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与十二大党章的修改
2022-05-30张嘉升
张嘉升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改革开放之初,基于十一大党章存在的不足以及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决心推进党章修改工作。在邓小平的指导下,十二大新党章纠正了十一大党章的错误,具有拨乱反正的重大意义,成为新时期党章的蓝本。
提出修改党章的任务
“文化大革命”曾使党章修订工作遭受严重挫折,特别是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在“左”倾思想影响下出现严重倒退。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在揭批“四人帮”和动员全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次大会没有能够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反而加以肯定。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党的十一大党章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九大、十大党章,同时还在总纲中继续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等表述。也就是说,十一大党章未能完成澄清是非、肃清“左”倾错误的历史任务。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的深远转折为党章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关键契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邓小平开始領导党在各条战线上的拨乱反正工作,修改党章的任务也摆在了他面前。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图为邓小平在会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
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历来是党的优良传统,邓小平对党章向来十分重视。1956年,他在党的八大全体会议上作过《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执政党自身建设、党的群众路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党的团结和统一等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在面对因党章党规缺陷所带来的严重问题时,邓小平鲜明提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从修改完善党章入手,实现党纪党法的拨乱反正,以规范引领党的制度建设工作,便迫在眉睫。
邓小平深知党章的修改是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紧密相关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只有与时俱进,使党章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特点和需要,取代“以阶级斗争为纲”,才能凝聚全党共识。对此,邓小平明确说过:“修订党章是要进一步明确党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他希望新的党章能够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因此,在党章修改的过程中,邓小平十分关注党章修改草案中有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部分的表述。他提出:“修改草案中关于我们党的政治路线的表述中增加了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内容……但是不管怎样表述,实质是搞四个现代化,最主要的是搞经济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件事情一定要死扭住不放,一天也不能耽误。请同志们在处理各种繁忙的事务的时候,务必一天也不要放松经济工作。”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围绕党章修改工作所进行的若干思考与指导,落脚点就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79年10月下旬,在就1980年部分重要工作的安排问题同中央领导人谈话时,邓小平明确指出,要准备为明年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后年十二大做点准备工作。其中,第一项工作就是修改党章。关于修改党章的理由,邓小平曾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表示过:“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订。对党员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我们需要通过讨论党章草案,对全党进行教育,然后在十二大正式通过党章。”这指明了此次党章修改的重点和计划安排。
对党章修改给予关键指导
主持十二大党章起草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乔木曾讲,“邓小平同志对党章的修改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指导性的意见。”
1979年冬天,党章修改工作已经开始。整个修改工作,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的。最初由中央指定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中央办公厅研究室等单位调集一批干部做准备工作,他们举行过很多次座谈,后来还派出相当多的人员到全国许多地方去进行调查,征求意见,最终拟出了一个草稿。1980年1月中下旬,邓小平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修改党章的问题比较系统地谈了他的意见,要求尽快提出一个修改草案。
邓小平的这次讲话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党章的后续修改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邓小平特别关注党章中对党员的要求,认为党员合格不合格是个大事。他强调:“党章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有明确规定。要用党章规定的条件来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叫合格。党员要按党章办事,不能谋取私利,不能有超越党员以外的权利。现在党章有些条文规定得不明确,不足以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因此规定必须明确。以后要求入党和党员登记都要根据党章办事。”他还谈到党内的民主与纪律问题:“党内的民主和纪律都是必要的。民主比民主集中制含义更广泛,但民主是有条件的,不能破坏集中。党在和平时期执行民主集中制,说起来容易,搞得不好也会发生各种问题。如党员有提各种意见的权利,可是现在有些党员在讨论中央文件时,首先不是谈怎么执行,而是发牢骚,讲怪话,你指责一番、我指责一番后完事。不让党员讲意见不对,但讲了意见后还要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在党内会议上可以讲意见,但在党外不能散布不满情绪。”这有助于全党正确认识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他还从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出发,肯定了党章修改中所确定的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的原则与表述。邓小平最后在讲话中还表达了对新党章的期望:“党章要写好,让人看了以后,感到面目一新,对党有信心、有希望,照新党章办事就能把党整顿好。”
1979年3月,邓小平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
