就缺乏了相关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激励制度不合理

《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五点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规定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从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手中获取相关利益。鉴于家族控股,中小股东仅是作为投资者角色加入公司,而缺乏对公司管理的积极性等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广泛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内部控制权仍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上述规定和方法虽然易于实施,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上市公司直接支付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一方面,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的依赖感;另一方面支付固定的年薪并没有将公司业绩及中小股东利润与年薪挂钩,也就大大削弱了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因此,独立董事薪酬的支付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于2021 年4 月23 日发布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中显示,独立董事胡庆共出席了6 次董事会会议,1 次股东大会,而据公司公示独立董事薪酬报告显示,独立董事薪酬为每年税前7.2 万元的固定津贴,由公司统一发放,从中可以看出该上市公司薪酬制度属于上述的由股东制定且仅以固定薪酬模式支付的方式。

(三)针对独立董事法律法规不完整

迄今为止,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只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公开,但《公司法》和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没有向独立董事提出严格的规定。一部分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只是为了展示公司的形象,满足海外上市的要求,但是独立董事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却无从得知。此外,相应的问责机制和评价机制缺失,这种机制的缺失容易造成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因为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难以界定与评价他们履职情况的优劣。最后,法律上对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资格做出了界定,要求独立董事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能够为公司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做出指导,但是法律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没有进行划分,尤其是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其独立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绝不仅仅止于财会方面,例如证券行业、影视行业,其独立董事应当对金融证券、影视投资等专业知识具有深厚了解,而这部分规定的缺失导致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挑选中,存在并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成为候选人的机会,从而降低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因此,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制度变迁受国家基本国情和文化框架的影响,因此在一些西方国家,公司所有权结构不同于亚洲地区,学者对东亚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了研究,包括日本、韩国等。由于这些国家特殊的制度安排,不同的国家上市公司存在着不同于欧美国家的特殊问题。同样,国内上市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大环境影响,会形成一些特殊问题。此外,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较晚,还未能经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而美国独立董事自1977年发展至今,其独立董事基本模式已经定型,经过长期的完善与演变,美国逐渐对独立董事职能进行开放,独立董事已经能够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提供自己的意见和表述并被听取。国外独立董事无论是从独立性还是专业性都要优于我国。因此,参考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的改革与发展历程,有利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弥补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提名制度带来的启示

在提名主体上,第一类提名主体是美国独立董事由董事会下属的专业分支机构——提名委员会负责独董的提名,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构成,最终由股东大会确定。第二类由公司外部机构——董事协会为提名主体。

首先以提名委员会为提名主体,筛选并提出对独立董事任职的建议并不适用于我国。上述分析独立性缺失原因中提到,大股东仍然是决定独立董事的重要因素,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存在利益联系。一方面,股东董事占据董事会大部分比例,且董事会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所以一定程度上董事会也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因此,以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与我国指导意见中出具的独立董事选举制度有一定的类似性,所以不应以提名委员会作为参考指导。因此我们考虑以外部机构为主体的模式中汲取经验,美国独董提名制度中的外部机构通常指董事协会,不同于提名委员会,董事协会隶属于美国商会,因此并不代表董事会的利益,提名主体中加入外部机构,能够站在公司外部的角度考虑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根据企业实际状况,为独立董事的任职提供建议。以董事协会为提名主体的好处是董事协会属于外部机构,与企业之间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董事协会可避免大股东的干扰,防止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由于大股东的干预缺失。

(二)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带来的启示

美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模式与我国的主要区别在于除固定薪酬外,还存在着一种激励薪酬的模式,即股票期权。相比固定薪酬,股票期权为独立董事所带来的利益,是与公司股票价格挂钩的。因此,独立董事为获取更高回报会更加考虑中小股东的权益,股票期权的薪酬模式有利于促进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防止独立董事因股东设立的固定薪酬等经济因素丧失原则和立场,更加注重维护公司利益,促使独立董事投入更多时间与精力在上市公司上。而我国目前独立董事薪酬通常是固定的,独立董事履职时难以受到薪酬的驱动从而尽职勤勉义务,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激励薪酬模式,但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划分给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只能在独立董事任职期结束后使用,防止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为个人利益而默许企业欺骗投资者抬高股价等行为。

