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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养老的法律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2-05-23敏,张

运城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养老责任监管

张 敏,张 娜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问题,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深刻持久的。”[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各项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积极应对老龄化”相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规范”。《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2019年发布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强调,要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作用,将科技创新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键。以上智慧养老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凸显了智慧养老已被提到国家战略地位。但是,当前智慧养老的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不能提供充分的立法供给。因此,对智慧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以积极探索智慧养老制度完善的法律路径,促进智慧养老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一、智慧养老问题的提出与现状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Cybernews团队研究发现国内由老人手机端APP、子女手机端APP、专业人员手机端APP、移动智能终端以及云服务等多种平台组成,为老人提供“救、爱、健、助”服务的孝讯通数据库中包含了34万条个人信息,有近28.5万条记录为地址、GPS坐标和个人ID数据,超30万老人数据遭到泄露,其中包含大量老人健康隐私信息的数据库能被外部访问。特别是疫情防控时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安装智能监控或使用健康二维码,存在着老年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智慧养老中老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不断增加。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的相关案例,从2017年到2021年间分别为12件、13件、17件、12件、25件,且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样态,体现了人工智能产品应用于养老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侵权问题。人工智能产品侵权不利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有悖于国家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智慧养老的发展现状

1.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的标准,当60岁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则进入老龄社会。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数量逐年不断增加且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不断加重。2021年第7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全国31个省份中,有16个省份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500万人,其中有6个省份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1000万人。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我国老龄化趋势逐渐增强,2021年起将进入加速老龄阶段、2051年起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2]。人口数量大,老龄化的速度快已成为我国进入老龄社会的主要表现。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影响渗透至生活各个领域。其中养老形势严峻,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传统的养老模式因子女少、独居化严重等问题逐渐被弱化,年轻的家庭也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和养老负担。同时养老问题的出现对于社会发展,经济的增长以及老年人的基本权利等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图1 2015年—2020年中国60岁以上老人数量及增长情况

2. 智慧养老的法律供给现状

在政策法规方面,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文件。2012年,我国老龄办首次提出“智能养老产业”的概念,强调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提供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的养老服务和产品。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解决存在的养老问题。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大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工作任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智慧养老、智慧健康、智慧医疗等相关政策也相继发布,《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更是探索了智慧养老的多种方式,加大智慧养老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智慧养老产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些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智慧养老的重视程度,为智慧养老产业指明了发展方向。但是,国家智慧养老政策多从宏观上进行指导,缺少具体的实践性,需要不同地方结合地方具体情况进行细化。

3. 智慧养老的实践现状

自2017年开始我国每年公布智慧养老试点名单。目前,全国共有智慧养老试点533家,示范企业167家、示范街道(乡镇)297条、示范基地69个。各省市针对智慧养老也采取了不同的方案,如深圳市发放“智慧养老颐年卡”,广州市打造“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北京市建立“智慧养老示范驿站”等多种方式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极大地解决了养老服务行业中服务供给种类少、科技化水平低等问题,全方位提升了养老服务的可靠性与效率性。在2019年智慧养老产业规模接近3.2万亿元。这些措施发挥了智慧养老数据和资源整合的优势,通过精准分析提高了养老服务的效能。

(三)智慧养老的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关注智慧养老。英国生命信托基金提出了“智慧养老”的概念,也被称为“全智能化老年系统”,指通过各种传感器进行智能感知、远程监控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状况,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服务。美国完善并强化了家庭远程医疗保健服务,促进智能家居养老模式的发展。德国、瑞士等欧洲国家通过政府、企业、社区的系统协同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日本则重视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例如借助护理机器人等智能化设备减轻护理人员的负担。域外智慧养老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智慧养老的研究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积极应对老龄化思路的引领下,国内学者对智慧养老的研究逐渐增多。在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领域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张健、左美云分析了政府直接购买养老服务、政府成立居家养老专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虚拟居家养老系统等三种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模式,主张“基于社区信息化实现居家社区智慧养老服务的共享和整合”[3]。李卿强调医疗体系与智慧养老的融合,积极发展民营医院,利用“互联网+”模式推行在线医疗服务[4]。张安毅认为应当通过产品责任制度加强智慧养老的法律规制,通过立法控制风险,救济损失[5]。杜春林、臧璐衡基于苏南Y街道智慧养老服务项目的案例分析,提出应加强智慧养老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6]。

