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与变革
2022-05-31胡宸
胡宸
关键词:官窑;内务府;奏銷;榷关;财政
清代景德镇御窑厂创立于明代御器厂基础之上,此前学界大致采用“清承明制”的看法,将明清官窑制度视为连续体。近年来,学者们逐渐认识到明清官窑制度间的变化与差异,但对具体转变过程及其重要性的探讨尚不充分。1事实上,明代官窑制度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始终未能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官窑需求无定额所造成的经费超支情况;二是官窑供应部门众多,2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分收分解”,3导致经费在物资调配过程中被大量盗取、浪费和挪用。4清代官窑制度的变革,成功解决了始终困扰前朝的诸多问题:首先,清代将官窑烧造费用从地方赋役系统中剥离出来并入榷关商税中,实现了贡瓷的定额化;其次,内务府财政的独立使官窑烧造摆脱了各部门“分收分解”的窘境,形成了统一于内务府的官窑瓷器管理系统;最后,清王朝建立起系统的奏销体系以严格控制官窑烧造费用的支出。本文将集中论述清前期官窑制度的确立过程,探讨清代财政制度如何支持了此种变化的展开,并通过对这一过程的考察,揭示国家财政体系变动对于官窑烧造之类具体而微事件的巨大影响,以图从制度间的联动探究制度变化的整体过程与内在逻辑。
一、清代官窑烧造定额化的确立过程
顺治二年(1645)九月,清兵控制饶州,其后地方多有未靖。至顺治六年(1649)正月金声桓叛乱被平定后,饶州周边局势才安定下来。顺治八年(1651)正月,江西进额造龙碗,清世祖下诏制止:“朕方思节用,与民休息,烧造龙碗,自江西解京,动用人夫,苦累驿递,造此何益。以后永行停止。”1龙碗虽然停造,但御窑厂中的其他烧造活动并未停止:
顺治十一年奉旨烧造龙缸……至十四年,中经饶守道董显忠、王天眷、王锳,巡南道安世鼎,巡抚郎廷佐、张朝璘督造未成。十六年奉旨烧造栏板……经守道张思明、工部理事官噶巴、工部郎中王日藻督造,亦未成。十七年巡抚张朝璘疏请停止。康熙十年烧造祭器等项,俱估值销算正项钱粮,并未派征。陶成,分限解京。十九年九月内,奉旨烧造御器,差广储司郎中徐廷弼、主事李延禧、工部虞衡司郎中臧应选、笔帖式车尔德于二十年二月内驻厂督造。每制成之器,实估价值,陆续进呈。凡工匠、物料动支正项钱粮,按项给发。至于运费等项,毫不遗累地方,官民称便。
上段材料透露出3点重要信息。其一,清初景德镇贡瓷活动,在许多方面都体现出对明代官窑制度的继承。万历时期编纂的《江西省大志》载,嘉靖时景德镇瓷器贡纳已采取每年解运一到两次,每次解运约一万件的固定解运模式,且嘉靖中后期御器厂所用陶土、颜料等原材料已有较详尽的料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官窑烧造的估价。3材料所见如解运过程中分限解京的方式与估算瓷器实际价值以进行销算等做法,都是对明制的延续。其二,在延续明中后期官窑制度改革成果的同时,康熙朝相关制度变革又展现出重拾明初制度的倾向。明初景德镇官窑烧造由工部负责,之后管理权逐渐转移至宦官与地方官员手中,4烧造任务的完成依赖于徭役征派,饶州府全体窑户以及众多饶州府乃至其他府州县的民户与匠户都参与其中。5在这里,康熙重新引入工部官员负责烧造事务,同时,十分强调官窑烧造“并未派征”、“运费等项,毫不遗累地方”,极力将新朝与明末随粮加派烧造费用的做法加以区别。然而,雍正时主管窑务的年希尧,其奏疏中揭示了康熙年间烧造经费来源的真实情况:
十九年烧造瓷器,至二十五年工竣……烧成瓷器共得一十五万二千余件,动用江省钱粮银一万三百余两……烧造瓷器所用物料,俱派自饶属七县公捐,匠工食用则出自各窑户帮贴,烧窑需用柴薪又系窑头公办。甚至差员日用米蔬,亦系阖省之司道等官,按月轮流供给。是名虽开销钱粮,实未于瓷器之上动用分毫也。
