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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文献研究法的公安工作中“小案”概念试定义

2022-05-20杨易蒙

关键词: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犯罪

杨易蒙

近年来,小案不断出现在公安系统高层的讲话中,公安研究者也使用“小案”这一词语开展多方面的研究,获得一系列成果。但研究指出,目前在公安机关与公安学术研究中均无一致认同的小案概念。同时,“小案”一词并非公安机关专属,字面上存在多种解释,如人民检察院在反腐败案件办理工作中也将某些案值相对较小的案件称之为“小案”,[1]其所提到的小案从案件类别、案件特点、侦控对策上与公安机关完全不同。大小作为矛盾关系而广泛存在,若简单使用“小案”这一词语作为研究对象与工作指示,在理论与工作中都显蒙昧不清,造成公安理论研究与实战上的困境。分清敌我,是革命的首要问题,[2]对于小案工作而言,分清何为小案,明晰小案的要素,对指导开展小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小案”的概念研究与特点研究进行综述,以科学理论分析现有成果,运用学理分析的方法提出具有科学性的小案概念。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基于文献研究的学理分析。学理分析,又称理论分析,是指在学理层面对一个项目给出分析结论,刑法解释中的学理解释即是一类。实践中研究者通常会运用多个理论的原理对项目进行阐述,如国家监察委员会建立后,就有学者从法理、监督与协同三个维度对监察委员会的建立进行学理思考,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建立进行了规范解读、法理解释与理论释义[3],还有学者借用某一学科的科学理论,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一现象按照此理论的框架模型进行学理分析,提出适应此社会现象的理论,并根据此理论进行实验考察[4]。

公安机关所提到的小案不是一个具体的案件,而是几类案件的集合,所以“小案”虽有“案”字,却不宜理解为案件,小案应指某类犯罪现象。犯罪现象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其发展、变化规律。[5]而概念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6]因此,小案概念即须要反映出小案这一犯罪现象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也就是犯罪现象的规律,鉴于已有大量关于小案的概念与特点的理论研究,故本文通过梳理小案的相关文献,提炼出小案概念、特点的研究成果并分析,从犯罪现象的相关理论与概念的逻辑出发,得出小案概念的一般学术逻辑框架,以对小案进行概念阐释。

(二)文献样本

本研究的文献检索范围仅限定于CNKI学术期刊库的范围内,不设定检索时间。至2021年4月25日,以“小案”为关键词检索共得中文文献451篇,剔除会议、报纸、成果三项不涉及学术研讨的栏目后,共得学术期刊198篇,学位论文45篇。以文章标题出现“小案”一词,文章摘要、关键词出现“小案”一词为文献入选条件,剔除《派出所工作》、《人民公安》等非学术刊物以及学术期刊中非学术栏目文章,同时由图一所示,“小案”这一词语主要关注主体为公安实务部门与高校研究者,故剔除《中国检察官》、《人民检察》等论述非公安机关职责内“小案”的文章。综上共得学术期刊37篇,硕士学位论文10篇。

图1 发表小案学术领域分布

二、小案概念研究综述

经过对选取文献的研读,以案件构成为划分,主要存在下列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小案概念定义:

(一)部分刑事案件构成说

1、1994年,杨兰锁首次于公安研究领域中论述小案,作者在文中采用一般刑事案件的表述,指出一般刑事案件(俗称“小案”),是指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不够列为重大刑事案件或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所有刑事案件。[7]此观点虽较浅显,但其首次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对小案进行定义,具有理论开创性,同时代表了上个世纪公安机关对小案的一般性理解。

2、有研究者指出,小案是指在区域范围发生的,以侵财为初始动机,运用的犯罪手法兼具传统和新型的智能型犯罪手法,并以被害人财物损失为主要危害结果,未曾涉及严重人身损害和重点保护行业的多发性、临时性并带有特定社会恐慌效应预期的一类刑事案件。[8]该定义首次将小案侵财性的案件特点描述到小案犯罪人的动机层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同时也具有排除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小案概念的思想。

3、有研究者首次将小案划分为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权利两种,指出侵犯财产权利的小案是指对自然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主刑,或者可能被单独适用罚金附加刑的刑事案件,并强调侵犯公共财产不属于小案。[9]该研究对小案概念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使小案概念具有更加明确的指向性。

