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代驾”交通事故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2-05-23郝子翼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十年来,为了迎合人们的日常需要,代驾行业迎来井喷式增长。然而,应当与之保持同步发展的保障体制却并未受到重视,导致现有法律及相关保障机制难以在日常实践生活中取得应有的效果。本文意指对现有代驾法律体系及保障体制的建设出谋划策,提供思路。通过对南京市2018-2020年代驾交通事故现状进行整理、分析。利用现有数据,针对代驾案件中法律关系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进行相关思考,从司法、代驾公司、代驾人三个角度提出意见,在现有民法典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作出补充。
关键词:代驾行为;责任追究主体;交通管理
现阶段,我国的代驾市场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扩张态势。所谓“代驾”,是机动车(通常为汽车) 代理驾驶的简称,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由于某种原因临时让其他人代为驾驶自己所有或所管理的机动车,为其服务的一种行为。通俗地讲,代驾就是车主临时请别人为自己开车的一种行为。[1]
一、代驾法律关系性质
代驾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替被代驾人驾驶车辆,从而达到让丧失部分自主行为能力或喪失完全自主行为能力的驾驶人避免驾驶车辆这一行为的发生。目前,在我国代驾行为大体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两种模式。区别两种代驾的主要依据是,该代驾行为的实施人是否与被代驾人发生了金钱雇佣关系,是否有利益上的纠纷。
目前代驾人和被代驾人的法律关系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学说上存在着“雇佣合同说”、“委托合同说”、“承揽合同说”[2]三种主流观点。笔者在吸收三种观点后,对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如下总结。
1.有偿代驾的法律关系
在大多数代驾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基本都涉及到代驾人、被代驾人和代驾公司三个法律主体。其中,针对代驾人和代驾公司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 而是其物化的劳务结果。[3]在实际过程中,被代驾人所要求的只是代驾人将其运送至目的地这一物化的劳务结果,并不是为其代驾的单纯劳动过程。因而笔者以为,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产生的只是承揽契约关系。。
而代驾人与代驾公司则利用口头约定或合同雇佣等手段,通过代驾公司将指定派单送达给个人后,让代驾人付诸行为劳动,获得一定佣金的行为,可以基本定性为雇佣劳动关系。
2.无偿代驾的法律关系
在无偿代驾中,其代驾人的范围往往定向于亲戚朋友的情谊行为,或无因管理人因为驾驶人出现突发情况无法驾驶车辆而临时接管车辆驾驶权的范畴。因为他们在驾驶活动中并未收取酬劳,且未达成协议。故笔者认为无偿代驾往往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二、代驾案件分类
笔者通过收集2018-2020年南京市代驾交通事故,对其进行整理,经过筛选,分析,笔者认为代驾交通事故原因可以整理归纳为以下5种情况。
1.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代驾人在其主动驾驶的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建筑物发生碰撞、刮擦,引起交通事故。在这类案件处置的结果来看,往往由代驾人所隶属的代驾公司进行赔偿。
2.代驾人偷取他人财物
代驾所属的案件,现在不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一些代驾人趁着被代驾人喝醉,意识不清醒的机会,对被代驾人的人身财产产生觊觎。在完成代驾订单后,下车时顺走被代驾人的财物。在这类案件的处置结果来看,代驾人被判处盗窃罪。
3.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产生矛盾
被代驾人醉酒,意识和行为举止均处于不可控状态。一些代驾人存在被代驾人某些言语刺激或肢体接触不当的情况,进而发生争吵。随着争吵激烈程度的升级,可能会出现被代驾人将代驾人赶下车,发生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更有甚者,会发生打架斗殴这一类的治安类事件。
4.被代驾人要求终止代驾活动
某些被代驾人因为一些原因,希望代驾人中止其驾驶行为,让其自行驾驶。部分代驾人同意被代驾人请求,导致被代驾人危险驾驶。
5.代驾人驾车过程前的交付行为
在代驾过程中,被代驾人与代驾人往往存在地理位置差异,产生物理状态下的距离问题。某些代驾人为了图方便或是其他原因,要求被代驾人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等候其到达。被代驾人前往指定位置的过程中,处于危险驾驶的状态,从而产生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
“归责”,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4]在不同代驾类型的大框架下,笔者经过对2018-2020年代驾类型案件整理、思考后,认为不同案件的处置应当适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根本方法。
