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文学之悲剧精神比较研究
2022-05-30赵淑英
摘 要:比较分析元杂剧《赵氏孤儿》和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发现,中西方文学在悲剧精神方面呈现出四大要素:永恒正义、抗争行动、崇高人格、超越精神。然而,元杂剧《赵氏孤儿》和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在悲剧精神各要素的具体展开以及最终指向上却截然不同:元杂剧《赵氏孤儿》中的悲剧精神凸显出对中国传统儒家以“仁”为核心的伦理价值的自觉认同;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突出人的独立价值、理性立法以及民主制度的重要性。中西文学悲剧精神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二者分属于中西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国古代社会重伦理教化,而古希腊社会重理性法则。
关键词:悲剧精神;永恒正义;抗争行动;超越精神;赵氏孤儿;奥瑞斯提亚
关于中国古典文学有无悲剧的问题,自王国维先生起,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且至今无定论。持“中国无悲剧”论者认为,中国古典文学从人物命运、情节结构到最终结局都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悲剧;而持“中国有悲剧”论者认为,悲剧的内涵和形式应是广泛而多样的,世界各民族都有对悲剧的独特界定和表现形态,不应以西方理论来衡量中国的作品。经大量考证中西文学作品,中西方文学在表达悲剧问题上的确形态各异。西方悲剧乃“彻头彻尾的悲剧”(王国维先生语),即情节一般好人由福转到祸,结局一定是悲惨的。中国悲剧“始于悲者终于欢”(王国维先生语),中国古典文学无论情节多曲折悲惨,结局总会带上“大团圆”的尾巴,而正因为这“大团圆”的尾巴,使中国文学历来被学者们诟病,持“中国无悲剧”论者大多以此为根据来否认中国文学有严格意义上的悲剧存在。的确,经考证中西文艺理论家有关悲剧的观点,结局是衡量作品是否是悲剧的重要标准,但不能将结局视作评判悲剧的唯一标准。纵观文学史上经典悲剧,决定其艺术魅力和独特文学地位的因素往往不仅在于结局。古希腊埃斯库罗斯的悲剧《奥瑞斯提亚》如果最终奥瑞斯忒斯放弃为父复仇,依旧不改其悲剧的性质,仍然能引发人们对命运和人性的另类思考。所以,结局并不是判断作品是否是悲剧的唯一标准,悲剧精神是悲剧的灵魂,是判断悲剧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悲剧精神的界定
界定悲剧精神的内涵应以悲剧概念的梳理为基础。最早“悲剧”概念来自于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在《诗学》第六章中认为:“悲剧是对一个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借引起怜悯和恐惧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1]19。亚里斯多德对悲剧概念的界定首先强调了悲剧所摹仿行动的严肃。故在中国文艺理论界以刘小枫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将“悲剧”译作“肃剧”,以突出其严肃性——“肃剧是对一个行为的摹仿,这行为高尚、完整、并有份量”[2]。结合“悲剧”概念的两个译本来看,悲剧精神正体现在悲剧的严肃性所要求的主人公“高尚、完整、有份量”的行动中。另一方面,在悲剧中,“‘性格和‘思想是行动的造因”[1]20。所以,悲剧所摹仿的行动“高尚”的背后反映出的是其主人公“性格”和“思想”的崇高。悲剧通过摹仿悲剧主角严肃的抗争行动,从而体现其行动背后悲剧人物的崇高人格和超越精神。悲剧的效果在于“借引起怜悯和恐惧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观众心中的这种“怜悯和恐惧”的痛感通过(反复)观看悲剧,肯定悲剧主体尊严得以内化、升华并转化为美学上的“崇高”的快感(这正是悲剧的“陶冶”或“净化”)。也就是说,悲剧的实质是肯定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悲剧精神正是凸显在悲剧人物坚守永恒正义跟对立面展开抗争行动,抗争中悲剧人物因遭到感性生命的损伤、毁灭而成就了精神的永恒价值,它旨在体现有限生命的无限意义。
