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地区古碑刻中的生态意识与环境保护实践探析
2022-05-30姚秀妍
摘要:碑刻作为人类留下的石质文化遗迹,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文物与文献价值。在黔南民族地区的碑刻文献资料中,有关生态环境的信息较为丰富,其不仅记录了黔南地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与行为,而且蕴含着黔南民众崇尚、敬畏和保护自然的传统生态文化内涵。文章主要對黔南民族地区古碑刻中的传统生态文化内涵进行梳理与分析,从中窥探黔南民众的生态意识及行为,以期为当今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碑刻;黔南民族地区;生态意识;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19-0-04
0 导言
人不能脱离环境而生存,环境条件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存质量和发展趋势,因此,如何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话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等一系列重要论述,不仅为当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是全社会树立爱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生态文明理念,是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指南,是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的精神动力。
根据调查发现,黔南民族地区碑刻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十分丰富,这些碑刻包括都匀市蛇场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正月谷旦立的布依族《族规寨规碑》、都匀阳河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春三月吉旦公立《乡禁碑》、都匀凯酋道光十五年(1836年)《万古流传碑》、福泉市王卡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五月五日谷旦立《杀鱼碑》、龙里清宣统二年(1910年)《龙家坡放火碑》、贵定清光绪二十四年(1844年)《抱管龙井碑》、贵定立于清咸丰二年(1852年)《菜苗护井碑》、都匀坝固宣统元年(1909年)仲夏月二十九日谷旦立《井发长孙》、贵定县甘塘寨道光三十年(1850年)荷月二十一日立旦的《布依族乡规碑》、平塘县六硐熊桥道光九年(1829年)《毛南族乡规摩崖》、惠水县打铁寨《苗族乡规碑》等。这些碑刻多散布在黔南区域内的崇山峻岭之间,每一块都有自己的故事,并且从不同角度和各个层面彰显了历代黔南民族地区民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美德与智慧。
1 黔南民族地区古碑刻中的生态意识
“苏联哲学家基鲁索夫认为生态意识是人们在处理自身的有关活动与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时所持的立场、观点,以及人们为了保护环境而不断调整自身的行为,这反映了人们对保护生态环境、爱护生态的一种认知程度,从而体现了人们与自然关系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1]不难看出,生态意识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价值观,在黔南民族地区古碑刻中具体有如下的内容承载。
1.1 敬畏、崇拜林木的生态意识
人与自然密不可分,传统的农耕离不开大自然的馈赠,因此黔南民族地区大多存在原始的自然崇拜现象,特别是对天地、山水、大树、巨石等自然物的崇拜和禁忌,贯穿于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碑刻内容中可以得到印证。如都匀凯酋道光十五年(1836年)所立的《万古流传碑》的碑文所示:
“吾世代子孙只许进葬所有树木,让畜不准砍伐,亦不准开挖耕种,损伤龙脉,并不卖盗。卖与异安葬,倘有外姓偷葬所成,生基以夫亲葬情,查出找众族必须抛卷踏平。”
又如龙里县与贵定县交界处三江口,道光七年(1827年)所立《永垂千古》碑的碑文所示,“本境有古木四根,所保一境之族”。从中可以看出,寨中乡民认为古木是神树,并将古木视为保佑族人的神圣信仰。
在人与自然相处上,黔南民众非常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也非常注重人与自然之间的和睦相处,如龙里立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的《龙家坡放火碑》碑刻所示:
“时值冬令,万木发荣,虫物蛰动,同系生灵,放火烧山,忍付一尽,出示禁止,违责惩。
宣统二年季春月请示公立”
从以上碑刻文献不难看出,黔南民族地区的民众管理山林的意识非常清晰,且具备一定的敬畏、崇拜林木的生态观念,如碑文所提及的“让畜不准砍伐,亦不准开挖耕种,损伤龙脉,并不卖盗”。古人认为,“所谓的风水,首重龙,龙即是山脉,为地之气;气聚无水散之。要水藏风,关风蓄水,是曰‘风水”[2]。保护“龙脉”实际就是保护水土,与现代提倡的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思想是相通的。这既强调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维护村寨周边的良好环境,也体现了黔南民众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从客观上促进了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相处。
