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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与变革
——清代前中期官窑制度确立研究

2022-05-31

古代文明 2022年2期
关键词:内务府官窑瓷器

胡 宸

提 要:前人往往认为明清官窑制度具有延续性,然此一制度在明清两朝实经历了重大转变。明代官窑制度虽经历折银化改革,但未能解决“无定额”与“分收分解”两大根本性问题。清代官窑烧造轮流经过工部官员、官商、榷关主管承办的调整后,最终在诸多财政变革基础上,较为成功地解决了困扰前朝的这些问题:首先,依靠内务府的财政独立,康熙时形成了统一于内务府的官窑瓷器管理系统;其次,雍正时实现了将官窑烧造费用从地方赋役系统中剥离出来,由榷关商税中定额支出的转变;最后,清代逐渐在官窑烧造活动中建立起完善的奏销制度。这些变化里有对明代官窑制度的延续,但更多是基于清代的制度创新。

一、清代官窑烧造定额化的确立过程

据档案所见清代历年烧造瓷器数量与耗费金额,烧造一件官窑瓷器的支出长期稳定在一两左右,则此7年间烧造瓷器所需约15万2千余两,省内所拨一万余两不过九牛一毛,实际烧造所需经费的来源主要还是地方摊派。这说明清初官窑制度依然尚未改变明代依赖徭役的本质。

自此直至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御窑厂经费来源再未发生改动。

二、内务府财政独立与“分收分解”局面的化解

为什么决定由榷关支付烧造费用后,选择的是淮安关而不是离景德镇更近的九江关呢?唐英在呈请改由九江关支付烧造费用时说:

由此看来,动用淮关银两,本因解运过程中瓷器需要在淮关配匣座,即装瓷器的盒子。但瓷器由江西解京本不必经过淮安,而配匣座也不必在淮关才能完成,这一番折腾会耽误不少解运时间。另外,每次从淮关解运烧造经费至景德镇皆须“沿途拔兵护送”,且“往返动经数月”,不但会耽误烧造进度,还过于张扬,路途中难免发生意外。因此唐英才会请求以后改由距窑厂仅“二百四十里”的九江关支付烧造费用,这一建议也立即得到了乾隆皇帝的批准。既然有此诸多不便,难道当初选择由淮关支付御窑厂烧造经费,仅是因为要在这里配匣座吗?

随着清初中央财政制度的调整,外廷各部逐渐形成了统一于户部的中央财政,而内廷财政也随着内务府财政体系的建立,从国家财政中独立出来。这一调整使得官窑制度摆脱了之前各部门“分收分解”的局面,转而形成统一于内务府之下的官窑瓷器管理系统。

三、清代官窑奏销制度的完善

明代主管官员为官窑烧造需用的物料与人工制定了一套量化标准。至少到嘉靖时,御器厂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体系的收支文册记录,从中已经可以看到清代奏销制度的雏形,如景德镇御器厂为加强对支出经费的管理施行了这样的制度:

清初国家财政集中至户部后,景德镇官窑烧造事务由工部转交内务府负责,当时整个奏销程序似乎十分随意。一方面,在官窑瓷器的生产端,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安氏父子与年希尧负责烧造时期,由于所用并非正项财政经费,故奏销付之阙如。另一方面,在官窑瓷器的收储端,当时的瓷器出入库管理同样混乱。雍正五年内务府对瓷器库进行了一次大清查,发现库存瓷器状况非常不理想,基本都是有斑或惊璺的残次品,且库存实际数目与簿册所记数目亦多有不符。主管官员分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由材料看,内务府瓷器库的管理混乱主要有两层原因,一是簿册登记不健全。这里涉及黄册与蓝册两种册籍,所谓黄册即登记库存物品数量的册籍,蓝册则是登记收进物品数量的册籍。一方面一些仓库有黄册而没有蓝册,或有蓝册而没有黄册,为管库官员的侵盗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管库官员也未尽到核对簿册数目与实际存数的义务,往往因循前任,这也助长了盗窃之风。管理混乱的另一层原因,是各库间支领物品不须文件凭证,这给各库间相互的冒领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内务府要求各库完善簿册种类,明确专人负责,不许代役代班,同时各库间物品支领给图记为凭,每月进行核对。由此完善了御用瓷器收储端的奏销程序。

解决平色银问题后,从历年几乎无间断的奏销档中可以看出,官窑瓷器奏销实现了年清年结,奏销制度至太平天国爆发前基本保持稳定。下文将档案中所见年代较早,记载详细的道光二十二年(1842)《制造瓷器钱粮清册》中所见各器型瓷器原料工食的奏销情况选取部分制成上表1,以窥见《则例》制定后官窑瓷器价值核算的实际操作情况。

四、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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