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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的自然垄断属性研究

2022-05-30余安定

客联 2022年5期
关键词:生产要素反垄断

余安定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平台公司的数据垄断逐渐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信息技术的进步使数据信息,成为数字时代的“石油”。可是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优势,排斥同行竞争、对消费者搞歧视性定价、对平台内的商家设置不符合商业法规的“二选一”政策等策。种种情况表明,曾经的“屠龙者”已经变成新的“恶龙”。本文从数据垄断产生的原因、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新形势下互联网平台监管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数据垄断;反垄断;生产要素;自然垄断

一、数据垄断的内涵

数据垄断概念最初由弗兰克·甘农于2001年在阐述实验数据垄断现象时明确提及,与数据共享对立,其多形容政府对其行政数据或研究机构对其科研数据的限制访问,随后衍生到数据生产领域。我国学者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印惠珺基于数据政策提出数据垄断涉及拒绝交易、搭售和垄断性高价等行为,侵害了各主体的数据隐私权、共享权、交易权、收益权及监管权。i孟晓峰等从数据治理角度将数据垄断定义为新形式的行业垄断行为,具体表现为数据寡头拥有和控制大量数据资源。ii冉从敬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将数据垄断定义为,利用自身数据资源及相关技术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在内的排他性竞争行为。iii

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反映了随着经济活动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凸现,成为最具时代特征新生产要素的重要变化。iv从《决定》中可以看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提高生产效率,创造价值的重要性,有学者甚至提出,数据是信息时代的石油。《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在最近的修订草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1月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2款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显示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复杂性,数据垄断也同其他领域的垄断有许多不同的地方。

综上所述,本文将将数据垄断定义为,互联网企业依据技术和数据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行为。

二、互联网平台的基本特征

互联网平台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本身具有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等特征。

网络效应网络效应主要包括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直接网络效应是指平台一边用户的价值会随着同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间接网络效应则是指平台一边用户的价值会随着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v平台的价值和用户数量密切相关,用户数量的多少和平台数据的多少息息相关。网络效应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仅仅依靠数据的多少来判定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

规模经济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指的是在技术不变的情况下, 生产中厂商的行为决策取决于生产要素的短期变动和长期变动。在全部可变生产要素的条件下 (长期) ,决定厂商盈利能力最优的因素在于生产的适度规模。传统经济不同,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 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规模不仅受成本结构的制约, 而且受网络外部性的影响。正的网络外部性和低的市场进入壁垒有助于用户规模的增长, 随着用户规模的增长,单位产品价格下降, 产品供应增加, 进而促使生产规模扩大。因此, 数字经济平台能快速集聚规模效应。互联网平台可以在段时间内迅速吸引用户加入平台,扩大规模和规模效应有很大关系。

锁定效应是指由于对技术的依赖导致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转移信息成本过高,以至于进入某个系统便逐渐强化对这个系统的适应,从而形成一种“路径依赖”。锁定效应归根到底是一种转换成本,当我们习惯用微信进行互联网社交,当大多数亲友都使用微信时,转换平台需要付出的成本就会高的难以想象。

当前领先互联网平台还具有领先的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即算法优势。算法垄断是互联网平台垄断的一个独特特征。算法垄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对自己经营的业务进行特殊照顾,歧视竞争对手的业务,实现自我优待,从而扼制竞争。vi算法垄断市互联网平台产生数据垄断的根源,正是因为各家互联网平台掌握核心的算法技术,才能够对让本来无用的数据产生价值。

三、数据垄断的本质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对其的垄断性占有有其特殊性,不过垄断性本质没有改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对不同历史时期,垄断生产资料的阶级做了精准的定位。他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 vii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是对数据这一生产资料进行占有,并且利用数据剥削其他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就构成了数据垄断。

根据垄断的形成原因,垄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根据学者研究发现,数据垄断具有自然垄断的某些特性。然垄断是指并非由于人为地限制进入,而是由于“自然”的技术的原因而形成的垄断。传统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自然垄断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成本导致的规模经济。第二,网络系统导致的规模经济。第三,大量的沉淀成本。viii三个特征指出了同一个问题,规模经济的出现,再次搭建新网络就会付出巨大的成本,使用现有体系就会沉淀大量成本难以抽身。根据最新的理论成果,自然垄断的最显著的特征应该是成本的劣加性,任意产量水平上存在严格的成本劣加性是自然垄断的充分必要条件。即无论其生产采取何种资源配置方式,只要多个企业的联合生产不及一个单一供给者提供相同产量时便宜,由一个企业来生产的成本总是最低的。ix由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更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局面。周正从网络经济的“不可竞争性”出发,发现网络经济有着高沉淀成本,这导致网络商品存在“弱竞争性”。,随着用户规模的增大,网络商品的协同价值不断增加,竞争性也随之增加。

竞争具备了必要的市场份额后,由于网络的正反馈效应,市场开始加速集中,最终形成垄断或者寡头市场,其网络规模对于潜在竞争者形成了极强的进入壁垒,就“自然”地垄断了。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历史可以明显看出这一“自然垄断”效应。比如说在互联网社交领域腾讯公司的微信一家独大,大量用户已经沉淀在微信中,未来如果没有颠覆式科技创新,互联网社交领域微信的自然垄断地位就不可动摇。

综上所述,因为互联网平台的特殊属性,导致数据垄断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如何在自然垄断的条件下规制互联网平台需要监管者审慎考虑。

注释:

i 印惠珺.《大数据垄断与竞争问题的法理基础分析》,硕士学位论文,上海交通大学,2018年,第6页。

ii 孟小峰,朱敏杰,刘立新,刘俊旭:《数据垄断与其治理模式研究》,《信息安全研究》2019年第9期。

iii 冉从敬,刘先瑞,何梦婷:《欧美数据垄断的治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信息资源管理学报》,2021年第3期。

iv 劉鹤:《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日报》2019 年 11 月 22 日,第6版。

v 王晓晔:《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

vi 李勇坚:《互联网平台寡头垄断:根源、影响及对策》,《人民论坛》,2021年第2期。.

vii 《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72页。

viii 杨艳:《对自然垄断理论的评价与再认识》,《经济科学》,2002年第2期。

ix 姜春海:《自然垄断理论述评》,《经济评论》,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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