此类观点虽都将将小案限定为部分刑事案件,但从概念上看,其对小案的认定又存在细微的不同,但侵财性、犯罪性质轻缓是其共同赞同的小案特征。

(二)部分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共同构成说

1、公安实务工作者联系公安系统高层指示,首次从案件类别对小案进行定义,作者指出:“小案”是指以“两抢一盗”、盗窃“三车”为主的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统称。涉案金额小,部分案件甚至达不到立案标准,但它侵害群体大,关系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生活满意度。[10]

2、有研究者于2008年首次提出较为明确的、结合法律规定的小案概念:“小案”,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这其中包括了绝大部分的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型刑事(治安)案件。[11]该研究提出的小案概念在后续的研究中被多名学者引用,李鹏展将这一表述扩展为多发性侵财性刑事案件以及全部的治安案件。[12]韩大彤总结了上述观点,其认为并非所有治安案件均属于小案的范畴,只有多发性侵财性的治安案件才属于小案范畴。[13]

3、有研究者提出要着眼于小案案件特点上的共通性对小案的内涵进行界定,认为小案这一集合概念应该反映其内部各个元素的基本共通点,即是与“大案”“要案”相对的,社会关注度较低的,情节较为轻微的,作案手法多样、流窜性明显的一类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统称,并在对小案的外延分析中提到治安小案或刑事小案在作案行为与动机上并未本质区别,故小案的范畴应包括治安案件。[14]

此类观点与部分刑事案件构成说的最大不同是其将小案的下限调到了治安案件,后续研究的观点趋于类似,将小案的概念从部分刑事案件扩展至包含行为构成与动机相同的治安案件。

(三)小案理念说

郑海教授在对过去两类矛盾的小案概念,即主张小案仅为刑事案件与主张小案应包含治安案件的观点进行分析后,提出小案概念新思考。他指出小案具有犯罪案件发生的特殊机理,其应对需从警务工作的整体属性出发,因此从各专业视角将小案作为普通案件细分出来同小案的现实不符,且“小”是强调的犯罪性质,不等同于“量”,是指轻于人身伤害等的社会危害性。综上郑海教授认为:“小案”是一种理念的表达,在于强调重视曾经被置于“视线”以外的、关乎民生的社会现象。[15]刘红琳、张异、金浩波等学者在研究中对此表述表示赞同,但此概念可以用于解释小案提出的原因,由此提出的对策建议的目标性稍显模糊。

“小案”既是一个犯罪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社会与犯罪的双重属性,正是由于社会阶段性的发展、矛盾的变化使犯罪现象出现阶段性的变迁,才使“小案”得以提出。但各地根据实践需要理解出小案概念推进不同的打击政策,造成实践中虽都是“小案”,但经验交流存在诸多不适应。由于未对小案概念做深层分析,由此出发的小案问题与对策研究的逻辑结构不够慎密,适用性较弱,更像是某地公安机关的工作总结,无法贴合实践中复杂相异的现实情况。

概念是更高级的、更普遍的、具有学术涵盖性与科学性的表述,所涵盖的是客观的现象与规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小案作为现实存在的犯罪现象必有其客观具备、不同于其他犯罪的鲜明特征,故科学分析的小案概念,必须跳出“长官意志”的束缚,根据小案的犯罪规律与特点,分析小案现象的特征要素,用以框定小案概念,故本文将综述小案特点研究。

三、小案特点研究综述

研读文献发现有18篇论文研究涉及小案特点,总结梳理后得出三个方面,即案件特点、行为主体特点、行为客体特点。由于犯罪规律主要体现于发案规律、案件构成上,其余方面是由案件规律支配和决定的。所以此处仅综述小案案件特点。如下:

(一)社会危害性较低

另有表述为犯罪性质相对轻缓,此特点是对比大案的刑罚与影响提出的,是小案的根本特征,若案件涉及较恶劣的情节、案值高,称之为小案就与我国法律和人民的一般认知相违背。有学者论述小案概念时提到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就是此特征的表现。但这一特点仅是就单个小案来说的,小案之所以受重视,就是因为其发案量大而导致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小案有时的特殊表现也使其社会危害性较高,即环境的特殊性和被害人的特殊性。在特殊的环境下,如突发地震等灾难后、气候极端恶劣等自然因素的情境下,与在正常居民生活周围发生的小案相比,前种趁人之危的行径显然较为恶劣。有行为人专门针对低保户领取低保金后实施盗窃,数额一般在三千元不等,但由于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性使其较一般盗窃的危害度高,还有盗窃团伙乘援鄂医疗队返乡仪式上人员较多、警惕性下降的时机,扒窃医疗队员手机,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影响极为恶劣,也属此特殊情况。特殊表现应为概念定义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发案量大、侦破率低