学者们的研究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智慧养老的实施提供了解决思路,为后续的研究夯实了基础。但总体来看,对智慧养老法律制度变革的研究尚显薄弱。其一,从研究视角上看,目前研究多以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为主,以法律牵引智慧养老还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其二,从研究对象上看,当前研究多集中于养老服务提供者,即市场,对如何推进智慧养老资源配置协同,以及智慧养老服务发展中老年人、市场、政府三方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需深入。本研究秉持“问题牵引学术”的理念,凸显了以上两层面的研究价值。其一,在研究视角上,侧重于智慧养老的法律制度研究,分析智慧养老的法律困境及完善路径。其二,在研究对象上,侧重探究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即老年人权益保障、市场义务的履行与政府监管责任的研究。

二、智慧养老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行业标准及产品技术应用缺少法律规定

各省市针对智慧养老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方案,但目前政策多以指向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为主,缺乏具体的激励性和监管性措施。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与强制执行手段的缺乏,成为阻碍智慧养老发展的重要问题。

首先,智慧养老模式的行业标准缺少法律规定。行业标准的建立是复杂和严谨的,缺少规范的行业标准,很难实现产业的繁荣发展。我国智慧养老产业发展较晚,智慧养老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相关行业资质的认定、人员素质的核定等缺少系统完整的标准体系。许多机构和个人借此来谋取个人利益,例如,北京市某公司以养老为名骗取10名老人970万。配套的行业执行标准和细则缺失,导致智慧养老行业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

其次,智慧养老服务机构推广服务产品时缺少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出现养老服务机构使用低端产品却收取高额服务费的现象来侵犯老人的相关权益。一些企业借智慧养老之名,提供一些劣质产品,导致智慧养老领域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同时使用智慧养老设备是否对老年人身体产生副作用的鉴定缺少法律依据。针对智能产品的推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也尚属空白,导致相关部门对智慧养老侵权事件的处置、救济方面的适用标准不一。

最后,智慧养老相关技术的应用缺少法律支持。在涉及老年人健康的突发性事件中,与智慧养老相关的技术能对老年人身体健康指标进行监测。例如,日本智慧养老中就是利用智能设备与科技产品,从感应装置到传输数据的终端系统,对老人的健康进行全方位监测。但我国尚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无法使用相关技术对老人进行监测,加大了突发性健康问题的风险。

(二)老年人相关权益保障不到位

1. 老年人数据信息和隐私保护不规范

智慧养老主要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依托,通过数据资源的获取、利用与共享,来了解、分析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进而提供相对应的服务。智慧养老通过收集数据信息来提供更多人性化的服务,但存在着信息泄露的巨大风险。目前存在信息管理不规范,统计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采集不全面等问题。再加上老年人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缺少足够的认知,存在不法商家为谋取个人利益窃取老人的私密信息,更有人为了牟取暴利,非法买卖老人个人信息,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如何平衡好智慧养老与数据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尊重隐私的基础上确保信息数据的合理利用成为关键问题。

2. 老年人新型数据权利保护缺失

科技水平与经济条件的发展促进了老人权利意识的勃兴,人工智能时代逐渐衍生出老人自决权、免受算法自动化决策权等新型权利[7]。由于经济条件、学习能力等客观因素影响,老人对智能养老设施的理解、接受与运用存在不足,使老人难以享受智能养老服务带来的发展成果,导致其基本生存能力与权益保障受到了影响,如现代社会中“94岁老人被抱起做人脸识别”“老人无健康码遭地铁拒载”等现象的发生。智慧养老服务企业为了解老人的相关需求与消费偏好,在数据处理过程中过度支配和控制老人的信息,使老人的“新型权利”遭受侵害。这也对如何利用现行法律对这些遭受侵害的“新型权利”进行救济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侵权责任承担规则不明确

首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明确。智慧养老服务产品在现行法律中不能归属于侵权责任主体,因此不能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以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一要件相冲突。另外,无过错责任也难以直接适用。它属于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的特别规定中才能适用。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未规定智能养老产品侵权可适用此原则,因此在智慧养老侵权事件中无法适用。加之,我国现阶段对智慧养老产品的标准缺乏统一认定,也缺少专门司法鉴定机关对智慧养老机器进行鉴定,加大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难度。

其次,侵权责任主体不明确。智慧养老服务需要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政府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这对发生侵权行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增加了难度。另外,在智慧养老服务过程中,侵权责任的主体存在不确定性,信息平台的开发者,智能产品的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甚至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同时也存在多数人侵权的现象。虽然我国《民法典》对多数人侵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类型复杂多样,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因此在智慧养老服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应当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进一步细化。

