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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1868—1945)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

2022-05-24龚茁王丽娜

辞书研究 2022年3期

龚茁 王丽娜

摘 要 清末民初中国第一批法律辞书的产生大部分与日本有关。在此之前,近代日本法律辞书星光璀璨,出版的70余部辞书在理念、体例、释义等方面整体上达到了较高水平。经济类、学理类、普法类辞书分别在明治、大正、昭和时期表现突出,出现了《佛和法律字汇》《法律经济大辞典:原理研究》《法律辞书》等代表作和矶部四郎、石角春之助、渡部万蔵等代表人物。文章梳理了近代日本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对研究日本法制近代化和近代中日法律交流具有实质意义。

关键词 近代日本 法律辞书 渡部万蔵

明治维新后,日本急于摆脱列强的殖民控制,欲和西方修约,实现政治和关税自主,完成“脱亚入欧”的设计。西方提出,日本若要收回治外法权,必效法西方,修行法制。箕作麟祥(Mitsukuri Rinsho,1846—1897)采用参照中国古代法典和借用汉字等方法,迅速完成法国“六法”[1]的翻译,创制了一大批沿用至今的法律术语,推动了日本近代法典化进程,完成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这些法律术语反映了当时西方法律传入东方的最初形态,成为构建近现代汉字法律话语的重要元素。通过移植西方成文法,日本迅速启动法制近代化,增加了抵制西方的筹码,收到了巨大的成效。[2]法律概念和知识的迅速传播,需要对法律术语进行系统化整理,日本法律辞书编纂事业应势而生。

关于日本近代法律辞书与晚清法律法学的联系,学界有积极探索。章小丽(2010)388对部分中国人编译的日本近代法律辞书做了详细介绍。屈文生(2012)发现,近代中国的第一批法律辞书几乎全与同为汉字文化圈的邻国日本有关。郭书谏(2019)借助对比释义范式,总结了日本法律辞书对中国本土法律语言的影响。以上研究对日本的法律辞书和法律术语影响晚清法制提供了重要启示,对提升该领域的学术关注度有重要引领作用。继续整理文献后发现,现有研究多以已经译入中国的日本法律辞书为研究对象。进入中国前,日本法律辞书在其本土的编纂和出版是何种情形,专题研究几近于无。因此,进一步展示近代日本法律辞书的整体状况,对把握日本近代法学的积累与发展及其与晚清中国法制的联系有借鉴意义。

日本近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明治时期(1868—1912)。这是日本汉字法律术语的初创阶段,也是法律辞书事业的萌芽期。其次是大正时期(1912—1926)。这是法律辞书事业的发展阶段,其学理化和体系化趋势显著,指导经济和普法功能增强。最后是昭和时期(1926—1945)。這是日本近代法律辞书发展的高峰和成熟期,辞书冠名和编写体例趋于规范,学理性增强,普法功能进一步得到强化。辞书的编纂与出版,传播了西方法律理念与制度,压缩了日本封建法律制度生存的空间,为日本法制进步提供了规范的法律用语。本文意在整理分析这三个时期内日本法律辞书编纂与出版的整体面貌,为学界提供一些思路。

一、 明治时期(1868—1912)的法律辞书

明治时期是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起步阶段,通过快速翻译法国“六法”及其解释性论著,积极尝试起草部门法典,达到了西方列强提出的修建法制的要求,成功与列强修约,最终建立了以法国和德国为参照的近代法制,成就斐然。其间,法国“六法”的翻译者箕作麟祥曾尝试编纂《佛和辞典》这一巨著。《佛和辞典》的两份亲笔草稿,现存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宪政资料室,编号211—212,卷首有“Dictionnaire Francais-japonais”(佛和辞典)的字样。(南云千香子 2014)212号档案显示,草稿按照法文首字母顺序,从a到aillade,共收录696个法语词汇。遗憾的是该辞典没有出版,如果这部辞书完整面世,必定对中日法学产生深远影响。除此之外,在法国“六法”翻译成文出版后,编纂日本法律辞书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不少法律辞书在短时间内涌现出来,代表作见表1。

从名称上看,这一时期的书名使用了“辞典”“语汇”“字典”“字汇”“字解”“词解”“辞书”“辞解”等,既反映了法律辞书事业的生机,也体现了冠名混乱、概念不清等辞书事业初级阶段的特色。明治时期经济术语辞书初露头角,逐步走上日本法律辞书编纂的历史舞台,并在大正和昭和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为指导日本普通民众的日常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明治时期的辞书在编纂理念、体例和释义等方面整体上有不成熟之处,但以矶部四郎(Isobe Shirou,1851—1923)和渡部万藏[3](Watanabe Manzo,1842—1925)为代表的法律辞书巨匠的作品使日本法律辞书在起步阶段即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不难发现,整个明治时期法律辞书密集出版,特别是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与日本“六法”的制定与修改的形势高度契合。自从1867年大政奉还后,以箕作麟祥翻译的法国“六法”为蓝本,参考德国法,于1880年制定了旧刑法和治罪法(刑事诉讼法)。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1890年,日本制定旧民法、旧商法、旧民事诉讼法、旧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治罪法,初步实现了日本法制近代化。1893年,日本宣布延期施行旧民法和旧商法。1896年和1898年,日本民法得到了全面修正。1899年和1907年又全面修正了商法和刑法。1922年和1926年全面修正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不断制定和修正法律的过程中,大量法律术语受到关注,逐渐形成体系,推动了法律辞书的诞生和发展。箕作麟祥的法国法翻译和日本仿照德国制定的“新民法”的颁行带动了日本社会对西方法律的兴趣。明治时期日本又翻译了法裔美国律师约翰·布维尔[4] (John Bouvier,1787—1851)的《法律辞典》和法国人欧内斯特·卡代[5](Ernest Cadet,1832—1892)的两部法律辞书。《独和法学大辞典》和《独和法律辞典》又进一步传播了德国法律。把西方的法律知识全面引进日本,既反映了日本社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是对法律辞书事业的有力补充。

