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视角下中小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要素分析
2022-05-23石静
●石 静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从国家现代化治理高度提出把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作为一项民生保障制度,形成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破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需难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即是为提高其家长教育能力、满足其家庭教育需求而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行为和帮助。[1]新时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构建政府、社会、机构、市场和家庭多元主体参与,提供覆盖城乡、充分均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制度安排。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与家庭教育相比,学校教育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等方面更具系统性,学校是规范化、专门化、制度化的组织,更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重要参与者,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与责任,学校教育的专业性指导有助于实现家校共育,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新制度主义理论一方面强调行动受到制度环境与组织场域的约束,另一方面加深了对制度的理解,认为除了正式的制度,还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如信念的建立等,从而建构了从世界系统到组织子系统的六个分析层面。[2]W.理查德·斯科特(W.Richard Scott)结合不同学派的思想观点,将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框架构建如下:包括规制性(regulative)基础要素、规范性(normative)基础要素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基础要素在内的三个要素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与资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共同对生活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体现了一定的意义。[3]基于此,新制度主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三个要素组成了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体系,通过对三个要素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之间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作用、密切相关的,其具体维度如下表所示。与此同时,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与文化—认知性要素三者的有效互动能够促进对方各自功能的发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某一要素发挥的权重有所不同,文章通过实地调研与访谈,结合W.理查德·斯科特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将中小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性三要素进行分析与讨论。
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表[4]
一、规制性基础要素
制度的规制性基础要素(regulative)强调制度会制约、规制和调节不同的社会行为,如规则的设定和监督以及奖惩活动等这样明确的、外在的规制过程。其核心内容包括了法律、规则和适宜型策略的反应,以工具性为逻辑类型,以强制作为扩散机制,使行为主体只能做某些规定内的某些事情而不能做其他事情,但是当这种情况遇到非正式的民德、风俗,或正式的规则、法律等时,其结果也会得到一定的缓和。[5]当面对这种制度系统的时候,若与具体指向相同,则会感到轻松,相反,则会产生畏惧、内疚的情感。在较为广泛的意义上,关注规制性基础要素,其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外在的各种规制过程的明晰。
2015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重要任务。[6]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存在着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种,前者主要处理日常的行政事务,后者则偏向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这种二元权力结构使学校组织具备了二元属性。[7]基于学校权力的二元属性,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则主要体现在中小学校关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安排、相应的规则设定以及组织机构的设置等等。如,北京市M区X中学为了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密切与家庭的联系,组建了班级、年级和校级“三级”家长教师协会,并根据家长和教师的需求设立了宣传部、组织部、学习部、服务部、活动部、心桥部等六大职能部门,“从各部门职能来确定家校社人员的比例分布……以此为依托,会聘请各级专家为新成立的家教协会成员进行培训,为不同的部门设计多样的主题,将组织机构的设置落到实处,提高各部门工作和管理能力,发挥实质性的作用”。X中学副校长说道,“经过校级家教协会决议,我们先后还制定了《家长教师协会章程》《家长教师协会执行委员会职责》《家长教师协会工作手册》《三级家教协会例会制度》《三级家长教师协会成立及换届选举办法》等系列制度,设计制作协会会徽、确定会歌和协会工作目标,旨在使家庭教育服务指导工作走向常态化、系统化,保障了协会从组建到运行的整体机制的构建,真正实现制度管理”。再如,天津市H区H小学,自家长学校成立以后,专门设置了管理机构和教学机构,分别负责家长学校的管理和计划的制定与家长学校教学活动的组织落实。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以关工委编写的教材为主,规范家长学校中课程的实施。该校副校长在访谈时说道,“最初开展的时候家长的支持言语大于行动,有着各种各样的声音,学校‘软硬兼施’,制定不同的规则,还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家庭教育讲师团,设有心理咨询辅导组、理想信念宣教组、法制教育宣传组等,自编讲稿,经常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进行巡回宣传,现在已经逐步走上了正轨”。
