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合作长效机制研究
2022-06-02陈卫
陈卫
[摘 要] 对高职师范类院校及其与小学合作长效机制等相关概念进行诠释后,以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例,在调查其与实训基地小学合作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调研,吸取国内外师范类院校与小学合作的经验,构建由合作的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和基于合作主体的合作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制约机制、保障机制)组成的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的合作长效机制。
[关 键 词] 高职师范类院校;小学;合作;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2)20-0095-03
一、相关概念诠释
高职师范类院校指实施高等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为主的师范院校。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合作指实施高等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为主的师范院校和小学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合作。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合作长效机制是指在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实施高等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为主的师范院校为谋求自身发展,可持续有效地提升教育质量,联合小学的力量,为小学培养满足其需要的人才。在合作的组织机构、合作的组织制度的保障下,建构基于合作主体的合作运行机制。合作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小学、高职师范类院校。其主要合作特征为:培养对象具有流动性;合作主体多样性(包括政府、小学、高职师范类院校);具有多方受益性(政府、小学、高职师范类院校三方受益)。
二、问题分析及其对策
查阅中国知网,校企合作研究较少,与本研究相关的更少。本研究主要基于文献《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以我国首批国家骨干院校为例》《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以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证研究和个案分析作为补充。
(一)合作的组织机构
1.问题分析
本研究共向丽江市古城區金山中心校、金山中心小学、丽江市古城区大研中心小学、大研兴文小学、现文小学、丽江市古城区新文小学,发放问卷113份,收回有效问卷99份。以下问题都基于该问卷以及访谈和研究者多年来的研究。
针对选项“您是否知道丽江师专和丽江市教育局设有校企(企是指校外所有合法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合作的组织机构?”回答“否”的占77.8%。
丽江市古城区教育局教师发展中心和智勇老师认为,丽江市古城区教育局至今没有专门管理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实施方案和操作条例。目前,教育局和丽江师专的合作还仅限于项目合作层面。
2018年6月,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布《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财务、国资、后勤、科研等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党政办、教务处、招就处、计财处、国资处、后勤处、教学服务中心、科技处、教学院(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党政办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至今,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还没有与政府、小学相协调的校企合作组织结构。
基于相关文献,结合实证调研与个案分析可见,政府、高职师范类院校和小学还少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
2.对策
第一,政府支持,高职师范类院校和小学成立校校合作办公室。校校合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具体实施方法和操作条例;统筹管理、协调和监控校校合作;为校校合作的实施做好调研;对表现优异的学校进行鼓励;各级政府要把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的合作列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为其提供法律、政策等支持;地方政府要把区域职业教育纳入工作考核管理,在关注社会岗位就业的同时,把实施校校合作的业绩作为高职师范类院校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校校合作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和评价制度,重点核查各高职师范类院校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以及自定的有关政策,小学参与师范生的管理、教学、各类反思性实践以及相关激励机制落实等情况。
第二,成立家长委员会和联合社会服务组织。教育是合力,离不开家庭和社会的帮助,可以请高职师范类院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和联合社会服务组织,协调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的合作,评估其合作效果,并定期向政府、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汇报,监督其改进。
第三,高职院校设置校企合作专职机构。
(二)合作的组织制度
1.问题分析
针对选项“您是否知道丽江市政府制定过校企合作的地方法律体系?”回答“否”的占80.8%;针对选项“您对丽江师专师范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熟悉吗?”回答“不熟悉”或“不知道”的共计83.8%;针对选项“丽江师专在2018年6月曾经发布《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您了解该办法吗?”回答“不了解”的占100%。
2020年9月,为推进深度合作,增强区域内教育资源有效整合,丽江市实验学校和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召开了合作办学交流座谈会。双方在党建互联、师资互补、顶岗实习、推动教学科研发展方面,进行互补、互联、互助、互进性的合作。这样的合作还有待深入和向更多的学校拓展。
基于相关文献,结合实证调研与个案分析可见,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的合作组织制度还不够完善或较欠缺。
2.对策
合作的组织制度是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发展的有力保障和坚强后盾。我国职业教育不断迅猛发展,虽然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但就整体而言,还没有形成有利于校校合作的法律体系。因此,与职业教育的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开发、实施与建设势在必行。
就国家而言,亟待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责权利,促进校企合作关系的可持续、稳定、有效发展。同时,要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国家性法规条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提供依据和保证,以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的树立和发展。目前,《职业教育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
就地方而言,首先要加强和发挥各级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鼓励地方积极制定校企合作的法规条例,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在相关试点单位制定,逐步推进、推广。在合作制度体系构建后,不断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各方合作主体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与权,制定校企合作制度。同时指导和激励各地方勇于尝试,不断实践,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进一步修订提供实践支撑。2019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发布的《昆明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是比较优秀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基于合作主体的合作运行机制
1.问题分析
