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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2-05-24梅嘉慧

今日财富 2022年15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税务

梅嘉慧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其他税种展现出相同性,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征收对象是群众工资薪金、个体商户、劳动薪酬等。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深入改革发展,可以有效缓解贫富之间差异,实现薪酬科学分配,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下,能够对社会收入分配间的差距进行科学调配,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个人所得税发展现状

在全球范畴内,英国是最早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也是国际中比较普通的税种之一,在所有税种中占据重要地位,更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政府财政收入。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政策要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为800元。在20世纪80年代中旬,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个税暂行条例》,其中对我国群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首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把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处理,并在九十年代末期,第二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增加了储蓄存款利息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相关部门频繁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调整,于2018年12月开始,我国相关部门第四次进行个人所得税内容调整,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为5000元,并且增加了有关子女教育、疾病医疗等6个专项费用扣除政策,把之前九级税制调整为七级税制,对45%的最高税率覆盖区间进行调整,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中,也会暴露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群眾缺乏纳税意识

从群众收入来源角度分析,展现出多元化特点,信息化共享水平有待提高,跨地区信息传递存在一定差异,税收信息无法得到科学验证,使得征管问题比较多。并且,因为人们接受教育的水平不同,文化差异明显,一些群众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重视度不高,缺少纳税意识,给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做好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工作,适当增加和工商、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缩小信息之间的差异,保证个人所得税可以有序执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二)个税征收范围不够明确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畴上缺少明确性,对于新兴产业税收管理,没有将其融入到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中,经过长时间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已经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来源,但是一些没有注册个体商户的电子商务,在经营所得纳税方式上缺少明确要求和标准,特别是现阶段网络快速发展,各种私人商户、微商代购等自媒体销售平台出现,从中获得经济收入的状况比较普遍,盖面的税收缴纳细则有待完善,容易给商户偷税漏税提供机会,隐瞒自身经营所得,减少纳税,长时间如此,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并且,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中,必然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当前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相关内容有待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符合大部分家庭收入状况,对于一些特殊家庭的税收应该如何缴纳缺少明确标准,例如出于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思考,家庭中未满60周岁,但是已经丧失日常生活行为的老人,在护理和医疗支出方面应该如何减免有待考量;如何界定子女教育问题中夫妻双方扣除项目的分配比例;如何界定多个子女赡养老人问题中扣除的分配比例等等。

(三)征管制度仍待改进

我国发布的税收种类比较多,其中和纳税人关系比较密切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需要采用规范且专业的征收管理体系,给后续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支持。目前个税是通过手机APP软件根据纳税人家庭情况进行线上申报并按年度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作为现阶段广泛采用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但新税制对于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及发展情况、不同家庭结构或消费水平差异,是否能够有针对性地调整专项扣除标准,在代收政策、扣缴机制等方面仍然会面临一些问题,给后续征收管理工作开展增添难度。一方面,代扣代缴机制实施难度大,一些企业缺少完善的工作体系,工作方式有待改进,给纳税人逃税漏税提供条件。另一方面,申报体系不规范,缺少可行性强、安全性高的个人财产登记体系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金融系统管理漏洞让现金交易成为一种常见的市场流通形式,例如微商交易的存在,税务部门无法精准判断个人全部财产和全面收入情况。

(四)税制模式缺乏公平性

分类所得税制度作为我国广泛采用的一种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对群众收入进行科学划分,根据收入类型采取对应的征收方式,操作难度小,执行性强。但是由于该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无法保证税务征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一方面,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对纳税人实际纳税情况真实展现,无法保证税制公平性。另一方面,在分项征收方式中,高收入人群可能对收入进行分解处理,从而实现避税,容易发生税款流失状况;费用扣除比例不合理,在薪金征税过程中,采取定额扣除方式,对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思考不全面,在社保制度、住房制度、教育体系深入改革以后,个人收入差异加大,容易发生税负不均衡状况。除此之外,源泉扣缴制度和分类制度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自行申报纳税人数量不断减少,群众缺少主动纳税意识。

三、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常见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增强居民纳税意识

在实际中,我国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以年为单位,有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自主申报等方式。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自主申报人员数量不断增多,但是因为多元化成本加入,贫富差异更加明显,所以需要对现有纳税体系进行改革优化,加强群众思想教育,提高群众纳税意识,这也是当前我国税务部门思考的重点。在现实中,我国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政策,引导我国税务制度改革优化。例如,参考马来西亚税务政策中汇算清缴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处理税收规避问题,也能实现纳税收入平衡发展,处理税负问题。对于信息差异问题,可以建立第三方信息提供税收制度,一方面能够防止群众从多方面获得收入未及时缴纳税务,另一方面让税务管理部门更加公开与透明,让群众可以更好地获取和纳税相关的知识,提高群众纳税意识,便于群众主动纳税。除此之外,为了保证纳税人更好地完成权利义务,把征税系统和信用系统相互结合,并且加大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银行部门之间资源传递力度,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让税务有效执行,保证税务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税务部门需要迎合时代发展要求,注重纳税服务质量,加强和纳税人之间信息交流,如实反映出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相关意见,提高社会群众参与度,增加税收遵从性。