黑格尔在《美学》中认为,“悲剧所表现的正是两种对立的理想或‘普遍力量的冲突和调解”[3]493。就对立理想双方各自的立场来看,互相对立的理想,既然是理想,就带有理性和伦理上的普遍性,都是正确的,代表理想的人物双方都有理由付诸于行动,将理想转化为现实。但就具体情况而言,既然是互相对立的理想,那么某一方面理想的实现就要和它的对立理想发生冲突(产生抗争行动),破坏它的对立理想,甚至损害对立理想,而那个对立理想的实现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所以,又都是片面的和不完全正确的。这是成全某一理想必定会损害其对立理想的两难之境。悲剧的解决就是代表片面理想的人物遭到损害或毁灭。代表片面理想的人物虽然遭到了损害或毁灭,但它所代表的理想、精神却不因此而毁灭。所以,悲剧在形式上虽然是痛苦和毁灭,但在本质上是理想、正义的胜利。总之,悲剧精神正是体现在两种对立理想或“普遍力量”(正义)的“冲突”(抗争行动)中,代表片面理想的人物物质生命遭受痛苦或毁灭,但是,他在与对立理想或“普遍力量”(正义)的冲突中所展现出的崇高人格和对人生有限性的超越精神,以及他所代表的理想(正义)是值得肯定的。
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认为,悲剧的根源是人性中两种力量——日神阿波罗精神与酒神狄俄尼索斯精神的抗争、冲突,在本质上是酒神狄俄尼索斯精神。日神阿波罗象征光明,是一种宁静安详的状态,体现为美的外观,是个体的人借美的外观幻觉自我肯定的冲动。酒神狄俄尼索斯象征情绪的激动、亢奋,是一种痛苦与狂喜交织的迷狂,“是个体的人自我否定而复归世界本体的冲动”。尼采认为,悲剧给人的美感是一种“形而上的慰藉”,使人在“个体生命的无常中显出永恒生命的不朽”①。根据尼采的悲剧理论,日神精神与酒神精神的冲突、对抗在本质上揭示的是个体性的人与整个世界秩序之间的抗争冲突的悲剧性境况,这种冲突产生于人自身两种势力的抗争,是人的自由意志和隐藏在其背后的必然性之间的抗争冲突。这种冲突以个体生命的损伤或毁灭成就世界本体生命的永恒和必然。所以,悲剧精神是以抗争冲突的形式突出世界本体生命(永恒正义)的价值。
王国维先生的《宋元戏曲史》首次运用西方的悲喜剧理论来研究中国的戏曲并指出,“关汉卿之《窦娥冤》、纪君祥之《赵氏孤儿》。剧中虽有恶人交构其间,而其蹈汤赴火者,仍出于其主人翁之意志,即列之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也”[4]。王国维先生结合中国戏曲艺术的特征指出,悲剧精神表现悲剧主角坚持“主人翁意志”(永恒正义)与恶人展开“蹈汤赴火”式“激烈的冲突和坚决的对抗”[5]的斗争格局(抗争行动)中。其后,鲁迅先生认为:“悲剧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6]。相应地,恩格斯认为,悲剧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現之间的悲剧性冲突”[7]。鲁迅先生和恩格斯的悲剧理论都强调悲剧精神就是以冲突(抗争行动)、毁灭的终极方式肯定的“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或“历史的必然要求”(永恒正义)。
通过梳理中西文艺理论家对悲剧概念的界定,“悲剧”概念大致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指作为美学范畴之一的悲剧,以最广泛的悲剧艺术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其悲剧性。第二,指作为戏剧样式之一的悲剧。在中西方文艺理论家对悲剧概念的界定中,亚里士多德的悲剧理论以研究戏剧样式之一的悲剧作品为出发点,但在强调悲剧作品摹仿“严肃”行动并借引起怜悯和恐惧进而使这种情感得以陶冶时,其悲剧理论与美学范畴维度的悲剧精神是相通的。黑格尔的悲剧理论偏向于美学范畴维度的悲剧研究,虽然在涉及“两种对立理想或‘普遍力量的冲突和调解时”,黑格尔是结合戏剧来谈的,但就两种对立理想冲突的表现形态以及结果的“调解”和“永恒正义”的胜利来看,黑格尔的悲剧理论是对美学范畴维度悲剧性的引申。尼采的悲剧理论研究重点在于美学范畴维度的悲剧精神,但他对美学范畴悲剧精神的论述是结合戏剧源流来谈的。在中国文艺理论界,王国维先生的悲剧理论侧重于戏剧范畴悲剧的研究,但在强调主角“蹈汤赴火”的“主人翁之意志”时,王国维先生的悲剧理论是通向美学范畴维度的。鲁迅先生和恩格斯的悲剧理论侧重于美学范畴的悲剧性研究。总之,结合中西文艺理论家对悲剧理论的研究,无论是作为狭义的戏剧范畴的悲剧,还是作为广义的美学范畴的悲剧,悲剧所共通的悲剧精神可定义为:在面对痛苦或毁灭的必然性时,主体在永恒正义信念支撑下以永不妥协的抗争行动所表现出来的崇高人格和超越精神。永恒正义、抗争行动、崇高人格和超越精神是悲剧精神的四大支柱。
