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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下洗钱类犯罪治理机制建设

2022-05-20张莉莉余泽铨刘海燕

关键词:区块链警务比特

张莉莉 余泽铨 刘海燕

引言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的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同比上升106.5%和368.2%。[1]洗钱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其与贩卖毒品、走私、赌博等上游犯罪互相交织渗透,危害着对我国的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金融体系安全,犯罪分子不断地改变洗钱手段,传统的洗钱方式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的加持下更加放肆地挑战法律底线、逃避法律监管。洗钱犯罪自我国于九十年代出现至1997年首次出现在《刑法》,针对洗钱类犯罪打击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完善,经历多次刑法修正案对其进行完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也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追诉规定进行补充,对洗钱犯罪的治理体系虽然二三十年来在不断完善,公检法机关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上也积累丰富的经验,其快速发展同时也开始逐渐暴露治理机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各类数字货币纷纷出现,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的匿名属性也减少自身在洗钱交易时暴露的风险,以此来逃避法律监管。数字货币作为当前洗钱犯罪隐蔽性最高的新型技术作案手段,对于我国银行金融体系的安全甚至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信息交通的高速发展,全球距离不断缩小,洗钱罪也呈现出跨国(境)性质,不仅对相关国家构成威胁,而且严重影响到全球社会治安稳定和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我国公安机关在充分认识到打击洗钱类犯罪的重要性的前提下,加快数字警务的建设,推动公安“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利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手段精准打击洗钱类犯罪,同时做好相关的跨国案件串并研判,追踪分析堵截非法资金跨国流动等方面,推进与各国(境)执法部门的沟通,加强联合执法和协作办案。本文将对公安机关利用“区块链”技术针对洗钱类犯罪治理机制建设进行探讨。

一、经典案例引入及难点分析

(一)广东东莞袁某志涉走私洗钱案

2021年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志犯洗钱罪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袁某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2]袁某志在明确知晓曾某、章某两人有从事走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依旧数次帮助其二人将非法获利进行“洗白”,并协助把赃款转移至海外,共计17355.74万元人民币。

袁某志洗钱案是比较典型的洗钱犯罪案件,其使用的犯罪手段主要有这几种:一是通过控制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袁某志利用李某、张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接受曾某、章某二人走私的非法所得;二是非法进行外汇兑换,袁某志通过与罗某沟通,将赃款通过兑换成外汇的方式“洗白”由袁某志将收取的赃款再扣去“好处费”后转给罗某,由其转换成美元;三是利用境外账户将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罗某收到款项后,扣除获利后,通过所控制香港的银行账户将“已洗白”的美元转入曾某、章某二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如图1所示)

图1 袁某志涉走私洗钱案

(二)上海陈某枝洗钱案

2015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波利用虚假的数字货币网络交易平台开始账号并发行虚拟数字货币,利用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随后虚构数据、限制提现、谎称被盗币等借口来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后期,陈某波将其利用虚拟交易平台诈骗所得的非法集资资金相继转至妻子陈某枝。陈某枝利用个人账号将赃款分多次转到陈某波账号。并且通过洗钱手段将赃款用来买车的钱低价出售,同时在线上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售卖车辆所得钱款从“矿工”处购买比特币密钥,并在通讯工具将比特币密钥发送给陈某波,达到成功洗钱转移赃款的目的。同年11月2日,陈某波在陈某枝的协助下逃匿境外。11月3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底,陈某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陈某枝先将陈某波非法集资诈骗所得的赃款转帐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匙,再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所在地的法定货币,完成事实层面上的跨境网络支付。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属性,能够很好完成国内国外的价值转换,使其成为跨国洗钱等跨国犯罪一项重要手段。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会借助虚拟货币特有的追溯难、匿名性强的特征,通过洗牌、兑换、赌博、洗钱实现上游违法犯罪,其中包括毒品贩卖、暗网交易、网络赌博、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购买物品再销售、向中间人购买比特币密钥等手段,将赃款“变白”。而由于当前区块链链上网络犯罪打击难度大,执法部门在监管上出现死角、漏洞,侦破上出现追踪难、证据固定难等问题,对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金融安全体系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如图2所示)