中小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规制性要素虽然会使人联想到强制、外控等情景,但是,很多规制性的规则对于行动者及其行动而言,具有一定的使能作用,如许可某些类型的行动者采取行动,获得特殊权力和收益等。因此,规制性要素具有既制约又使能社会行为的功能。[8]需要关注的是,较强的规制性要素存在于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容易出现制度泛化的风险,不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为了政策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看似清晰的规则会出现遵守的表面化的风险,因此,要配合新制度主义的其他两个要素共同发挥作用。
二、规范性基础要素
制度的规范性基础要素(normative)强调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具有说明性、评价性和义务性的特征,包括了价值观和规范。其中,价值观指行动者所偏好的、所需要的和有价值的观念,这一观念能够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的行为、结构等各种准则;规范则指通过某些合理的方式方法或结合某些合理的手段去规定事情该怎样完成。[9]以适当性为逻辑类型,以规范作为扩散机制,规范系统在确定目标的同时,要制定追求目标的适当方式方法或手段。规范对行动者有一种约束性的作用,这种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被主体不同程度地内化,引起人们不同程度的情感反应,遵守规范的行动者会感到荣耀,相反,违反规范的行动者则会感到羞耻。[10]
约束性期待是规范性要素的秩序基础,这种期待往往由特定情境中的支配性行动者所持有,在中小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旨在帮助家长学会科学育人、智慧育人,密切学校和家庭的联系,以推进家校合作,共同助力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事实上,很多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着困惑,角色可以被正式地建构,作为私人领域,学校应发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重要职能,引导家长将家庭教育、家校合作的规范性在不同程度上内化。在具体的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为家长、学校教师等开设不同主题的培训课程、建立家长学习平台等。如,北京市D小学研发的“三元全息”理念下的菜单式家长课程,将国家德育课程、节日文化教育、德育主题活动等内容整合,设置了“教育理念”“亲子系列”“家教方法”“家长资源”“主题教育活动”和“家教沟通”等六大主题共26课时的课程,包括了必修和选修两种进修要求,每个主题下分设不同的子课程,如“亲子系列”包括了“亲自阅读”“亲子游戏”“亲子运动会”等,以讲座、比赛、创作、座谈会等形式展开。“我们要求家长除必修外,根据自身的工作时间和实际需求,至少在选修中选择1至2项。学校原计划制定的课程参与人数不超过30人,但家长选课的热情高涨,最高报到了90人。”该校参与课程安排的某位教师如是说。再如,江苏K小学系列化构建的家长学校课程体系,通过调研该学校发现低年级家长们更多关心孩子的习惯养成,中年级家长则意识到与孩子沟通方式的重要,高年级家长对孩子的青春期表示了很多的焦虑。基于此,“两年来,我校邀请了专家学者在家长会、家委会活动时开展了《习惯决定人生》《与青春期孩子相处的小策略》《亲子沟通的艺术》等专题讲座,同时推出了‘家庭教育陪育师’公益研修班,陪伴同伴父母一起学习成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提升家长的教育状态,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除此之外,浙江省Z市Z小学开展“互联网+”环境下——“阅读·交流·共享”家长读书俱乐部实践活动,成立了由学校行政和家长委员会成员共同参加的读书俱乐部领导小组,各年级相应成立年级段负责行政和年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家长的读书俱乐部活动,并制定活动计划。学校某年级主任说道,“‘互联网+’环境下家长读书内容丰富。学校层面每月由副校长室推荐好文一篇分享给家长,要求家长们阅读学习后,联系自身家庭教育实际进行分析或反思,在班级读书俱乐部群中积极谈谈读后微感;班级层面每月由各班主任推荐好文一篇分享于班级微信群,可以让家长展开简单的讨论、学习;家委会层面,每星期由家委会推荐一篇好文分享于班级群,并完成一月一次的‘微悦读,微作业’,在一月一次的集中读书沙龙活动中开展系列的轮流朗读、思考回顾、自由分享、总结提升等环节,充分调动家长爱读书、爱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家长学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性要素强调社会信念和规范通过主体的内化会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在中小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课程的培训、学习平台的成立等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家长一定的家庭教育学习方法,同时约束了他们的行为,使学习过程更加规范并逐渐内化。事实上,规范也可能引起强烈的情感,但是,这一情感与因违反规制或规则而引起的情感是存在着差异的,违反规范主要会引起行动者的羞耻感,遵守规范则会引起行动者的骄傲或荣誉感。新制度主义的规范要素会对社会行为施加一定的限制,但反观其也会为社会行动赋予某种力量。因此,规范性要素对行动者既实施命令和操纵,又具有使能作用,提供相应的许可与权利。
三、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
制度的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cultural-cognitive)强调了以社会为中介的共同意义的框架,在组织与行动者的建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认为认知是个人机体反应与外部世界刺激的中介,是一种内在的理解过程,这一过程是由外在的文化框架所构建的,而文化也不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反应,同时还是外在于个体行动者的符号系统,这一符号系统塑造了我们赋予客体或活动的意义。以正统性为逻辑类型,以模仿作为扩散机制,个人或者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各种文化框架的制约并接受它们。[11]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会尊重文化—认知性制度,并将其视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恰当的方式。当然,文化—认知性要素也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行动与主流文化一致,行动者可能会对自己充满信心,相反行动者则被认为是没有能力的。
