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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在企业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2022-05-30陈玉坤

今日财富 2022年29期
关键词:经济合同仲裁法仲裁员

陈玉坤

本文从经济仲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重要作用、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仲裁方式的选择以及仲裁实际效果等多个方面对企业法治建设中选择经济仲裁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指出了落实方法,以经济仲裁促进并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减少企业法律成本,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什么是仲裁?为什么要仲裁?仲裁的作用是什么?如何发挥仲裁在企业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对于法律专业人员来说,这些都不是太大的问题,然而能将仲裁在企业法治建设中真正落实,并发挥实效,却并不容易。

一、仲裁在我国的发展

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施行。2009年、2017年我国又分别对仲裁法进行了两次修正。

在我国颁布施行仲裁法之前,我国有没有仲裁制度?我国为什么要颁布仲裁法?

在我国颁布实施仲裁法之前,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主要在国家行政部门——工商管理局。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属性以及与国际上通行的经济合同仲裁接轨,并促进我国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行政机关仲裁已不能充分体现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以及对仲裁员的可选择性,也不能体现经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政府机关进行仲裁,行政权力强制的色彩较浓。这种行政机关经济合同仲裁也得不到国际上通行的经济合同仲裁的当事人的认可,阻碍了我国的出口增长步伐,妨碍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不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经济合同仲裁的民间组织特性,我国的仲裁法与时俱进,及时颁布并施行。

我国民间经济仲裁有历史传统,古代就有“和事佬”处理民间纠纷。我国仲裁法的颁布和施行,也是对历史传统的继承和发扬,用法律将历史上优秀的民间仲裁传统通过法律规则固定下来,更有利于实施和推广。时至今日,我国的仲裁法已施行28年,国内的仲裁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

虽然很多经济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后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很多合同当事人并不明白为什么订立经济合同要选择仲裁,也不知晓仲裁的作用是什么,以及如何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二、仲裁的作用

仲裁法明确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仲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纠纷能够公正、及时的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很多人有疑惑:难道法院就不能保证公正?就不能保证及时?就不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是一裁终局制。也就是说,仲裁没有法律上的二审、再审、申诉、抗诉等程序。这不但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节约了诉讼、代理、差旅等大量费用,也为当事人节约了宝贵的时间。提高时间效率、降低法律成本,对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十分重要。

有人担心:仲裁裁决也可以撤销啊!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可见,仲裁法对于撤销仲裁裁决有严格的条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概率较小。

对于公正,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級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是仲裁机构是独立的,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二是仲裁员的素质很高,而且是聘任制,并非终身制,也不是专职的职业;三是当事人可以选定自己信任的,认为公正的仲裁员,这与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定法官明显不同。有了这些规定,这些程序,仲裁裁决的公正更有利于做到。

另外,仲裁案件只有当事人约定选择了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才依法有权行使仲裁权。这样的法定仲裁先决条件,也促使仲裁机构要公正,否则仲裁机构也难以壮大发展。如果大多数当事人认为某仲裁机构仲裁裁定或裁决不公正,则该仲裁机构的声誉受损,其案件数会下降,其发展会停滞或萎缩。这也促使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案件时,要客观公正。但是当事人即便不选择法院,依法法院也有管辖权。这是与仲裁有很大的差别和不同。

三、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一)经济仲裁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劳动仲裁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三)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仲裁法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仲裁解决的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这二者有本质区别,适用的对象以及适用的内容均有区别。企业经济合同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是劳动合同纠纷,不是经济合同纠纷,自然也不适用于经济仲裁。

实践中,依法当事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不能选择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也不能选择经济仲裁解决争议,否则,当事人的选择依法也是无效的。劳动仲裁受地域管辖,当事人不能进行选择。经济仲裁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一个合同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若当地有多个仲裁机构,应明确所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也可以约定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约定国内的仲裁机构,也可以约定国际的仲裁机构。另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仲裁机构,也可以单独订立补充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对仲裁机构进行约定和选择。

四、经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一)选择仲裁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选择仲裁时要有书面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而且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要具有唯一性,否则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选择发生争议时要进行仲裁,却不明确仲裁委员会,这样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

(二)选择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管辖有关规定,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选择管辖无效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法院时可以依照规定详细约定,也可以只约定法院,具体哪个法院管辖依照法定。有的当事人直接选择某某中院、某某高院,这样的选择不一定有效,值得深思。因为法院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超管辖范围的选择是无效的。

另外也可以不约定仲裁或法院,依照法定。法定就是要由法院解决合同争议。

五、为什么在经济合同争议的选择方式中推荐仲裁

通过多年的实践,仲裁有以下特点:

(一)仲裁机构选择范围广

仲裁可以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选择,选择范围广;而法院受管辖权限制,选择范围有限,选择性较小,不利于当事人意愿的体现。

(二)仲裁遵循一裁終局制

仲裁一裁终局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而法院除了一审,还有二审、再审、申诉、抗诉等法定救济程序,诉讼时间周期长,诉讼成本巨大。

(三)当事人可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系聘任制,非终身制,尽最大可能维护了当事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公正性;而法院的法官当事人是不能随意选择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回避制度有限地对法官进行选择,但回避制度对于回避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对于法官的回避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很难。现实中,法官回避成功的案例凤毛麟角,非常少。

(四)仲裁机构是社团组织

仲裁机构不是政府机构,仲裁的和解率大于法院的调解率,能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满足了经济主体即当事人“和气生财”、保护和维护经营市场的初衷;而法院强制的色彩更浓一些。

(五)仲裁系非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信誉。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法院一般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法院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条件。

(六)仲裁裁决不需公示

鉴于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裁决无需网上公示,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从而减少对当事人经营市场的冲击;而法院大部分判决是要在“中国裁判网”上公示的,对于不公示的判决,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条件。

当然,仲裁也有自己一些先天性的缺陷,比如如何追加共同仲裁申请人(即共同原告)、如何追加共同仲裁被申请人(即共同被告)、如何追加第三人等。

这方面,目前争议较大。由于仲裁法明确规定经济仲裁需要当事人约定选择,即当事人如果愿意选择仲裁,仲裁机构方可以受理。有的专家认为,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仲裁,就不能追加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被申请人,也不能追加第三人;有的专家则认为可以尝试比照人民法院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的法定条件进行追加,以更有效地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更倾向于前一种对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条件的理解,以充分体现仲裁法体现的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这也正是仲裁解决纠纷与法院解决纠纷的最大区别和核心不同。这可以充分彰显仲裁法的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的宗旨。如果要与人民法院参照,作者认为国家应先对仲裁法进行修订,在仲裁法中对此类问题进行法定明确。该问题本文不再做详述,有兴趣的可以进行进一步研究。

鉴于仲裁的以上特点,选择仲裁,更有利于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更有利于是维护诚信,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仲裁实践实效

通过二十多年来在经济合同中增加选择仲裁条款的实践来看,取得了不错的实效:

一是企业的诉讼(包括仲裁)案件大量下降。

二是企业付款的合同仲裁和解率几乎达到100%。

三是保护了企业信誉,有利于企业在招投标中承揽业务,从而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四是减少了企业诉累和法律成本。

五是仲裁的公正性得到彰显,仲裁更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从以上实践效果来看,仲裁不仅仅是解决经济合同争议纠纷的有效措施;也是预防法律纠纷,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有效手段。

结 语

经济仲裁是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模式之一;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走向世界的必要手段;企业应充分重视并发挥经济仲裁在企业发展建设中的作用;通过经济仲裁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发展,从而有效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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