图2 陈某枝涉洗钱案

(三)洗钱罪侦办疑难点分析

1.洗钱罪监管上的漏洞。第一是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上游犯罪类型涵盖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立法中仅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种,[3]既与国际认定存在差距也不利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制裁;第二是信息获取存在漏洞,监管信息更新不及时。空壳公司、皮包公司是洗钱犯罪中的“常客”,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暂时未禁止空壳公司设立、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并不能完全掌握这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只有表面的登记信息,对于相关交易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也无法及时查实,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第三是监管层面存在漏洞,对于比特币等新型数字货币的监管过于空泛,不够细化。虽出台相关的规定,比如《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但是该《通知》针对这类数字货币的网络交易平台、相关公司备案的相关内容没有明确的细致规定,例如对主体公司的资格审查流程以及相关的具体规定,交易平台用户进行登记注册时的个人信息核实,交易限度及平台举报、监督机制建设等方面。

2.对于上游犯罪的“明知”。对于“明知”的认定难点是洗钱罪的共性,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大多都是以通讯软件交流为主,特别是利用服务器在国外或者特别定制的通讯软件,一定程度上存在匿名的情况,服务器数据调取难度大,此时对于犯罪行为人的关于“明知”认定就需要利用其他关联案件证据进行侧面印证。对此相关证据的搜集需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背景、经历、认知、有关人员之间的联系、犯罪收益和人员供述、证人证言、转账流水等书证物证之类的多方面主、客观因素相结合分析判断。

3.数字货币跨境交易。由于“区块链”技术和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发展,洗钱犯罪行为人将上游犯罪非法所得及收益,通过数字货币作为新型媒介转换成境外交易货币或者其他个人财产,这是当下洗钱犯罪的新型作案手段。我国虽然在数字货币出现后不久就明确禁止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发行、私募、融资和兑换等行为,同时,公检法和金融监管机构等对相应的公司、交易平台从严监管、取缔非法。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各个国家、地区对待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所采取的态度都截然不同,有完全放开,有部分监管。政策上的差异导致相关的犯罪土壤存在,洗钱行为人利用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通过境外数字货币服务商、交易平台自由兑换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以此来洗白非法所得,隐匿来源渠道。在侦办过程中存在的资金流动方向不清晰、资料收集难度大、境外服务器数据调取难,具体来说侦办过程中要查清行为人将非法所得、数字货币、法定货币三者之间的转换,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的地址、密钥、交易双方的联系记录、资金流向数据等。

二、公安“区块链”技术应用

(一)“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Blockchain)即共享数据库,存储于其中的数据或信息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它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也称为价值互联网。其定义于20年代初期由中本聪提出,并开始在网络平台创立比特币社会网络,建立第一个区块,即“创世区块”(如图3所示)。“区块链”虽然是被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其技术原理并不是单一、全新创造出来的,它是通过将现有多个网络技术进行优化调整组合而行成,包括点对点网络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共识原理机制、密码学、数据库网络技术、社会网络、经济学等。“区块链”的技术架构系统划分为基础设施、基础组件、账本、共识、智能合约、接口、应用、操作运维和系统管理九部分。这九部分发挥着为上层提供物理资源、计算驱动、为网络提供通信机制、数据和密码库等功能,这九部分各司其职,在“区块链”技术充当不可替代的角色。“区块链”技术有以下特性:1.数据是唯一的、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基于分布式存储原理,原始数据在上链后不能再修改、删除,让数据具有真实、唯一的属性;2.对数据进行合理筛选。“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让各节点都应按照统一标准,针对新录入数据与已链上数据矛盾,及时进行纠错,排除老旧无用数据;3.对数据追踪回溯。“区块链”技术具有单向交易数据记录,数据交互情况是全网透明的,每次数据交互都可以追溯,记录管理机制极具安全性,外部相关的非理性因素很难侵入。

图3 比特币交易流程图

(二)公安“区块链”技术应用前景

基于“区块链”技术独特的优势,公安机关利用“区块链”技术打击违法犯罪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1.提升基层公安警务工作效率

首先基于储存数据所具备的唯一性特点,可以确保公安警务数据的真实性。公安机关警务数据来源于其进行社会治理过程,其数据能否保证真实、可靠是评判该机关单位、执法人员有无积极作为、履行自身职责的标准,是保证执法公平正义的前提。“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警务建设中的有效运用,有利于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其次基于储存数据统一标准的特点可以确保警务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相关数据的有效性。警务数字化建设的任务之一就是警务应用平台的建设,其中数据因为各录入地要求、平台数据标准等存在差异,致使系统中警务信息一方面时效性较差,有效更新不及时,冗余数据、矛盾数据、虚假数据没有得到及时清洗、排除。“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让各节点都应按照统一标准,及时进行纠错,及时清除冗余,防止信息简单堆积,提高平台的精准性和实用性;最后基于数据可追溯特点进行追踪、回溯管理。一方面利用数据可追溯对犯罪数据进行追踪,特别是犯罪资金链条的追踪,可以及时止保全证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根据追综溯源的“区块链”技术,对警务职能机制进行转型升级,升级为分布式、全链条的监督系统,优化警务实战中的授权、审批和查询操作,使用链条倒查功能回溯执法全过程,精准定位执行人的具体责任,增加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威慑力[6]。

