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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机制演进、复合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2-05-24李昕蕾

学术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危机海洋资源

李昕蕾

传统海洋安全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海上军事安全与海防安全,如围绕岛屿、海域主权和管辖权的战争、冲突与对抗等①GERMOND B.The geopolitical dimension of maritime security[J].Maritime policy,2015,54:137-142.。海洋环境安全属于海洋公共安全的范域,其本质就是在“人的可持续性安全”的基础上,强调海洋区域的各国公民都是突发性或渐进性海洋环境危机侵害的对象②埃文斯.人的安全与东亚:回顾与展望[J].汪亮,译.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6):43-48,6.。近年来,气候危机恶化了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加之人类对海洋污染的加剧以及对海洋渔业、海底矿产等资源攫取的加速,各种海洋环境危机叠加而形成复合型危机,甚至升级为地区安全冲突。这导致海洋领域危机治理更具有国际性、纽带连接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治理难度更大、过程更长,单凭一国之力根本无法应对。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提出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强调海洋的天然流动性和跨海域传播性使得各国密切联系成为一个整体,全球海洋善治从来都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的事情,世界各国均有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到应对各类海洋安全威胁的队伍中③李学勇,李宣良,梅世雄.习近平集体会见出席海军成立70 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N].人民日报,2019-04-24(01).。由此可知,海洋环境危机治理需要一种整体性思维,在充分正视海洋环境复杂性和危机治理复合性困境的基础上,提升国家海洋环境危机治理能力,建构长效性危机治理机制。

一、全球海洋环境危机的特点与分类

全球海洋环境危机主要是指由于受海洋自然环境或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安全事件的影响,发生在海洋空间(即海洋水体、海底和海水表层上方的大气空间)和海洋沿岸区域内,对各国海洋产业、海洋权益、海洋生态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公共性环境危机。以海啸灾害、海上事故造成的泄漏污染灾难、海水酸化与垃圾污染、海洋生物多样性减损、海洋资源无序开发为代表的海洋环境危机,无论是威胁层次还是内容都具有其独特性①阮杨志,旷文敏,吴乐.海洋环境安全危机分类分级技术研究[J].水利水电技术,2020(10):119-129.。一是海洋特有的地理复杂性使危机更具国际性和扩散性。大部分海域属于公海范畴的公域治理,环境危机种类多样,治理资源投放困难,海域的开放性与流动性使危机扩散性更强。二是危机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与难预测性。由于全球海域复杂多变,加之各国预测技术、预防手段和控制能力参差不齐且治理机制碎片化,海洋环境危机呈现极大的不确定性,预警难度非常高。三是危机的破坏力大且连带性强。由于海洋巨大的体量,海洋环境危机的威胁程度和烈度都是陆源性公共危机不可比拟的,如海啸和台风在沿海地区的肆虐、船舶损毁造成的重大泄漏污染事件等都会对国家的安全产生重创。海洋环境危机的连带性意味着危机产生的涟漪效应会对沿海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冲击,经济产业链、公共秩序、社会价值和公众生存状态都可能受到严重破坏。

从广义环境危机的角度出发,可将海洋环境危机划分为灾害性、生态性和资源性三大类别,不同的危机具有不同的内容、表现和特点(表1)。值得注意的是,海洋环境危机不同于其他海洋公共危机,具有非常明显的突发性与渐进性并存的特征,前者指危机暴发(如海啸、海上溢油危机等),尽管危机消失得很快,但其影响和后果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并难以消除;后者指危机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危机具有渐进性积累的特点,经历了较长的酝酿期且易被危机管理方忽视,一旦到达临界点则会暴发并造成系统性的影响(如气候变化带来的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生物多样性减损等)。

表1 不同类型全球海洋环境危机的表现与特点

(续表)

(一)灾害性海洋环境危机

灾害性海洋环境危机一般包括两类。一是事故灾害危机,是指由于技术疏漏、管理不慎以及极端天气下出现的船舶海难、海上空难、海上油井爆炸、海边核电站泄漏等技术性事故,从而造成船舶化学品、原油泄漏或者海洋核污染等环境危机。安全航行是海洋环境安全所关注的首要议题,船舶事故不仅会带来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还会对海域造成严重污染。例如,2018年巴拿马籍油船“桑吉”轮与中国香港籍散货船“长峰水晶”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生碰撞,撞船事件造成的泄漏给中国东海生态带来了严重影响。除了船舶事故,人类在海上及沿海区域的油气资源开发同样存在严重的海洋安全隐患。例如,2010年和2017年墨西哥湾分别遭遇来自英国石油公司和LLOG石油钻探公司的原油泄漏事故,对周围海域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污染。此外,核电开发可能形成重大的陆源性海洋损害,如2011年海啸摧毁了日本福岛核电站,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放射性物质泄漏。目前,缺乏核电站运行经验且地处地质条件脆弱地带的许多东南亚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其核电项目均在沿海布局,一旦受到海洋灾害的影响,可能重演“福岛悲剧”。二是自然灾害危机,是指源于海洋环境自身的原因(如气候和地质变化)所带来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海底地震、海啸、风暴潮(台风或飓风)、海冰、海雾等。自然灾害不仅加剧了船舶海难事故的发生频度和烈度,同时也影响了沿海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生活①HAWKER L,NEAL J,BATES P.Accuracy assessment of the Tan DEM-X 90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for selected floodplain sites[J].Remote sensing of environment,2019,232:111-319.。目前,全球约有20%的海啸是由剧烈火山活动和海底滑坡等引发,国际上对此类海啸尚未形成有效的预警手段。特别是近年来人口密度最高的亚太地区,自然灾害在强度、频率和复杂性方面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热带气旋与海啸是造成经济损失最高的海洋灾害②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Asia-Pacific disaster report 2019[R/OL].(2019-08-23)[2021-12-07].https://apdim.unescap.org/knowledge-hub/asia-pacific-disaster-report-2019.。

