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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典研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

2022-05-30金石高嘉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11期
关键词:民法典

金石 高嘉澍

摘 要: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同案同判”,进而达到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与个案监督相比,类案监督有助于统一监督标准并促进审判机关减少类案裁判差异,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本文通过对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价值的研究,对类案监督的方法进行了探索,以期对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法典 民事检察 类案监督 办案机制

“同等情况相同对待”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主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人民群众对民事诉讼领域“同案异判”现象越来越关注,民法典颁布前,由于大量民事基本法律与司法解释在制定时缺乏对民事权利的体系化建构,在具体法律实施过程中未能同步解决社会现实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未能对社会民事交往活动提供全面、精准、高效的规则指引,加之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等原因,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审判权威产生一定侵蚀,司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影响到了人民群眾对司法过程的获得感和参与感。民事检察监督也囿于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等因素,主要集中在个案监督,未能真正实现在规则和权利体系下将裁判整体质效纳入监督视野。

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所蕴含的丰富价值内涵和体系化元素,不仅为司法办案提供了全面、系统、权威的裁判规则,其编纂体例和构建的权利体系也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为了契合民法典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新的司法需求,2021年2月8日,最高检印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类案监督机制,完善类案不同判发现、纠正和处理机制”。同年8月,最高检又发布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其中第117条明确了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案件办理机制。[2]

一、民法典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规范和价值指引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实体性法律,其通过系统、全面地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有针对性地调整各类民事关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则有利于把民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检察机关重点发现审判机关适用民法典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有些问题可能折射出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审判机关法律适用与社会大众认知、风俗习惯之间所存在的理念冲突、感受不一的问题,类案监督则旨在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在纠正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同案异判”或“异案同判”现象,在更高层面调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同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同审判机关共同实现统一规范法律适用标准的目的,不断增强司法的民主性,让人民群众对整体的司法过程可感受、可预期,也为补充法律漏洞、修正立法偏差提供依据。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同案同判,所谓同案同判,并非指“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而是指“同类的案件同等处理”,重在强调案件在一定范围内的普遍性特征,“同等处理”则是指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允许有一定的偏差,但是这种偏差不会与法条的规范适用以及立法本义及精神相违背。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不仅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体系化的规则指引,所蕴含的精神也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价值指引。

众所周知,民法典作为实体法是按照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划分成编的,编以下分为章、节,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是将进入诉讼后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民事案由。民事个案即指民法典不同“编”中“章”“节”下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进入诉讼后的不同案由案件。民事类案相对于民事个案而言,以民法典编纂体例为基础,依据涵盖民法典“编”“章”“节”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包含法律关系内容大、中、小的民事诉讼类案,具体是指那些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或高度相关性案由案件的集合体。由此引申开来,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即是指检察机关就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和价值在个案裁判过程中存在的标准不一致现象,提炼成类案适用标准进而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促使其统一裁判标准的一种监督模式。由此可见,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本质是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目的是实现审判机关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和价值时同案同判。民法典在为民事类案监督提供规范指引之外的同时,民法典所蕴含的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平等保护等价值理念也为类案监督提供重要的价值指引。类案监督立足于民法典的普遍性和无差别适用,始终坚持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的司法需求,不仅将民法典价值理念主动融入了民事检察监督全过程,也为监督审判机关精准适用民法典提供了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与个案监督相比,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可以起到监督一类,纠正一片的良好效果。相较而言,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涉及面广,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维持民法典实施与司法政策、传统习惯之间的平衡,有利于消弭民法典统一适用和社会生活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审判权威与特殊群体利益保护;二是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监督视角关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范运行,立足于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三是监督方式上存在差异,类案监督主要是采取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而个案监督主要是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力图启动审监程序进行监督;四是个案监督主要是对生效的民事裁判进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类案监督虽然也是事后监督,但更多的作用在于防范于未然,防止今后的审判活动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五是个案监督的案件大多数是来源于申诉人的申诉,多是一种被动监督,类案监督则是运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对某一类案件主动监督,其来源可能是当事人的申诉,但发现的问题乃至最后监督决定却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二、民法典时代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重要的规范和价值指引,但如何最大程度地提升类案监督质效,将监督质效转化为提升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的效能,关键则在于厘清类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破解存在的机制性难题。

(一)缺乏案源发现机制

传统的个案监督方式基于“申诉—受理—立案—审查—抗诉”模式,受制于法院再审在先的受理案件模式,检察机关个案监督普遍成案率较低,办案规模较之法院明显偏小,案源短板效应明显。而类案监督是在个案监督规模上的提质升级,基础案源规模过小,无法准确、全面地反映出问题的整体情况,使得类案监督成了无本之木,“取证样本”能否客观反映普遍性问题存疑,既不利于提出统一裁判标准的监督意见,也不利于达到“举一反三”的监督效果。

(二)缺乏办案工作机制

根据《监督规则》第117条的规定,类案监督的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法律适用不一致和制度管理层面的问题。由此可见,类案监督是对长久以来个案监督的升级,不仅要高效检索裁判案例,运用正确的法律分析方法对共性问题进行总结提炼,而且要深入了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归纳总结出社会治理问题映射在司法过程中所存在的制度机制问题,消弭社会快速发展与司法审判活动存在的“脱节”问题。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囿于人员、视野的不足,很难将自己长久以来形成的个案监督模式进行范式升级,特别是如何在更高层面以更广的监督视野实现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明显缺乏优质的监督资源和政策指引。