在有偿代驾的案件中,在有偿代驾的案件中,如果出现事故,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首先确定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在对代驾者负有事故责任的情形下,对事故车辆有保险的,保险人将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可向有过错的代驾人追偿);;如没有保险,则由代驾者承担责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没有投保或存在保险差额的,代驾者和车主应首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根据双方内部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代驾者是受单位指派代驾,属职务行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是驾驶员本人,而应该是所在的公司。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方面。[5]
而无偿代驾根据最新提出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质上,在无偿代驾中,被代驾人是该行为的受益者,且两者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是一种无偿的行为,仅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帮助。笔者认为在该类交通事故中,存在着区分情谊型代驾人和无因管理型代驾人的必要。虽然在该大框架下的代驾行为,都是无直接利益关系。但实际上情谊型的代驾行为有与代驾人精神上讨好、加深感情的间接性利益产生。而无因管理型代驾行为则既无直接利益也没有间接利益。故情谊型代驾行为应当一定程度上承担交通事故带来的责任后果,无因管理的代驾人在无主观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其交通责任。
四、解决方案与对策
虽然,目前民法典的推出,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代驾的保障制度。但是其在具体的案件中难以做到精细化、准确化。在实践活动中,还是难以达到直接使用的高度,往往还是倾向于个人主观性较重,朦胧化执法。故笔者从司法、代驾公司、代驾人三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以求解决上文阐述的问题。
1.司法角度
在现有民法典的基础上,法律体系难以对现存的代驾案件进行有效地处理解决。在法条中对代驾行为的划分应更加贴近实际案例。例如在本文中提到的针对情谊型代驾和无因管理代驾的案件,应该做到區别化,准确化。能够真正意义上做在法律层面将利益关系、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从而在实际责任主体的认定中确立合适责任比例的划分。
2.代驾公司角度
代驾公司应建立好代驾人和被代驾人双方的保障体系。在现存的状态下,代驾公司在对代驾人和被代驾人的权益保障上有所欠缺,对双方权益难以做到保障。在针对代驾人角度,代驾公司可以利用雇佣合同,对其行为进行规范。通过手机检测和车辆监控以及被代驾人的评价对代驾人进行监督。而对于被代驾人方面,代驾公司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引入征信系统,完善对被代驾人的初步筛选,将被代驾人分级,让代驾司机有所准备,能够在与被代驾人的关系中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主动权,而不是全然处于被动地位。
3.代驾人角度
代驾人在上述问题中,应明确自身的责任。首先,代驾本身的目的是让被代驾人避免驾驶行为。故代驾契约一旦达成,在整个代驾过程中,代驾人应不仅仅对驾驶行为本身有责任关系,还应在一定程度上对被代驾人的人身和财产有一定连带的责任关系,对于被代驾人的人身和财产应当尽到监护身份。最后,在代驾行为一旦开始后,代驾人的责任应延续到代驾行为的结束。这里所指的结束,不应是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自主行为能力的被代驾人主体所发出的,而应是确认被代驾人拥有自主判断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或代驾到达目的产生的中止结果。
五、结语
代驾服务在科技、生活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正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代驾行为,我国虽已经针对性地建立起一定的法律规范,但仍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代驾人、被代驾人和代驾公司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导致侵权责任在相关关系人的具体分配中仍存在问题,产生类似的闭环循环。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在基于南京市2018-2020年代驾案件梳理总结后,提出自己的见解,对现存的问题阐发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代驾问题探析.龚鹏飞.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 2010,25(06).
[2]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杨立新,王毅纯.法学论坛,2015,4:86.
[3]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问题研究[J]. 班宁煜.法制博览.2019,(16).
[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王泽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72.
[5]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事故案宣判软件运营商担责[J].人民网.2015.03.10.
作者简介:
郝子翼(2000-),男,汉族,江苏扬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交通管理学方向。
基金项目:
江苏警官学院2021年大学生创新训练院级项目,项目编号:ZA20211032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