明治时期的法律辞书在发展初期对中国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沈家本(1985)在其《历代刑法考》中曾指出:“今日法律之名词,其学说之最新者,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这里的“今日”之时,和二十世纪初的明治日本法律辞书的初步发展处于同一时期。1902年,中国尝试“变法修律”,日本法律借势通过法律词语开始了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清末中国学人经过多次努力,将日本法律辞书改头换面,以适应国人的知识水平和阅读习惯。例如,除收录大量日译法学新词的《日本国志》《〈公法新编〉中西字目合璧》《新尔雅》之外,京师译学馆1905年印行的《汉译新法律词典》译自东京大日本新法典讲习会于1901年出版发行的《新法律字典》;商务印书馆1907年出版发行的《日本法规解字》系将《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中的法律名词加以具体释义而成;上海群益书社于1907年出版发行的《汉译法律经济辞典》译自日本奎文馆书局同年印行的《法律经济辞解》;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09年印行的《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译自日本宝文馆于1902年印行的《法律经济辞典》等。(章小丽 2010)388

(一) 《法律辞典》

明治十一年(1878)由日本高山堂出版,吉野幸德(Yoshino Yukitoshi,生卒年不详)[6]编辑的《法律辞典》,是日本近代第一部正式刊行的法律辞书。编者注意到了明治时期日本法学事业的兴盛和法律语言的特点,吉野幸德在序言中说:“近世奎运隆昌,文学蔚兴,就中法科为最;而法科之难,讲章句亦犹不用指针而航于简短字义。”《法律辞典》的主要功能是对《新律纲领》和《改定律例》中基于中国唐、明、清律的晦涩术语的简要释义。该书设部首检索,正文241页,收入约2500个汉字词条,主要内容是中国古代法术语的集合,大部分词条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如“夺情起复、热审、无故不朝参公座、细作、造妖书妖言、响马之领袖”等。该书也收录了不少沿用至今的法律术语,如“追偿、起获、伪造、民政、诬陷、诬告、教唆”等。整体上看,该书虽出版于日本近代,但却不是近代法制意义上的辞书,可看作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的日语拼读辞书,是日本学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的重要参考。该书之后,随着日本法制西化进程的深入,基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辞书逐渐失去了市场,以《法律语汇初稿》《佛和法律字汇》《法律经济辞解》为代表的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法律辞书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 《法律语汇初稿》

明治十六年(1883)12月,司法省出版《法律语汇初稿》(见图1),又名《佛和法律语辞典》。它是日本第一部正式出版的法日法律词典。该书诞生于日本法典编纂期,由时任司法部卿的大木乔任[7] (Oki Takato,1832—1899)编写。该书含“例言”10页,“音释字例”3页,“单字九音”口诀12页,“增补新字”目录17页,正文1020页,后置目录118页。编者用新的材料,展示了当时西欧的法律概念。它的一大特色是任命精通汉语发音的郑永宁[8](Tei Einei,1829—1897)直接沿用中国发音,在新字上标上原文发音,创造了视同原文的新语。穗积陈重(Hozumi Nobushige,1855—1926)评价该书为“实是日本法律史上独一无二、绝无仅有的奇书”。[9]内容包括:(1) 术语的主要含义和解释,引用法国法律,對文本的构成单位(单词)进行解释;(2) 辅以汉字,标注法语发音与片假名符号;(3) 法语词汇按照字母顺序检索,主要义项和相关的次要义项按顺序排列,保证检索的系统性;(4) 区分术语的一般意义和法律意义;(5) 对于语义模糊和可以修正含义的术语,根据当前的含义和惯例进行翻译。[10]该书于1997年由日本信山社再版发行。

(三) 《佛和法律字汇》

明治十九年(1886),日本知新社出版了《佛和法律字汇》。这部辞书主要是法国法律术语和日本法律用语的对译。(刘俊文 1996)209该书正文110页,无目录,无凡例,由法国人乔治·阿佩尔[11] (Georges Appert,1850—1934)作序。该书按法语首字母排序检索,单页三列印刷(法语原文+日语发音+词义),无释义,无注解,是一部单纯的词汇翻译书。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是1985年IMPRIMERIE de S.SALABELLE出版社发行的版本,其法文名是Dictionnaire des Terms de Droit d’Economie,Politique et Administration(经济政治行政法律术语辞典)。根据李贵连(2018)的研究,该书集中体现了当时箕作麟祥法律术语创制的大致面貌。书中完全对应汉字的术语大约有1400条,很大一部分沿用到现在。这些词大多不是我国古代的法律用词,而是借用汉字重新构造的词。有一部分虽是我国古词,但被赋予了新的法律含义,如“权利”“徒刑”。朴京哲(2014)对比《佛和法律字汇》和1915年出版的《佛和法律新辞典》后发现,术语翻译的一致性比例高达40.7%。将两部辞书与1871年出版的《官许佛和辞典》进行对比后发现,两部辞书的原词与《官许佛和辞典》有84%是一致的。在《佛和法律字汇》之前,日本几乎没有法律用语,也谈不上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这足以体现《佛和法律字汇》在日本法律语言史中的地位。[12]

