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过路费
2022-05-24白晓娜
本刊记者/白晓娜
近日,在某软件刷到了,一位女士外出旅游途径一条小路时,被附近的村民强制征收过路费用,显然,收费人员既非国家相关人员,那么这个费用究竟去了哪里呢?公路过路费背后究竟有多少猫腻呢?强行向运输人员收取“过路费”,耍小聪明逃避过路费,这些情况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有些人抱着“天高皇帝远”的一方“霸主”心态,有些人抱着侥幸的心态“一发不可收拾”,甚至有人觉得哪怕有一天被抓也是把钱退回去就可以,事实真的如此吗?让我们一起了解所谓“小小”过路费究竟有多严重!
非法索要过路费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古代的“强盗”逻辑竟然在21世纪也成为了现实。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许某以拉泥货车压烂其所在村的村道水泥路面为由,向经过该路段的货车司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以每辆车10元的标准强行收取过路费,前后敲诈勒索被害人合计人民币7100元。
除此之外锡崖沟村事件也吸引了广大网友的注意。近6-7年来,锡崖沟村”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那条公路收费已经有好多年了,这几年来一直是董云红承包,每年大概是5万元承包费。今年香客烧香拜佛的人少了,收益不是很好。前几年除了承包费,董云红每年还能剩下个6-7万块钱。经相关人士报道,共收费约计80万元左右,村里留用40-50万元。
设卡收费是政府职能行为,个人私自收取过路费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在出行途中遇到私人设卡拦路收取“过路费”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非法克扣过路费
很多人都知道逃过路费是不可取的,但仍有小部分人钻收费的空子,过路费还要“逃单”。而且逃单手段多样,让人大吃一惊。
“尾随型”
黄某家住启东,在上海工作,每天驾车往返两地。一次偶然的机会,黄某在通过高速收费ETC卡口时,因为跟随前车距离较近,ETC没有感应到其车辆,在档杆落下之前他的车便蹭着前车通过,没有被扣费。后黄某多次利用此法跟车通过收费站,直至高速交警将其查获,经查,黄某逃避高速过路费达5千余元。
“跑长买短型”
2020年9月上旬,开阳高速公司稽查人员通过“天眼”追击+“大数据”分析发现,驾驶“桂N”号牌货车司机卢某涉嫌利用非法倒卡达到“跑长买短”的逃费目的。该公司立即成立专项追逃小组,对该车展开逃费证据收集,并通过后台数据分析该车行驶规律。去年10月15日,开阳高速公司在充分掌握嫌疑车辆逃费证据和行驶规律后,在沿线各站实施蹲点布控,次日凌晨该车在白沙站出高速时被追逃小组工作人员当场拦截。证据显示,该车经常往返东莞、阳西两地,在去年5月8日至10月16日期间,卢某利用非法倒卡方式共逃费133次,逃费金额高达49348元。
“屏蔽OBU型”
2021年3月的一天,其在一驾驶员微信群里发现,可以通过某些非法方式屏蔽OBU,“省下”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得此信息,黄某利用特殊手段自制了一个便捷式的屏蔽器放在车上,经过几次来回的测试,黄某发现在路过江西省至湖北省境内时,将车上的ETC卡放进屏蔽器里,可以成功的屏蔽OBU,继而达到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黄某利用自制屏蔽器进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货运专线为浙江-湖北-四川路段,共计偷逃通行费90余趟。经相关部门审计,自2021年3月份以来,黄某在全国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0万余元,其中江西省内偷逃3万余元。
相关人士表示偷逃国家高速费涉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任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和任何非法收取过路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要心存侥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