(二)生态性海洋环境危机

生态性海洋环境危机可分为三类。一是人为性海洋环境污染,包括陆源性污染(如污水、垃圾、工业和农业废物排放、有毒废料等)、船舶油污污染、海洋开发工程污染、海上噪音污染等。近年来,海洋垃圾对海洋生态安全的威胁程度不断上升。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相关数据,2016年估计有1.5 亿吨塑料漂浮在世界海洋中,且每年还会有800万吨新的塑料垃圾流入海洋,其中80%来自陆地,成为新的微塑料源(即直径小于5 毫米的微小颗粒),其随鱼类和食盐等进入人体而产生健康隐患③World Economic Forum.The new plastics economy:rethinking the future of plastics[R/OL].(2016-01-25)[2021-11-22].https://www3.weforum.org/docs/WEF_The_New_Plastics_Economy.pdf.。二是气候变化下的系统性海洋危机,是指因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体系的全面影响而产生的系统性危机,如海平面上升、洋流改道、海洋酸化、海底地震频发、两极冰雪融化带来的海洋循环变化等。2019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气候变化中的海洋和冰冻圈特别报告》认为,热带气旋风和降水的增加,加剧了极端海平面事件和沿海灾害,海水温度和海洋化学的变化已经通过海洋食物链对物种造成破坏,全球气候危机将导致陆地与海洋生态系统走向系统性崩溃①LENTON T M,ROCKSTRÖM J,GAFFNEY O,et al.Climate tipping points—too risky to bet against[J].Nature,2019,575:592-595.。三是海洋生物多样性减损危机,是指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海洋升温和酸化、营养物供给变化等使海洋物种和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近30年来,海洋热浪发生的次数比20世纪初增加超50%,对鱼类、珊瑚和其他海洋生物构成了严重威胁,有30%的水下生态系统在过去10年中已经消失,而剩余部分的90%可能在2050年之前消失②BRITO-MORALES I,SCHOEMAN D S,MOLIOS J G,et al.Climate velocity reveals increasing exposure of deep-ocean biodiversity to future warming[J].Nature climate change,2020(10):576-581.。

(三)资源性海洋环境危机

资源性海洋环境危机包括三类。一是海洋渔业资源危机,是一种传统的海洋资源威胁,包括海洋过度且非法捕捞、同专属经济区等相关的渔业冲突、公海渔业捕捞准则冲突、海洋旅游资源受损等。二是海洋生物遗传基因危机,属于新兴海洋生物资源危机,同生物多样性减损危机密切相关。海洋生物在制药、生物燃料和化工等领域具有巨大潜在价值,其中一些基因序列被发达国家的企业和研究机构申请了专利保护,由此独享研发相关产品的权利。目前围绕生物遗传基因序列展开的大国博弈,使有限的基因资源受到威胁。三是海洋非生物资源危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随着陆上资源的逐渐枯竭,各国开始将注意力转向海底所蕴藏的丰富矿产资源(如油气、铜、锌、锰、钴和稀土元素、可燃冰等资源),并围绕如何开发利用海床洋底及其资源展开博弈。其带来了一系列危害,如资源无序开发会带来海底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群落破坏等问题(如为了开采结核而进行的洋底刮擦会破坏章鱼、海绵和其他物种的深海栖息地,其他已经对缺少阳光和深海高压具有独特适应力的物种也会被采矿产生的噪音和污染所影响),同时技术问题会造成开发设施塌陷等安全事故和油污泄漏③克莱尔.资源战争:全球冲突的新场景[M].童新耕,之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21.。

二、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行为体与机制演进

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是指各国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外交等手段,为应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与渐进性海洋环境危机事件而采取一系列的国际合作、资源协调与危机应对措施。危机治理的目的在于保障海洋整体性生态环境、监督海洋资源开发的有序性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海洋航行的可持续性安全、维持海洋经济社会稳定等,从而建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绿色安全的海洋危机应对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危机治理具有很大区别,前者主要依赖国内官僚体制调度,在针对各类环境危机的应对决策中具有资源调动的优势;后者需要国家之间的协调,通过外交谈判、危机协调、国内外资源调动等方式来推动国际层面的多边危机治理合作,这需要推进各国在环境危机预警、多层级信息分享、危机治理标准制定、国际条约签署、危机资源投放、危机恢复等方面形成协同关系,同时注重引入多元利益攸关方参与治理。

