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就餐,警惕收费“小陷阱”
2022-05-30文/周新
文/周 新
外出就餐时,在餐厅提前说明情况后,我们可能会支付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纸巾费、打包费等。但是还有一些莫明其妙的“额外费用”让人摸不着头脑,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3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样一个案子。
2021年6月,张某和同事前往某餐厅聚餐。该餐厅通过微信将菜单发送给张某的同事点菜,菜单上有一项载明“米饭2元/位”。张某和同事没有点米饭,也没有吃米饭。结账后,除了实际消费的菜品外,张某发现账单上还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张某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而且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餐厅退还费用。但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2元/位”,而且原应收餐费673.5元,但由于消费优惠,实际只收取660元,这不算收取了餐位费,因此不会退还。双方协商不一致,张某便起诉至法院。餐厅称其收取的餐位费包括米饭、纸巾及一次性餐具费用,并称即使未食用米饭也应收取餐位费。这显然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实际少收的费用与餐位费不是一回事,餐厅属于违规收费。但其结账单中明确了该收费项目,因此并不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餐厅退还张某16元。
张某的经历并不是个案,在江西省南昌市的一家烧烤店,一名顾客也曾向执法人员投诉,这家店要求收取一次性餐具费2元(一副),自己没有使用却仍被收了钱,而餐厅声称这属于“综合服务费”,是餐具高温消毒的费用。除此之外,还有“开瓶费”“茶位费”等五花八门、花样百出的收费。更有甚者,一些商家还会设置隐藏的“消费陷阱”。比如,李女士曾经在某餐厅点了三菜一汤,用餐后结账时才被告知汤和米饭都不能使用优惠券,因此消费数额明明达到了使用优惠券的标准,李女士却因为这样的“额外规则”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优惠券。
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商家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够,没有明确餐饮单位应尽的义务,同时为了减少成本和使利益最大化,把应有的支出转嫁给了消费者;另一方面是消费者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甚了解,不能准确辨别这些违法行为,致使一些消费者抱着“小事化了”的心理不去维权。
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应以此为由收取所谓的“餐位费”。此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而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餐具消毒费、茶位费、餐位费、抽纸费等,或是在发放优惠券时没有明确告知使用规则或没有在优惠券上说明使用规则,而采用“事后告知”的方式,这些都涉嫌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餐厅在收取餐位费一案的败诉,提醒餐饮企业要诚信经营,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提醒我们要多去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不因为它“影响不大”就不去维权。和家人、朋友外出就餐时,留意商家是否存在这样的“消费陷阱”,如果不慎误入了消费“小陷阱”,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