(四) 《法律字汇》

随着法制西化的推进,日本开始引进西方法律辞书。明治二十三年(1890),浦部章三[13](Urabe Shozo,生卒年不详)翻译了约翰·布维尔的《法律词典》。该书在两个出版机构发行,有斐阁出版的名为《法律字典》,江草斧太郎出版的名为《法律字汇》(Law Dictionary)。

《法律字汇》的原书是《法律词典》的第15版。该书于1883年在费城由J.B.Lippincott出版,全书两卷,近两千页,在美国收获广泛赞誉并成为热门研究对象。该书最大的特色是将美国法和英国法区别开来,以适应美国学习者的需要。《法律字汇》实际是该书的压缩版,由穗积陈重作序,全书206页,没有目录索引,无注解,无理论阐述,正文词条按首字母排序,只是一部单纯的词汇翻译书,也可以看作是原书的一个索引。例如,capitula译为法典,easement译为地役,personal liberty译为人身自由,仅此而已。该书延续了原书的理念,对词条的语言来源都做了比较详细的标识。例如,对来自拉丁语的词条后面都标有“Lat.”,如actio in personam(对人诉讼)、delictum(私犯)、recompensation(相杀)等。该书对词条的国别、法理和法律史的来源尤其重视,在addition、camino、probator、pursuer、usrpation等很多术语之后都做了罗马法、英国古法、佛国法(法国法)、西班牙法、兵法、宗教法、私犯法等相应标识。《法律字汇》虽然体例简洁,释义简单,却是在日本本土学习英美法的利器,是法律初学者快速入门法律的重要工具书,正如穗积陈重在序言中所说:

各国法律由两种要素组成,本国固有的法律体系和对外国法律的继承。……好友浦部君察觉到,原著中有许多外国特有的法律语言,对于我国初学者来说很难把握其真实的含义。为减轻那些在法律的海洋中不停查阅各种字典以求真义的学者们的负担,始成此书。

(五) 《袖珍独和法律辞典》

《袖珍独和法律辞典》(Deutsch-japanisches Rechtslexikon)是明治时期少有的德日法律词典。该书编写于日本已经开始效仿德国法律的大背景下,之前日本尚未有与德国法相关的法律辞书问世。该书实际由《独和法律辞典》和《和独法律辞典》两个小册子构成。该书于明治三十九年(1906)五月印行,前置德语扉页,编者作序4页,参考书目1页,德语索引正文191页,日语索引正文110页,附图书宣传2页。《独和法律辞典》按德国字母顺序检索,每个术语只有一两个汉字词义,没有释义,收录德国法律术语3800余个,每页每词编号。《和独法律辞典》(Japanisch-Deutsches Schlagwörterbuch)是将这3800余个法律术语再按日语发音检索,标以页码序号,确定该词在《独和法律辞典》的位置,方便读者查阅。

(六) 法律经济辞典的萌发

法律经济辞书事业的萌发,是法律与经济互相作用的直接体现。箕作麟祥“六法”翻译事业后的法典化运动推动了日本的经济发展。日本法学博士清水澄[14] (Toru Shimizu,1868—1947)编纂的《法律经济辞典》是代表作之一。

该书发行量巨大,分别于1905年、1907年和1914年三次重新刊印。该书收录的法律经济术语两千余个,不仅涵盖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监狱法、诉讼法、船舶法、邮便法、电信法等实体法领域,还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人事诉讼手续、非诉事件手续等程序法方面的内容。该书广泛全面地吸收引用明治政府法律编纂的成果,引用重要成文法五十多部。该书解释条文的方式不拘一格。该书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作者清水澄在“自序”里强调的,该书是为大清的君主立宪制度而作:“今大清帝国,锐意改革,立宪君主政体之议,亦已确定。则法之为何物,与夫法中专门语之字义,人无上下,皆所应晓。然欲求其字义于群籍,夫岂易言?是予之所以有辞典之著也。”该书于1907年曾由上海群益书社出版发行,郭开文(郭沫若之兄)、张春涛编译,后多次再版,影响巨大。陈介在序言中这样评价该书:“嘉惠吾徒,有益于我国民前途者良多,匪为供参考而已。即将来编篆法典审取名词,亦可奉为圭臬,诚近来善本也。”