(一)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多元行为体

联合国(UN)及其专门机构如国际海事组织(IM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和国际海底管理局(ISBA)是应对全球海洋环境危机的核心机构,同其他相关机构一起,在海洋环境危机治理法律条约制定和修订、解释和适用、遵守和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作为总协调中心,先后于1958年、1960年和1973—1982年召开了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到1982年12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字,历时9年,先后召开了11期16次会议,参会的各利益攸关方围绕着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岛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持久的辩论与博弈,该会议成为国际关系史上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所拟公约条文最多的马拉松式会议。,特别是1982年推动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所有海洋区域划分、海洋利用以及海洋资源保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为许多海洋环境危机应对提供了法律依据②联合国法律事务办公室设立了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除了为联大提供海洋治理方面的专业服务,其还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秘书处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相关法律和技术服务。。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事的官方机构,具有促进全球海上航行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应对海洋各类危机、分享海洋情报信息等职能③GRIP K.International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a review[J].Ambio,2017(4):413-427.。UNEP 旨在促进海洋和沿海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管理,并启动了区域海洋方案以应对海洋生态危机。ITLOS 设有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为国际海洋环境危机协调与仲裁提供重要平台。ISBA 负责管理和控制缔约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④“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及其底土,占整个地球海底面积的50%以上,蕴含丰富的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和其他资源。内资源的探矿、勘探和开发,防止各国由于海底资源博弈以及海洋开发事故而对海底环境产生威胁。

此外,与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相关的还有以下几个机构:一是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下属的一个促进各国开展海洋科学调查研究与合作活动的政府间组织,旨在增进成员国对海洋资源以及海洋危机的科学认知和研究能力;二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及其附属机构渔业委员会(COFI),在资源危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COFI就渔业资源保护和捕鱼规范以及鲨鱼、海鸟保护问题通过数项行动计划;三是世界气象组织(WMO)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对于气候变化的系统研究已成为海洋危机预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NMARSAT),其创立了定点在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事卫星系统,旨在改进海洋危机预警信息供给,以提高海上遇险和人命安全通信能力。另外,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海洋环境危机应对中日益发挥积极作用,如专门海事类非政府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CMI)⑤CMI是通过各种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统一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主要工作是就相关的各类国际海事公约提出建议、制定草案、参加审议。、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ITOPF)⑥ITOPF是一个专业性处理解决海上石油漏溢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其任务包括对清除海上油污提供专业性的帮助,进行损失程度的估计,索赔分析,制定应急方案,提供危机治理咨询、培训和情报服务等。等,还包括环境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大洋洲组织(Oceana)、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2017年召开的首届联合国海洋大会,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参与作出约1400 项自愿性承诺,其中近一半与海洋污染与环境安全有关。同时,一些由政府、私营企业、研究机构联合建立的伙伴关系联盟在海洋环境危机治理领域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如2019年英国为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而建立的全球海洋联盟。

(二)全球海洋环境危机的治理演进

基于对全球海洋环境危机的分类,下文分别对灾害性、生态性和资源性海洋环境危机治理演进进行分析。

第一,灾害性海洋环境危机较早受到关注,这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国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西方社会对于环境公害事件的关注密不可分。由于海上自然危机的不可控性及难预测性,历史上灾害性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多集中于对人为性灾害的防治。1967年利比里亚超级油轮托“利卡·尼翁号”事故造成了世界上第一起严重油轮泄漏灾难,推动了1969年《油轮船东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的签署和《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通过。推进安全航行可以从根本上预防海上事故性泄漏污染问题的发生,1972年制定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1974年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都是由国际海事组织推动的,为保障海上有序航行而开展的国际合作①李志斐.南海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现状与应对机制分析[J].太平洋学报,2020(4):69-80.。此外,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会给过境的沿海国家带来安全威胁,从而遭到了很多国家的强烈抵制,1971年制定的《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确定了海运中发生核材料事故的责任问题,1989年制定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和1996年制定的《关于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对包括核材料在内的有毒物质的海洋运输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文件。同时,国际社会意识到顺畅的通信联络对于危机治理的重要作用,于1976年制定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旨在通过卫星系统,改进海上紧急通信,提高船舶无线电定位能力,从被动性灾后处理向危机预警和风险管控迈进。

第二,对于生态性海洋环境危机治理而言,在20世纪70—90年代,生态性海洋危机治理以传统的海岸带利用、陆源和海源污染防治为标志性议题。1973年制定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把海洋污染的所指由石油污染扩大到化学品、包装危险品、污水、垃圾等污染。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对各种破坏海洋环境的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海洋系统性生态治理、海洋保护区等议题逐步进入危机治理范畴。国际海事组织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通过了《国际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控制公约》和《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纲领》,旨在遏制海源和陆源污染的基础上,直接构建陆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连通性机制。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简称“里约+20”峰会)以来,海洋对气候变化的响应、海洋塑料垃圾、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简称BBNJ)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已经成为环境危机应对的新议题②朱璇.可持续发展系列峰会对海洋治理的若干影响[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56-67.。2013年制定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就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为国际船舶的氮氧化物排放订立新的标准。在海洋垃圾治理方面,多届联合国环境大会(2014年、2016年、2017年、2019年)均倡议全球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七国集团(G7)和二十国集团(G20)也通过了多个海洋垃圾应对计划,如面对每年至少900万吨的塑料垃圾污染海洋的严峻形势,2019年G20大阪峰会通过宣言,承诺“力争到2050年让流入海洋的塑料垃圾降为零”。在生物多样性方面,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建立了系统性保护陆地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框架,而正在谈判中的《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将成为海洋领域的《巴黎协定》。