(三)缺乏反馈机制

当前,对于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反馈机制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和其他机关对于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如何回应和纠正缺乏规范指引,这也是提升类案监督质效的关键所在。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在相關立法中明确,审判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在回函中明确释明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类案监督意见并说明理由。针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在回函中提出整改措施,明确释明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针对社会治理的,应当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民法典规则体系下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

(一)类案问题的发现

类案问题的发现是类案监督的核心,类案问题的发现关键取决于对何谓类案的实质性判断。2018年12月,最高检就民事公告送达程序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最高法发出首份类案监督检察建议(2号检察建议),2020年7月,最高检又向最高法发出惩治虚假诉讼的类案监督检察建议(5号检察建议),上述两份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对类案问题的提炼都采用了“两要素”模式(“基本事实+争议(焦点)问题”),即只要案件基本事实相似,争议(焦点)问题相似,便认定为类案。这里的基本事实并非局限于法律事实,可以是法院审判机制中存在的事实,也可以是社会治理层面的事实,只要该事实属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事实,属于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事项即可。争议(焦点)问题则是指通过对基本事实的分析提炼,总结出在民法典规则体系下和审判机制中普遍存在的规范适用不统一问题,如裁判要旨、法条冲突时的适用、司法解释冲突等。一般来讲,类案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律适用层面,主要针对民法典规则适用标准不一等问题,以统一裁判要点为监督视角,有效促进民法典统一适用。如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在审理12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等问题,提出了统一认定典当合同效力标准的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二是社会治理层面,如社会治理层面存在的问题映射在审判领域导致审判质效不高,为了防止社会治理层面问题延伸至审判领域,可以向法院制发改进工作、提升审判质效的检察建议。如2021年1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两级法院涉农村“三资”纠纷存在大量虚假诉讼,从强化证据实质性审查、建立诉讼失信人档案等方面发出改进审判工作机制的检察建议。三是审判管理层面,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集中调研和认真梳理,发现相关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院改进审判管理工作。如2021年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法院裁判文书,针对存在的公民代理资格审查不严、人民陪审员任期过期、违反回避法律规定等问题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

(二)类案问题的研判

要始终坚持监督法定性与监督必要性相统一标准,研判提炼类案问题。一是问题的普遍性,相比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需要针对普遍性问题开展监督,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技术检索同类案件[3],以裁判要点和基本事实为重要节点,总结分析共性问题,提出更为精准的法律适用标准或者是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建议。二是监督的必要性,类案监督的价值不仅在于监督审判活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更在于将检察监督转化为提升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举措,因此要注重将提升审判质效,维护审判权威与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将监督类型主要集中在审判瑕疵等浅表性问题,特别要注重避免类案监督导致新的法律适用冲突、监督效果同大众普遍性认知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要切实通过践行精准监督、多赢双赢共赢理念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三是监督的精准性,一方面要切实通过类案监督提升溯源治理能力,通过溯源审查促进各方从源头到终端实现共治,将民法典精神的落实作为监督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强化自身办案规范化建设,充分利用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会议制度,“智慧借助”机制等确保监督精准性,必要时,还应切实推进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与法院促进审判规范化机制相衔接,共同研究法律适用,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实现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外部监督的有机融合,共同维护审判权威性。

(三)类案监督办案机制

类案监督办案机制不同于传统个案监督的“单打独斗”,关键在于整合本就有限的民事检察监督资源,实现高质效的监督。一是要建立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类案监督机制,组建类案监督研究团队,实现跨院案件线索汇集移送,建立案件资源库,提炼办案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类研究。二是优化类案监督考核指标,通过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引导办理类案监督回归应有的监督理念与价值,真正改变过去存在的一些个案监督浮于表面的现象。三是发挥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对类案监督的引导作用,充分挖掘现实案件与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一致问题,提升监督质效,这也是当前推进类案监督开展较为高效的手段之一。四是推进检察类案监督与法院类案指导机制衔接,相互开放案例库查询权限,共同开展类案研究,形成更为精准的类案审判与监督标准。

(四)类案监督的机制保障

当前一些省级检察院从机制规范角度出台了一批办理类案监督工作的具体指导性意见,该类意见不囿于某类具体案件类型和具体问题,多为指导基层如何探索性开展类案监督的工作指引。如2020年3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例运用加强类案检索的规定(试行)》,旨在解决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过程中的零散化、随机化倾向;又如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关于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办案指引(试行)》,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出台的第一份类案监督办案指引,对类案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效果进行了界定和规范。今后,除检察机关自身制度规范和办案指引之外,还应进一步围绕如何增强类案监督效果,特别是从法检衔接、跟踪落实、增强监督刚性等角度建立相关机制,确保类案监督的程序正当性,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730040]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730040]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受权发布),新华网http://www.news.cn/politics/cpc20/2022-10/25/c_112907942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26日。

[2]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多起同一类型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一)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二)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三)其他同类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3]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研发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是有益的探索,借助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发现某类案件的异常现象,这显然非人工审查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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