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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实践与思考

2022-05-30戴哲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11期
关键词:民事民法典办案

戴哲宇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民法典以人民权利为中心内容,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核心要义,以实现人民权利为最终目的。因此,民法典的統一正确实施对保障人民权利至关重要。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推动和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责无旁贷。此前,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对民法典实施两年多来的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开展了调研,本期《聚焦》在总结检察机关实施民法典实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如何通过民事支持起诉保护“特殊群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类案监督满足人民群众对“同案同判”的司法需求,以期对民法典施行中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促进民法典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以民法典的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指出,“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上述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指明了人民性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属性。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承载着人民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向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尊重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事权利、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2]。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检察机关肩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神圣职责,要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司法办案中,贯穿法律监督全过程,才能有力保障人民各项民事权利,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一、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的主要举措

(一)强化理念引领,全面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

民法典施行以来,各级民事检察部门深刻把握民法典提出的价值理念[3],与时俱进更新法律监督理念,提升法律监督水平,通过办理一批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民法典价值理念的典型案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和体现时代发展潮流。落实平等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地位,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精准监督理念,依法审查涉民营经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司法监督,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落实诚信原则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持续以“五号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为抓手,形成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探索完善与相关司法部门的合作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统一法律适用,做好配套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以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各地对民法典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预判民法典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民法典施行前后法律适用衔接、司法尺度统一。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出台关于新旧法衔接、类案监督、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等方面的办案指引,从实体上加强精准监督、类案监督,确保民事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制发规范提请抗诉、复查案件办理的相关指导意见,注重与法院的沟通配合,从程序上规范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大力推进队伍建设,提高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能力和水平

以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契机,全国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培训,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民事检察工作中,精准应用于法律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各地采取专题辅导、专家讲座、集中研讨、网络课堂、以赛促学等多种形式,举办专题培训数千次,不断增强干警对民法典的全方位理解。采取信息化手段拓宽民法典学习途径,充分利用“民法知道”微信小程序、“检答网”平台进行学习。

(四)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贯彻实施民法典走深走实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5]各地结合民事检察工作实际,注重专题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强化以案释法,丰富宣传手段,推动民法典走进群众生活。各地深入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以法治宣讲、法律咨询、普法巡演、知识竞赛等各种方式送法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等,受众超过百万人次,努力做到让民法典“沉”下去、“活”起来。充分发挥检察融媒体矩阵作用,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多平台推送民法典相关主题知识,形成品牌效应。

二、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精准监督还待落实、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影响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效果。

(一)思想认识有待更新

实践中,部分检察干警对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够,对民法典的学习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现象,学习内容主要停留在修改的重点、亮点方面,缺乏统筹安排,处于被动应对状态,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理解得不深不透,不能精准地把民法典精神融入民事检察办案中。如部分干警多限于对民法典具体条文的粗浅理解,尚未充分掌握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对精准监督、诉源治理等深层次内涵把握不准确,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落后观念,对找准民法典和民事检察工作的结合点等深层次问题缺少思考。

(二)案件质效有待提升

现阶段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其法律事实大多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真正涉及民法典适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占比较小,案件数量很少、案件类型单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不多。从案件结构看,办理的涉民法典案件主要为支持起诉案件,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类型,其他类型案件较少。从监督效果看,审违监督、执行监督中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不够,通过类案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和深层次监督方面差距较大。

(三)法律适用有待统一

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新增规定的适用等方面是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是民法典施行后有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方面的问题。实践中较难把握何为持续性法律事实和有利溯及中的“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欠条实际为结算单,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拖欠劳务费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追讨薪酬及起诉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持续性法律事实。二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程序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对检察机关能否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一审生效裁判进行监督认识不同;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回复期限的性质认识不同;刑民交叉中民事检察监督的启动条件认识不同。三是类案监督的问题。如对借款合同成立、债务履行期届满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的案件,部分判决适用合同法,部分判决适用民法典,存在争议。

(四)沟通协作机制有待健全

一是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尚需健全,如对于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部分省份法检两院就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正副卷一并调阅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检察建议法院回复不够及时、采纳率不高,监督效果不理想;检察机关对民法典施行之后审判理念的转变了解不够,检法对法律准确适用尚未达成统一认识等。二是与其他单位沟通协作机制仍需完善,同司法局、律协等单位沟通协作力度不大,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对于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监督,检察机关与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协作还存在认识分歧。三是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有待完善,检察一体化机制在实践运作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如部分民事检察部门与案管部门、控告部门对于案件受理尤其是复查案件的受理的标准界限认识存在分歧。