《法律经济辞典》编纂时日本的近代法律体系刚刚形成,法典依旧保留着浓厚的封建色彩,书中所引之《大日本帝国宪法》,形式上确立的是君主立宪制,实际上却是专制主义与民主自由主义相妥协的产物,具有较强的专制主义色彩。从体例编排上,该书也体现了初级阶段特色,词条的解释相对简单,尚无大正、昭和时期的学理化、国际化特点。即使如此,该书仍是明治时期法律辞书的杰出代表,充实了法律辞书词条的内容,提升了法律辞书在经济社会的影响,引领法律经济类辞书在大正和昭和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法律经济辞解》是明治时期最后一部正式出版的法律辞书。该书于明治四十五年(1912)由明治大学出版部编纂发行,取材自明治大学授课教师的授课讲义,校长岸本辰雄(Kishimoto Tatsuo,1852—1912)将其整理编撰成辞典。(章小丽 2007)32从体例上看,该书延续了简洁的辞书编纂风格,仅设部首检索,语言简练,利于教学。该书于1907年由上海普及书局在中国出版,为向清末中国介绍法律经济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释义的学理化和语言的口语化,便于学习者尽快掌握。《法律经济辞解》实际上也是一部法学教材,以词条“刑罚”为例,先是介绍了西方对刑罚的主要分类,即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能力刑、身体刑,再使用层级图的方式展示了日本刑罚,即附加刑、主刑、科料、拘留、罚金、禁锢、惩役、死刑。主刑又分轻罪刑、违警罪刑、重罪刑等。“犯罪”“契约”等词条也采用了类似的释义方式。这种系统全面的释义体现了明治末期法律辞书编纂在学理上的进步。

(七) 矶部四郎及其作品

矶部四郎,日本法学巨擘,著有《大日本帝国宪法注释》《日本刑法讲义笔记》《刑事诉讼法讲义》《民法释义》《刑法讲义》《商法释义》《改正刑法正解》等,曾任大审院检事、法典调查委员会委员,众议院议员、贵族院议员。矶部四郎为明治时期法律辞书编纂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影响巨大。他先后于1887年和1894年编写了《民法应用字解》《民法辞解》《商法辞解》,是日本最早开始编纂部门法术语的代表人物。《民法应用字解》含凡例3页,按部首检索,目次73页,正文562页,附法语目录28页,正误表2页。与《法律语汇初稿》等不同,它较早使用偏旁部首进行分类检索,共收录汉字法律术语约770条。这样的体例最大的优点是突出了辞书的系统性,体现了便于检索同类术语的思路,如法律规定、法律条例、法律期限等。《民法辞解》和《商法辞解》在这一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索引不再独立设置词条,直接按语类进行首字检索,大大突出了术语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便于读者进一步学习。例如,若检索“拾得者”,先按部首检索“拾”字,确定“拾”字头术语群的起始页码,再依次找到“拾得者”。《民法辞解》于明治二十七年(1894)七月印行,编者作凡例6页,目录34页,按语类检索,正文824页,附出版宣传1页。《商法辞解》于明治二十七年(1894)九月印行,凡例9页,目录30页,按语类检索,正文321页,附出版宣传1页。三部辞书体现了引进西方近代法律文明后日本法学体系化的成果。1901年大日本新法典讲习会出版的《新法律字典》在该体例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吸收《民法应用字解》的格式,将各词条抬高两格,字体放大,阅读检索更加清晰方便。

二、 大正时期(1912—1926)的法律辞书

继颁行《六法全书》后,日本近代法制进一步完善,法律辞书事业在大正时期得到了充分发展。从大正初年至昭和末年,几乎每年都有各类法律辞书问世,出现了一批法律辞书的专业出版机构和编纂人员。大正时期的法律辞书还呈现出专业化、学理化、通俗化交织发展的多元势头。辞书冠名基本统一为“辞典”,与明治时期的辞书冠名混乱相比,这是一大进步。专业化主要体现在将经济术语纳入法律辞书,出现了十余部法律经济辞典,如《法律经济新辞典》《法律经济熟语辞典》《法律经济大辞典:原理研究》等,代表作见表2。可以说,大正时期就是法律经济辞书的天下。法律经济辞书的迅速发展,说明日本近代法制化的经济成果逐步得到展现。池元吉和张贤淳(1989)1的研究表明,1870—1913年日本的经济增长率为3.6%,仅次于同期美国的4.6%,居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第二位。学理化体现在法律经济辞典的学术体系进一步完整,如《法律经济大辞典:原理研究》《法律万解辞典》《法律学辞典(1—5卷)》等。大正时期还出现了多个专业的法律辞书研究出版机构,如民众法律研究会、九段书房、法曹阁等。法律辞书事业的发展也培养了多位法律辞书专业编纂人员,如石角春之助(Harunosuke Ishizumi,1890—1939)、井上忻治[15](Inoue Kinji,1884—1976)等。通俗化体现在法律辞书不再只是为高高在上的政府官员和法官等统治阶层服务,而是逐步深入社会,开始调整和解决普通民众经济生活中的关系和问题。这是自翻译法国“六法”后,日本民众的近现代私法权利义务思想认识的提高的表现,普通民众意识到也可以使用法律作为认识社会的工具和维护权益的武器。《法律百科辞典:日常百般即时解决》《日常法律百科辞典》《日常百般民众顾问法律百科大辞典》以及各种法律熟语辞书在普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普法类辞书也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学理化特征,如《日常法律辞典》分为总说、民事关系、民事问题等三编,着重论述的民事关系中债权的确立。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正末期,渡部万藏编撰的《法律辞书》作为日本法律辞書的杰出代表登上了历史舞台。

较明治时期,大正时期日本对中国法律辞书的影响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仍为一部分中国法律辞书提供了借鉴,例如韩德清于1913年自刊的《法政辞解大全》、1913年2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法规大全解字》(钱恂,董鸿祎编)、1924年9月由上海世界书局发行的《司法法令辞典》(唐慎坊编)等。详见表2。

