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伦理视角下信息茧房价值辨析及图书馆治理路径*
2022-05-28杨林霞
杨林霞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郑州 450007)
信息茧房存在信息窄化、信息误导、阅读绑架、思想控制等风险和隐患,但也有利于聚合目标信息、提升信息获取效率、促进信息价值增值。因此,我们应持扬弃的哲学态度,理性而慎辩地看待信息茧房问题。信息茧房作为信息推荐技术的一个衍生品,也潜存于图书馆信息服务中。“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图书馆工作实践中,它们在增进图书馆泛在化、个性化、精准化、智能化服务效果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信息茧房效应。客观地辨析信息茧房的伦理价值及其社会功能,并在数据推送、信息传递、文献推介、阅读推广、知识发现等信息服务过程中消解其负价值、扩大其正价值必要且重要。
1 信息茧房
“信息茧房”作为一个独立名词最早出现于2006 年凯斯·桑斯坦的《信息乌托邦》一书中,用以描述在信息超负荷时代公众出现的信息偏食现象[1]。近些年,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的高速发展,信息茧房效应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主要议题包括:信息茧房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又是怎样形成的?怎样“破茧”?
首先,关于信息茧房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的问题。诸多事实经验和实证研究都表明其真实存在,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推荐的“过滤气泡”(filter bubble)减少了信息偶遇的机会,导致信息窄化,使得人们总是被各种同质化信息包围,难以突破信息壁垒,获取新的信息资源。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信息茧房只是一个伪概念,它是人们因对技术本身的恐惧而产生的一种猜测;事实上,人们并未因个性化信息推荐而丧失信息选择的自由和能力,况且,不同的信息推荐技术依存于不同的算法,不可能完全“困”住用户。诚然,人们具有自由选择信息的能力,能够凭借理性自愿、自决地获取和使用信息,但个体的信息选择能力受认知水平、能力素养、社会阅历、心理素质、知识水平等要素的限制和束缚,不可能彻底打破、完全摆脱因算法推荐而产生的信息壁垒。另外,虽然算法的不同使得信息推荐的内容、方式有所不同,但每一种信息推荐技术都将必然地造成植根于其算法的特有的信息茧房。故,信息推荐技术导致用户信息窄化是客观存在,信息茧房效应确有事实根据。
其次,如果信息茧房是一个真命题,那么信息茧房的形成机制如何?学界对此已达成基本共识,即信息茧房是用户信息选择行为与算法推荐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用户根据自身需要,查询、获取、使用网络信息资源,主动进行信息选择或信息回避;另一方面,信息平台根据用户在网络上留下的“数据面包屑”,分析用户信息检索的目标、方向、内容以及信息检索的习惯、方式等,勾勒用户画像,并以此为依据,为用户推荐相关的个性化信息。概言之,在用户个体信息选择的主导作用和信息推荐技术的催化作用的合力下[2],信息茧房得以形成。
再次,怎样“破茧”是学界关注的焦点。“破茧”的逻辑前提是对信息茧房的价值判断。学界普遍认为信息茧房具有极大的危害和风险,譬如,政治诱导、信息窄化、阅读“暴力”[3]、算法权力滥用、群体极化[4]等,因而“破茧”势在必行;“破茧”的基本理路,一者改进算法,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难题,二者提高用户信息素养水平,增强信息选择的能力。辩证地看,信息茧房效应有利有弊,应全面认识和分析其正、负价值,并赋予“破茧”另一层含义,即弱化信息茧房的信息窄化、信息误导等消极作用,强化其提高用户信息获取效率、协助用户知识体系构建等积极作用。
2 信息茧房的伦理价值辨析
信息茧房伦理价值的分析应以以下原则为基本立论依据:其一,价值中立论,即技术本身并无善恶,善恶只存在于人、存在于人对技术的生产和使用中;其二,技术乐观主义,即确信技术带来的问题能够由新技术予以解决,即使新技术会带来新问题,也能够被后来的技术修正、解决;其三,技术批判论,即应以省思、批判的态度对待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尽可能预见和发现其潜存的隐患,积极干预,以便规避或降低风险。此外,针对信息茧房的价值论析不应只局限于结果意义上的信息茧房本身,还应虑及造成信息茧房效应的技术动因——以数据挖掘和信息推荐为主的算法技术。在此基础上,审慎考察技术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辩证地认识和分析信息茧房的社会伦理价值。
2.1 负价值分析