又称多发性、高发性、系列性、易发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2786804件,占总立案数的54.97%,诈骗案件1156351件,占总立案数的22.81%;2019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2258236件,占总立案数的46.44%,诈骗案件1433831件,占总立案数的29.49%,可以看出,在命案大案被遏制的态势下,小案犯罪已是我国犯罪态势的主体。由图3所示,小案起诉数远低于立案数,能够起诉的案件仅占0.08%,证明大量犯罪嫌疑人未惩罚,赃款赃物未追回,人民群众的财产未挽回。小案的危害与受重视很大程度来源于小案发案量大、侦破率低,故此特点可作为分辨小案的依据。

图2 近三年刑事小案立案与起诉对比

(三)侵财性犯罪为主

赞同此特点的研究人员占总选取文献的三分之一。有学者在阅读文献时发现,在学术研究中,“小案”与“多发性侵财案件”“盗抢骗案件”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均围绕着盗窃、抢夺、诈骗等案件展开论述。[16]随着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与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增强,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发形势已被遏制,群众满意度有所提高,但侵财类案件等“小案”,由于公安机关打击效能以及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正处于高发多发形势,群众损失财产无法有效追回,已成为影响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重要因素。[17]虽不能将小案等同多发性侵财案件、盗抢骗案件,但它们之间存在者内在关联,需要依据特征进行有效区分。

四、对小案概念进行学理分析之必要性

(一)深化理论研究的深度,丰富小案的学术研究成果

概念具有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人们在实践中首先认识到抽象概念,它反映者事物的个别方面、单一属性,是对事物静态的反映,在进一步实践认识中,人们会认识到具体概念,在具体概念中则不仅看到思维中的单一、静止、确定,而且表现着思维的杂多、灵活与流动性。[18]由文章第二部分,小案工作初期开展时,研究者通过实践认识小案的抽象概念,对实践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在实践越发深入的情况下,需要更加全面的分析小案这一犯罪现象,把握其运动变化规律,提出具体概念,才能做到对小案发展变化的把握,使小案理论研究高于实践,这就是小案理论研究的深化过程。同时在文献梳理中发现实践中尚无研究对小案概念进行学理分析,此可填补学术空白,丰富研究成果。

(二)提供对策研究新思路,指导小案的公安实战工作

首先,公安机关每每开展小案工作,多采用“盗抢骗”“两抢一盗”等明确指向性词语,用词并不严谨,定义解释模糊,易使公安机关把握不住小案的打击重点,已有学者指出,公众很难将抢劫理解为小案,而抢夺案件并不属于普遍意义上的多发性案件,一再使用盗抢骗这一词语,会使民警对小案的理解产生误区,不利于工作开展。小案的管控需阶段性的任务推进,由于公安机关对小案的理解没有理论支撑,无法及时认识到针对不同、变化的问题与现象应采取何种措施,导致工作成果不稳固或陷入对小案运动式打击的周期循环。所以,小案的管控必须拔高至理论高度,基层执法人员由于工作繁重,长期从实务操作和各种表面矛盾上关注小案,如小案投入不高、侦控模式机制需改进等,具体对策也是从情报、证据收集、立案等方面阐述,看不到现象背后隐藏的本质原因,如侦查资源的现实不足导致侦查机关只能采取运动式的执法,这种方式又会造成犯罪的反弹和民众心理预期的提高等。小案概念的学理分析,有利于公安机关及研究人员更好的理解小案的概念,从而跳出纷繁复杂的现象,把握问题的本质,更好指导实践工作的开展。

五、小案概念分析

(一)“大案”“小案”之辨

小案是相对于大案提出的概念,在对小案概念定义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大案的概念。大案小案与刑法上的重罪轻罪类似,但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学术界一般认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轻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张智辉教授将重大案件划分为五类,一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是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四是上级交办的案件或者向上级请示的案件或者提请上级处理(批复或办理)的案件;五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19]还有学者依据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7年制定的《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认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为重大案件核查的范围,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案件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关注度高,也可纳入重大案件核查的范围。[20]综上,学术界一般认为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那么字面程度较轻的大案应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所以,只有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才能称之为小案。