二、《赵氏孤儿》
和《奥瑞斯提亚》悲剧精神之比较
元杂剧《赵氏孤儿》和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分别是中、西文学血亲复仇中典型的“为父复仇”类型戏剧,在悲剧精神方面存在着共同的特质:在父亲被阴谋所害后,其子(女)视父亲血缘纽带为正义不断超越自身的有限性战胜困难展开了一系列复仇(抗争)行动,最终完成了复仇使命。然而,在悲剧精神各要素的具体表现②(即秉持何种正义、如何进行抗争、何种方式超越、体现何种崇高)和最终指向上,中西文学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永恒正义方面
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主体充满伦理困境的复仇行动背后揭示的是人性及人的悲剧性生存境况。最后裴洛普斯家族延续了三代血亲之间冤冤相报的连环仇杀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終止,也暗示出理性立法以及民主制度对人类文明的重要性。元杂剧《赵氏孤儿》血亲复仇形象所坚守的“永恒正义”主要体现在对儒家一元伦理指导下以“仁”为核心的忠、孝、义、善伦理的坚守上。
学者陈中梅认为,“古希腊悲剧的精髓在于戏剧化地凸显了道德力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对与‘对的抗争”[8]。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中,作为希腊联军统帅的阿伽门农在舰队困集奥利斯之际,为了解救舰队维护全军的利益,对女神阿尔忒弥斯祭杀自己的女儿伊菲格妮娅,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和有正当理由的。相应地,作为伊菲格妮娅的母亲克鲁墨泰斯特拉报复丈夫的“恶行”杀死他为女复仇,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正确的和有正当理由的。最后,奥瑞斯忒斯同样身陷种种充满悖论性冲突的伦理困境之中,被迫在两种“对”之间作出选择:替父复仇?还是让母亲存活?这是在奥瑞斯忒斯心中纠缠不休直击灵魂的追问。然而,不管他采取何种“对”的举动,结果都导向“对”的反面,并因铸下“错恶”而受到惩报。倘若杀死孕育自己的母亲替父报仇,这就意味着犯下了弑母的罪过,他将受到复仇女神的追捕;放弃复仇让母亲存活,也意味着他纵容母亲及其情夫埃吉索斯的罪过,于正义不合,于父亲而言也就没有尽到为人子的义务,他又会失去阿波罗的庇护和同情(此外还会得罪父亲的复仇女神),结果同样糟糕。最后,奥瑞斯忒斯受阿波罗的指令,视父亲血缘为正义,杀死了自己的母亲,成功为父亲复仇,实现“对”与“对”的相撞。为此他犯下了弑母的罪过,遭到了复仇女神的追杀。复仇与否,于奥瑞斯忒斯而言都无法逃脱其悲剧境遇。根据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所呈现的境况而言,这样的悲剧境遇本质上完全有可能降临到每一个人身上,拷问着每一个人的灵魂。因此,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充满伦理困境的复仇背后引发的是人们对于人性及人的悲剧性生存境况的思考。最后,奥瑞斯忒斯逃到雅典,雅典娜及众位判官随即行使表决,惩赦“票数”持平,雅典娜宣布奥瑞斯忒斯无罪,并承诺复仇女神在雅典享有“特权”,复仇女神接受“招安”,以和平方式实现了“宙斯与命运的联合”,也使得这一延续了三代血亲之间冤冤相报的仇杀得以终止。这一幕似乎在暗示唯有通过理性立法和民主这种组建人类合理秩序的手段才能阻止、减少人类悲剧的发生。
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中的伦理冲突在元杂剧《赵氏孤儿》中同样涉及,都是为父复仇,但当报复的对象由生母换作义父时,主体的抉择却迥然不同。在元杂剧《赵氏孤儿》中,赵孤面对与生俱来的复仇使命,即便仇人屠岸贾视他为己出,教他习武,收他为义子,但当赵孤得知赵氏灭门惨案的真相后,没有任何伦理上的考量毫不犹豫将复仇矛头直指屠岸贾,可见血亲复仇中血缘的巨大向心力以及传统儒家伦理指导下的亲亲之道的坚固、稳定。总之,赵氏孤儿复仇凸显的是根植于人心中儒家以“仁”为核心的孝、义伦理信念之坚。