第三,资源性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因情而变,并处于不断完善中。一是在海洋渔业资源危机治理方面,2001年FAO 通过了《防止、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要求各国抵制违规捕捞(IUU)①IUU系非法的(illegal)、不报告的(unreported)和不受管制的(unregulated)的捕捞活动。来保护渔业资源。2009年联合国粮农大会又批准了《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捕鱼活动港口国措施协议》,这是首个管控IUU 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二是在海洋生物遗传基因危机治理方面。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在公海均享有航行、捕鱼、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自由,但公约未对公海生物遗传资源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空白与国际治理的缺失致使海洋生物多样性减损,并使生物遗传资源面临威胁。BBNJ 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谈判于2015年正式启动,2018年9月首次BBNJ 政府间会议在联合国总部举行②贺鉴,王雪.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的联合国:作用、困境与出路[J].国际问题研究,2020(3):92-106.,事关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益再分配。2019年8月BBNJ 政府间谈判第三次会议举行之后,各方在划区管理工具和环境影响评估上取得了一定共识,但在海洋遗传资源和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等议题上仍然分歧严重。发达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等方面不愿妥协。三是在海洋非生物资源危机治理方面,国际海底管理局相继出台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为全球各国申请勘探区块提供了基本规则(见表2)。目前,《“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仍处于讨论中,2020年第26 届国际海底管理局年度会议对于海底资源开发的最终原则、安全准则与国际标准仍未确立③《“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2020年谈判情况简介[EB/OL].(2021-01-28)[2021-1-26].https://www.sohu.com/a/447649853_120053911.。

表2 全球海洋环境危机的治理演进

(续表)

(续表)

三、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复合困境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船舶事故污染、航道安全管控、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海洋灾害性环境危机最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海事组织及其相关机构推出了各种公约规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与海洋生态性和资源性环境危机相关的各类危机治理新议题不断涌现。尽管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底管理局等机构不断推进治理努力,但在危机治理规范与标准制定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凸显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缺乏系统性协调机构且危机应对的资源投放能力有限。各大国在海洋垃圾(微颗粒)治理、海洋生物遗传资源、海底资源开发等新领域的利益分配与规则博弈加强①GRIP K.International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a review[J].Ambio,2017,46:413-427.,使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陷入了复合困境。

(一)气候变化下系统性海洋危机与危机治理碎片化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气候危机的加速发展恶化了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系统。以海洋环境系统为代表的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包括北极海冰减少、大规模的珊瑚礁死亡、格陵兰岛和南极西部冰川融化以及海洋循环变慢在内的九个领域已经逼近气候临界点,而且速度比之前的预测要更快②LENTON T M,ROCKSTRÖM J,GAFFNEY O,et al.Climate tipping points—too risky to bet against[J].Nature,2019,575:592-595.。对于海洋环境危机而言,全球气候变化系统性风险具有内生关联性和纽带传导性,这意味着由气候变化所引起的某种或几种直接风险触发危机,然后通过内生相互关联形成传导途径,从而会导致危机的“级联”恶化,进而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政治等各个层面发生连锁反应③李昕蕾.步入“新危机时代”的全球气候治理:趋势、困境与路径[J].当代世界,2020(6):61-67.。例如,气候变化带来的极端气候事件会加重海洋灾难性危机,也对海洋开发基础设施技术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威胁着海洋资源的安全开发。与此同时,海洋生态危机加剧了欠发达沿海国家的贫困,恶化了因为贫困而导致的海盗问题、海洋恐怖主义等社会性危机。全球气候变化及由此引发的极端天气事件,已经使海洋灾害变得更为复杂且不确定性增强。海洋灾害已偏离传统的发生和演变路径,科研人员很难根据历史数据开展分析研究,从而使其变得更加不可预测,加大了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难度④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Asia-Pacific disaster report 2019[R/OL].(2019-08-23)[2021-12-07].https://apdim.unescap.org/knowledge-hub/asia-pacific-disaster-report-2019.。

