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失智,赔偿款谁保管?
2022-05-30复林
复林
女子被离婚
2018年3月20日,孙静在宁夏中宁县某医院分娩二胎,因为难产,丈夫赵勇同意了医院给出的剖腹产方案。没想到,剖腹产手术后,孙静呼吸急促,大口喘气,直到心脏骤停。经过抢救,孙静虽保住了性命,但显得神志不清。经检查,孙静的大脑出现缺氧缺血的状态。
孙静出院后,时而清醒,时而迷糊。赵勇边与医院交涉赔偿事宜,边帮妻子寻医问药,可是妻子的病情没有好转。2019年上半年起,孙静变得痴痴呆呆,经医院精神科诊断,她的病情为不可逆性脑神经损害。
孙静的父亲孙永顺、母亲李桂萍放下农活,住到了女婿家帮衬。翁婿二人先后找医院讨要说法。2020年12月14日,经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赵勇、孙永顺、李桂萍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医院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88万元。协议书载明的赔偿项目是:孙永顺、李桂萍的赡养费分别为22501.5元、35359.5元;两个女儿小慧、小琳的抚养费共计28.99万元,其余均为孙静的赔偿金。当月16日,医院将212.88万元悉数转到赵勇的银行账户。赵勇随后取了6万元给岳父母。
2021年3月6日,孙静经过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为“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4月10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孙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勇为孙静的监护人。赵勇对岳父母说:“我已辞掉了工作,专职照顾孙静,你们可以回村里了。”他还让老两口放心,一定伺候好妻子,带好两个女儿。孙永顺和李桂萍表示同意。
孙永顺夫妇每个月都到县城看望女儿。2021年8月的一天,赵勇告知岳父母,他已经决定离婚,“你们的女儿已经痴呆,需要有代理人走法律程序。”孙永顺气愤地说:“我女儿本来好好的,为了给你生二胎,才变成这个样子,做人要讲良心!”赵勇则表示法庭上见。
追索赔偿金
2021年9月17日,中宁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勇与孙静的离婚案。孙永顺作为法定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法庭上,他愤怒地指责赵勇的行为极不道德,并代表女儿孙静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赵勇与孙静已历经十年的婚姻,在长女8岁时,又生育了二胎,足以表明双方具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孙静因生育次女发生意外,进而精神异常,赵勇以此为由主张离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不予准许。
2021年12月20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赵勇的离婚诉讼请求。赵勇没有上诉,但表示半年后再说。
孙永顺夫妇接回孙静,要求赵勇将赔偿款交由他们保管,赵勇断然拒绝。于是,孙永顺夫妇将赵勇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对孙静的监护权,并将孙静所获赔偿款由孙永顺保管。赵勇同意变更监护权,但认为其银行卡账户里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尚在婚姻存续期内,不应转交给孙永顺。
经过特别程序审理,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孙静的监护人变更为孙永顺和李桂萍,驳回孙永顺要求保管赔偿款的主张。
2022年1月7日,孙永顺、李桂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孙静的名义提出诉讼,要求赵勇返还赔偿金212.88万元。
一审开庭时,孙永顺、李桂萍诉称赵勇在妻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构成了实质上的遗弃。孙静所获赔偿款系其今后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因赵勇存在离婚的动机,该赔偿款应交由现监护人保管。
赵勇辩称,孙静发生意外后,自己曾四处举债为妻子治疗,“为了照顾病妻,我还特意辞掉了工作,何来‘遗弃二字?”赵勇表示,赔偿款需待离婚时进行分割。
庭审质证期间,孙永顺认可赵勇已支付赡养费6万元,以及支出孙静的治疗费12.39万元。
两审给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静的监护人由赵勇变更为孙静的父亲孙永顺、母亲李桂萍,且孙永顺提交的不予准许赵勇、孙静离婚的判决书,足以显示赵勇不宜再行保管赔偿款,孙永顺、李桂萍有权保管孙静的财产,予以支持。但是,212.88万元的赔偿款中,应扣减赵勇已支付孙永顺、李桂萍的赡养费6万元,小慧、小琳的抚养费28.99万元,以及赵勇保管期间为孙静支出的12.39万元,剩余165.49万元应予返还。考虑到赔偿款中含有精神抚慰金5万元及赵勇在照顾孙静过程中确实有其他实际支出,酌情由赵勇返还孙静150万元为宜,并交由孙静的监护人孙永顺、李桂萍保管。
2022年2月25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赵勇返还孙静赔偿款150万元,并交由孙静的监护人孙永顺、李桂萍保管。
赵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要求对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债务应从赔偿总额中扣减63.2万元的80%即50.56万元,待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行分割。
二审法院指出,婚内扶养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赵勇身为孙静的丈夫,不愿践行自己的法定扶养职责,明显有违法定义务、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应当予以否定。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法院支持由孙静的现任监护人保管用于孙静的后续治疗、生活的费用,以利于其尽快康复。
2022年4月15日,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赵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的专属财产有哪些?
(方晓霞: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出规定,夫妻一方的专属财产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第二类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第三類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第四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专属财产的范围,以便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本案中,孙静获得的赔偿款即为她的专属个人财产。 (文中除方晓霞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