据档案所见清代历年烧造瓷器数量与耗费金额,烧造一件官窑瓷器的支出长期稳定在一两左右,则此7年间烧造瓷器所需约15万2千余两,省内所拨一万余两不过九牛一毛,实际烧造所需经费的来源主要还是地方摊派。这说明清初官窑制度依然尚未改变明代依赖徭役的本质。
其三,据上引乾隆《浮梁县志》,除康熙十年(1671)的祭器烧造外,康熙十九年(1680)以前景德镇当并无较大规模的官窑烧造行为。又据铁源考证,御窑厂中康熙十九年的烧造于二十七年(1688)停止,至雍正四年(1726)方才重开。1似乎康熙年间的官窑烧造主要集中于十九年至二十七年这8年间。然而乾隆二年(1737)清点宫中收储完整康熙款瓷器,共有26万4千余件,2这与年希尧疏载康熙十九年至二十五年(1686)间景德镇御窑的烧造量存在10余万件的差额。如此之多的瓷器绝不可能仅烧造于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御窑厂停工这两年间,那么,在康熙二十七年至雍正四年之间景德镇是否还有瓷器烧造解京?如果有,是以什么形式?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了解明清官窑制度的转变至关重要。
传世文献中,关于这一时期景德镇进御瓷器的记载多提到江西巡抚郎廷极烧造的“郎窑”。但郎窑只是私人进贡,数量少,且具有临时性。3真正在这一时期负责官窑瓷器的另有其人。雍正三年(1725)四月,江西布政使常德寿奏:
蒙皇上面谕,着访查安尚义在景德镇烧瓷有无招摇等因。钦此。钦遵。奴才到任之后,遵即密委经历王联芳至景德镇地方细查。据该员回称,安尚义之子现在扬州行盐,自康熙五十九年起,差伊家人马自弘、杨宗,伙计俞登朝三人,每年用银九千两在景德镇置买材料,雇工烧瓷。所烧瓷器尽行载到扬州,转送进京。
经铁源考证,安尚义为权臣明珠心腹,其子安岐“代明珠榷盐淮南”。他将安氏父子的烧造性质定义为“受委托烧造朝廷用瓷”。5陆明华亦注意到了安尚义的活动,他将之定义为“官私合一”,即“以私窑的名义烧造官用瓷”。由于安氏父子的烧造“没有皇帝的旨意,也没有官方的钱粮支撑,只是通过自己的钱财或其他途径筹措得来的银两用以烧造瓷器”,故很难说是官窑。6总之,两位学者大致认为,安氏父子的烧造,其性质更接近于郎窑的私人进贡,而非官窑烧造。本文认为,安氏父子的烧造行为是这一时期的一种特殊的官窑形式,也是御器厂向御窑厂过渡的关键环节。试看雍正五年(1727)雍正帝批示年希尧所上奏折:
马士弘(按,当即常德寿中奏之马自弘)等不曾归并一事,磨坯房等事,伊等先前窑房不足用否,书合为一事。有用者留用,无用者令伊等完结他们所办之事,令其北上回京。安尚义效力处可以不必了,他们所办未完事物可着赵元接办,一切图样,从前所办的数目皆留与赵元,一免重复。可明白知会伊等奉行。
结合常德寿奏折细读这段朱批,可获得如下信息。其一,“置买材料,雇工烧瓷”与“不曾归并”等语,说明安氏父子的烧造行为确实不是以御窑厂为主体的官窑烧造,但其活动很可能建立在明末普遍“官搭民烧”的官窑生产形式之上。8其二,雍正通过朱批指示安尚义与赵元交接“一切图样”与之前的烧造数目与种类,以免之后烧造的重复。这对理解安氏父子烧造瓷器活动的性质尤为重要。宫中需用瓷器图样由造办处发布,若安氏父子的烧造行为是个人进贡,则此处交接的图样应当是他们自己设计。若果如此,赵元便没有理由接续安氏父子的工作,而应根据造办处颁布的图样进行烧造。然而,交接烧造数目,以免重复的命令证实了赵元的到来是继承安氏父子的工作,而非重起炉灶。其三,自康熙五十九年(1720)起至雍正五年,安氏父子“每年用銀九千两”在景德镇烧瓷,可知康熙二十七年以后御窑厂确实暂停了工作,但御用瓷器的贡献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在制度上愈发成熟。一方面,之前断续的烧造行为在此时转为了年年进贡,显示出官窑瓷器生产的日趋常规化;另一方面,每年9000两的经费支出,显示出定额化的趋势。这都为之后御窑厂经费制度的正式确立打下了基础。这样看来,安氏父子的活动,无疑是明清官窑制度过渡的重要阶段。