进一步,元杂剧《赵氏孤儿》中的复仇使命不是凭复仇主体一人之力完成的,一系列仁义之士前赴后继的流血牺牲才使得赵孤的复仇条件逐渐成熟。元杂剧《赵氏孤儿》中以程婴为代表的“救孤”阵营还兼具侠义复仇的意味。程婴舍子存孤、韩厥自刎保孤、公孙杵臼撞阶救孤,这一系列仁义之举的背后体现的正是自春秋战国以来墨家“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大害”,即便牺牲生命也在所不辞的侠义精神。这场复仇与其说是赵孤与屠岸贾之间个人恩怨的复仇反抗,不如说是一场善与恶、忠与奸、正义与非正义阵营的二元对垒。也就是说,元杂剧《赵氏孤儿》中的复仇还带有族群对抗性复仇的意义。而《赵氏孤儿》中的赵孤与赵宋王朝同姓,其姓氏的文化符号性昭然若揭。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外族统治中原的朝代,也是历史上中原文人境遇最坎坷、最艰难的时代。在中华传统家天下的政治伦理体系中,以礼的伦理来修炼其身的中原文人始终自觉地维护和捍卫着汉民族的江山正统。因此,在将体现神圣天道的社会政治礼制置于首位的中原文人心中,忠君爱国是相当重要的一种政治伦理修养。中原文人的这种心态在乱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当代表政治正统的汉家江山旁落外族之手时,中原文人忠君爱国的情结便会滋生出一种反抗、复仇的社会文化心理。故剧作家将这种儒家伦理指导下的文化心理投射到元杂剧《赵氏孤儿》中,以赵氏孤儿形象来寄托、瞭望已经逝去的赵宋王朝,通过对赵孤复仇成功的不断希冀来表达对赵宋王朝的追思和“复国”的殷切希望。从这个意义上讲,《赵氏孤儿》中复“家恨”中又寄托着剧作家复“国仇”的心理,“家恨”“国仇”二位一体,密不可分,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知识分子家国一体的伦理追求。元杂剧《赵氏孤儿》的最后以赵孤的复仇成功体现着对儒家以“仁”为核心的善必胜恶伦理价值的弘扬。所以,元杂剧《赵氏孤儿》中的复仇形象所秉持的“永恒正义”是在儒家伦理背景下展开,以程婴为代表的“救孤”阵营中系列复仇形象体现着儒家以“仁”为核心的“忠”“义”“善”的伦理体系。
总之,在“永恒正义”方面,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揭示了人性与人的悲剧性生存境况及理性立法和民主制度的重要性;而元杂剧《赵氏孤儿》凸显的是对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价值的自觉认同。
(二)抗争行动方面
元杂剧《赵氏孤儿》中的复仇偏重于伦理实现,抗争行动更为直接、坚决、果断,没有伦理困境,没有灵魂的拷问,只有在一元伦理价值指导下的激烈对抗。赵孤在得知赵家的灭门惨案后,将复仇矛头直指仇人屠岸贾,目标明确,行动果决。《赵氏孤儿》中的“救孤”阵营同样体现出一元伦理价值指导下的直接对抗,草泽医生程婴、将军韩厥、前晋国大夫公孙杵臼,这一系列复仇者在抗争行动中,几乎没有复杂的心理斗争与内心纠葛,而是果决站在“忠”“义”“善”的一面。
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中的复仇行动则显得更加严峻、极端、激烈和彻底,其中充满了种种曲折、复杂的矛盾纠葛。奥瑞斯忒斯弑母复父仇这一血腥复仇行动背后向我们展示了古希腊命运悲剧所体现的人身上两种意志的对抗、沖突:奥瑞斯忒斯杀死自己的母亲为父复仇?还是让母亲存活?这是奥瑞斯忒斯所面临的困境,同样也牵动着读者的心。尼采的悲剧理论认为,人生存的悲剧性根源就在于人性中日神阿波罗精神和酒神狄俄尼索斯精神两种力量之间的对立、冲突,是人自身的自由意志和隐藏在其背后的必然性之间的矛盾、斗争。而这种冲突、斗争比善恶冲突更加突出、深刻地揭示了人生存的悲剧性根源。更切身地体现着古希腊崇高悲剧中命运的可怕和不可抗拒性。而悲剧在本质上是个体性的人与整个世界秩序之间的抗争冲突,是客观规律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矛盾,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实际上不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冲突”。奥瑞斯忒斯最后遵照阿波罗神谕弑母复父仇,亲手杀死孕育了自己的人,如此他就违背了人伦。但放弃复仇,就相当于默认了恶势力,愧对枉死的父亲,也会失去阿波罗对自己的庇护。一边是孕育自己的母亲,一边是枉死的父亲;一面是人伦,一面是神谕,无论如何选择,都会陷入悲剧性的困境之中。而这种困境,让人切实感受到人与命运抗争的悲剧性境况以及人的有限性存在,也使得奥瑞斯忒斯的复仇行动曲折、复杂,面临种种充满悖论性伦理困境。
(三)超越精神方面