四、针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问题的建议

(一)改革独立董事提名制度

针对提名制度,可以从提名主体、投票方式、选举渠道三个方面来改革。

对于提名主体的改革,主要思路来源于汲取国外制度经验,提名主体可以加入外部机构,防止在选聘独立董事时过多考虑公司利益,能显著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对于投票方式的改革,主要思路是针对我国目前独董的投票方式不尽合理,在上市公司所持的每一股份占据一票的投票权,这样就导致持股比例大的股东同样占据更高的投票权,即使中小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的事项上发言,其意见也很难被采纳。尽管经过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一股一票方式在多种投票中被采用且已经凸显出其优势,但由于独立董事的选举与公司其他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即更加注重其客观性与独立性,因此,可以将一股一票的投票方式改为一人一票,这种方式能保证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投票权上的公平性。即使不采用一人一票的累积投票制,也可以采取分段投票制,即有效投票数额按照不同的持股比例进行划分。例如持股比例在10%—20%的股东一票,20%—40%的股东两票,分段投票制的优势在于一方面降低了大股东占据绝对优势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也保证资本方的利益仍然能够得到满足。

(二)改革独立董事激励制度

独立董事不同于其他职业,更加强调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目前实行的固定薪酬虽然简单易行,但独立董事很可能出于趋利本性,在决策上更加服从为其制定薪酬方案的大股东。因此,探索出一条既能使得独董不依附于上市公司,又保证独董主动维护公司利益的薪酬发放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可以从薪酬形式入手,采取固定年薪和股票期权同时发放的模式,股票期权更能激发独立董事关注上市公司实际盈利能力,但同时要注意股票期权应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后发放,防止其在职期间为获利默许企业财务造假的可能。其次,可以从薪酬发放主体入手,引入中间人的角色作为发放主体,中间人可以是上文提到的独立董事委员会或中介机构,中间人发放的薪酬可以由固定薪酬加基于绩效的浮动薪酬组成,此举可以减少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利益上的依赖性,也能通过浮动薪酬激励其尽职。

(三)构建独立董事问责机制

我国的法律制度现在没有关于独立董事问责的详细规定,而且评价的标准系统也没有自发形成,其负面影响是有独立董事存在成为摆设的可能,导致部分独立董事在职期间敷衍了事,这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由于对独立董事职能的内部评价不足,无法区分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很可能导致独立董事不忠实履行职责,也降低了独立董事的工作效率。缺乏问责结构也可能导致他们的恶意行为不受适用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基于此,为了降低前述问题发生的可能,首先应当建立合理的责任评价机制,使其能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最重要的是建立明确的权责追究制度和反馈机制。独立董事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予以严厉处罚。其次,应当由外界机构,如独立董事委员会,制定出独立董事工作成果的优劣标准以及反馈机制,以便外界能有依据对独立董事工作绩效做出客观评价,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独立董事。然后,同样由独立董事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对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的表现进行记录,构建类似征信系统的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消极行为,对消极履职的独立董事做出处罚。最后,应当完善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使得非独立董事人员有机会对其工作发表意见,借用大众的力量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若前述方法得以实施,可以起到监督独立董事的作用,促使独董客观真实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五、结语

在我国目前阶段的资本市场,独立董事显然存在独立性缺失的问题,独立董事缺乏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范,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独立董事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改善能够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做出贡献,完善上市公司监督体系。由于我国基本国情、政治经济、市场体系与国外存在差异,简单引入国外独立董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需要,独立董事应当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其制度也应当相应完善。

从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起,其独立性缺失问题就一直处于探讨中,本文期望能对此问题做出贡献,能够为公司治理的发展提供思路,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提供建议,相信随着不断发展演变,我国独立董事会更适应市场,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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