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原因分析与规范建议
2022-05-30黄向前栾群
黄向前 栾群
互联网平台企业形成数据垄断的内部原因有过度收集、利用和限制数据,外部表现则体现在增强用户依赖性、引导非理性消费和构建排他性生态等方面。应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管理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出发,推动平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数据资源已经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更大规模更深层次地收集利用数据,也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重要的竞争手段,市场竞争的性质和方式正因数据而发生着深刻改变。但是,数据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因其规模性、多样性等自身具备的内在特点,也易于被平台企业过度利用,从而形成技术意义甚至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与传统企业相比,平台企业具备大数据分析、网络外部性和跨界竞争等属性,也大大增加了客观上形成数据垄断的风险。平台企业形成数据垄断的内部原因有过度收集、利用和限制数据,外部表现则体现在增强用户依赖性、引导非理性消费和构建排他性生态方面。应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管理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出发,推动平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发展成为垄断者的突出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数字经济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平台经济是依托于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工具,开展撮合交易、传输内容、管理流程的新经济模式。其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也是在数字经济中发挥作用最大的是平台型企业。平台型企业不仅对生态链相关企业具有聚合性作用,给相关企业直接带来撮合增量和便捷交易,而且会针对相关行业痛点,提供新的商业模式或基础能力,解决产业共性问题,自己成为或促进形成新的物种。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企业会积累大量数据,而平台企业自身的大数据挖掘分析、连接导致的网络外部性和逐利驱动下的跨界竞争等能力,往往会使其最终发展成为垄断者。在数据日益成为一种战略资源的今天,平台企业反垄断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一是大数据挖掘使用的能力。与传统企业相比,互联网平台企业最突出的差异和优势在于数据驱动。基于数据,可以使其突破时间、地点、行业的限制,连接产业链上下游主体,成为规模巨大的行业平台,进而在平台上培育发展有利于自己的产业生态。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角,在信息的传送、分析、收集和使用等方面,追求并形成了巨大的数据优势。知名的互联网公司自不必说,就是观察制造业企业,也是一样。制造业企业通过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开展系列数字化改造,促进技术、业务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数字转型,打造设备互联、软件定义、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的制造服务体系,就会有条件、有能力开展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模式创新,同样可以和互联网企业一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基于数据的新竞争优势。
二是营造网络外部性的能力。网络外部性是借用经济学外部性的概念,也称作外部效应、溢出效应,主要指交易对不特定第三方的影响。网络外部性就是平台的使用价值会随着用户规模的增长而增长,或者说,接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主体的数量。典型例子如电话,如果世界上只有一部电话,则其拥有者几乎没什么用,但如果很多人都有电话,则人们拥有一部电话的意义就会大很多。平台企业高度重视用户规模,甚至在扩张初期宁肯赔钱补贴,也要争取流量最大化,正是这个道理。平台企业通过数据技术,针对性地获得用户偏好和提供精准化服务,从而增强平台传播度,以最大化得到正向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在商业领域,政治领域的外部性也同样适用,特朗普团队竞选时就雇用了Cambridge Analytica大数据公司为其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以更好采取迎合选民的针对性策略,营造正外部性获得更多选票。
三是实施降维打击的跨界能力。平台企业凭借数据优势,可以将其业务延伸到相关领域,进行跨界经营,通过数据的跨市场使用,为自己带来新的范围经济。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平台企业并购创新型初创企业,利用其既有的数据、流量等优势,将其市场份额迅速做大。这种做法是企业逐利、资本扩张的本性使然,有实力的市场主体一般会倾向于在新的领域复制自己的优势和经验,甚至追求形成新领域的垄断。大数据技术使得能力迁徙更加便捷,通过数据迁移就能实现能力复制。在大数据技术加持下,跨界思维也成为互联网思维的一大特点。如地图软件公司可以做外卖,外卖公司可以做出租车业务,直播公司可以做新零售,订票APP可以“消灭黄牛”,共享单车可以“消灭黑车”等,频频出现的跨界打击的成功商业案例,背后实际都是数据技术的功劳。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形成數据垄断的条件和动力
平台企业利用自身“守门人”及其身份便利性,基于内生动力驱动对用户的数据进行过度收集、利用和限制,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数据垄断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多部彼此相关的法律出台,从一定程度上恰恰证明了数据收集、利用、限制达到了过度的程度,需要国家出台法律予以规范。
一是过度收集数据。收集数据是平台企业形成数据垄断的重要基础。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日益突显,为获得平台企业的服务,用户往往需要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然而,为深入挖掘用户潜在需求,平台企业不断扩大数据收集范围,要求用户提供超出平台服务范围的数据。事实上,这些过度获取的数据和用户获得的服务有时并不具有关联性。过度收集数据问题主要包括,强制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权限、被收集信息用途不透明、企业将不合理需求隐藏在冗长难懂的用户协议条款中,以及部分互联网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服务或不提供注销服务等。
二是过度利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是平台企业形成数据垄断的重要手段。数据作为平台的一种主要生产要素,在一次收集之后,可以实现多次零边际成本使用,对其他生产要素具有扩大、叠加、倍增作用。此外,数据使用过程中,能够产生新的数据,从而强化平台的垄断优势。平台企业收集获取数据后,依托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开展深度开发和应用,能够越来越准确预测用户的行为,精准“投喂信息”。部分平台企业基于数据垄断优势,过度利用数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利,如企业通过竞价排名、大数据杀熟、价格串通、数据服务搭售等方式谋取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过度限制数据。限制数据是平台企业形成数据垄断的关键所在。破除平台企业数据过度限制问题,保证数据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有序流动和合理集聚,既是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真正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考虑到所收集到的数据涉及核心业务及客户隐私,敏感性强,平台企业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限制共享,但过分强调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会对数据开放、流动、共享造成妨碍,制约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另外,部分平台企业滥用数据资源控制权而拒绝交易,或者滥用数据接口控制权而阻止正常的数据互通,使得数据流通共享受到阻碍。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现有以盈利为目标的生态位构建模式