文化是一所学校的灵魂,内隐于每个人的心灵,外化为某种具体的生活样式。制度的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中,这种新的文化视角不仅被视为主观的信念,也是被感知为客观的、外在于个体行动者的符号系统。另一方面,意义出现在互动之中,并被用来解释持续不断的互动行为,从而得以稳定与转化,因此,不仅要考虑行动的客观条件,还应考虑行动者对于行动的主观理解。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在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主要体现在内化于心的一种自觉行为,多次互动形成的认知图示促成一种可理解、可认可的文化支持的实现。在具体的实践中,主要指双方形成的共同信念和行动逻辑。如,北京市S小学的“星期六课程”是家长自主申报、自愿报名,由家长走进校园主动讲授的课程计划。“‘星期六课程’每学期开设4~5门,爸爸妈妈做主讲,孩子们担任各课程的‘小班主任’。作为课程召集人,他们做宣传海报、设计报名表、确立活动流程,组织同学自主报名,完成课程招募工作。各位家长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职业经验、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自上学期我们向家长征求意见以来,学校收到近百位家长的开课申请,课程内容涉及儿童健康、科技发展、艺术欣赏、经济金融、法律文明、新闻传播等多个领域,既开阔了视野,又促进了亲子关系。”S小学副校长在访谈中说道。江苏省D市D中学的“家长节”就是通过双方有意义的互动使意义内化于心,在互动中达成共同认知,增进理解的活动。“首届‘家长节’策划了三个大的主题活动,一是举办三场家校共同发展论坛,如高三分场就是两位优秀家长代表分享家教经验……第三是组织‘家长五进’活动,即邀请家长进课堂、进考场、进食堂、进宿舍、进会场。这种开放式的形式让家长真正走进校园,全方位地体验和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为更好地亲子沟通创造条件。现在,D中的学生家长已经达成共识并形成了一种团队力量,成为学校的同盟军和最可以依赖的伙伴。”D中学副校长说道。再如,陕西省×市F小学的“家长志愿护学”,家长志愿者由每个年级班级面向家长征集,家长结合实际情况自愿参与,以周为单位轮流值岗。家长代表在学生上、放学时段参与校门口值岗工作,协助维护校门口秩序。“这一举措,形成了集校园安保人员、值岗教师、公安警力、家长志愿者等‘四位一体’工作合力。”学校某教师如是说。
文化的概念是多样性的,有些人持有此种信念,而有些人则持有另外一种信念,在同一情景中的行动者,对情景有着不同的理解与感知。文化—认知性要素认为,我们之所以遵守惯例,其原因在于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那些惯例是“我们做这些事情的”恰当方式。个体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受到各种信念体系与文化框架的制约,会接纳各种信念体系与文化框架,中小学校制度的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旨在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使家校双方形成共同的教育信念,达成共同的行动逻辑。
W.理查德·斯科特的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这三大要素,为中小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了三种相关但又不尽相同的支撑。规制性基础要素强调尊重规则是行动的基础,是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而建立的、并符合这些要求而运行的制度安排;规范性基础要素强调制度的评价性和义务性的特征以及较深层次的道德基础,相比于规制性基础要素,规范性更有可能被行动者内化,因此,行动者内在的、本质的激励是除了外在物质奖励之外,促进其遵守规范的重要方式。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则强调通过遵守共同的情景界定、参照框架等来获得制度的合法性,文化—认知性要素代表一种更深层次的理解,一种被视为当然而接受的认知性框架。
事实上,在中小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制度体系中,并非是某一种单独的基础性要素在发挥作用,而是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三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维持学校组织活动的有序开展。与此同时,三要素间发挥的作用强弱各不相同,其中一种或两种会起到主要的支撑作用,成为制度支撑性要素,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支撑性要素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在不稳定的学校组织环境中,或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初始阶段,各项工作处于探索期,教师、家长等主体会产生迷惑、不理解甚至抵抗的心理。这时,规制性要素作为支撑性基础要素,发挥着较强的影响,而规范性、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则相对较弱;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组织机构的设置,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由规制性要素逐渐向规范性要素过渡,在这一基础上,逐渐探索家长培训、专题讲座等指导性服务课程,利用多元化的活动形式将规制性基础要素落实,使行动者在约束性期待中将家庭教育不同程度地内化,此时规制性要素仍发挥作用,但作用较弱,而文化—认知性要素随着内化的程度也逐渐产生影响;当中小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持续有序推进的时候,或者在学校组织环境相对稳定的阶段,其参与主体会将家庭教育的科学化、专业性以及家长在孩子教育中的责任视若当然并主动承担,得到了规范的许可和权威化的支持,这一时期的文化—认知性要素会成为多元主体(家长、教师等)内在理解的过程,达成共同信念,形成共同行动逻辑,主动参与到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工作中来,当然,这一时期的规制性与规范性要素仍发挥着影响,但相对较弱,规制性要素主要是文化—认知性要素制度活动开展的基础,在更具说明性、义务性的规范性要素的约束下积极参与,如家长走上讲台、家长志愿者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制度的三种基础要素之间可能还会出现错误的组合,并引发不同的选择和行为,这样就容易出现混乱与冲突,因此,在中小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实践进程中,需要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政策的内涵,构建符合学校特色、适合多元主体共同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