目前,全球仍缺少权威机构负责监测、收集与分析有关跨区域的海洋治理数据,由于缺乏具体、可靠且全面的数据,各国很难制定有效的策略来应对和缓解新出现的各种海洋威胁。2019年6月,UNESCO 发布的《全球海洋观测系统2030 战略》提出,在当前全球变暖和海洋灾害频发的背景下,需要建立一体化的全球海洋观测系统,加强对大气和海洋变化全过程的监测,开发创新技术,推动信息数据共享①FISCHER A,GUNN J,HESLOP E,et al.The global ocean observing system 2030 strategy[R/OL].(2019-05-13)[2021-12-23].https://www.goosocean.org/index.php?option=com_oe&task=viewDocumentRecord&docID=24590.。UNESCO 下设的IOC 虽然负责落实全球海洋观测系统,但具体执行的项目很少,自身存在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特别是2017年美国退出UNESCO 之后,直接减弱了该组织在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中的预警能力。另外,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现有海洋治理架构仍未能突破地缘政治概念。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这一个自然意义上的生态整体被划分为由近及远法律意义上不同性质的区域谱系,离陆地与领海越远,利益和责任的归属与分配就越模糊,到了国际公域的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法治理功能的有限性和模糊性更加凸显②金永明.中国海洋法制度与若干问题概论[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20-29.。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始终缺乏一个生态价值明确、体系协调的治理体系,特别是海洋类国际组织的分散性与国际立法的不成体系性,也弱化了危机治理有效性和资源投放的及时性。灾害性、生态性、资源性海洋环境危机应对是通过发展国际合作和签署国际条约等方式来解决国际危机争端,都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个别补充与完善,这些努力虽然在各自领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始终处于独立运作的碎片化状态,不能满足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系统性需求。

(二)海洋公域危机治理中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在占地球面积近71%的海洋中,大约有64%的部分属于公域,包括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北极等③游启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全球海洋公域治理研究[J].太平洋学报,2021(6):62-72.。根据公海自由原则,各国均有在公海自由地获取与利用海洋资源的权利(如航行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自由等)。随着科技实力的增强及对新型能源的需求上升,国际海底区域日益成为各国海洋角逐的新疆域。海底蕴藏着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稀土等巨大资源储备,但深海通透性差、压力大、温度低、水文特征复杂,造成其资源开发充满更多风险④海洋资源安全有序开采需要依赖深海特殊区域数据的有效获取,包括海水特别湍流区域、海气相互作用特别强烈区域、气候影响剧烈区域等,见刘帅,陈戈,刘颖洁,等.海洋大数据应用技术分析与趋势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50):154-164.。为解决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区域”制度,强调“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统一管理推进利益的公平分配。但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在实践中偏向于财产性利益;“区域”作为含有丰富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同时承载着生态性公益,这导致了“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⑤王明远,孙雪妍.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4):68-77.。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维度:一是就空间正义而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未能从维护国际海底整体生态价值的维度对整体利益和各个国家利益的具体内容、边界及实现机制进行清晰化界定;二是就代际正义而言,人类整体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作为整体的人类,根本利益不是一时一国的经济利益,而是人类永续且繁荣的生存。因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未能将保护和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作为重心,实际上成为各国争夺经济利益的幌子⑥刘卫先.环境保护视野下“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反思[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21-128.。

目前,海底资源开发规则的确立与BBNJ 政府间谈判紧密相关,各国在海底开发范围、安全管理规范、危机应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受保护的遗传资源定义、资源获取方式、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参与海底开发谈判的国家可分为以下三大类别:一是美国和日本等拥有先进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的发达国家,其希望尽可能少一些限制条款;二是欧盟国家,其在海洋技术方面地位稳固,希望在资源开发的同时优先考虑生态保护;三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其强调南北国家的空间正义、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以及南北技术转移与能力提升。另外,许多非国家行为体倡导海底开发应该在“公海生态保护区”不断拓展的前提下谨慎缓慢推进。ISBA 自1994年成立以来,已批准了29个为期15年的勘探合同,涉及3 种矿藏,覆盖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的130 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其中,部分合同于2021年底到期,但海底开发行为具体准则的制订仍难以落实①奥尔德雷德.深海海底采矿的未来将于年内决定[EB/OL].(2019-02-25)[2021-12-12].https://chinadialogueocean.net/6682-future-deep-seabed-mining/?lang=zh-hans.。目前,各方由于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争论而未能达成一致,拖延了海底开发过程中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各项指标与标准的确立、落实与监管。

(三)海洋环境危机治理中“南北协同”与“技术博弈”之间的矛盾

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离不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同共治,但发展中国家在海洋环境危机应对中处于弱势地位且话语权较低,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一是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海洋灾害危机事件的影响,且应对和适应危机的能力较弱。气候变化尤其是极端气候灾害对低纬度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社会生态系统破坏程度更高②罗良文,茹雪.气候变化与世界贫富差距[J].国外社会科学,2019(6):109-117.,特别是海洋生态性危机和传统渔业资源危机使发展中国家陷入危机致贫且无力应对的“持续贫困”的恶性循环,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因贫困问题所带来的海洋社会性危机,如海盗、恐怖主义和海洋跨国犯罪的不断滋生。二是受制于自身资金匮乏、技术不足及所能调动的资源有限,发展中国家的危机治理能力和危机适应能力均较弱,加之参与国际多边机制平台受限,不能很好地保障自身在海洋环境危机治理中的应有权益。发达国家为了保持自身的技术优势与资源支配地位,在危机应对的技术转移与资金支持方面往往空有许诺。例如,海洋生物基因资源日益成为海洋技术发展与新疆域地缘博弈的制高点,特别是深海生物基因中存在的各种嗜碱、耐压、嗜热、嗜冷和抗毒极端酶,其在医药、卫生、环保和轻化工等领域都具有极为重要价值,占世界海洋面积2/3的公海蕴藏着大量的生物及其基因资源,吸引各国研究人员与大型公司竞相开展竞争。2014年生效的《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国家或公司对世界遗传资源进行垄断,旨在实现海洋资源性危机应对中的南北公平。联合国就如何公平地管理在公海上收集的基因的开发进行新一轮的BBNJ 谈判,在《BBNJ 协定》谈判的过程中,焦点是“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及其分配问题③TILLER R,NYMAN E.Ocean plastics and the BBNJ treaty—is plastic frightening enough to insert itself into the BBNJ treaty,or do we need to wait for a treaty of its own?[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tudies and sciences,2018(8):411-415.,其中,“惠益分享”作为核心原则,在国家间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凸显为“南北协同”与“技术博弈”之间的矛盾。在国际海洋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所极力坚持的“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包含了“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和“南北方国家协同共治”两层内涵,然而在技术地缘竞争日益激烈的海洋新疆域中,南北方国家之间话语权与规制权存在的差距仍在不断扩大。