平台企业为实现盈利的根本目标,基于对数据的过度收集、开发利用和限制,冒着被制裁的风险实施数据垄断,真正的目标是增强用户依赖性、引发甚至诱使非理性消费,进而在以自身为中心的平台环境中构建排他性生态,构筑起自身能够主导产业链或享有一定话语权的生态位,以便相对轻松地获取源源不断的利润。
一是增强用户依赖性。对于企业而言,留住一位老用户的成本,远低于获取一位新用户的成本,提高用户依赖性,稳定用户忠诚度,有利于推动产品和品牌口碑良性发展。平台企业借助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可以根据用户个人基本信息、浏览和购买记录等数据进行用户画像,并根据与消费者相关联的其他人的行为数据等,向用户推送其感兴趣的内容,从而产生“信息茧房”效应,使用户产生平台依赖。此外,平台企业能够利用大量用户数据,针对性地创建有可信度的评价渠道,从而进一步提高用户对平台的依赖。
二是引发非理性消费。平台企业基于自身掌握的数据,在用户没有某种需求或者某种需求不是很强烈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营销手段,将用户对需求的强烈度放大,进而引导用户产生使用行为或消费行为。从平台发展现实来看,很多购物平台通过对用户数据分析,了解到用户的潜在需求,以过度关联、捆绑销售、满额返券和各种促销等方式,激发消费者的购物欲望,诱导消费者消费。此外,支付平台通过革新数字化支付方式,削弱了消费者对支付能力的认识,无形中刺激了消费者过度消费。在平台数据垄断背景下,消费者心理偏差的作用被放大,消费者更容易被互联网平台诱导,从而无法作出最优决策。
三是构建排他性生态。构建平台生态圈是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重要表现形式。未来的商业竞争不仅是更深层、更系统的盈利模式之间的竞争,更是以数据为基础的生态圈竞争。依托掌握的数据资源,平台企业以自身技术为基础制定数据标准,与其他行业或上下游产业相结合,强化“数据—流量—业绩—并购—数据”的正向循环,维护市场地位,建立起以数据为基础的生态圈竞争模式。该生态圈具有排他性,挤压现有竞争者的生存空间并导致新进入者减少,从长远看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潜在市场竞争。平台企业不仅可以利用数据优势排斥其他竞争者进入该领域,也可以利用获得的数据进入其他市场,破坏其他市场的有序竞争。
四、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发展的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严格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平台经济相关规定,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涉及数据管理的配套规定,做好反垄断、数据管理等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据产权归属、算法责任认定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则,健全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置规则,夯实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监管的制度基础。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结合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实行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执法问责,特别是强化对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的法律论证和分析,科学审慎地判定数据垄断的范围和行为,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2.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在反垄断实践中积极试点新工具新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对互联网平台开展智能化、数字化监管,严格规范平台企业过度收集和利用数据,推动平台接口开放、推动数据共享、数据可携带性与互操作性等。开展用户数据和企业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平台企业所收集用户数据的权属范围,强化平台企业数据治理,坚决打击数据滥用和数据霸权行为,构建平台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共享、保护等全方位监管体系。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倡导信用进企业,引导各领域平台企业加强内部经营者身份认证、评估评价、风险管理、信用监测等机制,将数据规范使用信用建设融入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要求企业在开展数据收集、使用和共享等事项时,自觉签订相关承诺书,保证诚信守法经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报紙、电视等载体,及时发布平台企业涉及数据垄断的违法失信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让失信企业曝露在阳光下,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实施数据垄断的平台企业予以多种方式限制,建立守信褒奖、失信惩戒导向。
4.强化企业自律管理
数据垄断治理不仅依赖政府有形的手,还需要平台企业加强自律管理。平台企业要强化自我规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积极发起成立或加入平台经济行业监管协会,发挥自律监管“第一防线”作用,以自治、自律、互律的形式,在数据收集、开发利用和共享等环节,规范管理、有序竞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努力推动监管模式由外部监督向主动参与的转变。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意识,以提升质量、优化服务为先,严格遵守数据收集最小化原则,合理合法开发利用数据,树立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避免数据过度限制。
5.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鼓励平台企业多元主体发展,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等方面对各类平台企业平等对待。保障各类平台企业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探索建立有偿的数据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激励平台企业进行高质量数据共享。参照国外数据可携带性规定和做法,结合各行业数据敏感程度、数据脱敏与否、数据可用性要求等对数据资产分级分类指导,建立健全数据流通方面的立法,规范数据流通行为。将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等要素关联,科学精准识别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以高水平竞争促进高水平数据开放。
(黄向前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栾群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