(五)监督能力存在短板

近年来,民事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已取得较大的提升,但与民法典施行后所要求的专业化程度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人员队伍配置有待加强。基层院民事行政公益机构合一,存在“重刑轻民”“重公益诉讼轻民事检察”现象,部分地区民事检察业务条线员额配备不足、年龄分布不均、缺乏民商事专业骨干。二是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部分民事检察干警在解读合同编、物权编等新条文时,容易出现规范理解不够深入、适用不够准确的问题,系统学习还不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三是隊伍综合素养亟待提升。新形势下,民事检察职能拓展、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部分检察干警在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型案件、释法说理等方面的能力还有待增强。

三、民法典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

(一)以深化认识为引领,着力提升司法理念

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本身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6]。检察机关必须落实好民法典关于人民权益保障的规定,将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六大基本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刻领悟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基本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和高质量司法服务的新需求,使民法典真正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权利的宝典。

(二)以精准监督为引领,全面提升案件质效

着力深化精准监督,强化能动履职,全面提升涉民法典案件办理质效。一是坚持将民法原则、民法典精神融入检察办案中,持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度,不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工作。二是强化类案监督,深入分析研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认定等“同案不同判”问题,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三是加大核心数据跟踪研判力度,构建“民法典数据库”,用好“大数据”为检察监督赋能,建立大数据分析、人工审查、精准监督、内外部联动的数字检察办案模式,提供更加精准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四是深化案源机制建设,积极拓宽民事监督案件依职权监督的路径,在提升办案数据的基础上,使民事检察干警有更多机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办理案件,以期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三)加强沟通配合,助推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增加民事检察工作的外部助力。一是主动请示汇报。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报告或通报贯彻执行民法典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争取支持,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与其他单位沟通协作。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妥善处理法律适用分歧、再审检察建议采纳、案件线索移送等问题,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探索与监察机关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线索、违纪违法线索的双向通报、移送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虚假诉讼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妇联、残联、劳动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支持起诉案件协作机制;积极构建与律师协会对接机制,建立移送线索信息平台,接收律协等组织提供的案件线索,依职权开展审查工作。三是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坚持系统思维,加强与刑事、控申、案管等院内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内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整合内设机构的力量和资源,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四)健全体制机制,夯实民事检察发展制度基础

为适应新时代民事检察的发展,必然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体制机制。一是要健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化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促进检察机关“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二是不断完善繁简分流办案制度。在繁简案件区分、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简易案件办理期限等方面,尝试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案方式,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通过繁简分流措施,压缩简易案件办理时间,提升繁复案件办案质效,缩短整体办案周期。三是进一步完善强制检索与类案检索制度,加快推进民商事司法参考性案例库建设。鼓励基层创新创造,构建“自上而下指导”与“自下而上反馈”的“双循环”闭合机制,加强对问题的搜集研判,在基层实践中对条文的操作性、现实性、适用性、合理性加强分析,畅通反映渠道,建立“问题档案库”,共享经验,推动民法典高效全面实施。

(五)以能力建设为中心,着力提升执法水平

贯彻实施民法典需要有一支忠诚可靠、业务过硬、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才队伍。为此,要依托民法典实施契机,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持之以恒地开展民法典培训,学深悟透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则,提升干警运用民法典进行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能力。二是加强对下指导和经验交流,上级院加强对下指导工作的统筹部属,牵头组织先进院介绍实战经验,分享可复制的做法等,形式上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座谈分享、文书交流等多种方式。三是树立精品案例意识,持续编发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办案实践,统一办案标准及办案理念。四是充分借助外脑提升监督质效,完善民事检察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涉及金融、建筑等专业领域案件,聘请专家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知识辅助。五是大力开展涉民法典检察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的作用,加強与高校的合作,夯实民法典法理基础,结合民法典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理论成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00726]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受权发布),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cpc20/2022-10/25/c_112907942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26日。

[2] 参见张军:《把实施民法典贯穿法律监督始终》,《求是》2020年第12期。

[3] 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典的精神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的人本观——人格权独立;民法典的自然观——绿色原则;民法典的物权观——所有权实质平等。参见郭锋:《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法律适用》2020年第13期。

[4] 参见冯小光等著:《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93页。

[5] 参见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求是》2020年第12期。

[6] 同前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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