(一) 大正时期的法律经济辞书

法律经济辞书的编纂始于明治后期,大正时期受到重视而发展,这种倾向一直延续到昭和时期。大正时期代表辞书有《法律经济新辞典》、《法律经济熟语辞典》(1917、1926)、《最新独和法律经济辞典(增订版)》、《最新独和法律经济辞典(增订3版)》、《法律经济大辞典》、《最新法律经济语大辞典》、《法律经济熟语辞典》、《最新法律经济熟语大辞典》、《法律经济语辞典》,约占大正时期全部出版的法律辞书的50%。

《法律经济新辞典》于大正一年(1912)出版。该书的索引与明治和大正时期大部分辞书不同,首先采用了汉字首字笔划索引,其次是日语片假名索引,再次是头字索引,囊括了全部2300余个词条,读者即使不阅读正文,也能从索引中方便地定位词条。辞书没有明确标注哪些是经济类词条,但在每个词条末,标记了该条的部门法来源的字样,如“民诉二一”,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该书体现了法律经济辞书初期的编纂模式。虽然目次就有近八十页,与其他法律辞书相比,收入的词条并未显著增多,经济特色不显著。

《法律经济大辞典:原理研究》(见图2)是大正时期法律经济辞书编纂的杰出代表,作者梶康郎[16](Yasuro Kaji,生卒年不详)。与过往法律经济类辞书相比,内容篇幅显著增加,全书近四千页。体例安排和词条解释均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是日本近代法律辞书学理化的重大成果。该书庞大系统的索引是全书的主要特色之一。首先,“例言”简要介绍了全书的内容、体例、目次和排版技巧等,便于读者把握整体面貌。第二,在“五十音索引”中标注了每个词条所属部门法的来源。第三,该书的“总目次”实为一部法学概论,分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陪审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等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日本没有经济法,所以只设“经济学”,下分绪论、生产论、交换论、分配论、消费论五编,可被视为日本经济立法的雏形。第四,“书式文例索引”提供了一些法律文书的范围,如保释申请书、起诉状、契约履行催告书等。全书的正文实际就是对索引部分设置框架的充实,如“法学通论”章解释了国家的概念、国家观念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法和法律的概念;“行政法”章解释了国库、会计制度等;“刑事诉讼法”章解释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等。不难发现,每一个词条实际就是篇幅不一的法学理论作品。从另一方面看,如此安排也反映了这时法律辞书与法学著作的界线还比较模糊。以词条“刑罚的加重减免”为例,略示其特色:

依法量刑时,裁判官须综合考量罪犯的所有罪行后量刑。在此之外,有特殊情况的,要进行刑罚的加重减免。有必要加重减免的,称之为加重减免刑罚。为什么要在既定法律规定以外,还要附加加重减免刑罚的规定呢?因为既定刑罚的范围是由立法者抽象的预测而制定的,适用于普通犯罪的量刑范围。但实际的犯罪涵盖各种状态。可能有的犯罪超出了该刑罚的最高限度或者达不到处罚的最低标准,而所犯的罪和所受的刑罚亦应当相适应。所以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超出原本的刑罚范围进行加重减免。

(二) 法律熟语辞书的短暂发展

该时期显著特色之一是法律经济熟语辞书的兴盛。该时期的法律经济熟语辞书的代表作有《法律经济熟语辞典》(1917、1926)、《法律熟语新辞典》(第1—4卷)、《袖珍法律熟语辞典》、《法律经济熟语辞典》、《最新法律经济熟语大辞典》等五部,约占大正时期全部出版的法律辞书的25%。编纂体例各具特色,繁简并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辞书的多元化和法学研究的进步。以《法律经济熟语辞典》[大正六年(1917)版]为例,该书是明治四十一年(1908)版的修订版。作者在“凡例”中详细介绍了词条解释编排的意义,列举了词条涵盖的所有部门法、规则、条例等。全书正文之前内容繁巨,头字索引目录29页,在“细别目录”中列举标注了所有词条的页码,共116页。正文820页,竖排,每个词条抬高两格,词条上方设“○”,方便读者浏览查阅。大正十五年(1926)的《最新法律經济熟语大辞典》延续了同样的繁杂风格。大正八年(1919)出版的《法律熟语新辞典》(第1—4卷)在体例上有所改进,将大部头辞书分为4卷,在前言部分介绍了本书宗旨,对熟语、注解、实例、词条来源均做了比较详细的定义,没有设置专门的目录。较为独特的是,该书在正文之前列出了各部门法词条的编者,显示了对编写人员的重视。大正十三年(1924)出版的《袖珍法律术语辞典》反映了此类辞书的简明化和小型化趋势。该书正文近500页,头字索引和五十音索引只有10页。大正十五年(1926)出版的《法律经济熟语辞典》进一步简化内容,正文之前只设一页的假名索引和简明的例言,取消“绪言”“凡例”等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由繁入简的趋势,其原因一是此类辞书的编纂体例过于繁琐,难以适应日本近代法学知识快速普及的发展趋势。二是“熟语”一词与法律语言的严肃性似不相容。事实上,大正时期的法律熟语辞书收录的词条并未与其他时期的法律辞书有显著区别。“法律熟语”的表达主要在大正后期的法律辞书中出现,昭和时期始几乎不再使用。