尽管BBNJ 协定案文草案中提到“促进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并推动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④LEARY D.Agreeing to disagree on what we have or have not agreed on:the current state of play of the BBNJ negotiations on the status of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J].Marine policy,2019,99:21-29.,但未能很好处理惠益分享制度与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之间的关系。首先,虽然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知识创新,但因其独占性,将固化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致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开发利用大部分海洋遗传资源的权利①HEAFEY E.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of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from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friend,not foe[J].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3(2):493-523.。目前,出于对新生物资源进行“圈地运动”的地缘经济思维,欧美大国纷纷开展海洋基因专利申请方面的技术博弈与规则竞争。例如,西方企业已从862 种海洋物种中提取12998 个序列并获得了专利保护,其中,德国跨国化工巨头巴斯夫股份公司(BASF SE)注册的专利数量占到了47%②BROGGIATO A.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J].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2013(2):247-251.。2017年获得海洋基因专利申请量前十位的国家中,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均为发达国家,中国仅有1 项专利(表3)③资料来源于李婧.公海条约:海洋遗传资源之争[EB/OL].(2019-08-07)[2020-10-06].https://www.163.com/dy/article/EMJ3IVRV0511KMS0.html.。如何避免遗传资源垄断化,需要通过惠益分享制度的具体设计及其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才能实现。其次,“技术转让”本身也存在诸多争议。在BBNJ协定案文草案中,对于向发展中缔约国提供和转让海洋技术是“承诺”或“确保”,还是“促进”或“提供便利”,各国仍未达成一致。既有的规则体系未能拓实生物遗传资源的平等公平分配原则及兑现能力与技术转让承诺,也未能就发展中国家提升自身海洋资源性危机的治理能力予以规定。

表3 海洋基因专利申请量对比

四、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路径

随着新航线的不断拓展、海洋多元需求的不断提升以及海洋利益边界的不断延伸,海洋环境危机治理逐步成为中国核心安全利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复合困境为中国参与海洋环境危机应对并推进治理变革提供了契机④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将共筑安全保障之路作为“一带一路”海上蓝色经济合作的重点,从根本上提升海洋危机治理能力。同年,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具体倡议,海洋环境危机治理被视为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一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核心原则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其目标就是搭建合作平台,创新交流模式,增进各国之间的危机治理协同与治理资源投放。同时,防止海洋强国对国际公域的掠夺式开发,特别在气候危机不断升级的态势下,在兼顾发展中国家惠享利益的同时,提升其抵御灾害、生态与资源性环境风险的能力,最终建构公平合理、绿色共享、协同共治的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体系。

(一)加强参与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能力建设

海洋环境危机应对能力建设要求我们在加深对气候变化下海洋灾害与风险新特点和趋势变化认识的基础上,制定和规范灾害性、生态性和资源性海洋环境危机应急预案,特别是通过响应程序和组织管理以及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有效调动应急资源,在自我危机应对能力不断提升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区域性和全球性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协作。