雍正继位后重新启用御窑厂。奉命兼管窑务的淮关主管年希尧,于雍正五年自淮安赴景德镇推进瓷器烧造情况,御窑厂重新开始运转起来。1此时御窑厂所需经费,不再由江西省钱粮或安氏父子这样的商人提供,转而由淮关承担。铁源利用档案指出雍正时烧造经费由淮关火耗银两内取用,至乾隆四年(1739)八月,经唐英奏请,转由九江关盈余银内拨用。2这一烧造经费来源变动的背后,有着重要的财政意义。唐英于乾隆元年(1736)接管窑务,下文将他乾隆二年及三年(1738)的两份奏折摘录如下,以便分析:
窃淮、宿、海三关,每年经征正额钱粮、赢余银两,向来俱收加一火耗,以作解费、库饭、添平各项,及江西景德镇烧造瓷器等用……自年希尧被参,饭食裁革,所有三关书役之月工饭食与各口岸家人之食用等项经费,业经前督臣赵弘恩议,将一年钱粮、赢余二项所收之火耗抵用。奴才养廉以及捐项亦在其中。如有不敷,即于赢余银内动用……比奴才钦奉恩旨管理关务,于乾隆元年二月二十日到任,计督臣议定一年经费,养廉仅六万余两,而烧造瓷器工费之多少,与发给内造办处南匠工食银两,乃督臣所不知,俱未造入经费册内。若将此二项通算在内,每年必需七万余两……伏查奴才自乾隆元年二月二十日至乾隆二年二月十九日一年经征淮、宿、海三关正额、赢余通共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两有奇,而所收火耗仅四万五千二百余两……实不敷所定一年经费等用。既无别项可动,又不敢于赢余银内创始动用,只得于年希尧及署关三任内用存贮库火耗银三万二千四百两内动用二万五千六百余两。而存库火耗仅六千八百余两矣。
江西景德镇烧造瓷器工费向动淮关火耗银两……淮关钞银向收火耗、饭食二项以为费用,火耗不敷,即以饭食补用。是以前监督年希尧办瓷十载,火耗足用也。今淮关革除饭食,止有加一火耗以为一切经费,如有不敷,酌动赢余。但赢余即系正项,例由户部考核……奴才检查旧案,年希尧办瓷以来,一年有用至一万四五千两不等,南匠工食与别项传办公事尚不在内。今定以一万两之数,窑工已多用过银一千二百七十余两,恐一时再另有传办公事,将来不敷所用。向来淮关承办事件,俱由内务府传谕,部中无案可稽,且所用赢余部中无从核销,恐干驳诘……仰恳圣恩淮关于赢余内每年酌留二万两,凡窑工、南匠以及一切传办公事俱于二万两内动用。每年造册送内务府核销,如有余存,亦解交内务府收用,一面报部存案。如此按年清销,庶办差不致有误,动用亦易稽查矣……(朱批)知道了。
材料显示,从火耗银到赢余银的转变,并非单纯由于拨用经费的榷关发生了变动。虽然规定上御窑厂烧窑经费确实应由淮关火耗银内拨用,但由于关税历年波动较大,火耗银经常不能满足官窑烧造等经费的开销。年希尧负责窑务期间,他的做法是利用饭食银来填补火耗银的空缺。5雍正十三年(1735)年希尧被革职后,饭食银亦被废除,不但不能再用它填补火耗银的缺口,原由饭食银支付的各项费用反而需要从火耗银中支出。如此一来,一年火耗必然不足支用,只得动用赢余银。可是“赢余即系正项,例由户部考核”,而烧造事务向来由内务府直接负责,其经费不归户部负责,亦不向户部核销。若贸然动用赢余银进行烧造,又不报部核销,必然引起户部弹劾。因此,唐英到任后只得动用库中存余火耗银开支相关经费。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故唐英连续上疏乾隆皇帝请求准许今后每年固定由赢余银中拨取两万两,“凡窑工、南匠以及一切传办公事”俱于其中动用。所耗经费每年报内务府核销,同时将核销内容报户部存案。如有存余,则“解交内务府收用”。这一方案得到了乾隆皇帝的认可。乾隆四年,唐英再次上奏,请求以后改为每年支取九江关赢余银一万两作为烧造费用,亦获同意:
奴才思江西有九江一关,附近窑厂二百四十里,移取甚便。或于九江关赢余内每年动支一万两,如不敷用,再行奏请添支,年满报销。淮安、九江两关均属赢余钱粮,一转移之间不独于公事有济,且免护送声扬之繁……(朱批)即照此奏办理可也。
自此直至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御窑厂经费来源再未发生改动。