(三) 石角春之助及其作品

石角春之助,1912年毕业于明治大学法学部,十九世纪末日本著名作家、法学家、辞书编撰家,著有《立宪思想的养成》《法律日常宝典》《变态性的妇人犯罪考》等法学著作。《法律万解辞典》是比较突出的代表性作品。该书有三部,分别是亲属法(“親族法”)、继承法(“相続法”)、物权法和租地法(“借地借家法”)。三部于大正十二年(1923)同时刊行,影响巨大。该系列辞书未按照大多数辞书的一般体例,没有设置音和部首检索,而是采用了类似法学教材的目次。该书分83个部分,包括准血族的范围、婚姻无效的情形、夫妻财产、监护人等。以亲属法为例,第一部分是“绪言”,介绍了亲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对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做了简要说明等。第二部分则创造性地设置了“研究方法”,介绍了亲属法的基本民法理论,对比日本与西方的亲属文化,讨论了对亲属法不同解释的效力。第三部分是“亲属的一般概念”,划分了亲属的一般范围,对血族、配偶、亲族关系做出详细说明。显然,该书已经突破了法律辞书传统的术语检索查阅功能,而是更加突出了其法学知识点的查阅与阐述。与《法律经济大辞典:原理研究》类似,该书实际上也是法律辞书和法学著作的结合体,既是辞书也是法学论著,这种模糊的认识和界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日本法学探索阶段的特色。大正末期,渡部万藏编著的《法律辞书》系列的出版,标志着法律辞书编纂的真正提升与成熟。

三、 昭和时期(1926—1945)的法律辞书

昭和时期是近代日本法律辞书事业的颠峰,即便国家转向军国主义,法律辞书也没有停止发展,显示了法律在日本经济社会的地位和日本对法律辞书事业的持续重视。该时期出版规模不断扩大,更多专业法律出版机构成立,收录词条增多,最突出的特点是学理性和专业化进一步得到提升,出现了以《法律辞书》和《法律学辞典》(1—5卷)为代表的大型综合百科辞书和法学辞书,也有极富行业特色的银行法律和警察词典问世。法律经济辞书依旧占有较大比重,内容得到了精耕细作,与明治和大正时期相比,昭和时期的英日、德日、法日辞书更多。商业概念逐渐在外语法律辞书中得到体现,出现了《佛和法律经济商业辞典》等。法律辞书编纂成为一些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事业的起步。我妻荣 (Wagatsuma Sakae,1897—1973)参与了《岩波法律学小辞典》的编写,充分说明了法律辞书事业的生命力,显示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强劲势头,代表作见表3。

随着中国法律辞书的逐步成熟,大正之后,日本对中国法律辞书的影响力继续下降。以1927年北京朝阳大学出版的《法律辞典》(李祖荫编)为代表,已经出现“融会中西、贯通古今,折射出当时学人之于西方法律术语的理解和认识,其史料价值与学术价值两不偏废”(解锟 2014)的特点,越来越多的法律辞书编纂从国情出发,不再是大量借鉴日本辞书。

(一) 昭和时期法律辞书的学理化与专业化

昭和时期法律辞书的突出特点是法学辞典的逐步成型,体现了法律辞书事业的成熟和体系化趋势,代表作有《法律学辞典》(第1—5卷)、《岩波法律学小辞典》等。金融、会计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法律辞书分工细化,以符合经济社会的需要。《银行家本位法律辞典》和《经济警察辞典》是昭和前期的特色作品。《银行家本位法律辞典》是日本近代第一部银行法律辞书,由银行研究社编述,1937年发行。该书采用了明治和大正时期较为常用的头字检索编排,在11页的目录中将800余个词条及页码全部列出。全书正文313页,一方面突出了实用性,没有过多收录法学、民法、权利、义务等术语,更多注重银行券、违约金、大藏省政权、营业所、关税、决算、政府纸币、定期基金、利率等银行术语。另一方面,该书重视与银行业密切关联的术语,如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银行法、信托法、借地法、连带债务等法学概念。该书还收录了一些代表了当时领先的银行业术语,如睡眠银行、休业银行、渔业财团、金本位制度等,凸显了当时日本银行业的发达。该书实际上也是一部日英法律词典,大部分词条注有简单的英文释义。

(二) 昭和时期普法类法律辞书

经过明治和大正时期法律辞书和法学研究的发展,普通民众的学法意识在昭和时期进一步增强,反过来又极大推动了普法类辞书的发展,出现了更多优秀作品,如《法律百科大辞典:事件百般即时解決》、《日常法律辞典》(第2版)等。从内容来看,普法类辞书最显著的特点是语言的大众化。例如,三弘社于昭和十年(1935)出版的《法律百科辞典》频繁使用了大众化的提醒或警示性词语,如“心得”“特别注意”“绝对必要”“秘诀”“惨剧”等。词条的释义很多也采用了口语化的解释,以“占有权”为例:

别人家的味噌(日本食材中的一种酱料。笔者注)再好也不如自家的好,和尚的臭毛病越多越不是高僧,法律上也一样。所谓法律是由道理固定下来形成的,存在争议的内容,不能贸然下定论,戴着有色眼镜去看白的东西,也会看成黑的。……,在这里我想,……,从法律是伸张正义的立场出发,大致陈述一下“占有”的精神。说占用权也好,所有权也罢,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但占有权是基于对物的占有而产生的权利。