最后,侵权事实认定困难。由于侵害客体的多样性使智慧养老中发生侵权时的事实难以认定。同时人工智能养老机器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加剧了事实认定的困难,如我国智能养老机器设备在搭载AI模块后可通过自主决策和深度学习来完成各种复杂的智能化操作,以便提供更好人机互动体验感。另外,智能养老机器侵权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使得人类难以完全把控智能养老机器的运行过程,更无法探究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老人受到智能机器侵害后对具体事实的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

(四)监管制度不完善

首先,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法律尚未规定智慧养老模式中的监管主体,使智慧养老在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管,这无疑加剧了智慧养老产业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传统监管以政府为主导,监管的主动性及积极性不高。在新型养老模式过程中,缺少第三方对智慧养老服务进行监督,公民缺少制度化的渠道反映存在的问题。监管主体的模糊化无疑使相关企业和平台的监管力度有所减弱,增加了使用智能产品的不利风险。

其次,监管内容不明晰。受技术水平的制约智慧养老监管机制的内容尚未明确,部分新兴内容存在无法监管的问题,引发监管不作为现象频发。例如,对监管对象的隐私信息问题以及如何监管老年人信息的储存、流转和使用,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管条例予以规定。监管内容的不确定难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无疑使智慧养老模式的运行陷入困境。

最后,监管责任不具体。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缺乏相关的问责纠错机制和鼓励机制,监管责任的缺失是导致监管不作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智慧养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中更需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降低智慧养老服务过程中安全事故的风险。

(五)司法救助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老人对智能产品侵权的认知水平有限。大多数老人习惯于传统的人工服务模式,对智能养老技术缺乏了解,例如在某项智慧养老服务认知现状的调研中发现从未听说过智慧养老这一服务概念的占比高达40%;对智慧养老服务内容完全不了解的占比为35%。由此可以看出老年人对“智慧养老服务”的认知度不高。面对智能养老服务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更是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

另一方面,老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弱。智能产品涉及许多的专业技能知识,智能产品研发商和生产商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借此不公开,加大了受害者取证的难度。《民法典》第111条增加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然而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对其内涵及保护方式并没有明确解释,也无相应的保障救济措施,老人的数据信息受到泄露后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受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制约,老人在智能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也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使维护自身权益变得更加困难。

三、智慧养老法律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法供给滞后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相关立法范围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不断延伸。但法律的滞后性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前沿性、创新性之间存在矛盾。

首先,智慧养老模式是新兴养老模式,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更新和完善。虽然,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专门性法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8]。但是,与智慧养老相关的法律仍缺乏,且智慧养老的政策仍存在原则性强、具体操作性差以及地区差异大等问题。

其次,我国养老法律和政策的不明确导致智慧养老的执行效果不明显。目前智慧养老都是政策性的文件加以规范,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且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有关的制度存在碎片化的问题。例如由于生活习惯、养老理念的不同,我国农村地区跟城市之间的养老服务体系存在较大差距,受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东西部之间养老服务的发展也存在着差异。

最后,立法者在制定智慧养老相关法律制度时缺乏前瞻性。例如,在智慧养老过程中如何保护老年人的信息安全已成为了关键,但目前涉及电子数据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尚属空白。缺少法律稳定性、规范性、严密性的规定,智慧养老难以指导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实践活动,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很难履行职责。

(二)数据信息整合保护不力

一方面,数据信息未整合。智慧养老与现代信息科技密不可分,其核心技术就是数据的搜集、保管和传输。但目前搜集的各种数据尚未进行系统整理,相关资源以及重要信息也未被整合,造成数据资源的使用率低,影响了数据信息的保护。各运营商对信息数据的处理分析标准不同,对数据的处理过程也存在差异,导致数据的利用率和安全性下降,也加大了数据信息保护的难度。

另一方面,对电子信息数据保护技术的研发力度不够。在信息数据共享中网络安全的建立以及数据访问安全的管理与实际需求存在巨大差距。例如,2018年,瑞智华胜涉嫌非法窃取涉及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等全国96家互联网产品用户个人信息30亿条,瞬间震惊了整个世界、2020年新浪微博超过5.38亿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摆在暗网及其他在线网站上公开售卖。信息时代数据信息的广泛应用也对技术研发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智慧养老产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智慧养老产品的属性尚不明确。学界主要有工具说、代理说、电子奴隶说等三种观点。工具说认为人工智能产品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只是提供服务的一种工具。代理说主张人工智能产品是独立主体,代理人类作出一定行为,故其行为结果应归属于人类。电子奴隶说认为人工智能产品自身无权作出行为,只是服从人类指令的奴隶。据此,与智慧养老相关的智能产品的性质仍需进一步定性。

