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探讨
2022-05-23王之鉴李小健
王之鉴,李小健,解 帅,陈 达
(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浙江 台州 318000)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日渐火爆和汽车产业的迅速崛起,汽车维修行业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但大部分的汽修企业在运营中都存在环保管理落后、污染治理设施未达标等环保问题。本文重点从源头控制、污染治理、综合环境管理等方面,探讨了汽修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对策,旨在基本解决汽车维修行业存在的污染重、隐患多等问题。通过以上工作,有效提升了汽车行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的水平,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提高了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和行业监管水平,改善了区域环境质量,也提高了群众对于区域环境的满意度。
1 汽修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统称。汽车维护是为了维持其技术状况完好或工作能力进行的作业。而汽车修理是为了恢复汽车技术状况完好(或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所以,该生产工艺主要包括了汽车修配、钣金焊接、机油、齿轮油的更换以及汽车的喷漆业务。
2 汽修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企业规模小,环保意识不足
汽车维修行业与传统工业企业不同,其规模小、数量多,一般营业面积基本在300~8 000 m2。且大多数为私人企业,专业化程度较低,自身的环保意识较薄弱,对三废防治的认识也不到位,导致企业自身整改积极性降低。同时,由于环保处置投入大,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降低生产成本,以及选择不用或弃用环保设施,这样就会导致新的环境隐患出现[1]。
2.2 装备水平落后、工艺不先进
企业在进行汽修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往往比较落后,而车辆保养、钣金焊接、调漆、打磨、喷漆、烘干、车辆清洗各工序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危废也未有效收集与处理,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风险。其行业风险问题包括:①油漆、稀释剂无独立仓库,含VOCs涂料等原辅料敞开储存,容器未及时加盖封口;②调漆、清洗喷漆未设置密闭清洗间,喷枪清洗无专用洗枪机;③企业在焊接、腻子及打磨工段废气未收集处置;④ 喷漆、调漆废气未设置合适的废气处理设施,也未按要求建设采样孔、采样平台;⑤雨污不分流,通过对各雨污管路探查发现,存在管路错接、漏接、混接、暗接、破损、断裂、淤积、堵塞等情况。且企业洗车废水、打磨废水、冲洗废水未设置处理设施;⑥废水、废气未开展自行检测,导致无法获取日常废水、废气的污染物排放数据;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主要问题包括:危废管理制度、防治责任信息、应急泄漏等防范信息未上墙,危废仓库未按照规范设置导流沟以及收集井,危废仓库防腐、防渗不到位,危废仓库以及各种危废未张贴标识、标签等;⑧危废不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未及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并将危废委托转移处置,或未按要求登入全省固废信息系统进行登记与制定管理计划,以及未按时准确填报数据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等。
2.3 未建立环保管理制度,需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由于企业缺乏专业人员,所以,未设置环保组织机构,未配备环保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未建立健全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并且,企业生产区内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现场物料、工具设备堆放混乱,无相关环保制度以及废气处理操作规程等。因此,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现场环保管理工作。
3 汽修企业污染防治对策
3.1 项目报批、加强监管
企业需依法取得相关环保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6号),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1号)文件要求,汽修企业营业面积需在5 000 m2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3.2 源头控制、绿色替代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喷涂工序VOCs的排放,汽修企业需加快淘汰溶剂型涂料,要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涂料等低VOCs排放的环保型涂料,以替代和减少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同时,还要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
3.3 强化过程控制
(1)企业在物料储存过程中,应设置独立仓库,将油漆、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等含VOCs物料密闭储存。并且,将盛有含VOCs物料的容器以及包装袋应存放在室内,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封。
(2)企业涉及调漆工序的,应设置专门的密闭调漆间。涂料、稀释剂等含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在密闭调漆间内的调漆工作台操作,并且,在调漆工作台上方应加装集气罩进行气体收集,而收集后的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无密闭调漆间时,可在喷烘两用房内完成。需要注意的是,在调配过程中,盛放油漆的容器要及时加盖及封口,且调配好的油漆及使用后剩余的调配漆,都要做到密闭储存和转移。
(3)清洗喷枪等工具应配置专用的洗枪机。洗枪机应安装在密闭操作间内,而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无密闭清洗间时,可在喷烘两用房内完成。设备清洗和换色过程产生的废清洗溶剂宜采用密闭回收废溶剂系统进行回收,且废溶剂回收系统应安装在密闭操作间,当进行溶剂回收工作时,应将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在制定维修排产计划时,相同颜色的车辆要尽量集中喷涂,以减少换色清洗频次和清洗溶剂消耗量。
(5)钣金应在专门的钣金工位进行。钣金工位需配置焊烟净化设备,在焊接作业时其全程工作,并将焊接烟雾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6)腻子、打磨施工,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并配置通风及粉尘过滤设施,可通过管路集中收集施工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而收集后的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打磨施工,应配备干磨设备和集尘系统,是为了有效收集干磨粉尘,粉尘收集后,应密闭存储,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7)涂装作业需建设密闭的喷烘两用房。中涂、喷涂及流平等过程应在喷烘两用房内操作,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在实际工作中,要禁止敞开式和半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喷烘两用房进、出门在作业时处于开启状态。喷烘两用房的设计宜上进风、下排风,设置顶过滤棉层、底漆雾过滤棉层、下排风沟、压风风机、排风风机、风量控制阀以及干燥加热装置等结构或设备。喷烘两用房废气收集必须同时满足足够的换气次数和保持微负压状态,密闭空间最大开口处截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5 m/s,喷漆时同时满足密闭车间换气次数不小于120次/h。喷烤漆房应根据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干燥。废气输送管道应全程密闭,无泄漏点,应有明显地走向标识。进出风可采用不同颜色区分,一般蓝色为进风,红色为出风[2]。
