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就没有离不成的婚
2022-05-30王秀全王丹丹
王秀全 王丹丹
相信每个人都是奔着天长地久进入婚姻的,但如果争取过、努力过,还是无法相守到老,离婚也成了一些人的选择。而这也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婚姻自由。
生下女儿没多久,周涛的妻子便离开了这个世界,留下他和女儿相依相伴。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生活,周涛努力工作,生意蒸蒸日上。但因为太忙碌,他经常无暇顾及女儿,学习上的事更是有心无力。
后来,公司招了新的会计李晓梅。她比周涛小10多岁,人也端庄秀气且举止得体。熟悉后,周涛经常和李晓梅闲聊,得知李晓梅早些年离婚,现在独自带着6岁的儿子生活,有很多育儿经验,不由得和她越走越近。
经过将近半年的接触,两人于2015年6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考虑到工作压力及经济负担问题,两人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刚结婚时,两人感情尚可。但渐渐地,周涛经常以工作繁忙和应酬多为由晚归,甚至有时十天半月都不回家。好不容易回到家里,他也是手机不离身,连上厕所都要拿着手机,出来后时而兴奋,时而沮丧。凭女人直觉,李晓梅认为周涛肯定 “有事儿”。
偶然一次机会,李晓梅翻看周涛手机,发现他和一名异性的微信聊天非常曖昧,二人经常互相称对方为“宝贝儿”“亲爱的”。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李晓梅并没有隐忍,而是直接跟周涛摊牌,并明确提出离婚。
周涛知道,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表示自己一定会跟第三者断了,希望妻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然而,李晓梅铁了心要离婚,表示不会给他任何机会。2019年9月,李晓梅搬离双方共同住所。
2019年10月,李晓梅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开庭时,周涛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并认为二人经过深入了解才缔结婚姻,为了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希望妻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都是再婚,又是自由恋爱,婚前沟通良好,且婚后拥有4年多的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目前双方的感情出现了一些波折,但并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所以驳回了原告李晓梅的诉讼请求。
2020年3月5日,李晓梅收到一审判决后并未上诉。2020年3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
2020年9月30日,李晓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时,周涛又一次向法院表达了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想法,表示在之后的家庭生活中,自己一定会加强与李晓梅的沟通,并恳请法院看在孩子的分儿上再给予双方一次机会。
2020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判决再次驳回了李晓梅的离婚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李晓梅大吃一惊,因为自己在网上查询时,很多人都说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大,怎么自己起诉了两次,婚还是没有离掉呢?
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网传的“分居满2年,自动离婚”“一方下落不明,自动离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采用协议的方式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就离婚意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就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想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尽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判决生效之后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该会受理。
由于离婚案件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在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如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法定情形的,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仍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此,起诉次数的多少并不决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
二、民法典实施后,没有离不成的婚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都本着“劝和不劝分”的宗旨,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经审查,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或者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的,直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恩格斯有句名言:“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维持这种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原告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从侧面也可以说明原告离婚的意愿非常坚决,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夫妻双方来讲,也许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因此,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亮点。
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期间,只要原告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改善又继续分居一年的,这时候,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其实,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不愿意共处同一屋檐下,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也说明了夫妻矛盾确实不可调和。在第一次诉讼后,夫妻感情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表明了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和好的意愿和可能。民法典将该种情况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避免了法院“久拖不决”“久调不决”的情形,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符合婚姻自由的价值观。
案例中,李晓梅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都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此时民法典尚未生效。虽然丈夫周涛存在婚外情,但并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且李晓梅与周涛分居时间也未满2年,由于不具备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李晓梅第二次起诉离婚也被法院驳回。
但如果李晓梅在2021年3月21日以后起诉,由于此时距离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过去了一年,在第二次起诉时,李晓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就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所以说,在民法典生效后,没有离不成的婚。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适用注意事项
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中的“判决”不包括撤诉或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
实务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和好如初,法院最终出具的是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一年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情形,如无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法院还是有可能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2、保留好分居满一年的证据
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两方面的证据:
(1)上一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2)双方继续分居一年以上的证据,例如分居协议书、居委会的证明、物业公司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认分居又满一年的录音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