从火耗银到赢余银的转变,意义重大,标志着官窑烧造经费向定额化迈出了关键一步。明代中后期相关烧造事宜虽已进行了程度较深的货币化转变,但其经费依然无法做出预算。2年希尧的大量私征,为官窑烧造提供了较为充裕与灵活的经费使用空间,因此其并未延续安氏父子“每年用银九千两”的先例,而是任情高下,无所禁忌,甚至“一年有用至一万四五千两”。这种情况随着饭食银等额外收入的取消而改变。当烧造经费转由赢余银支出时,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一方面,赢余银来自税关商税,说明官窑烧造摆脱了对地方赋役制度的依赖,转而成为了商税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由赢余银支出烧造费用,意味着烧造经费需应对户部与内务府的奏销,这也使其趋于定额。总之,从赢余银中拨取御窑厂经费后,官窑烧造的经费实现了定额化,解决了明代官窑烧造中的经费超支问题。
二、内务府财政独立与“分收分解”局面的化解
明代未形成统一于户部的中央财政,几大部门独立支配经费,又相互纠葛,造成了明末财务管理关系的混乱局面。3这种情况一直到清初才发生改变。据《大清会典则例》:“康熙三年(1664),定钱粮归并户部,如遇需用瓷坛等项,由部办给。”4康熙三年之后,这部分由工部征收,转交光禄寺使用的经费,被划入户部掌控下。《康熙会典》都水司“器用”条记:“凡上用瓷器照内颁式样数目,行江西饶州府烧造解送。凡坛庙陵寝需用祭器,照太常寺图示颜色数目颁发江西烧造解部,其动用钱粮,知会户部给发。”5可知此时原本工部都水司下烧造经费同样转由户部给发。由此可以看出,康熙初年原本分别由工部、光禄寺、户部等部门管理的经费被合并到户部之下,形成了统一的中央财政。在中央财政集中的大趋势下,内务府财政与户部财政的分立,极大改变了之前官窑瓷器需用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烧窑经费随时取用的局面。
祁美琴在《清代内务府》一書中指出:“清代内务府吸取明朝内外府库职责权利有分有合、导致国家财富多为宫中耗尽的教训,对内府库藏的收入来源和用途进行明确的划分”。6这使得与皇室活动相关的日常消费、赏赐、祭祀等活动皆与户部财政脱离,被纳入内务府的独立财政体系之中。供宫中使用的官窑瓷器烧造自然也不例外。既然烧造活动所动用的不再是正项钱粮,其收入与支出自然不受户部与工部的节制,内务府与各部之间在官窑瓷器的需用上被整合进了一套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之中。如乾隆三年,礼部由于缺少春秋致祭黑龙潭所需祭器,开单行文工部都水司,其中所需白瓷器等项则行文内务府咨取。1又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太常寺取用祭器,知会内务府,不足之数行江西烧造。2乾隆四十四年(1779),工部为松花江神庙祭祀瓷器领取咨行内务府。3以上等等事例,说明内务府与户部、太常寺、工部等机构依然存在着事务合作。清代祭祀瓷器依然由工部都水司负责,但当所需瓷器必须由景德镇御窑厂负责烧造时,工部需知会主管御窑厂的内务府,由内务府下达具体烧造命令。但此时各部与内务府间在财务管理上已无利害纠葛,故他们之间的交流仅止于正常行政往来,并不会造成冲突与矛盾。
内务府财政之所以能够独立于户部财政之外,在于它具有正项钱粮以外的可用经费。内务府的经费主要来自部库拨款、盐业收入、榷关收入、贡品、没收与捐纳以及内务府从事的各种商业活动。4这些经费的获取与包衣制度密切相关。5包衣实质上是皇室的奴仆,而内务府中任职之人皆为包衣,所谓“以往昔之旧仆专司其事”。6这些内务府包衣在清初,尤其是康熙时期,由于“满族人既不完全自信,也没有足够的语言能力轻易处理地方事务;又不相信普通汉人会以全部忠诚效力王朝;太监则受到严格的约束”,7获得了巨大的权力。一方面,他们被委派到盐政、榷关等各个有利可图的部门,负责为内务府聚敛财富,以满足皇室之需求,所谓“各省盐政、织造、关差皆系内府世仆”。8另一方面,如江宁织造曹寅等具有特殊地位的人员,还负有监控舆情、提供情报的作用。同时,他们除完成本职工作外须“办皇差”,即采购珍奇进贡皇室。有一些人专门负责常规性的进贡物品供应,最有名者当为掌管江宁织造的曹家,在瓷器烧造领域则是雍正至乾隆时主管窑务的唐英。
