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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企业变相宣传!《化妆品技术审评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来了!

2022-05-30孙笑笑

中国化妆品 2022年9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化妆品办法

孙笑笑

8月1日,中检院发布关于《化妆品技术审评咨询专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9章39条,重点包括6方面内容,从专家资格条件与职责、权利与义务、遴选原则、日产管理、培训与考核、监督管理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专家所具备的首要资格条件中明确,需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不能在化妆品申报中介机构、研制生产经营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审评专家名义为企业变相宣传。

当专家符合条件并受到聘任之后,要格外注意每次参加审评咨询会议前签订保密承诺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抄录、传播所接触文件、资料中的涉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将技术审评咨询期间尚未公开的信息对外传播;对技术审评咨询接触的资料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自身获取利益或帮助他人获取利益。

除中检院或国家局同意或委托外,不得以中检院或国家局外聘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化妆品监管利益、损害化妆品监管形象的活动。

近年来,随着功效护肤逐渐成大趋势,消费者对于专业性护肤知识的需求更加迫切,对于产品的科学创新要求也更加严格,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品牌纷纷选择与行业专家“深入捆绑”,在技术研发层面上寻求专业背书。尤其是自媒体时代,以专家名义通过视频宣传形式为产品加持的现象屡见不鲜,于是对于化妆品技术审评咨询专家的监督也随之细化,此次敲定的管理办法更是对其提升遴选门槛、明确管理方向、强化人员职责。

另外,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部分还明确提到,受聘专家应执行化妆品审评关于利益冲突回避的管理要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利益冲突回避。

1.涉及专家与被审评品种、申报单位以及单位个人存在利害关系,或为所在单位或本人参与研究的项目,或与同类产品研究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科学、公正审评的。

2.涉及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参与检验的产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的。

3.涉及与专家本人及亲属工作存在利益冲突或与注册备案企业存在亲属关系的。

据悉,化妆品技术审评咨询专家在化妆品监管工作中起到“智囊团”的作用,对于化妆品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性有着指导意义。此次明确对“专家”的各项细化管理,全方面促进化妆品行业优质公正发展。

此次公布的《办法》是根据201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中检院制定出台。

早在2022年3月,国家药监局就曾下发通知,提出将组建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开遴选委员会委员。遴选范围涵盖化妆品监管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化妆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牙膏检验机构、医(学)院等单位,具有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从事过化妆品或牙膏相关工作的技术专家。

可以看出,国家相关监管单位对于化妆品行业技术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正在不断完善,从更加科学、透明、专业的角度为行业提供“人才实力”,推动行业高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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