另一方面,智慧养老产品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大数据时代,智能产品将拥有独立思考且独立行为的能力,但其是否具备法律人格从而成为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又具备何种程度的权利与义务,现行法律对以上问题均未明确规定。美国东部时间2018年3月19日,一辆优步自动驾驶汽车在亚利桑那州坦佩市的公共道路上与一名行人相撞,致该行人死亡[9]。该事件的迅速发酵引起人们的追问:究竟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是车辆的所有人还是制造者,抑或其他责任者,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内容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纠纷的审判也有所不同。

(四)相关普法宣传不到位

一方面,普法内容不全面。有些普法教育宣传只宣讲部分法律,譬如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以来,相关普法部门对居家老人以及各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了普法活动。但是,这些普法宣传基本上只针对位阶较高的法律进行,而对地方实施法和国家政策的宣传较少,导致老年人对于普法内容印象模糊,对“智慧养老服务”的相关概念、法律内容与法律服务平台的认知度不高,法律普及率低也是制约着智慧养老发展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普法方式不科学。例如,普法部门通常采取讲座说教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老年人难以在短时间内理解晦涩的法律。同时,因缺少有效的法治实践活动,老年人未亲身体验难以感同身受形成乃至强化法治共识。面对智能产品带来的法律风险,科学的法制宣传对于法律的落实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智慧养老的完善路径

为提高智慧养老政策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优化智慧养老的规范化路径,从明确相关标准、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监管制度、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着手,促进智慧养老发展。

(一)明确行业标准及产品技术应用

首先,以法律形式明确智慧养老行业标准。相关市场准入机制的完善以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对智慧养老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相较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更能保证智慧养老相关制度运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应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用法律来保障智慧养老的安全运行。

其次,明确养老机构推广服务产品的基本标准。国家应加快确立智慧养老的安全标准、产品服务标准的认定办法,依法规范智慧养老市场,公开相关服务收费的依据和相应服务准则。在服务监督评估方面,尽快构建配套的法律制度,改变智慧养老发展中各类企业养老智慧产品无序发展、恶性竞争的不良局面,保证智慧养老规范化发展。同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立法修改和完善细化相关的细则,明确产品侵权时的赔偿标准。

最后,明确智慧养老相关技术的运用。在智慧养老应急防控法治体系中增加紧急情况下养老服务机构合理使用智慧养老技术的相关规定,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例如,英国利用老年人穿戴智能化设备,连接医疗终端,对老年人身体情况每日进行评估,通过监测老年人的健康状态,避免突发疾病造成伤害。智能技术的应用能最大程度避免意外的发生,同时能为老人的健康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加强老年人相关权益法律保障

1. 完善老年人数据信息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老年人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法律保密条例。针对老年人数据信息和隐私泄露现象,以法律形式明确智慧养老模式使用老年人隐私数据的合法性界限。还应保障老年人享有私人空间权和私密活动权。严格规定智慧养老产品行业准入门槛,对于违反规定的可以制定相应惩罚措施。

其次,制定有关养老服务机构中的老人使用智慧养老设备的相关法律规定。事先告知老年人服务内容、服务细则以及相关数据信息保护措施,使老年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以及隐私权得到法律保护。对于存在的隐私泄露问题,要加强技术监管,更新有效可行的数据隐私泄露防范标准与规范。

最后,加强智慧养老产品平台的严格管理。智慧养老企业、相关平台行业要加强自我审查,对智慧养老产品使用中存在的不利于老年人安全使用的隐患予以排查,对泄露老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绝不姑息,形成严格完备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建立老年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保证养老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合理的收集和保护,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2. 赋予老年人新型数据权利

一方面,赋予老年人免受智能算法自动决策侵犯的自决权。自决权指的是老年人在智能养老过程中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服务以及服务的方式,其目的在于确保养老服务提供者尊重老年人决定,避免相关权益收到侵害。人工智能养老机器依赖算法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了养老服务的工作效率,但算法的高度自主性使它可以不顾人类的决定而进行自我决策,影响了人类自主权的行使。赋予老年人免受算法自动决策的权利,让其自主决定接受何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自决权的行使发挥着重要作用,既尊重了老人的自主选择权,又可以摆脱因人工智能算法而产生的不利于老人权利实现的各种行为。