(二)小案概念要素结构之分析

第一,通过综述小案概念研究,小案概念的主张上有三类学说,即部分刑事案件构成说、部分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共同构成说、小案理念说,广大学者的思想深邃令人所获甚多,三种学说中都不乏见解精彩之处,可在小案概念定义中引用,因此对小案概念的定义应当兼采三种学说;第二,通过综述小案的案件特点研究,现今小案的案件特点与规律有三点,即社会危害性较低、发案量大侦破率低、侵财犯罪居多,须在小案概念的定义结构中体现;第三,通过对“大案”“小案”进行辨析明确了大案与小案的区别,即只有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才能称之为小案。得到上述材料结论后,运用其对小案概念的结构进行分析,小案概念结构应包含五大要素:

1、罪刑限定。由文章第二部分,除小案理念说外,另两种学说中都有学者对小案的罪刑进行了限定,此也为小案社会危害性较低特点的体现,其中以部分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共同构成说中韩大彤的总结最为全面。笔者认为,小案是在整个犯罪中具有特殊特点的一类犯罪现象,只要具备了此类特点就可以称为小案,因此不必对可能随着时代变化的符合条件的案件一一排列,只要对其上限进行框定,在这个合理范围内运用小案的其它特征规律将其划分出即可。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再小,对老百姓来说也是大事,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扭转重大案轻小案倾向,下大力气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突出问题”,所以,从社会危害性较低这一特点出发,小案应当包含治安案件。因此,符合小案案件的罪刑范围应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可能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以及可能被治安拘留、罚款和警告的治安案件。

2、空间限定。由文章第三部分,在某些特殊环境条件下,如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迎接抗疫医护人员时,即使发生的是平时得不到关注的、发案量大侦破率低的盗扒窃案件,其社会专注度也会较高,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一般认知的,对此类案件显然不能作为小案处理,必须快速侦破才能平息群众的愤怒。故小案的空间因素应为:发生于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中。

3、罪因限定。小案犯罪的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有侵财的故意。小案的现实特点即是侵财犯罪居多即侵财性,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行为人客观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符合小案条件的犯罪后果,其主观上只能是出于侵财的动机,若其出于其它目的,则可能构成其它犯罪。

4、行为与后果限定。有学者提到将抢夺、抢劫作为小案与盗窃、诈骗等并列不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这是由于前者涉及暴力、胁迫等会对公民人身造成伤害、违反其个人意志的行为,其刑罚也较其它犯罪行为较为严厉,故对实施小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排除人身侵害性与强迫性,至于采取了何种载体,则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根据小案理念说与图3,“小案”的提出在于强调重视曾经被公安机关置于“视线”以外的、关乎民生的社会现象,小案社会危害性较低一方面体现在小案的案值低,影响力小,一方面是其只涉及对公民个人财产与生活秩序的侵犯,因此同时具备公安机关忽视与关系人民生活两项条件的,仅有造成侵犯公民个人财产后果的案件。故小案的行为与后果因素应为:行为人运用非精神强制以及侵犯人身安全的各种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仅造成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的后果。

5、性质限定。小案的性质也即小案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什么,由前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的表现形势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没有必要对符合小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一一列举,再有,其社会危害性较低是就单个案件案值低而言的,但小案同时由具备系列性、发案量大的特点,通常以系列性案件的形式出现,也正是由于其发案量大,集合造成的损失与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降低才会突出表现,因此,对小案的性质应表述为:违法犯罪现象的集合。

六、结论

图3 公安小案概念框架示意图

综上得概念框架图,本文得出公安工作中的小案概念是指: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可能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以及可能被治安拘留、罚款和警告的治安案件中,行为人出于侵财的动机,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中运用非精神强制以及侵犯人身安全的各种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仅造成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影响公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现象的集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时代的发展与客观条件的变化,公安工作中的小案概念必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通过本文分析,可为后续关于小案概念的定义研究提供一定思路,并针对当前研究中的概念部分过杂现象提出拙见。公安机关开展小案侦查与治理工作,要在确定小案概念的前提下,以目标导向开展精准打击,才能取得最大效果,保障公安工作高质、高效运行。基于结论,在研究小案犯罪的侦查对策时,如果以“小案侦查”为题就使概念显得模糊,以“刑事小案侦查”、“小案治理”为研究方向或政策指示,可使打击对象更加精确,逻辑架构得以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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