第一,算法技术是信息茧房产生的技术动因,其运行过程充斥着以“数”为本的数据主义,而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数据伦理。算法技术的主要功能在于发掘用户在使用各种终端设备时留下的海量数据痕迹,从中分析出用户信息检索、处理和使用的需求方向、偏好、习惯、能力等,自动推送与用户需求相匹配的各类关联信息。信息平台向用户推送信息是单向度的,其准确性依赖于获取信息的完整度以及算法的科学性。然而,用户网络轨迹是动态的、泛在的、不稳定的,信息平台无法即时获取用户的全部数据信息,而且任何算法都具有局限性和漏洞。因而,信息平台的信息推送并不能绝对精准,它只是一种基于算法的合理推测,在个性化服务的表象下掩藏了数字计算逻辑。可见,算法推荐以用户数据信息为依据,借助数据分析工具,研判用户需求信息,进行数据推送,其运行过程以“数”为本。在技术与人的关系中,一个基本的伦理准则是,技术工具的发明应以“人”为本、为“人”服务。而基于特定算法的信息推荐行为生成了信息茧房,一方面容易导致信息壁垒,阻断其他有价值信息的涌入,妨害信息共享,另一方面窄化后的信息无法做到绝对精准,甚至可能成为信息垃圾。因此,算法推荐的研发与升级应注重伦理价值考量,进一步突破技术障碍,获得更大限度的伦理正当性。
第二,信息茧房阻扰着个体社会化的进程,不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个性化信息推荐技术根据用户信息使用特点,为其选择性地呈现和推送数据信息,从而形成“围墙花园”,加剧了用户信息选择的被动性,导致信息获取失衡,危害个体发展,具体表现在:其一,个体知识结构固化[5]。平台运用信息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过滤掉算法“认为”与用户需求不匹配的信息,推送契合用户需求的同质化数据信息。此情景下,用户个体多习惯于被动接收,由此造成知识结构单一、知识体系固化。其二,个体认知偏执。个性化信息推荐助推了用户信息偏食现象的发生,并由此造成信息获取失衡,而长期的信息偏食容易导致用户个体思维模式化、观念极端化、认知偏执化。其三,个性发展受阻。信息茧房将个体禁锢在信息樊笼中,容易阻滞个体的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6],又或使其产生过于自我化思考、反常性敌视和选择性漠视[7],不利于个体健康心理的培育和健全人格的养成。
第三,信息茧房的形成源自算法推荐,算法推荐离不开数据挖掘技术和信息推荐技术,前者威胁用户的信息自决权,后者则限制用户的信息获取权,它们妨害隐私保护和信息公平。信息自决权是指当事人对自身相关数据具有自行决定是否披露与使用的终极掌控的权利[8],是信息主体占有、支配、使用、处置个人私人信息的权利,它是信息化时代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物理行动轨迹和网络行为统统被数据所记录,信息处于全面暴露状态,数字自我正在变得愈加透明[9],数据挖掘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数据行踪更容易被追踪、数据信息更容易被抓取、隐私信息更容易被发现和滥用,因此,用户信息自决权受侵害的风险也变得更高。信息获取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10],包括信息资源内容选择权、信息获取技术知悉权、信息传播渠道接触权、信息服务质量保障权等[11]。而使用信息推荐技术的平台利用专有算法技术过滤了信息资源、垄断了信息获取技术、窄化了信息传播渠道、控制了信息服务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推荐技术限制了用户的信息获取权,有悖于信息公平。
2.2 正价值分析
第一,算法技术的运行过程虽然以“数”为本,但技术研发的动机依然以“人”为本。对任何事物的道德考察和价值判断都应充分考虑行为的动机和结果。信息茧房作为算法推荐的结果具有诸多负面价值,存在诸多的“恶”,但算法推荐技术的研发动机却始终是为了节约用户劳动时间、提高用户信息获取效率。事实上,这一动机随着技术的日益完善,其完成效度也愈来愈高。因而,算法的研发和改进依然遵循着以“人”为本、为“人”服务的原则。可见,算法运行过程的以“数”为本和研发动机的以“人”为本相反相成是算法推荐技术及信息茧房效应的基本技术伦理特征。
第二,信息推荐技术虽然限制了用户的信息获取权,但也促进了信息公平。出于利益考量,信息平台总是通过专有信息推荐技术向用户推送平台可操控且有助于促进平台利益最大化的信息资源,从而限制了用户信息获取的渠道和资源。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平台的信息推荐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所有用户,无论有意检索还是偶然点击,都可以平等地、无差别地、无歧视地接收到平台推荐的个性化信息资源和服务。换言之,算法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信息茧房虽然把人关进了“围墙花园”,但也强化了信息聚合,有利于提高信息获取效率,促进人的解放。用户浏览、查找、检索、获取、处理、使用、处置各类信息的行为本身实质上反映了其信息需求情况,平台利用算法技术分析用户需求,并开展靶向式信息推送,使得信息指向更加明确、信息聚合度更高,因而改进了信息接触和知悉的方式,节约了信息检索和筛查的时间,提高了信息获取和使用的效率,有助于促进人的解放。所以,判定信息茧房究竟造成了信息获取失衡还是提高了信息获取效率,关键在于平台推荐的信息是否契合用户的信息需求。