第一,基于科学技术与大数据治理的海洋环境危机预警是危机治理整体能力提升的关键。通过海洋科技和海洋大数据运用来提高全球海洋环境危机预警和应对能力,可以为海洋动态监测和危机预警提供技术支持与制度保障①齐庆华,蔡榕硕,颜秀花.气候变化与我国海洋灾害风险治理探讨[J].海洋通报,2019(4):361-367.,其包括海洋感知与探测技术、海洋灾害评估和预报、海底绘图技术、海洋生物资源评估等。目前,危机治理规章制度大多偏重于海洋危机爆发后的救灾和善后工作,危机预防方面的规范相对缺乏,各国在海洋环境危机预警上的协同不力且科创研发能力参差不齐,危机预警工作程序和职责权限规定模糊,责任追究的法律条文更不详实。例如,2004年12月的印度洋海啸造成了22.6 万人死亡,以此为鉴,东盟在印度尼西亚附近海域设置了22 个浮标以启动预警系统,但从2016年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一场强震的情况来看,很多浮标都未能正常工作,印度洋区域海啸预警中心也未能对2018年的海啸灾难发布预警②预文.印尼遭海啸袭击已致222 人死亡[EB/OL].(2018-12-24)[2020-12-06].http://www.nmdis.org.cn/c/2018-12-24/67128.shtml.。因此,基于国家间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的海洋危机治理预警系统应包括危机信息监测和收集平台、危机相关信息的传输渠道、危机信息的分析甄别中心、危机信息的发布机构等,且均需要相关国家之间的分工协调。特别是在国际海底资源探索的过程中,鉴于深海的众多未知因素,谨慎有序的开发需要关注各类海洋灾害管理系统与风险防御性技术的运用,如深海探测、通信、导航、作业控制技术对于海底开发危机管控的支持。另外,长远而言,发展深水、绿色、安全、无人和多智能体的海洋高技术装备将受到海洋科技界的推崇,如2018年英国国家海洋学中心牵头的“ULTRA”项目重在研究深海海底矿藏勘探进程中如何减少采矿对海底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国内相关部门之间有效协调是国际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合作的前提。海洋灾害性事故危机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海关部门以及边防部门等部门的协作,海洋生态性危机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海洋资源性危机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需要农业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协助,国际利益冲突性危机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需要外交部门的协调。除了政府部门,危机治理还涉及众多利益攸关方(如渔业公司、渔民、资源企业、海洋安保企业、生态环保组织等),同时,科研部门也为危机预警提供重要智力支持。因此,海洋环境危机治理需要建立一个国内统一的海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涉海部门之间以及涉海部门与陆上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该机构不仅具有各类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系统性危机预案和基于网络性大数据的危机预警系统,同时还可以在突发性海洋环境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应对,集中调动各方资源,提高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绩效。另外,我们还需关注如何将国内海洋环境安全危机治理同国际危机合作进行有效整合,调动更多国际资源进行海洋环境危机应对与风险治理。虽然目前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等职责,但在实践中其缺乏专业性的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经验。鉴于海洋环境危机具有突发性和渐进性的特性,我们对国际海洋环境危机的法律体系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国内的对接性法律实践。

(二)推进全球海洋环境危机治理新领域的标准与规则制定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需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新领域的立法活动与规则制订,从而提升自身在环境安全危机治理领域的制度性权力。尤其在海洋资源性环境危机治理等新兴领域,中国需要在推进BBNJ和国际海底区域立法建构新角色的同时,兼顾求同存异的协调性作用发挥,推动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海洋环境危机治理标准制订与规则确立。

第一,结合海洋环境危机发展新态势,持续推进“中国方案”与治理新标准,在BBNJ 协定谈判进程中,中国在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与知识产权保护、划区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等争议激烈问题上持有相当灵活和开放的立场①胡学东,高岩,戴瑛.BBNJ 国际谈判的基础问题与解决途径[EB/OL].(2017-12-13)[2021-12-03].http://www.comra.org/2017-12/13/content_40104103.htm.。例如,2017年7月,BBNJ 协定谈判预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政府倡议发起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蓝碳计划;2019年8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BBNJ政府间谈判第三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首次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海洋保护区提案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议题提交了案文②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南海研究院施余兵教授赴纽约联合国总部参加“BBNJ政府间谈判第三次会议”[EB/OL].(2019-09-09)[2021-11-26].https://scsi.xmu.edu.cn/info/1093/1845.htm.。在“全球模式”“区域模式”以及“混合模式”的BBNJ协定争论中③环保组织和发展中国家普遍支持全球模式,希望通过国际条约敦促行业和区域组织加大力度建设保护区。区域模式的支持者为区域和行业组织。发达国家特别是传统的海洋强国则支持混合模式,既要保持自身在区域组织内的优势,又要BBNJ条约为自身将来在区域组织内的议程提供支持。,中国从“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出发,支持“全球模式”下通过BBNJ缔约方大会设立保护区的决定④陈冀俍.公海生物多样性谈判需解决机制性问题[EB/OL].(2018-10-09)[2021-12-05].https://www.163.com/dy/article/DTPJO40J051481I3.html.。在BBNJ国际协定所涉及的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以及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这四大议题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倡“一体化的海洋治理模式,保护海洋环境”。这意味着各方需要在更具包容性的理念下“渐进式”推进议题之间利益协调和立场平衡,不能忽视或弱化发展中国家所强调的“公平性惠益分享”以及“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等重要诉求。2021年10月,在昆明召开的第15届生物多样性缔约方大会,中国利用主场优势进行新议题设置与议程管理,如在绿色“一带一路”建构中,提出与沿线国家共同开展海洋和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监测、标准规范与碳汇研究,推动建立国际蓝碳合作机制与海洋环境危机应对机制。“蓝碳”概念源自联合国2009年发布的《蓝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评估报告》,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活跃碳库,包括浮游生物、细菌、海藻、盐沼和红树林等在内的海洋生态系统固定了全球55%的碳,每年吸收约30%的人类活动排碳量,海洋碳储量是陆地碳库的20 倍、大气碳库的50 倍。特别是在全球碳中和的态势下,增强自身的海洋碳汇发展能力并提升在蓝碳标准与规则制定方面的绿色国际话语权,不仅有助于中国实现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同时还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气候危机加剧背景下应对各种海洋环境危机的风险治理与管控能力。