1.2 万物平等、共生共荣的生态意识
清末,黔南民族地区过度捕鱼和用药毒鱼的现象非常严重,当地民众非常反对这种杀鸡取卵式的掠夺资源行为,针对这种只顾眼前利益而破坏生态环境、过度捕食的毒鱼现象,黔南民族地区的民众设立有明显禁令的碑刻,如福泉市王卡公立《杀鱼碑》,碑文如下:
“平越县第四区王卡新岩二寨碑文证引
盖闻通客名称全体人民主立界限上抵新渡,直抵小岭为界下抵大沙坝有冷水河为界,对林脚大沙坝大天塘等该二寨所有古人传方习惯于民国二十五年为破坏乡例捞鱼经凭区公所判决劝其合解出给了息各俟,后无得妄争生端如角有野蛮动作领罪此据。
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谷旦立”
《杀鱼碑》中明确指出严禁挖坝毒鱼、鱼鹰打鱼这些过度捕鱼的破坏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罚款规定,这反映了黔南民族地区民众对保护渔业、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视。现代环境理论认为,人类必须遵循自然的规律来行事,应该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反对没有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物质,这与中国历史上一直以来的环境观念相通,古代先贤所说的“竭泽而渔,则无鱼”正是这个道理。从黔南民族地区现存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碑刻来看,当地民众很早就认识到了自身所处的环境存在严重的生态危机,因此,他们非常懂得合理取用万物,敬畏自然以及尊重生命。
1.3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意识
水是生命之源,黔南民族地区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水利有密不可分的关联,且在民间很早就有“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生计方式和保护水资源的传统。黔南民族地区民众非常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如贵定立于清光绪二十四年(1844年)的《抱管龙井碑》的碑文所示:
“第一塘汲水,第二塘洗菜,第三塘洗布洗衣,第四塘洗移物等件,每年淘井四次,每次合家周而复始,如违公罚。”
又如贵定加菜苗村清咸丰二年(1852年)所立的《菜苗护井碑》的碑文所示:
“盖闻修井众姓人等议,妇女背水,随到随背,不准洗衣裙井内,若有不依者,罚银一两二钱,开列於后。
大清咸丰二年壬子三月吉日立”
加菜苗村是苗族聚居的村寨,当地无河,以修井引入泉水供生活、生产之用。为保护好水源,注意环境卫生,特众议定下乡规民约,以利大家共同遵守,这为如今了解当时当地的苗族人民生活习俗、如何保护水源提供了难得的史料。
都匀固坝是苗族、水族聚居地,乡民所生活的周围无河流,水资源十分珍贵,为保护生产和生活用水,村民固于宣统元年(1909年)立《井发长孙》碑,碑文如下:
“井发长孙
李洪顺 李往金 李洪贵 李往二 李者鹅 李二罗 李春荣 李家更 李堂僚 李二鹅 李腮歌 李养耶 李往麻 李当引 李辈列 李了保 李鹅鸟 李木匠
石匠李廷举率众弟子功修。
宣统元年仲夏月二十九日谷旦立
民国二年,井未发至民国五年,井水所以发寨内众弟子共议,每一家妇人不准衣服等件,青蓝布不洗,倘有人开田放炮,井边不准,如有人看见,赏钱六百文并罚银二两六钱。”
坡脚寨是苗族、水族杂居的村寨,碑文内容除了有修井者名单外,还刻有用水和护井的乡规民约。从内容看,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十分重视对水源的保护和饮水卫生,并希望子孙长发,以致千载盛、万年兴。此碑记载了修井始末,众人捐修情况以及相关条规,对后世子孙有禁戒之意,有利于培养新一代青年的生态保护意识。
从以上碑文不难看出,在积贫积弱的时期,为保护好水源、注意环境卫生,黔南民族地区的居民定下了乡规民约,大家共同遵守,以保护环境;为发展农业和完善生活饮水的条件,保护水井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同时,伴随水井发展而来的水井碑,有着深刻的人为印记和人文背景,是人们探索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水井为村寨甚至临近村寨的乡民提供了生活和生产用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因干旱季节地表水匮乏而引起的用水困难,以及农业旱季时的灌溉困境。因此,为维持水井的正常功能,必须号召全村或周围村寨的取水者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的水资源卫生。这种重视环境保护、大家一起遵守的做法对如今的环境保护工作仍有借鉴意义。
2 黔南民族地区古碑刻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实践
2.1 制定乡规,立碑告示
“乡规民约的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生态教育的重要手段,具有堪比法律的效力、权威性以及公信力,可视为一种‘公罚,它具有集体性、民主性,是民间重要的自治工具。”[3]禁令规定是乡规民约碑刻的主要内容,乡规民约中的禁止事项主要涉及乱砍滥伐、破坏山林植被、污染水源、过度捕捉动物、放火烧山等方面。在过去,当地村民存在严重的乱砍滥伐、破坏山林和生态的行为,紫伟村为布依族聚居的村寨,为保护寨子、坟山及寨子附近的自然生态环境,凯酋全村制定了公约,并于清道光十五年(1836年)立《万古流传碑》,碑文如下:
“尝闻十日有云创业为叹守城,不易盖有创之于先,必有继之于米阳。七用之议,但我族青祥发小屯,小察一脉凉乡右三寨蒙后方不出坡王拉找一名,诰吾一名,共一名拉窗架孟五山。”
又如都匀市蛇场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正月谷旦所立的布依族《族规寨规碑》所示:
“谨戒为非独领土,农工商各安本业,致使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则、大伦既明。而窝藏赌博暗箭害人之咎自鲜矣。由此而出具礼让村,免拖累庶几耕者丰衣足食,读者裕后光前,而宗祖创业艰辛。”
蛇场寨的《寨规碑》其实也是族规碑,因为布依族往往同姓聚族而居,一家一族而成一寨。这些碑是“乡规民约”,与“议榔碑”“石牌律”有所不同。从碑文中可见,这些族规中反映出了一些习俗,如尊老爱幼,不论亲疏远近、富贵贫贱一律和睦相处,以及不许乱砍滥伐等,这对了解当时的社会、村寨情况、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有重要价值。
2.2 违规而惩,依规而行
乡规民约中的奖惩措施是黔南民族地区民众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手段,是民众为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如果有人违反禁令,便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轻则罚银钱、赶出寨子,重则报官处置,不论远近亲疏。《惠水苗族》一书中尚有记载:“苗族村寨有一个群众性的自我管理组织,由一个寨子或者数个寨子的群众联合组成的乡议,并制定严厉的乡规民约,违反规定者要受到惩罚。”针对盗窃以及破坏山林、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黔南民众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惠水县打铁寨所立《苗族乡规碑》的碑文所示:
“议田园为养命所需,山林为栖身仗赖,如盗五谷杂粮菜果及竹林柴草者除填还外,公议重罚,并饬伊出结永保所偷之地。”
如平塘县六硐熊桥道光九年(1829年)立的《毛南族乡规摩崖》,碑文所示:
“盗田中谷草,山林树木者,照桩公罚”“盗山地杂粮、瓜果豆辣者,公罚”“倘若隐匿不报,报之不追者,听众议罚。”
如贵定县甘塘寨道光三十年(1850年)所立的《布依族乡规碑》,碑文所示:
“‘牛马残踏田谷,相地赔还,不准田坎放牛‘米杆不准乱获,以上各条,倘有不遵议者,禀官。”
如都匀市蛇场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所立的《布依族寨规碑》,碑文所示:
“盗窃牛马家财各散户自备饭米,追赶捕捉;盗窃山林五谷,园圃瓜菜者勒拿,以上各条倘有不遵议者禀官”
分析以上碑刻文献可以发现,当地民众对生态环境十分重视,如“视田园为养命所需,山林为栖身仗赖”表明绝不允许人们有破坏生态的行为,对破坏山林田地者,绝不姑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践中,为保护当地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和谐,地方民众制定了相应的乡规民约,并立下碑刻昭众,明确规定了禁令的事项和严格的惩罚措施。碑告示形成了当地具有乡土社会特色的生态保护机制,而利用民间智慧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地方农耕生计秩序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3 结语
黔南民族地区的生态碑刻是前人遗留下来的非常宝贵的文化遗产,从目前搜集到的有关资料来看,古人从不同的角度意识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以碑刻的方式给予后人警示和教育。在环境问题日渐凸显的当下,认识且有效利用民间古碑刻中的生态意识和生态智慧去解决一部分生态问题,使其转化为全社会和每一个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行为,也不失为一种构建现代环境理论、解决环境問题的有效途径。
总之,黔南民族地区古碑刻承载着较为丰富的生态意识及保护行为实践,不仅对当时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农耕生计秩序的维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且对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具有积极的历史价值,值得总结与研究。
参考文献:
[1] 许南海.贵州民间的生态意识:以乡规民约碑刻为例[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6(4):71-75.
[2] 王坤.绥宁县历代护林碑刻调查[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4):136-140.
[3] 严奇岩.清水江流域林业碑刻的生态教育功能[J].中华文化论坛,2018(10):9-15.
作者简介:姚秀妍(1996—),女,贵州榕江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族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