(8)在涂装作业结束时,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漆间或储存间。
3.4 优化废气处理
汽修行业在选择涂装废气的处理方法时,应根据当地的废气排放标准,经济承受能力,技术成熟度等方面进行确定。以浙江省地区为例,涂装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浓度限值。
3.4.1 漆雾预处理
由于车辆在喷漆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漆雾,如果不通过预处理去除漆雾,就会影响后续的废气处理效果。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喷烘两用房内,除顶部进风安装过滤棉外,还应安装足够厚度的底棉和废气治理设施前道过滤棉,确保漆雾去除效果。
3.4.2 末端治理工艺
根据目前汽修行业特点和整体现状,对于使用水性漆,或使用油性漆且VOCs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 mg/h 的汽修企业,废气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抛弃”法。即采用活性炭吸附介质对废气污染物进行吸附,待介质吸附饱和后,需要抛弃并更换吸附介质,但可能会产生二次固废污染。使用油性漆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 mg/h的汽修企业,或喷漆量较大的钣喷中心进行废气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等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在吸附浓缩后,脱附焚烧处理工艺首先是对低浓有机废气采用吸附介质进行吸附浓缩,待吸附介质吸附到一定程度后,再采用热气流或改变压力等方法进行脱附,最后将脱附出来的高浓有机废气进行焚烧。
3.4.3 强化污防设施运行维护
(1)当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时,为了保证吸附效果,治理装置内的颗粒状活性炭原则上吸附风速不高于0.6 m/s,炭层厚度不低于0.3 m,一次填装量不少于1.0 m3(中小型车);而蜂窝状活性炭原则上吸附风速不高于1 m/s,炭层厚度不低于0.6 m,一次填装量不少于1.2 m3(中小型车)。当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或蜂窝状活性炭时,碘吸附值原则上应不小于800 mg/g或四氯化碳吸附值不低于55%,含水率不高于10%,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2)要定期更换干式过滤材料。为了保证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车间底棉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1次/60个喷房工作日,且无论喷房是否工作,更换周期最低为1次/年;活性炭装置前道过滤棉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1次/15个喷房工作日,且无论喷房是否工作,更换周期最低1次/2月;定期更换吸附剂,无论喷房是否工作,一次性活性炭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1次/4月。
(3)要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全过程监控,废气处理设施(含排风机)配套安装独立电表。
(4)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
(5)某企业喷漆房设计如图1所示。
图1 某企业喷漆房设计
3.4.4 废水的污染防治
(1)在废水污染防治环节,要严格按照“污水零直排”的要求,加强雨污分流。有部分汽修企业存在车辆清洗工序,所以,清洗车辆产生的含油污与悬浮物的废水,需要按照要求设置隔油池、沉淀池和污水检测井,使洗车废水和清洗废水等经隔油池和沉淀池二级分隔沉淀后,通过污水检测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水要定期监测,并满足相关排放标准。一类、二类汽修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的要求;三类汽修业户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3]。
(3)某企业洗车废水污染防治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某企业洗车废水污染防治流程
3.4.5 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汽修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专用贮存间,做好防雨、防渗等规范措施。同时,危险废物要分类、分隔存放,并张贴警示标识。①企业贮存面积或体积容量要符合环评要求,以及1个月正常生产活动的危险废物贮存需求;②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建设要求,即达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漏且表面无裂缝,墙裙防腐高度不低于危废设计堆放高度;③设有泄漏液体收集导流沟和收集池,沟渠做防腐防渗处理;④堆场危废涉及气味的,要设置合理的气体导出口及管路,以及废气接入处理设施;⑤设施内需设置安全照明设施;⑥堆场内贮存不同种类危废时,需设置不同危废堆放区、标识牌,间隔明显;⑦危废堆场张贴危险废物警示牌、危险废物周知卡、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及规章制度等有关信息。⑧堆场内危废原则不得超期(1年)贮存,超过1年需办理延期贮存手续。
汽修企业作为产废单位负主体责任,应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转移,向外省市转移的应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转移。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妥善处置,所有危废转移必须按照省固废系统规范申报转移,不得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丢弃,严禁将废机油等混入加热燃烧设备中直接燃烧。同时,企业还必须要建立产生、贮存、转移等环节的危险废物电子台账,确保各类危废数据实时可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工作中,鼓励企业对危废实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4]。
3.4.6 内部环境管理提升
(1)废气要定期监测,每年至少1次,并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的要求和行业排放标准。
(2)做好过滤棉和活性炭的购买、使用、更换的台账,以上这些台账保存时间需3年以上。且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按危废处理的,更换记录需与危废台账相对应。
(3)确认环保负责人员,建立环保有关档案,各相关台账要及时存档。
4 总结与展望
(1)汽修企业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不高,经济可承受能力差的问题,所以,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选择合适的治理方案。在不具备建设钣喷共享中心条件的区域,使用水性漆的维修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抛弃”法,在活性炭饱和后,通过第三方专业的活性炭再生中心,实现活性炭集中再生;使用油性漆的维修企业可安装“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等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实现对VOCs的有效治理。
(2)汽修企业应培养专业的环保管理人员,在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要责任到人,并提升自身的污染精细化管控能力。为了降低长期环保运维管理成本,汽修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各类耗材的维护更换和末端治理设施中的预处理、管道清洁、活性炭更换等环节进行运维管理,保障相关环保治理设施规范长效运行[5]。
(3)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中小型企业解决环保问题的关键是企业的发展扩大,因此,国家要大力支持和鼓励汽修行业集聚升级,同时,要加快“低散乱”以及治理设施不健全的汽修企业整合。还要积极推进建设区域性的钣喷共享中心,配套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并通过规模化生产实现VOCs的集中处理,有效降低汽车行业的环保治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