为把党章修改好,中央成立了党章修改小组,这个小组在原有草稿的基础上听取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的意见,进行了紧张的讨论和大量的修改,形成了一个修改草案。2月5日上午,邓小平就形成的党章修改草案2月3日稿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这一稿是在充分吸收邓小平上次所提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较之前有了很大进步。他在谈到对这一稿的总体意见时也说:“这一稿我很满意,可以说是面目一新了,不但把我们历次党章中好的部分都写进去了,而且把粉碎‘四人帮以来中央负责同志反复强调的一些重要问题都包括进来了。”具体来看,在党员一章,新稿对党员的标准和应履行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增加了入党要举行宣誓仪式的内容。他对此表示:“写得很好,党员的标准提高了,对党员的要求提高了,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提高了,很有必要。”“入党宣誓是一件很庄重的事,可以使人终生不忘。”新的修改草案还增加了“党的干部”一章,里面有很多新的规定,并把过去党章中一些程序性的东西压缩了。对此,邓小平也表示同意。在谈到党章中关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条文时,他说:“这些条文写得很好,提高了他们的地位,这样他们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了。”
针对这一稿,邓小平也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他说,总纲中没有提毛泽东的名字,“是总纲中最大的问题”。“作为一种科学的语言,马克思主义是可以包括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但如果我们的党章中只提马克思主义,不提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国际上就会有人说我们党的性质变了,国内就牵涉到一个毛泽东思想的问题。所以,要写上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针对邓小平的这些意见,后续的修改草案也都作了相应修改。
经过党章修改小组的不断调整,中央认为党章修改草案已经可以作为讨论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接着,它被提交到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进行讨论。邓小平在参加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第三次会议时评价道:“党章修改草案是有特色的,比较好的。这不是说它已经很完善。也许还要经过几次修改才能完善。修改草案中关于我们党的政治路线的表述中增加了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内容,这比以前的提法更周到些,不过句子还太长。”邓小平的这些意见,为党章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方向。党章修改小组继续根据党内外讨论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使之愈加完善。1982年8月,党的十一届七中全会通过了经过数次修改完善后的草案,决定将它提交党的十二大予以审议。新的十二大党章已经呼之欲出了。
新党章突显邓小平的高超智慧
1982年9月1日,党的十二大在北京开幕。邓小平出席大会,担任执行主席并致开幕词。他在开幕词中提出:“在认真学习新党章的基础上,整顿党的作风和组织。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的保证。”邓小平对即将通过的十二大党章寄予厚望。在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十二大审议并通过了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并决定这一新党章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总的来看,新的十二大党章纠正了党章中的错误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并根据新的经验、新的情况,在内容上作了很多新的补充。新党章的内容从十一大党章的5章19条,增加为10章50条。其中许多关键内容与此前邓小平的关键指导密不可分,体现出了邓小平作为一名卓越政治家的高超智慧。
作为引领全党前进的“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十二大党章对总纲部分作了郑重修改。新党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不再坚持“文化大革命”的理论、方针,尤其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强调“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彻底清除了党章中存在的“左”倾错误。这次修改还把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正式写入总纲,成为新党章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二大党章采纳邓小平的意见,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都更加严格。如:新党章第二条特别强调,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针对党在成为执政党之后的地位變化,新党章强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只能比非党员尽更多的义务,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新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也更严格了,为新时期全体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了有力保证。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
十二大通过的党章
十二大党章新增加的“党的干部”一章,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比一般党员更高的要求,这是以往党章所没有的。新党章提出,党的干部要能够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同敌对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反对党内外的错误倾向;能够具有民主作风,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而不滥用职权来谋求私利。新党章还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并规定了誓词的统一内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十二大党章考虑到过去一个时期党员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详细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实现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这些内容,在九大、十大和十一大党章中都是没有的,是十二大党章的一个重大进步。正如胡乔木所讲:“严格按照这个党章的规定实行起来,党员、党的干部在群众里面就能够很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组织就可以大大提高战斗力。”
根据邓小平有关党内民主与纪律的论述,十二大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得比过去更加系统全面了。比如,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一开头就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在这一章中,新党章以更准确的语言重申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和其他过去党章中所规定的类似原则。此外,新党章还汲取过去的经验教训,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所有这些规定,都使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得到比过去更为严格的保证。
值得一提的是,邓小平特别关心十二大新党章的执行情况,要求全党以实际行动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他非常重视党章党纪的严肃性,明确提出,“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他还不止一次地提醒党员要依据党章时刻检视自己的行为:“每个党员、每个党员干部、每个党组织,都要对照党章进行检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达到和坚持党章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努力计划,并保证其实现。”
(责任编辑 姜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