第四,信息茧房虽然存在导致用户知识结构固化的风险,但也有利于帮助用户实现知识体系的构建。处于信息茧房中的用户受信息窄化的影响,极易发生知识结构单一、固化的危险,但反过来看,信息平台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勾勒出的用户画像可能更客观地反映了用户信息需求。同时,基于此而开展的信息推送也可能更符合用户的信息资源需求,如此,便可以帮助用户提高信息使用效率,促进信息向知识转化,加快知识体系建构的步伐——即使该知识体系可能并不完备。
3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信息茧房的价值分析及治理
信息茧房是信息推荐机制和用户信息选择行为的双重衍生品。信息推荐机制必定以用户需求分析为依据开展个性化信息推送,用户信息选择行为也必定以网络技术和移动终端为工具获取信息,此二者相互依存、彼此联动,这种耦合关系决定了信息茧房形成的必然性,因而,“破除”信息茧房缺乏现实可能性。而且,从技术伦理视角审视,信息茧房的存在于用户而言,有利有弊,因而,“破除”信息茧房也无甚必要。总之,“破茧”之道不在于如何“破除”信息茧房本身,而在于在明晰信息茧房双重反向价值功能的前提下,采取合宜有效的措施抑制其负价值、增强其正价值,从而“破解”信息茧房矛盾主次方面的问题。
3.1 信息茧房在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价值分析
为用户提供广泛而高质量的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是图书馆最核心、最重要的职能,而图书馆在履行这一职能的过程中,也将不可避免地遭遇信息茧房,因而,直面信息茧房问题、正确认识其价值和功能意义深远。信息茧房在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价值功能如表1 所示。
表1 信息茧房在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价值分析
从人与技术的关系角度分析,技术作为人的发明物,工具属性是其基本属性,意即技术的最大价值在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人的解放,而人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则容易使人沦为机器的奴隶,成为“失落的个人”[12]。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推荐技术帮助用户节约了信息检索、筛查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让用户对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及各种终端设备的依赖加重,进而强化了异己力量对人的统治和控制,加剧了人的异化。
从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角度分析,图书馆可以利用信息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确定风险,包括:信息推荐的内容不一定完全契合用户需求,个性化服务的精准度不高;推送信息的数量过多或过少,过多可能引发读者的排斥,过少则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信息服务的方式不一定高效,难以做到泛在化、即时化、精准化服务;数据挖掘和信息推荐的技术不一定可靠,用户隐私权、信息自决权、知识产权都有可能受到侵害。
从用户信息体验的角度分析,信息推荐技术可以帮助用户提高信息获取、利用的效率,也可以协助用户发现知识、构建知识体系,还可以通过信息推送、阅读推广等方式引领阅读休闲、丰富文化生活。但它也存在潜在风险,如信息推荐片面化导致用户信息偏食,甚至认知偏执、性格偏激、人格不健全;信息窄化导致用户知识边界缩小、知识结构单一;信息推荐泛化导致用户碎片化、浅层化阅读趋势加剧;等等。
3.2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信息茧房的协同治理路径
信息茧房的形成关涉信息人、信息内容、信息技术、信息环境等因素[14]。鉴于此,图书馆可以尝试从主体、客体、技术工具、信息环境等方面探寻和设计面向信息茧房困境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见图1)。该模式以图书馆为主导,在与信息、技术供应商的合作博弈中,在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控制信息茧房的负面效应,增强其正价值,提高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效率。
图1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信息茧房的协同治理模式
