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日警官
2022-06-02
秩 序
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驾驶人处理规定有哪些?
答: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驾驶人,应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通知其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并明确规定了学习时间、学习方式、考试办法等相关内容。
关于学习时间,《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关于学习方式,《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三种方式。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关于学习地的选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关于学习内容,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王建强
事 故
问:近日,我朋友骑自行车外出买菜,途中被一辆小轿车刮倒,小轿车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事故后果不同, 处罚也会不同。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按照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褚万里
车 管
问:我刚拿到C2驾驶证,可以直接申请增驾C6驾驶证吗?
答:不可以。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且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驾轻型牵引挂车(C6)驾驶证。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沈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