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体现了理性立法和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奥瑞斯提亚》的悲剧困境最后以法律这种民主化的手段得以解决,体现了在解决悲剧性冲突的过程中理性立法和民主的重要性,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成熟法律的公正裁决以民主化的手段才会得以解决。另外,在法庭上对奥瑞斯忒斯的行为作出审判,与此同时也使诸神之间的矛盾得到形式上的和解。在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中,奥瑞斯忒斯遵照阿波罗的神谕展开复仇,杀死了篡夺王位的埃吉索斯和自己的母亲,弑母后的奥瑞斯忒斯遭到了复仇女神的无情追杀。而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当时古希腊诸神之间意见相左、标准不统一。而诸神之间的不同意见也通过理性立法建立统一标准的民主化形式得以解决。
然而,这种为理性商议所支持的法律意识在元杂剧《赵氏孤儿》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中常常是缺乏的。中国古代,复仇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已逐渐演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人们原始的复仇天性经儒家伦理体系的加工,逐渐定型化、稳固化,并成为每一个体对于家庭、家族的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使命。由于儒家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在中国文化中的崇高地位,在这种伦理道德观念驱使下的复仇不仅合情合理,甚至在某些朝代的律法中还是合法的。
总之,比较中西两部血亲复仇戏剧,其在悲剧精神的内涵上是相通的,都呈现出永恒正义、抗争行动、超越精神和崇高人格的悲剧精神要素,但不同的是中西民族文化精神中关于正义、抗争、超越、人格的观念,以及这些观念在文学作品中的具体展开和指向。
三、中西文学悲剧精神产生差异的原因
元杂剧《赵氏孤儿》和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在悲剧精神各要素即永恒正义、抗争行动、崇高人格和超越精神方面共同的指向截然不同:元杂剧《赵氏孤儿》凸显出对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价值的自觉认同;而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突出人的独立价值以及理性立法支撑下民主制度的重要性。产生这种不同的原因在于二者所处的社会文化体系不同。
结合元杂剧《赵氏孤儿》产生的社会背景来看,《赵氏孤儿》产生的社会本质上重伦理教化,这种重伦理教化的特征体现在文学上,强调文学(诗)“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功能,主张“文以载道”。在“以孝治天下”又把“礼”推崇到至高无上地位的中国古代社会,复仇本身就是尽善尽伦的,是善对恶的抗争、好人对坏人的讨伐,属正义之举。在中国古代所有复仇类型中占主流的复仇形式——血亲复仇和侠义复仇本身突出的就是儒家以“仁”为核心的“孝”“义”“善”的伦理。所以,发源于远古时期的复仇经过儒家伦理体系的支撑,使得复仇在中国古代的某些朝代中往往不仅合理而且合法。所以,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产生的元杂剧《赵氏孤儿》自觉凸显出对儒家伦理道德的认同,将个人的“复仇”与“复国”的期望密切相连,家国一体,密不可分。
正是由于儒家以“仁”为核心的伦理体系的根深蒂固以及社会对伦理教化的重视,所以,每个社会成员都视儒家以“仁”为核心的伦理体系为正义并将其作为唯一的标准要求自己的言行。在元杂剧《赵氏孤儿》中,当面对违背正义伦理的屠岸贾时,代表正义伦理的复仇阵营,无论是作为复仇主体的赵孤,还是以程婴为代表的“救孤”集团,他们的行动都显得大义凛然,他们都果断坚决地站在正义的一方。在某种意义上,元杂剧《赵氏孤儿》中的复仇形象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思想情感价值的个体,而是社会伦理体系催生下的卫道士,是正义伦理的化身,他们行动的最终指归都指向于那唯一伦理体系。在整个复仇过程中,赵孤形象更多地是一个复仇的执行者,而其他形象的价值就是助推复仇条件的逐渐成熟。