(二)调整国家相应政策

结合国际各个国家征收税务的经验,在优惠政策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在税收管理方面更加简单化,同时实施更加便利,所以我国需要在税收方面适当的删减一些优惠政策,对于免税、减税等内容一视同仁,这样能够节约管理成本,让偷税、漏税问题得到科学处理,尤其是对于一些外籍纳税人,获得补贴、红利等实施免税,对于我国群众而言缺少公平性。此外,在我国快速发展中,将会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该问题是无法避免的,对应该问题的出现,我国相关部门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对个人所得税进行适当调整,对于该问题提出的延迟退休年龄相关方案,将会从单方面给个税改革发展带来影响,使得劳动力不断下降,对税收增长呈现出消减作用,但是要想调节两者关系,需要迎合老年化发展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政策适当调整。在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时,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做好宣传工作,采取灵活性的方式把个人所得税政策渗透到群众日常生活中。例如,通过视频、宣传活动等,让税法从小做起,让群众有深入了解,强化群众主动纳税的意识。除了要做好宣传工作之外,税务部门还要加强自身监督和群众监督,利用大数据技术做好相关信息采集、整理等工作,从根源上减少偷税、漏税问题出现,缩短贫富差异。

(三)明确目标定位

个人所得税最开始是从英国实施,逐渐传递到其他国家,在国际中发布了比较完善的所得税税制,可以给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一些參考。在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可以引进一些外来先进思想理念,帮助各个层级群众摆脱传统思想束缚,但是在实施现行税制过程中,要求纳税人具备一定的社会职责意识,相比之下,我国群众社会职责意识有待加强,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深入改革发展中,为了将税收问题科学处理,需要明确目标定位。税基作为税收基础,对税收有着重要意义,之前群众收入差异比较大,而导致该现象出现的原因就是税基缺少合理性,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让税基大小更加合理,增加对群众收入调节功能,让税收结构更加科学。

(四)确定个税征收范围

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群众收入渠道更加多样,电子商务也就是利用网络交易模式从中获得相关收入,这也是当前一种比较常见的增收方式。现阶段,网络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扣除要求缺少明确性,在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条例过程中,可以把电子商务和新兴产业中产生的增收渠道融入到征收范畴中。并且,网络销售通常会产生电子交易记录,自媒体运营平台能够把相关数据反馈给监管部门,由其对个人商户交易行为科学管控,防止出现隐瞒实际收入的状况。在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过程中,需要将其细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家庭具体状况,适当减免一些税收,如对家庭中无生活能力的成员提供一些护理支出等税收减免政策。

(五)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

现阶段,在衡量个人所得税综合收支时通常以个人为单位,但是我国群众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这种思想理念从古至今流传下来,是各种经济活动开展的起点。如果只是根据个人综合收支能力来衡量,没有思考家庭综合收支能力,将无法展现出税收调节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基于此,在今后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中,可以思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在综合考虑民情下,让不同家庭税收更加合理,并且我国属于人口大国,以家庭为单位纳税能够减少申报数量,便于税务统计,同时可以综合全面的对纳税人的税负情况进行系统分析。这样一来以最能体现出纳税人实际纳税实力的数据为基础调整税率进行完全综合课税,纳税人根据家庭整体经济情况不断适应税制改革的变化。个税的强制转型会导致国家税收总量的减少,因此在税改过程中应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由分类课征向综合课征的转变。

此外,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在家庭中的实际应用,可以参考其他国家成功经验,如德国、新加坡等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地域、模式有差异的纳税人进行差异化标准扣除,对不同家庭的赡养模式进行深入了解。根据我国现阶段老龄化问题,对年龄范畴、纳税对象、扣除方式等进行科学调整,让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更加科学。

(六)加强个税征管配套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发挥作用的空间较为有限,无法体现其专业度和独立性。在今后的改革中,需要注重发挥税务代理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税务代理人在独立公正提供专业中介服务的同时,也可作为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通过其专业化的服务,减轻纳税人和征管机构的压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仅关系到每个国民,而且是财税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相关配套调整必不可少;征管方式也应持续改进,只有加强对于信息登记的强制性要求和监管力度,才能为更加彻底贯彻改革方案创造条件。

(七)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

现行的所得税法在高收入人群调节方面展现出一定缺陷,对于逃税、漏税产生的后果没有明确要求。在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应该适当增加违法成本,对于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严肃处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不具备较强调节过高收入能力的原因就是,其在监督信息基础上比较薄弱,不能对个人所得税整体情况有充分了解。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中,科技快速发展给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税收征管工作也朝着智能化、开放化的趋势迈进,把现代化技积极引入其中,夯实信息共享基础,加快和公安部门、银行部门等信息交流,真正做到了信息有效传递,给全面掌握纳税人基本状况提供支持。与此同时,在个人征信重视度不断提高的当前,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可以在征信报告中进行体现,增加其触碰法律红线的相关成本,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结 语

总而言之,税收作为我国财政部门的主要来源,往往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促进群众收入均衡化发展,但是在实际中依然会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结合当前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可以让我国个人所得税更加规范与合理,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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