普法类辞书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从冠名上看,有同质化现象,不少辞书甚至连名称都完全一样,如耕文社、三弘社、秀文社都出版了名为《法律百科辞典》的普法类辞书,与明治和大正时期比,没有突出其主要特色。

(三) 渡部万藏及其作品

渡部万藏是横跨日本近代三个时期的法学家和法律辞书编撰家。法学著作方面,代表作有《人一代的法律》(1912)、《人一代的法律:六法解释》(1914)、《现行法律语的历史考察》(1930)、《现行法律法规解释的关键:法律之谜》(1937)等。法律辞书方面,早在明治四十年(1907),渡部万藏就出版了《法律语汇:和英独对译》和《法律大辞典》。经过近20年的积累,渡部万藏又于大正末期出版了《法律辞书》,该书也成为昭和初期(1926—1930)的主要法律辞书。昭和二年(1927),《法律辞书》再版刊行,同年《法律辞书·追录》(昭和三年度用)刊行。昭和四年(1929)相继印行《法律辞书·补录》、《法律辞书》、《法律辞书追录》(昭和四年度用)。《法律辞书》出版印刷后,僅在大正十五年(1926)的九月、十月、十二月就分别再版,至昭和二年(1927)二月已是第四版。《法律辞书》成为了日本近代再版修订率最高的法律辞书,影响巨大。与梶康郎的《法律经济大辞典》一起,渡部万藏的《法律辞书》系列代表了日本近代法律辞书的最高水平。

《法律辞书》第四版是对《法律大辞典》(1907)的提高与完善。《法律辞书》第四版全书1400余页,含序言、凡例各2页,正文1268页。该书细化了前置索引部分,同时以字、音、假名为索引,集中体现了法律辞书的体系化。在《字音假名遣索引》后,又设以笔画为单位的《读音生僻字索引》(“難讀音訓索引”),是法律生僻字的重要补遗。得益于近代印刷排版技术的发展,《法律辞书》通过合理安排字体、行间距、数字标号、段落,强调检索和视觉效果,重视同类术语的归纳,插图设计精美清晰,这是对排版风格的重大改进,增强了辞书的可读性,拓宽了读者群体。(见图3)相比之下,《法律大辞典》(1907)单调密集的排版风格更适合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的读者群体。内容上,《法律辞书》进一步遴选词条,引入更多现代概念,如株式会社、偶发性犯罪、财团、国有财产、既遂、行为能力、外国人、宪法学、公安、正当防卫、要式行为等,介绍了罗马尼亚法、西班牙法、墨西哥法等多国法制。该书不再是简单的英法德术语对译的模式,法学的专业性和学理性进一步得到提升,收录更多西方法学术语,如权利的滥用、自然法学派、比较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等,尝试回答了一些法学问题,如国际私法上的离婚、法医学的异同、法的成立等;注重收录同类术语,如契约、契约解除之诉、契约成立的时期、契约当事者、契约书等;注重同组排列字体,结合插图,页面排版更科学,可读性更强。以“治外法权”[17]为例,该词条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 分别注明德、英、法三国译文;(2) 日语释义;(3) “治外法权”的享有者,包括君主、外交官、军队等;(4) 与“领事裁判权”的对比分析。这些特点都证明了昭和时期日本法律辞书编纂已经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该书的另一个特色就是重视收录中国法律史相关词条,如大清会典、再修大清会典、战国时代的法典、宋刑统、大成令、大理寺、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八议等。该书沿用了《法律大辞典》(1907)的索引部分。为方便检索,《法律辞书》后置独和、英和、佛和、伊(意)和、罗(拉丁)和索引101页,反映了西方法学对日本法律辞书编纂的影响。1929年,在《法律辞书》的改订版中,除扩充词条外,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在《字音假名遣索引》之前增设“头字索引”,提高了查阅效率。另一方面,该书对法律术语的选择过于宽泛,很多不是法律领域的词都被收录进来,如高等女(子)学校、日本银行、李鸿章、张廷玉、方孝孺等。

四、 结 语

日本近代法律辞书在中日法律文明史上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它们是明治初期外国法典翻译事业的积累与总结,也是日本在与西方列强成功修约后对建立自主法制话语体系的探索与试验,更是对汉字法律文明的继承与发展。通过以上整理可以发现,清末民初引进和借鉴的日本法律辞书只是日本近代法律辞书的一小部分,渡部万藏的《法律大辞典》和《法律辞书》系列、石角春之助的《法律万解辞典》系列、梶康郎的《法律经济大辞典:原理研究》等杰出代表都囿于经济和时间成本未能被引入中国。即便如此,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通过清末民初的两次大规模法律辞书点校、翻译与整理,在统一与规范法律词语的同时,法律辞书也成为法律名词融入现代法学话语体系的合法性证明。(屈文生 2012)中华法系文明的字和词终于在日本翻译外国法典、编纂法律辞书和传播学习法律术语的过程中不间断地被筛选、淘汰,或被赋予了全新的含义。“二战”结束后,日本进入现代,法律辞书事业迎来了新的蓬勃发展。