第一,助力供应商加快技术的研发和升级,提高信息服务质量。信息茧房对于信息技术供应商有利有弊,“利”表现在对信息推荐的资源、技术、渠道及其附加利益的严格控制,“弊”表现在信息资源质量和信息服务效率直接决定用户对它的依赖度和忠诚度。正因为此,供应商才不断研发、改进算法技术,力图使数据挖掘技术更高效、信息推荐技术更精准。图书馆可以以此为合作点,扮演中介者和代言人的角色,完善用户信息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发现、研判用户真实需求,并将其传达给信息技术供应商,作为开发和输送信息资源、健全和完善信息推荐技术的重要参考和必要补充,以此提高信息服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二,敦促供应商在信息推荐中嵌入劝导技术,帮助用户进行自我审视。劝导技术即“道德物化”,意即将抽象的道德理念融入技术人工物之中,使之成为技术功能的一部分,进而在使用情境下对人的行为产生道德意义上的引导和规范作用[14]。信息推荐中嵌入劝导技术旨在指引用户以“他者”的视角反观自己检索、获取、使用信息的情况,进行自我观照、自我审视、自我省察。图书馆可以建议、敦促供应商在相关平台、数据库、软件及其他技术工具中开发和添加某种模块或插件,帮助用户梳理和分析自己的阅读习惯和偏好,改变信息消费内卷化态势,有效防范信息偏食和知识固化。
第三,监督供应商在信息服务中加强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信息供应质量。在挖掘用户数据信息、研判用户需求环节,监督供应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用户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合理采集、使用用户小数据,防止用户隐私被暴露、被滥用,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和信息自决权;在生产、推送信息环节,监督供应商控制质量,提供能够满足用户真实需求、有利于促进个体全面发展的信息产品,筛查并剔除过于碎片化、同质化,甚至内容低俗、价值观扭曲、版权缺失的产品,保障信息资源质量。
第四,完善多平台信息分发模式,扩展用户信息获取渠道,帮助用户在不同服务平台、不同设备终端、不同算法技术、不同信息环境中增加信息偶遇的机会,消解信息茧房的负面效应。一则完善图书馆自有信息服务平台、拓展信息服务功能,如优化图书馆主页布局,扩展信息推荐、阅读推广模块,丰富信息内容;二则完善图书馆信息导航、开放获取、参考咨询等传统服务项目,深挖其在信息服务、信息供应中的作用;三则利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改善用户信息获取和使用体验,激发其使用新技术开发信息的兴趣和意愿;四则加强与其他第三方信息平台、应用软件的合作,共同挖掘信息资源、促进信息推荐,如开展与MOOC 平台的合作,发布课程信息、推送课程资源,又如,加强同QQ、微信、快手、抖音等平台的合作,进行文献传递、资源推介、阅读推广等。
第五,加强信息素养教育,增进用户信息元认知,提高用户信息鉴别、获取和使用能力。用户的信息选择行为是形成信息茧房的主观因素。信息选择行为可分为有意和无意两种情形,即在明确的目标指向下检索、处理信息,又或者偶然点击、随机浏览,两种情形都会留下数据痕迹,并成为平台信息推荐的依据,最终促成信息茧房。基于此,图书馆开展信息素养教育需注重增进用户信息元认知,引导用户重新认识技术、信息和自我之间的关系,指引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和信息技术实施信息选择行为时,提醒自己有意识地避开选择性接触/回避,扩大信息接触范围,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让更成熟的技术、更有价值的信息为己所用。在此基础上,加强用户信息获取和利用能力的培育,提高其信息敏感度、分析力、创新力,增强信息检索、鉴别、处理、使用的能力,帮助其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并使用最可靠、最有价值的信息。如此,信息元认知的增进和信息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人在与技术关系中的主导性和控制力,进而有利于消解信息茧房带来的信息偏食、认知偏执等消极作用。
第六,重视馆员培训,厚植馆员责任伦理,提升馆员信息服务能力。馆员是图书馆信息资源供应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最终践行者,是否具备良好的责任伦理和技术应用能力直接影响信息茧房治理的效果。因此,馆员培训应重视新责任伦理建设,指引和帮助馆员坚定职业信念、强化责任意识、确立责任思维、促成责任行为。同时,也要加强馆员信息服务能力培训,引导馆员在责任伦理驱动下,提升对已有信息平台和信息技术的操作、驾驭能力,以及对新平台与新技术的认识、探索和应用能力,增强信息获取、处理和使用的业务素养,从而提高信息服务的精准化、专业化水平。
4 结语
基于事实判断,信息茧房因算法推荐而诞生,与算法推荐共存并行;基于价值判断,信息茧房兼具引发用户信息偏食、知识固化、个性偏执等负价值和强化信息聚合、提高信息获取效率、促进知识发现等正价值的双重反向价值功能。图书馆在信息服务中,应在尊重信息茧房持久存在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理性辨析其价值、认识其规律,并以图书馆为主导,加深同信息技术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和博弈,加强面向用户的信息素养培育和面向馆员的信息服务能力培训,大力挖掘、充分发挥信息主体、对象、工具、环境等要素的功能,有效控制和抑制信息茧房的负价值、释放和扩大其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