从上引顺治时期主管烧造事务的官员中可以发现,当时已经有如广储司郎中徐廷弼、笔帖式车尔德等内务府人员开始参与烧造事务,然而官窑烧造活动依然是临时性的,主管官员并不常驻景德镇。康熙二十七年御窑厂烧造活动停止,但宫中瓷器需求量依然巨大。此时由于内务府与户部财政的分离,烧造活动不能再利用赋役系统,地方官员也不再负责官窑的烧造,而之前派遣的工部或内务府官员,皆因御窑厂烧造活动的停止而离任。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既不增加地方负担,又保证宫中瓷器需用呢?康熙皇帝想到了江宁织造曹頫。康熙五十九年(1720),皇帝给曹頫的朱批中透露:“近来你家差事甚多,如瓷器、法琅之类,先还有旨意件数,到京之后,送至御前览完,才烧法琅。今不知骗了多少瓷器,朕总不知。”9将瓷器烧造的任务交给曹頫确有许多便利之处。一方面,曹頫总管江宁织造,对于供应宫中需用的任务可谓轻车熟路,且其常驻江南,可以保证供应的连续性。另一方面,曹頫同时兼管两淮盐务,而江西在其管辖的盐区之中,赴江西行盐之盐商正可协助其办理窑务,且曹家与当时江西省大员过从甚密,10虽不亲赴景德镇,但地理上的距离并不成为问题。理解了这些,回头看榷盐淮南的安岐被卷入烧造瓷器的事务当中,便再不奇怪了。康熙皇帝在位期间榷关尚未经历整顿,除皇庄收入外,盐业收入是内务府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康熙利用巡盐御史每年从两淮盐引的“余银”积累私人财富达数10万两之多,1这也是为什么在这一时期会出现盐商经管窑务的原因。
雍正帝登基后一改康熙对待曹家的亲密态度,失去皇帝支持的曹頫迅速垮台。雍正帝态度变化的背后,是盐政改革的决心。面对弊端丛生的盐法,雍正采取了众多措施,其中与窑务最相关的是禁革浮费陋规。陈锋梳理了雍正年间两淮裁革盐政浮费的情况,指出从雍正元年(1723)到十二年(1734),裁革浮费银约125万两之多。2在这次改革之后,御窑厂烧造经费彻底脱离了盐业,转由榷关承担。这一变动得以实现,除了有盐政改革驱动外,同时期的榷关改革亦是十分重要的原因。日本学者香坂昌纪指出,雍正继位之前,榷关官差由内务府人员把持,数额巨大的盈余皆入其私囊。而这些官员往往利用从榷关中谋取的利益结交诸王,这在财政流失与政权稳固两方面,对于继位合法性存疑的雍正皆是不小的隐患,因此雍正甫一继位,便进行榷关制度改革,以地方高官监管关务。3这一政治目的性极强的政策虽然自雍正二年(1724)便开始松动,重新有一部分榷关改由内务府官员管理,但关税的控制权则从关差转到了户部与内务府。榷关收入自此成为内务府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什么决定由榷关支付烧造费用后,选择的是淮安关而不是离景德镇更近的九江关呢?唐英在呈请改由九江关支付烧造费用时说:
从前动用淮关银两,缘江西所造瓷器,先运至淮关署内配成匣座,转运进京……今奴才荷蒙天恩,畀令专司窑务,凡烧造之器,配座、装桶、解运,奴才俱在江西一手办理,直送京师,以免由淮绕道,耽延时日。既不在淮配座、解运,似不必专需淮关银两。况淮关去江西二千余里,从前淮关解银到厂,俱咨明两江督臣,沿途拔兵护送,夜则寄贮地方官库,未免文案声扬。且恐传造器多,每年一万两不敷所用,奏准之后,再移淮请领,往返动经数月,匠作人等不能停工以待。目今再用淮关银两,不无远不及济之虞。
由此看来,动用淮关银两,本因解运过程中瓷器需要在淮关配匣座,即装瓷器的盒子。但瓷器由江西解京本不必经过淮安,而配匣座也不必在淮关才能完成,这一番折腾会耽误不少解运时间。另外,每次从淮关解运烧造经费至景德镇皆须“沿途拔兵护送”,且“往返动经数月”,不但会耽误烧造进度,还过于张扬,路途中难免发生意外。因此唐英才会请求以后改由距窑厂仅“二百四十里”的九江关支付烧造费用,这一建议也立即得到了乾隆皇帝的批准。既然有此诸多不便,难道当初选择由淮关支付御窑厂烧造经费,仅是因为要在这里配匣座吗?