2.直接打击网络虚拟货币洗钱类犯罪

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迅速在全国展开,行动开始后,2020年11月和12月,比特币流出的数量分别可以达到23万枚和25万枚,比较此前统计的顶峰高近百分之四十。比较典型的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犯罪行为分为三个阶段:投放、清洗和取出。投放阶段,犯罪分子将目标赃款在交易平台用于购买数字货币或者可用于兑换数字货币的物品,使非法资金流入“清洗池”中;清洗阶段,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特点,将非法资金用于渠道中进行多样化、复杂化的交易,包括网络赌博、游戏充值点卡和礼品卡的买卖,最终达到隐藏资金的非法性和来源的不正当性,此外还可以利用数字货币平台的特有的“混币”技术,把还没来得及“洗白”的数字货币掺入平台的“混合池”,从而隐藏其原始来源渠道;取出阶段,经过多层次、多样化的渠道交易和资金转移后,犯罪分子一开始持有“待清洗”数字货币转化为不受限制、相对安全的可流通资金,之后犯罪分子仅需把“洗白”的数字货币提现、取出即可。针对“区块链”洗钱模式特点,通过“断卡”行动限制违法犯罪分子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通讯工具、交易平台的身份认证、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有效的清除了一部分隐蔽在他人身份背后的违法犯罪分子。但基于数字货币的交易具有隐秘性和跨国性的特点,针对洗钱犯罪组织及其上游贩卖毒品、暗网交易等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仍存在许多困难。警方在抓捕“跑分客”、“矿工”等马仔后就断线了,无法彻底打击服务器位于境外的上线的管理层和洗钱公司。活跃在境外的违反分子可以凭借租用监管不严甚至欠缺监管的服务器,由此开发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网络平台或直接通过互联网实施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使得犯罪嫌疑人所属国的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失效[7]。

3.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 Token”网络传销案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犯罪案的经典案例[8]。在2019年初,盐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侦查工作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利用“Plus Token”平台涉嫌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2019年6月公安部联合国际警方对该团伙进行收网,经过多日蹲守围捕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另一边打击组对躲在境内的1名主犯也成功抓获。2020年3月,举国上下被突如其来疫情打乱了原本的节奏,公安部在疫情防控和打击犯罪两不误前提下,进一步对该平台进行打击,将其82重要人员一举抓捕成功。根据警方调查数据,自2018年5月“Plus Token”平台使用以来,共从线上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境内外会员均由,会员层级分化明显,最高达3000余层。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共收取约比特币、以太坊币共计950万余个。“Plus Token”平台犯罪团伙把自己包装成是国外某知名品牌技术核心团队开发的数字货币钱包和交易平台,使用数字货币的虚拟性,满足线上会员在虚拟平台上的智能增值服务。并推出线下发展推荐的机制。会员想要从平台上获得固定收益,首先必须交纳500美元的“会员费”,每月收益为本金的6%至18%。同时还有“高管佣金”奖励模式,设置各类头衔,可叠加获得所有发展下线会员的佣金,外加各种绩效奖、季度奖、年度奖等。“Plus Token”平台收取的费用是比特币、以太坊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但会员取得所有收益、佣金却都是陈某等犯罪嫌疑人自创的、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Plus币”。会员赚取的“Plus币”可在平台进行交易或者兑换,但兑现需要网站后台人工审核。同时,该平台还利用跨境洗钱手段将非法所得的资金流通境外,成功洗白。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传销的运作模式以及新型的区块链技术,钻国家法律漏洞,成功构建了一个“Plus Token”平台,牟取暴利,破坏国家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秩序,严重损害公民财产安全。