另一方面,赋予老年人智能算法决策的知情权。因为算法黑箱带来的技术壁垒,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难以充分实现。基于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老年人有获得社会技术帮助的权利,并具有相关算法决策的知情权。因为企业具有非国家行为人的义务,老年人的技术帮助权和知情权意味着企业义务的履行。因此,智能机器研发者负有对智能产品进行合理说明义务。智能养老机器研发者应积极引入算法影响评估、事先告知措施,积极主动将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并提升算法决策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责性,以处理算法决策中存在的隐私侵害和不当歧视风险[10]。

(三)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首先,明确侵权责任的主体。智能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模式下因主体的多元化应当对具体的侵权行为分情况处理。例如,因人工智能养老机器引发的侵权责任应由智能机器的实际操控者承担。对于侵害老人权利的责任主体认定也应当细化,若养老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或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老人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智能养老产品的研发者、生产者与销售者、第三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提供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于不同的侵权主体应当具体分析。

其次,明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确定侵权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6年出台的《关于机器人伦理的初步草案报告》将人工智能机器定位为科技产品且适用于产品责任制度进行责任的归责[11]。合理界定产品的缺陷才能正确适用归责原则,但目前我国对智能养老产品标准尚未统一。因此,急需制定智能养老产品标准体系以及服务产品缺陷的认定办法。另外,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如何证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是“产品的缺陷”,对被侵权人来说举证十分困难[12]。在这种情况下,一味追求判定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过错”,对老人而言,确定责任主体非常困难且不易操作。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为“替代责任”,由相关产品的研发者或者受益者承担责任并进行后续赔偿。这样既解决了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也有利于被侵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责任的认定和后续的索赔。

最后,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式。目前人工智能机器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能依据产品责任制度追究设计者、研发者、制造者的责任。针对智慧养老机器侵权应设立特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如建立人工智能养老机器赔偿责任基金和责任强制险制度,当老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赔偿责任基金或购买的强制责任保险对老年人进行赔偿,既有利于将责任分险进行分散也有利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

(四)完善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在智慧养老服务过程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来对智慧养老服务进行监督,在“互联网+ ”模式下确定各监管主体职责,避免因责任分工的不同降低监管执行的效力。另外,老年人家属、社会大众以及相关媒体也应当参与到智慧养老监管过程当中,通过服务质量监督、意见信息反馈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实现多元主体协同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智慧养老的监管内容应当包括对规范化评估、信息泄露、内部章程制定等方面,利用监管平台对老年人信息进行整合、交换、与共享,促进监管与服务的有机融合。同时综合数据前台和数据后台的实际运营情况,加强智慧养老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同时由智慧养老企业与平台运营商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治机制。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公开监管数据、提升监管质量。监管内容明确化能够促进智慧养老产业的新技术与市场需求深度融合。

最后,明确监管责任。应建立智能养老服务问责纠错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监管有力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得到鼓励补贴,相反,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问责纠错制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调查存在问题,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核机制则能够激励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以实现有效监管。

(五)健全司法救助机制

一方面,提供法律援助。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等积极保护措施,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6条的规定,老年人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有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权利,以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面对智慧养老侵权案件的复杂化,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法律事务所等专门部门对老人提供援助,对行动不便老年人应主动上门提供司法救助服务。

另一方面,加强普法工作实效。提升普法守法的工作实效是增强老人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应当采取科学创新普法教育宣传方式。具体可采取以下举措:开发专门提供智慧养老普法教育的APP,进一步丰富手机终端以及媒体平台上的普法教育内容;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以及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及时更新;进行普法宣传时,采取以案说法、戏剧表演等丰富有趣的多种方式;将法治宣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增强老年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具体感知和理解。

五、结语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急速发展时期,养老服务的供给不足导致老年人权益保障不到位。为了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发展,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实现共同富裕,智慧养老作为新型养老模式已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当前,智慧养老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体系的建构尚不健全,存在着行业标准及产品技术应用缺少法律规定、老年人相关权益保护不到位、侵权责任承担规则不明确、监管制度不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不健全的法律问题,这对智慧养老的发展提出了紧迫的要求。本文凸显了明确行业标准及产品技术应用,加强老年人相关权益法律保障,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完善监管制度,健全司法救助机制等制度的重要性,从法律层面对智慧养老的发展提供新的实践进路。当然,本课题仍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对智慧养老政策及服务标准如何体系化建设仍需进一步探讨。在大数据背景下技术资本极易向智慧养老领域流入,对此,养老法律制度如何变革,相关解决方案仍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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