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难逃:不良中介的终局
2022-05-30泰奇
泰奇
8月12日,招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14年在开展飞乐股份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笔者认为,证监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中的所有主体全覆盖打击,有利于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中安科开始运作重大重组并于2015年1月完成,其中包括向中恒汇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5年中安科更名为中安消(现名*ST中安)。招商证券为中安科该次重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安消技术的审计机构,银信资产评估为此次重大重组的评估机构。
2019年5月,证监会认定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以及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对中安科及相关董事、中安消技术及其控股股东、评估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等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5月上海高院二审判决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中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财务顾问的职责,包括为委托人出谋划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证监会报送并购重组申报材料,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等。在笔者看来,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某种程度有点类似于IPO中的保荐人。
法院明确了招商证券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其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自然也难免。此次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许也并不算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9年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说证监部门对各有关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早就发现(在二年内发现违法行为),其中当然包括发现独立财务顾问的违法违规嫌疑,现在对招商证券立案调查也未违反行政处罚法,况且对涉及金融安全的期限还可延长。
當然也有观点认为,证监会对招商证券等陈年旧案进行立案属于监管后督追责,但不管如何,总归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包括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人员,都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一个都不能少,任何主体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违法就应追责。
近年来,证监部门坚持一案双查,违法上市公司与不良中介一起处罚。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机构,本应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强化看门人的把关作用,成为信披义务人信披质量的保障,从而与监管形成良好的辅助和互补。但一些中介机构由于从委托人手里拿到佣金收入,不惜与委托人沆瀣一气,充当委托人造假军师或保护伞,从而站在公众利益的对立面,对中介机构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证监部门当然可以单独立案调查,严惩不贷。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了证券服务机构的勤勉尽责、核查和验证等义务,规定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未勤勉尽责证券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措施。当然,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一定要切记自己的勤勉尽责等义务,切实担起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责,千万不要有任何侥幸思想,幻想违法违规不被及时发现而可蒙混过关,该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迟早一定会来。
总之,对于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执法、重拳整治,要让各种造假欺诈行为无所遁形,让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各类责任主体罚当其过、付出应有沉重代价,如此证券市场才能排除浊气、激扬正气,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才能夯得更为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