相比较而言,古希腊人崇尚理性,但同时承认“必然”是一种与理性抗衡的、难以彻底战胜的力量。所以,用法律程序处理人际(神际)关系,是在意识和行为的终极点上为理性与“必然”找到了合作的契机。正是法律的酝酿和萌芽催生雅典民主制度的产生。在《奥瑞斯提亚》中,通过雅典娜建立的议事法庭,众神决议并宣判奥瑞斯忒斯无罪,这一幕不仅使得裴洛普斯家族延续三代的仇杀得以化解,也使代表理性的宙斯和掌握命运与“必然”的复仇女神结成了互补合作的伙伴,在意见上达成一致。
雅典的民主进程催发了人们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公精神,促进了他们对悲剧命运的认识。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中突出人的独立价值,引发观众对于命运以及人性的思考。另外,在戏剧化地凸显一定范围内的“对”与“对”的抗争上,以《奥瑞斯提亚》为代表的古希腊悲剧显然具有极深刻的思想性,两千多年后的黑格尔提出悲剧的两种对立理想或“普遍力量”冲突和调解时,在某种意义上基本是对埃斯库罗斯这种观点的重复和延伸。
总之,分析元杂剧《赵氏孤儿》和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中悲剧精神产生差异的原因,产生元杂剧《赵氏孤儿》的社会在本质上重伦理教化,所以,元杂剧《赵氏孤儿》体现的是伦理社会中儒家以“仁”为核心的伦理体系的根深蒂固以及社会中人们对于这种伦理的自觉认同和拥护。产生古希腊悲剧《奥瑞斯提亚》社会崇尚理性,而在理性催生下法律已逐渐酝酿并萌芽,雅典民主制度催发了人们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公精神,由此也诞生了古希腊先进的悲剧观。
四、结语
时至今日,我们虽然无法肯定地宣称中国文学有西方意义上的悲剧,但是,中国文学存在着悲剧精神是毋庸置疑的,而这种悲剧精神可通过元杂剧《赵氏孤儿》体现出来。元杂剧《赵氏孤儿》复仇主体与复仇对象之间“激烈的冲突和坚决的对抗”格局中本质上内蕴着悲剧精神的要素——永恒正义、抗争行动、崇高人格和超越精神。中西文学悲剧精神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具体展开和最终指向上。而中西文学悲剧精神具体展开的不同决定了中西文学中悲剧作品的表现形态及其理论构成,进一步决定了评判中国的悲剧也只能在中国的理论语境下展开。
注释:
①以上对尼采关于悲剧本质的观点的分析参考了叶朗《美学原理》一书以及周国平论文《日神和酒神:尼采的二元艺术冲动学说》一文有关尼采悲剧部分。
②从定义上来看,悲剧精神包涵永恒正义、抗争行动、崇高人格和超越精神四个要素。然而,悲剧作品中,悲剧形象的崇高人格往往渗透在永恒正义指引下永不妥协的抗争行动和超越精神上。所以,本文在对中西方悲剧作品的悲剧精神进行具体比较分析的时候,只从永恒正义、抗争行动、超越精神三个方面展开。
参考文献:
[1]亚里斯多德.诗学[M].罗念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
[2]刘小枫.城邦卫士与性情净化——亚里士多德《论诗术》中的肃剧定义试解[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3-8.
[3]朱光潜.西方美学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0.
[4]王国维.马美信,疏证.宋元戏曲史疏证[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77.
[5]张法.美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鲁迅.鲁迅全集(第一册)[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297.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M].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埃斯库罗斯.埃斯库罗斯悲剧全集[M].陈中梅,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赵淑英,硕士,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美学原理与中西美学史、中国古代文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