附 注

[1] “六法”二字在日本首次被使用是在箕译《法兰西法律书》中。这套书于1873年出版,是箕作麟祥在明治政府的命令下翻译的法国六个法典,最初是以40册(刑法典5册、民法典16册、宪法1册、商法典5册、治罪法典5册、诉讼法典8册)的形式分别出版,后来合在一起。(何勤华 1998407;吉永一行 2019163)

[2] 在日本“旧民法”颁布后四年,1894年日本与英国订立《日英通商航海条约》(Anglo-Japanese 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规定英国将于1899年彻底取消在日领事裁判权,提高英货进口的关税税率。这是日本近代法典化运动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实现了翻译外国法的初衷。

[3] 渡部万藏所著的《法律大辞典》是明治时期法律辞书的顶尖代表作之一,鉴于渡部万藏的主要作品集中在昭和时期,故将其安排在本文第三部分“昭和时期的法律辞书”中专门介绍。

[4] 约翰·布维尔出生于法国科多格南(Codognan),自幼赴美,1812年成为美国公民,

1818年成为费城的一名律师。在多年的实践和学习中,他注意到当时尚无内容详实的美国法律词典。他决意完成这一编纂事业,并不断地为之工作了10年。他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将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区分开来。1839年,《法律词典》出版问世,该书全名为“美利坚合众国及美国联盟数州法律词典”(A Law Dictionary:Adapted to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nd of the Several States of the American Union)。在序言中,布维尔指出英国法律词典与美国法律体系并无实质关系。该书主旨是解释美国的法律体系,收录的词条几乎完全来自美国习惯、法院判决和成

文法。

[5] 欧内斯特·卡代,法国法学家,辞书学家。著有《罗马法:争议解决与免责》(Jus romanum:De Solutionibus et liberationibus)、《教育立法与判例》(Législation et jurisprudence scolaires)等,编有法国民法、公共法、行政法、商业法、工业法、海事法、刑事法、民事诉讼法、劳工法等辞书。

[6] 吉野幸德,曾任日本太政官官员,北海道厅官员。编辑《法律辞典》时,以“长野县平民”署名。

[7] 大木乔任,日本佐贺藩武士、政治家、教育家。日本明治维新元勋,“佐贺七贤”和“明治六大教育家”之一。历任元老院议长、枢密院议长、法相、文相,后作为民法编纂总裁参与了法典编纂。

[8] 郑永宁,日本明治初期的翻译官、外交官,驻中国公使,因其语言能力突出,曾负责《大清会典》的注音工作。1885年调任外务省权大书记官,曾随伊藤博文来华就《天津条约》开展

谈判。

[9] 这句话的原文是“実に本邦法律史上無類の奇書である”(《法窗夜话》日语版,全文参见青空文库https://www.aozora.gr.jp/cards/000301/files/1872.html,访问时间:2020-09-26)。

[10] 信山社出版株式会社,https://www.shinzansha.co.jp/book/b187918.html#pagetop,访问时间:2020-09-26。

[11] 乔治·阿佩尔,法国历史学家,作家,日本研究专家,东京大学法学教授,1879—1889年间任日本政府顾問,著有《古代日本》(AncientJapan)、《罗马法与法国法术语》(Du terme en droit romain et en droit français)、《13世纪日本封建法典》(Un code de la féodalité Japonaise au XIIIe siècle)等学术作品,编有《法律政治经济与管理辞典》(Dictionnaire des termes de droit,d’économie politique et d’administration)等辞书。

[12] 根据笔者的检索和阅读,发现日本近代法律辞书实在是星光璀璨,很多辞书在理念、体例、释义等方面完全不失色于《佛和法律字汇》。李贵连教授(2018)对《佛和法律字汇》的考证与发现固然具有重大借鉴意义,但问世更早的《法律语汇初稿》在收录词条的数量、编排体例和释义的系统性等很多方面都超过了《佛和法律字汇》。当然,笔者的发现主要得益于现今发达的资料获取

技术。

[13] 浦部章三,曾任东京地方裁判所判事,大正六年(1917)任东京地方裁判所部长,译有《法律辞典》等。

[14] 清水澄,日本近代宪法、行政法学家。明治元年(1868),清水澄生于金泽市。明治二十七年,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卒业,法学士,初出仕于内务部。三十年,任东京府参事官,寻内务部事务官。三十一年,任学习院教授。同时,由宫内省派赴德法两国留学。三十四年归国。三十七年,任学习院教授兼干事。三十八年,受法学博士。历任行政裁判所评定官,枢密院书记官,东京帝国大学农学部讲师,宫内省事务官,教员检定委员会临时委员等职。(郑競毅,彭时 2012)516

[15] 井上忻治,日本大正和昭和时期法学家,翻译家。井上忻治早年留学德国,大正二年任早稻田大学教授,后因学校骚动被解职。著有《刑法总论》《社会连带理念》,译有《一般哲学史》《欧洲民族文化史》《欧洲思想史》等。

[16] 梶康郎,日本近代法律家,著有《学说比较·法理图解宪法研究书》《刑法精理》《帝国宪法纲要》《行政法理研究书:学说比较 法理图解》《六法释义全书:法律经济原理》等法学专著,编著、注释辞书四十余部。

[17] 渡部万藏《法律辞书》(法律辞书刊行会,1927)7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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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郑競毅,彭时.法律大辞书(补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龚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浙江工商大学东亚研究院日本研究中心 杭州 310018)

(王丽娜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杭州 310018)

(责任编辑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