最初选择淮关作为御窑厂烧造经费的来源,可能出自以下影响:其一,淮安关一直负担着养心殿南匠工食银及内廷传办公事的经费。5据养心殿造办处档案,“(雍正三年九月)十三日,员外郎海望启知怡亲王:八月内做瓷器匠人俱送回江西,惟画瓷器人宋三吉情愿在里边效力当差,我等着他在珐琅处画珐琅活计,试手艺甚好”。6由此可知,在御窑厂停工期间,养心殿造办处承担了部分御窑烧造工作,这些在造办处中工作的江西匠人的工食银,自然应该由淮安关支付。造办处雍正三年八月的这次瓷器匠人遣返行为,应是为次年重启御窑厂烧造所做的初期准备。若确是如此,则御窑厂重开之后所需匠人工食银等费用依然来自淮关,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其二,淮安为两淮盐商大本营之一,景德镇进御瓷器在此配匣的习惯,或许是对盐商负责窑务期间传统的沿袭。
随着清初中央财政制度的调整,外廷各部逐渐形成了统一于户部的中央财政,而内廷财政也随着内务府财政体系的建立,从国家财政中独立出来。这一调整使得官窑制度摆脱了之前各部门“分收分解”的局面,转而形成统一于内务府之下的官窑瓷器管理系统。
三、清代官窑奏销制度的完善
在以上两项改革之外,系统的奏销体系的建立,是支撑清代贡瓷制度赋税化的重要基础。所谓奏销,即“凡钱粮入有额征,动有额支,解有额拨,存有额储,无额则有案。及奏销,则稽其额与其案而议之”。1官窑烧造中的奏销制度并非清朝独创,清代奏销制度继承明制,但更为全面与严密。
明代主管官员为官窑烧造需用的物料与人工制定了一套量化标准。至少到嘉靖时,御器厂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体系的收支文册记录,从中已经可以看到清代奏销制度的雏形,如景德镇御器厂为加强对支出经费的管理施行了这样的制度:
先是,南康府通判陈学乾议得,烧造事关通省,合无除南、赣二府极远外,于附近府佐内遴选委管。一年交代,将经手钱粮、工料并解过器皿数目,造册通详,如果节约依期,廉能称职,呈详两院先行旌奖,仍列荐剡;其有掯索、冒破事迹显著者,亦听参革。若遇钦限紧急供用,仍听本官申呈守道,咨司那(挪)借应急,不致缺乏掣肘。抚按各批允行。2
御器厂以一年为限,轮换烧造事务的管理官员。管理官员来自江西省内各府,互不相识,能够起到较好的互相监督作用。交接之时,前任主管需将上一年经手钱粮、工料并解过器皿数目明白造册,如果继任官员发现前任任期内有账目不清之处,以权谋私之嫌,便可呈报江西省督抚加以审查。这一制度看似十分完善,但官窑烧造数量的无定额,使得这种收支的计算只能局限于御器厂中,而不可能作为财政预算的依据。嘉靖以后钦限数量大增,而钦限日期紧急,所需数目又无一定,勘合下发亦不统一,使得御器厂内虽然尽力在物料与人力使用上实现了折银与定额,但依然无法解决支出无法预算的老问题。3这种情况下账目必然十分混乱,每年经手钱粮、工料并解过器皿数目参差不齐。即使前任主管官员确有掯索、冒破之事,继任官员初来乍到也难以查知。
清初国家财政集中至户部后,景德镇官窑烧造事务由工部转交内务府负责,当时整个奏销程序似乎十分随意。一方面,在官窑瓷器的生产端,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安氏父子与年希尧负责烧造时期,由于所用并非正项财政经费,故奏销付之阙如。另一方面,在官窑瓷器的收储端,当时的瓷器出入库管理同样混乱。雍正五年内务府对瓷器库进行了一次大清查,发现库存瓷器状况非常不理想,基本都是有斑或惊璺的残次品,且库存实际数目与簿册所记数目亦多有不符。主管官员分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库员历年具奏黄册时,不将物件逐一详加查对,因循具奏,以致库员人等不无侵盗之弊……又查的瓷器库无黄册,衣库无蓝册,臣等验看各项物件,亦照各库分立黄册、蓝册令其登记……奏请查库一次,将现今行走官员仍照从前奏准之例,于广储司郎中内派出二员,每库员外郎一员、司库一员,停止亲随住班,各项差遣令其专管。值年每年将黄册、蓝册具奏呈递后,对照册内数目,验明交与接代值年之官員。其所交盘物件、数目有无相符之处,令接代值年官员具由呈报臣等。再六库互相支领什物,并不行文,但开写所用物件、数目,及官员职名,即行领用。因并无凭,遂致不肖之徒每有指称冒领之弊。嗣后六库各给图记一颗,惟与互相支领什物之时,务令声明缘由及物件、数目,钤押本库图记移会领去。每至月终,着各库所行咨文对阅一次,如此则六库官员专管值年,交盘、支领钱粮各有图记,可除小人侵盗冒领之弊,而帑藏亦有裨益矣。