第二,强调兼顾发展中国家“公平”与“效率”的危机治理原则,在“南北差距”中不仅争取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同时不断推进蓝色经济“南南合作”,从而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海洋环境危机应对能力。在海底开发与保护领域,中国保持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良好合作,成为其最大的财政捐助国之一。目前,中国已经有5 份采矿合同获批,是世界上唯一具有海底热液硫化物、富钴结壳、多金属结核三种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合同的国家⑤杨震,刘丹.中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现状、特征与未来战略构想[J].东北亚论坛,2019(3):114-126,128.。基于此,中国应发挥自身的结构性优势,推进兼顾生态可持续、公平正义的危机治理,并充分嵌入采矿规范中,在提升自身危机应对能力的同时,积极塑造国际应急规范。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对于《“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的意见尚未统一,规章仍没有获得正式通过。在2018年会议上,中国提出应该在开采和环境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点,在强化承包商安全培训的同时,不断推进深水、绿色、安全、智能的海洋开发技术发展。这意味着中国坚持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出发,以安全有序的“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为导向,同时兼顾海洋环保;制订的开发规章充分考虑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和“与人类认知水平相适应”两个原则①姚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意涵:理念创新与制度构建[J].当代法学,2019(5):138-147.。当然,中国所提出的上述原则还较为泛化,可以进一步将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细则纳入海底开发谈判中。

(三)建构系统长效的区域与全球海洋环境危机协作机制

由于海洋环境危机的跨国弥散性、复杂多样性和影响连带性,中国亟须建立双边或者多边危机合作、协调与沟通机制,防止单一危机升级为复合危机。在面对突发性海洋环境危机时,各国多以临时性对话或者领导人会晤的方式进行紧急应对,从性质来看,这种临时性处理多为非正式方式,实施管控一段时间并解除危机后,相关人员各自归位,基于“一事一议”的非正式安排难以保证其政策的连贯性。当前全球海洋环境危机频发,各国必须推进危机治理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才能更好地通过国家间协作与信息共享,实现有效的危机预警与应急资源投放。海洋环境危机治理需要着眼于长效性机制安排,尤其是从区域层面进行突破,推动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区域性联合组织和管理协调机制建设,在国家间建立系统协调、应急互助的区域合作模式。中国需要加强同东南亚与东北亚各国在海洋环境危机应对方面的国际协作,塑造长效性的区域协作机制。尽管中日韩三国合作秘书处开始推动海洋合作部长级会议,2018年第20 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达成了共同解决海洋垃圾问题的合作倡议②吴昊.中日韩海洋安全事务与合作[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20(2):35-43.,但从整体来看,中国同周边国家尚未设立专门的区域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协调中心。例如,2021年4月日本公布将福岛核电站上百万吨核污水排入大海(直接排放或者油轮运到公海排放)的决定,其受到中韩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但东亚各国仍未能就该灾害性环境危机达成透明、有效的监督、评估与应对机制。中国需要同周边国家一起探索建立综合性的海上防灾减灾危机治理中心以及高端的海洋联合科研与风险预警信息中心,从而统筹各国的海洋防灾减灾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协同调动,聚合资源、共享信息、协调区域海洋危机治理的立法活动等,最终提升区域整体性危机管控能力。

与此同时,鉴于海洋环境危机治理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还需要建构国际、国家、地方社区、民间组织、企业等多利益攸关方的蓝色伙伴关系网络,从而实现“四两拨千斤”地调动更多危机应对资源。中国可同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私营部门、智库网络等主体一起建构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网络,将海洋环境危机应对议题嵌入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能源开发、海洋安全合作等领域,从而形成海洋环境安全治理的合力。首先,海洋危机治理需要纳入政府间伙伴关系建构,如2018年中欧正式签署《关于为促进海洋治理、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经济繁荣在海洋领域建立蓝色伙伴关系的宣言》③朱璇,贾宇.全球海洋治理背景下对蓝色伙伴关系的思考[J].太平洋学报,2019(1):50-59.。其次,要注重科研机构间的跨国伙伴关系在新兴生态性和资源性危机治理中的关键性作用如海洋微塑料、海洋酸化、深海生物群落减损、海底勘探安全指标等海洋危机问题的识别、界定、干预与治理标准制定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需要国际层面的合力推动④刘帅,陈戈,刘颖洁,等.海洋大数据应用技术分析与趋势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1):154-164.。再次,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如IUCN 等在海洋生物和物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海洋政策研究和咨询、生物采探、可持续渔业、海洋污染、公众环境教育等方面均发挥积极作用并且与国际媒体合作频繁,注重同其积极性互动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危机教育、危机学习与危机治理话语传播等方面的国际影响力。最后,蓝色伙伴关系网络建构需要注重同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国际船东赔保协会集团等相关国际联盟与产业组织的合作,从而更加灵活地调动国际资源并更为专业地处理各类海洋环境危机,提升海洋环境危机治理的韧性与快速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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