针对选项“您觉得丽江市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方面发挥的作用大不大?”回答“不大”或“不知道”的总计75.6%。针对选项“小学要和大学合作培养师范人才,势必增加小学教师的工作量,您认为可以借助哪些激励机制?”回答“和职称评审挂钩”及“与绩效相联”的各计100%。丽江市古城区漾西小学本身离城里就较远,离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也很远。由于工作原因,研究者曾为其请求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派学生前往支教。由于路途遥远,学生每天又有繁重的学习任务,加上缺乏可操作性的细致而健全的保障机制,双方的合作沒有达成。
2018年6月,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布的《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规定,“校企合作应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通过深度合作,学校成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中心、科技研发中心;企业成为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研发基地”;“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产教融合的实习实训平台、教学科研平台。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双方(或多方)的权利和义务,校企合作的项目不得有国家或行业协会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不得进行单纯的商业性生产经营,不得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就激励机制而言,有一定的表述,但是不太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往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方面发展。如前所述,对于该办法,100%的小学领导和教师不知道;认为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小学合作的形式只有见习或实习的领导和教师比例占100%。由于校企合作在丽江正在逐渐兴起和完善,这种状况有待不断改进。除了基于学校层面的一般合作管理办法,各学院还应该基于各专业标准,制定每个专业的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与小学合作的具体细则。
根据相关文献,结合实证调研与个案分析可见,基于合作主体的合作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2.对策
在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制定和不断健全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长效合作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
第一,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有助于促进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合作通往健康的、长期的循环发展方向,以便巩固双方合作成果。激励机制应包括:
(1)管理权。政府作为第三方,在研究区域教育特色的基础上,不但在政策、制度上要扶持校企合作,尽力给予资金方面的帮助,而且要定期督促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共同了解各自的文化,在了解文化冲突的基础上兼顾文化的融合,以此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协议,尽力兼顾到各方的具体情况和利益;各合作方负责人兼任校企合作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校与小学方主要领导可以到对方学校兼任负责人职务等。
(2)权益。院校的骨干教师在行动研究中帮助小学解决难题,小学优秀教师以外聘教师身份进入高校指导教学及实践;院校与小学合作进行科研攻关等。
(3)荣耀。优秀的小学兼职教师与院校教师一样,能够获得院校的各种科研、教学或其他荣誉;小学教师或其子女在达到院校基本入学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入学升造等;上级给予长效合作的院校、小学以各种奖励等。
(4)经济酬劳。为小学方外聘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支付劳动报酬等。
利益是维系合作各方长效合作良性化、持续化的催化剂,不同的合作主体所关注的焦点各有不同。比如,政府关注是否可以带动区域教育效益,能否得到该有的回馈;小学则关心师范生是否符合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其实际需求,合作是否有利于其生存和发展;院校关注它的办学条件、就业率和社会效应是否得到落实和提高等。在此过程中,合作主体都抱着各自的动机寻求合作,实现效益最大化。因此,满足需求的同时推动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激励机制的参与和运行。
第二,保障机制。国内外研究和实践表明,如其他合作一样,“法律驱动”代替“行政驱动”是高职类师范院校和小学合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需要。高职类师范院校和小学合作,需要借助地方政府,把高校和小学的合作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中,健全关于校校合作(包括基于学校的一般合作和各学院专业的具体合作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政策、具体的实施举措和办法,保障合作可持续发展。通过规定各合作主体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各主体参与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各主体在校校合作过程中的权益。例如,制定、完善和严格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全面沟通主管教育部门、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之间的联系,使区域教育进入良性的永动状态。通过法律驱动机制,形成一种健康、长效的校校合作局面。
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之间的合作,单纯由政府和法律提供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推动家庭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国内外研究和实践表明,国家通过税收减免、专项资助、专项基金等资金保障方式,能有效地激发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面对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成立校企合作基金势在必行。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开辟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地方政府需要规定校校合作各主体在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相关资金投入的具体细则,从而形成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和个人等灵活多元的投资方式,为深层次的校校合作奠定可持续发展的财政基础。
第三,制约机制。就政府、小学、高职师范类院校而言,其合作性生存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由于不存在“权利中心”,所以也不存在“权利制衡”。
具备制约机制的校校合作才是良性和可持续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对于校校合作具有生产力性,但是如果没有相应法制性的约束和监督,合作不可能有序和长效。政府部门和社会舆论等都属于外部监督,而高职师范类院校与小学内部形成的监督组织机构或者家长委员会以及相关合作社会组织属于内部监督。校校合作需要通过多方制衡,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才能实现共赢的合作。
因此,在合作法制性的协议中必须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如有出现违反相关合作制度的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制条例给予惩罚,对另一方或多方进行赔偿或补偿。与此同时,院校和小学也要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其约束力度和效度,并且强化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约束。
参考文献:
[1]龚艳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以我国首批国家骨干院校为例[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4.
[2]汪清.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D].济南:山东大学,2015.
[3]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Z].2018.
编辑 尹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