由材料看,内务府瓷器库的管理混乱主要有两层原因,一是簿册登记不健全。这里涉及黄册与蓝册两种册籍,所谓黄册即登记库存物品数量的册籍,蓝册则是登记收进物品数量的册籍。一方面一些仓库有黄册而没有蓝册,或有蓝册而没有黄册,为管库官员的侵盗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管库官员也未尽到核对簿册数目与实际存数的义务,往往因循前任,这也助长了盗窃之风。管理混乱的另一层原因,是各库间支领物品不须文件凭证,这给各库间相互的冒领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内务府要求各库完善簿册种类,明确专人负责,不许代役代班,同时各库间物品支领给图记为凭,每月进行核对。由此完善了御用瓷器收储端的奏销程序。
在官窑瓷器的生产端,系统的奏销制度至乾隆时期,才开始在景德镇贡瓷烧造活动中建立起来。2贡瓷烧造经费由九江关赢余银中拨取,九江关监督将奏销册送交内务府后,会先由瓷库接收人员进行核对,然后交造办处核查,核查无误,才由总管内务府大臣上奏皇帝亲览,完成最后奏销。如有烧造不如意,甚至书写错误,均不予报销。从相关档案看,不予奏销之事时有发生,可见其制度运作并非徒具虚文而已。3在奏销制度的推动下,景德镇御窑厂在明代相关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了更为详尽的物料与人工估价则例,解运所需费用则例。
这一制度的完善,前后亦经历数年。御窑厂奏销情况仅有雍正六年(1728)以后数据。雍正六年后,员外郎唐英接管御窑厂烧造事务。乾隆六年(1741),乾隆帝有感于当年官窑质量下降,责问唐英:“不但去年,数年以来所烧者远逊雍正年间所烧者,且汝从未奏销。旨到,可将雍正十、十一二三等年所费几何,所得几何;乾隆元年至五年所费几何,所得几何,一一查明造册奏闻备查,仍缮清单奏闻。钦此。”4唐英表示之前相关簿册皆送淮关主管年希尧查收,未曾有上报奏销先例,并陆续补上了雍正六年以来接收淮关运来烧造银两与御器厂解京瓷器的数目。自此御窑厂相关费用开始被纳入奏销程序之中。但最初几年的奏销往往出现拖延情况,相关制度尚不完善。早期御窑厂奏销制度建立在实估价格基础之上,5这就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方面,各种瓷器烧造所需的原料、燃料、人工量皆不相同,如以实估价值登记,则千人千面,纷乱混杂,其中难免有作弊冒领现象产生;另一方面每年烧造瓷器种类皆有不同,则每年奏销情况皆有所差别,难以进行逐年的对比考察。这两方面问题的存在,使这一时期的奏销基本丧失了监管功能,沦为文具。
乾隆十二年(1747)御窑厂主管唐英进呈《制造瓷器则例章程册》(以下简称《则例》),“将圆琢瓷器所需泥土、釉料、工饭等项银两,按造法、尺寸,分别贵贱高次,逐一详查,核造制价”,6核定了各种瓷器奏销的官方价格,为奏销制定了具体标准。首先,唐英奉旨限定了每年指定运送进京瓷器(即大运瓷器)的器样款式,共分琢器52件,圆器164件。7其中每种器样的尺寸、款式、颜色、花纹皆有严格规定,基本不许变更。统一的制式与烧造种类,使每年的奏销情况清晰明了,得以相互比较。其次,唐英为原料、燃料的使用皆制定了统一的核算标准,使不同器型间可依据尺寸对所需人工物料进行换算,从而最大限度简化了奏销账目,将奏销从纷繁复杂的实估价值中解救出来。如瓷土使用一项,《则例》规定:
凡各种器皿所需泥土一项,成器之后,虽有厚薄之不同,但初造水坯时,厚薄原属相等。盖缘各有各款期,在登样、琢磨、镟削,致有厚薄之殊。故核制价不计厚薄,止将宽长核算尺寸。其泥土制价有多寡不同者,如大观哥窑、鱼子纹汝釉白定等,泥内配滑石广料,故价较多于别种釉水之件。
如此,便将各种器型瓷器所需瓷土量统一起来,其中如大观哥窑、鱼子纹汝釉白定等在瓷土使用上具有特殊性质的瓷器,又有单独的核算价格。又如釉料一项:“凡各种器皿釉料一项,今核制价仅以外面核算,每尺应用釉料若干。虽不将里面尺寸升出并算,然已将里外应用釉料价银,均入外面尺寸内计算,同各项价值尺寸画一办理,不致参差混淆,易于查核。但釉料各有贵贱不同,就器估值,以分多寡,故不能一例相等。”2各器型瓷器所需釉料并不总是相等,但为了便于核查,因此以尺寸为单位取平均值计算各器型所需釉料价值,在计算尺寸时仅仅计算外部施釉的部分,而将内部需另外施釉器皿的价值平均摊入所有瓷器的外面尺寸之中。另有少量瓷器其所需釉料尤为珍贵,故又单独列出。既简化了账目与核算难度,又估计了实际差异。