三、“区块链”技术下洗钱罪治理机制建设路径

(一)搭建“区块链”技术下综合警务平台

随着我国数字警务的建设推进,警务平台的数字化、智能化要求逐步提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值唯一性、数值标准化、区块链条数据单向记录等特点可以运用到数字警务平台的建设中。例如,提高毒品犯罪平台上情报信息的有效性,可以结合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推动在公安工作中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融合,通过数据碰撞、挖掘等方式,排除出有冲突的数据给民警予提醒,从繁杂数据中提取出与当前事件、案件有关的人、物、地点等信息,进而让侦查员可以对当前线索进行更深层次分析研判将其转化为毒品犯罪情报,特别是在毒品犯罪资金追踪这一部分上,通过警务平台对可疑账户的资金链进行标记、监控、追踪资金变化状况,针对使用数字货币平台进行赃款洗钱的行为更好地把合法资金与非法资金进行区分,将赃款追回。再者,利用好“区块链”技术可为社会综合治理中和数字时代下公安机关执法执勤工作寻找更优解。警务部门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公共团体通力协作,进行多方沟通交流、协同合作,部分相关数据共享等方式,全力助推社会治理数字化、信息化“区块链”平台搭建。一方面将多平台数据进行整合,既及时更新数据又确保公民信息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互通互用,更好地提高了公民办理开具相关证明等政务的效率和正确性。在公安机关各部门现有的警用综合平台、吸毒人员管理平台、出入境管理平台、网络安全监管平台等已经成熟的业务基础平台上搭建基于“区块链”技术、大数据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统一标准的联合作战平台,结合便民服务政务要求、贴近基层执法执勤需要,优化算法、碰撞数据、提高算力,以智能化推进公安工作建设。同时提升从海量数据挖掘情报信息能力、做好公安区块链建设、固定好利用“区块链”技术犯罪的取证、固定,通过提高虹膜、人脸、声纹、指纹等个体生物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精准度,结合“区块链”技术及时对不良信息进行清除,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二)组建针对“区块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业队伍。

以比特币为代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自诞生以来都是我国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重点关注和监管的对象,2017年国家政府部门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将虚拟数字货币直接转换为法定的人民币,ICO就是非法集资活动,伴随ICO被取缔的事实,许多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就将ICO业务移至境外或以一种更为隐秘、新型的犯罪方式展开犯罪行为。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近年来电信诈骗的发展趋势也有所转变,从一开始的傻瓜式、广撒网、诈骗信息高度一直,到如今结合热点趋势和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的精准诈骗,诈骗金额巨大,牵扯人数众多,手段日益复杂,而虚拟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广泛运用又成为新型犯罪手段。由此涉及的犯罪包括计算机网络犯罪、非法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跨国(境)贩卖毒品及洗钱等犯罪,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需要针对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组建专门力量,完善打处机制,特别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展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治理机制的成功,其在数据挖掘、预警判别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以网络安全与执法方面来说,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对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网络安全监管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等内容进行整合,形成以“区块链”、大数据技术为主导的综合性应用平台,推动电子认证服务的标准统一,规范电子签名的司法效力,摆脱因技术不成熟对第三方机构架构的依赖。

(三)针对“区块链”技术完善洗钱罪综合监管机制

因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以下数字货币仅指比特币为代表的非官方数字货币)可依托于区块链实现点对点的匿名价值转移,为此作为反洗钱的金融监管要求之一其交易平台需要实名制登记等。早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10]从本质上说,对于数字货币所适用的反洗钱监管应该向上延伸至“矿工”群体和“挖矿”产业。

首先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队伍。专业队伍评估风险并利用政策引导地方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产业。对于“挖矿”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电力,其所在地区的电价变化直接影响了其收益,因此,与地方协调综合整治措施,对于相关企业提高电价、限制用电会间接影响其投入产出比,从而退出该行业。其次加大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数字货币作为支付、兑换手段,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存在着通过数字货币进行交易结算的情形,特别是灰、黑色产业链条。在目前我国的外汇监管环境下,如果跨境资金结算以数字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则可能诱发跨境资金交易和结算监管风险。因此,对于大宗的法定货币兑换成数字货币后进行跨境结算的交易要加大限制及监管力度。最后强化“算力”监管思想。以区块链技术开启的算力共享的时代逐渐融入我们的生活,无论是大数据服务还是云计算行业都是其中的一员。不少挖矿企业也相应套上了“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外壳”在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之余继续直接从事挖矿业务或对外出租算力从事挖矿业务。这是我们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我们应当提高思想,做好监督。

结语

我国对于洗钱罪的治理历经三十载发展,从立法到执法再到普法依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治理机制,但是这一治理机制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要与时俱进,尤其是在这数字化时代的大背景下,各种技术日新月异,像区块链这一新技术未被法律条例所规范、限定时,极其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然而,我们并不能为此否定其技术的价值,也不能对此技术视而不见,毕竟事物是存在两面性的。因此,我们一方面继续完善相关法律,特别是针对洗钱罪的跨国性、与上游犯罪的联系紧密性以及数字技术运用的定性上,另一方面作为执法者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的情况下,要利用好区块链技术从犯罪证据的固定、资金链条的摧毁、资金流动的监控和跟踪等方面完善洗钱罪治理机制,同时运用区块链技术服务智慧警务平台建设,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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