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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小微公司不可或缺的一课

2022-05-30王志刚

董事会 2022年9期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股东

王志刚

对创业道路上艰难前行的小微企业来说,在生存问题都没有很好解决的境况之下,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就是印章执照和做账报税,“公司治理”还是非常遥远的事情。“等公司做大了再考虑这些上层次的事吧。”这是很多小微企业老板的想法。

然而,当创业者、投资者选择以“公司”作为其商业梦想的载体,就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制,“公司治理”就成为小微型公司必须要面对的一课。如果公司在發展的初期对公司治理采取全面忽视的态度,造成的危害将是直接和深远的。

公司人格的否认,起因于公司治理的全面归零

对一门心思经营创收、千方百计节省开支的创业者来说,经营场地共用、工作人员复用、银行账户通用似乎很正常,老板资金随时可以为公司应急,公司收款用股东个人银行卡也是家常便饭。然而,这些在小微公司中习以为常的做法,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以被告公司人格混同判决关联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中王永礼是被告川交工贸公司的原大股东(后将股权转让给其配偶),同时是瑞路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的大股东。三家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被法院认定“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判决败诉连带清偿原告债务。法院查明,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也均为同一人;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公司任免高管的决定也存在越俎代庖: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居然是川交机械公司作出的。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为其股东完全控制,就背离了公司的独立性原则,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

公司具备法律所赋予的独立人格,是公司拥有自己的决策、执行机构和自己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正是公司治理所关注的。要保证公司人格的完整和独立,避免出现公司与其股东及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就必须在公司设立之初走公司治理的正道,实现股东与公司的独立与分开,具有关联公司和关联交易的治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川交工贸等三公司败诉,就是在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公司大股东王永礼没有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未对法律上独立的三家公司建立正常的治理机构,执行公司法规定的治理规则。殊不知,没有正常的公司治理,也是一种公司治理状态,只是这种治理是以牺牲股东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独立责任这两个公司制度的基石为代价,巨大的法律风险也就在所难免了。

公司股东的内讧,发端于公司治理的长期缺失

近年来,随着有限公司股东维权意识增强,人民法院审理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和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各种类型的中小股东主张权利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中小股东依据公司法,向公司和大股东主张其享有的参与决策、监督经营和分享收益等权利。这种来自于中小股东的“内讧”,不再只属于上市公司和大型公司,中小型企业同样面临着来自于股东的维权要求。只是对小公司而言,股东的内讧造成的冲击更大更加危险。

当我们面对这一系列涉及股东权利的案件时,看到的是这些公司长期以来对小股东权利的漠视甚至践踏。当一个人的权利长时间被剥夺,在无法通过内部治理体系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诉讼就成为其唯一有效的处理问题的手段。

2021年年底,北京三中院通报了两起涉股东权利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案。某有限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两份,后来一位股东起诉,以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署为由,要求判决两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现实生活中,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常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采用书面决议的方式形成股东会决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认定标准的第一项即为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议,例外情形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涉案两份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并非原告股东本人签署,亦未授权他人代签或事后追认,法院判决两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该案从表面上看是股东会的程序与形式对决议产生了影响,但实质上是这家小公司的治理问题。重要的并不是股东会是否实际召开,而是大股东是否尊重小股东权利,是否保证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对股东会会议和决议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的代签,说明这家公司对于小股东的地位和权利是不以为然的。但即使按照股权比例,股东会所议事项均能通过,公司及其董事会也要保证小股东对股东会的表决权。

另外一起典型案例是有限公司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在未召开股东会且没有书面决议情况下,公司向执行董事支付60万元奖金,以150万元收购执行董事的案外某公司股权。小股东向监事要求起诉执行董事被拒绝,小股东代表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将上述款项返还公司并胜诉。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微公司也是公司,同样存在公司与股东、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之间的权责制衡与利益关系的公司治理问题。

执行董事与公司的交易是典型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要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平交易。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属正常,但信息不公开,决策无程序,则正常的关联交易也变得不正常。一些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管理层安排公司与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关联方进行不利于公司的交易,以实现其利益输送、资金占用、利润转移等目的,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股东采取救济措施的程序,先请求公司机关采取起诉等,在公司拒绝或漠视股东请求时,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替公司主张权益,从而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

公司治理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监管关联交易,小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不必设置复杂的审核与决策程序,但通过正常的公司“三会”事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保证关联交易在阳光之下进行,决策强化非关联方参与并进行监督,就可以避免公司股东之间不必要的误会,建立起人合型公司——有限公司内部互信的股东关系。就前述案件来说,大股东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就应自觉向全体股东主动报告拟实施的股权转让交易,说明标的公司情况和定价依据,主动接受监事和小股东的审查,而不是让小股东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

公司成长的困难,实因未建立尊重规则的企业文化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公司由小到大的成长过程中,如果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规则意识,即使公司站在行业的风口上飞起来,也必然会从空中摔下来。

曾被资本热捧的共享单车一哥ofo,被外界评价因传承于北大学生会的自由、随性管理,在巨额融资后内部出现严重贪腐问题。就公司治理而言,创业者戴威既没有对管理层理应关注的经营现金流进行有效管理,也没有对投资者真正关心的企业盈利和投资回报给予充分考虑,甚至在行业陷入竞争的红海中两次靠着创始人的“一票否决权”拒绝了ofo和摩拜合并的股东提议,最终落得一地鸡毛。

所有能抓住产业与技术机遇的企业,如果没有建立起以规则意识为内核的良性企业文化,必然陷入“一大就乱”“百病丛生”的困境。而规则意识在企业实际生活中的缺失,是自上而上、从公司治理的缺失开始的。

规则意识只有融入企业文化,才能深入与持久,而企业文化实际上就是老板文化、老员工(高管)文化。那些贴在墙上的文字永远只是口号,而体现在董事长和高管行为上的价值取向与判断标准,才是真正的企业文化。众多小公司之所以难以跨越成长为大公司、优秀公司的那道坎,就是因为没有在企業文化上形成有助于持续发展的规则意识。规则应当是约束公司里所有人的,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和财务负责人来说,公司外最大的规则就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内最大的规则就是公司章程,考验公司股东和董监高的一定首先是公司治理的规则。

所有的规则都有着相同的实质,都是对行为主体的规制与约束,上行下效,老板和高管不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收受回扣,只是同类故事的不同版本。我们无法想象一家漠视公司章程中股东知情权的公司,会真正去尊重员工与客户的权利。

小微公司开创事业的上升道路,一定是从尊重身边人开始,从尊重规则之下的公司治理开始。

作者系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董秘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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