《则例》制定之后,御窑厂瓷器烧造奏销依然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做到年清年结。一些学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主管烧造事务的唐英并不是财务管理上的内行,对内务府规定的“次色瓷器变价亏折原制价定以三成”的理解有误,以为是不超过三成,故一直以八折左右的价格变卖次色瓷器,因此造成次色瓷器的销售不畅。3这种结论值得商榷。首先,清朝官员大概少有人受过财务管理的专门训练,从档案中看,唐英之后的御窑厂主管们在奏销时基本维持了年清年结的情况,难道只有唐英是财务管理上的外行吗?而且从唐英制定《制造瓷器则例章程册》来看,认为他在财政上是个完全的外行显然没有道理。其次,其间唐英曾一度调任粤海关主管,因此即使这一时期的奏销存在问题,也不能单责怪唐英一人。最后,这段时间每年拖欠的次色变价银基本都在千两以上,将折价二成多变成了折价三成,不过是杯水车薪,无助于解决根本问题。本文认为,与平色银相关的奏销问题才是唐英未能做到奏销年清年结的重要原因。
表1:道光二十二年制造瓷器钱粮清册部分瓷器核算标准表1 (单位:两)
所谓平色银,是指官平银与市面流通银两由于成色上的差异所存在的差价。每100两关平银在支用中能多出8两平色银。平色银由于并非直接开支,故一开始并不需要奏销,而唐英则以之给发厂内办事人等辛费。由于平色银的支用采取的是每年流滚应用的方法,今年不足就挪用明年,故常常存在赤字。又由于主管官员出于为皇家节省钱粮的考虑,往往缩减烧造所用费用,这自然也减少了平色银的数量,使其难以支撑厂内办事人等辛费,赤字越来越多。而当改换主管官员时,由于规定“窑务钱粮例系各管各任,故本任流滚用去银两,不能移交接管之员任内续办。而窑厂烧造项下又无别款可以抵销”,4因此当主管官员改换之次年,如乾隆十四年(1749)、乾隆十六年(1751),奏销往往拖延地十分厉害。因为在同一官员主持下,可以不断将这部分赤字顺延到下一年去,但新任主管必须用烧造钱粮余存款项去抵补之前平色银不足所留下的亏空,而由于平色银并未进入奏销程序,因此事实上难以说明这部分抵补亏空的正项烧造钱粮究竟到哪里去了。这一问题直到乾隆二十年(1755)唐英将要卸任时才呈报内务府,申请“动用烧造瓷器余存银两拨补”,5获得批准。此时经过唐英两任与惠色一任共9年,已经透支了约1970.36两。唐英报告自己曾于乾隆十四年烧造钱粮余存款项下进行过抵补,当时并没有奏销,这充分解释了为什么乾隆十四年的奏销册拖到了二十年才最终完成奏销。
解决平色银问题后,从历年几乎无间断的奏销档中可以看出,官窑瓷器奏销实现了年清年结,奏销制度至太平天国爆发前基本保持稳定。下文将档案中所见年代较早,记载详细的道光二十二年(1842)《制造瓷器钱粮清册》中所见各器型瓷器原料工食的奏销情况选取部分制成上表1,以窥见《则例》制定后官窑瓷器价值核算的实际操作情况。
四、結论
吴承明等学者估算了明清官、民窑之间产量与技术力量的关系后指出:“官窑的存在自然是对民窑的一种限制和损害,但它的作用是不大的,在经济意义上尤其不大,它的产量和占用的技术力量都不到民窑的1%。”1既然如此,为何景德镇官窑生产在明代给饶州乃至江西百姓都带来了巨大的负担,这种负担又为什么没有在清代继续呢?明代官窑制度中的“无定额”与“分收分解”问题,极大降低了明代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造成大量资源在配置的中间环节被盗取、浪费和挪用。黄仁宇认为,明代物资和产品在资源配置中基本采取的是“低水平上的侧面运输”,没有建立起“中间一层的后勤供应能力”,以至于“回避了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机构以提高行政效率的可能性”。2具体到景德镇官窑瓷器,他的观点非常具有说服力。主管官窑烧造事务的官员并非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他们不断根据社会经济情况的实际变化采取了各种改革措施,但终明之世,这些根本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然而,景德镇的官窑制度在明清两朝经历了重大转变。明代景德镇瓷器贡纳活动完全依赖于地方赋役体系的支持,清初一度延续了明代的做法,但随着内务府财政的独立,宫中用度被从户部财政中分离出来,使得御窑厂告别了对地方赋役制度的依赖,转而寻求新的资金支持。经过与江宁织造和盐商的短暂合作,伴随着雍正即位之初的一系列财政改革,御窑厂获得了新生,每年定额的榷关盈余银最终成为了它稳定的经费来源。奏销制度的不断完善,则为改变后的官窑制度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这些变化,自然有对明代官窑制度的延续,但更多是基于清代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