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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行为的成因及规制

2022-05-19谢婧雯

中国商论 2022年10期
关键词:规制成因

谢婧雯

摘 要:当前,我国商标抢注行为频发,原因有《商标法》缺乏明确概念界定商标抢注、商标注册门槛低、商标抢注收益高、可操作性强及规制制度不足五个方面。解决该困境的可行路径有两条,分别是完善现有制度和增设新的制度。前者包括对审限时效制度、责任制度和注册制度的完善;后者则包括新设转让、许可使用的审查制度、数量限额制度。

关键词: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不良影响;成因;规制

中图分类号: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5(b)--03

我国商标抢注案件屡见不鲜。立法上,我国《商标法》在2019年修订中增加了一项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可见国家对制裁商标抢注行为的重视。再看国外,英德两国的商标法及《欧盟商标条例》均确立恶意的商标注册不予准许的规定。从中可见,各国都通过立法等手段积极规制商标抢注。本文将结合案例,立足我国《商标法》,界定商标抢注的概念、成因,并提出规制的建议。

1 文献综述

结合前人的文章与现实案例,本文认为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仍存在不足。对商标抢注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本文结合《商标法》,论述其原因并探求更好的规制手段。

2 研究内容

2.1 商标抢注的概念界定

探究商标抢注的成因及规制措施,先要明晰何为抢注。抢注,顾名思义是抢先于商标权人注册其商业标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人抢先在商标权人未注册的商品上注册系争商标的行为构成抢注。商标权由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两个要素构成,若抢注人抢注的商标或商品并不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或商品完全相同,还能构成商标抢注吗?若他人在商标权人注册过的商品相似的商品上注册系争商标,或他人在商标权人注册过的商品上注册与系争商标相似的商标。单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无法确定,但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抢注的适用条件有: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系争商标所指商品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原则上相同或相似。据此规定,上述两种行为成立商标抢注。但还有另一种情况,他人在商标权人注册过的商品相似的商品上注册与系争商标相似的商标,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抢注?本文认为这样的行为仍构成商标抢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混同构成侵权,那抢先注册构成商标混同的商标也构成侵权。综上,商标抢注应界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在他人注册商标对应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抢先注册与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2 商标抢注行为的成因

2.2.1 我国商标注册的门槛与收费低

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甚至普通公民都能注册商标。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注册单类商标的费用仅300元,可见商标抢注成本低。

2.2.2 商标抢注收益高

邓宁格曾说: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资本就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而商标抢注的收益是其成本的数倍不止,这使商标抢注现象屡禁不止。抢注人获取收益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使用该商标,达到搭便车的效果。二是转手原商标权人使用该商标,获取转让费。先是抢注人自己使用系争商标。商标最直接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需要把商标大面积投放到市场中,这也衍生出商标的其他功用,如宣传商品、塑造商业品牌。若商标仅用于区别商品,商标抢注的意义并不大;但若商标承载了一個品牌,那么商标就蕴藏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吸引众多抢注人蹭商誉。专利则不存在搭便车的情况。专利的最大价值在于销售专利产品,故专利抢注获得的附加值低,抢注现象不严重。商标抢注人的另一种收益方式是收取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对象不仅包括第三人,还包括原商标权人。抢注人把商标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有理可循,但为什么还有抢注人把商标转让给原商标权人的情况?原因将在下文阐述。

2.2.3 商标抢注的可操作性强

可操作性强是因商标权有商标与商品两个要素,且两者要相互对应。抢注人可对商标或商品任一方做手脚骗取商标的注册,而商标授权方对抢注的评判标准较专利抢注更模糊,故商标抢注更易实现。

3 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现状

对不绝的商标抢注行为,我国采取了相应的规制措施来遏制,包括立法上设置商标先用权,行政上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与撤销制度及司法上的诉讼途径,但这些规制途径都是在抢注行为发生后的规制,且实效欠佳。

第一,商标先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抢注人通常不会阻碍商标权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系争商标,因抢注的目的在于借用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共同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从这个角度来看,商标先用权对商标被抢注行为的规制实效不大。

第二,有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种行政途径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商标异议由《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无效宣告由《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标撤销由《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但实效欠佳。一是在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的发起主体限于利害关系人,主体局限,且利害关系人常不能及时发现权利被侵犯,致上述措施被闲置。二是即使利害关系人发现权利被侵犯,也常不会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撤销商标的方式来维权,这是出于时间、成本与时效三个因素的考量。

首先是时间因素。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审理期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六个月,且在商标异议的情况下,被异议人,即抢注人对此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商评委的复审时限又是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行政部门批准,还可延长六个月。若商标权人走商标异议的维权途径,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巨大,而在信息迭代速度惊人的当代,经历了2年的维权后,原来炙手可热的商标已被公众淡忘,即使权利人夺回了商标专用权,其意义也不大。

其次是成本。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的费用为商标注册费的1.5倍多,而商标宣告无效的审查费用达到商标注册费用的2倍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在此收费标准下,商标抢注的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商标维权陷入两难境地。若不维权则要平白受损;但维权,也要付出不小的代价,甚至得不偿失。故商标权人只在抢注行为对其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干扰时才会维权,权利的保护十分被动。从实际案例来看,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单年为商标维权就投入了30万~40万,维权成本高昂。

最后是适用时效。商标异议要在公告日起30天内提出,相对条件的无效宣告要在商标注册日起5年内提出。巴布豆中国公司就因前期维权耗时长,向法院起诉时已超五年时效,故遭抢注人强烈抗辩。由此可见,时效限制加剧了维权的难度。

综上,现有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与撤销制度不能有效遏制商标抢注,仍待优化。

除立法与行政规制途径外,还有司法途径来规制商标抢注,且为缓解商标权人诉讼的困难,我国法律在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上给予商标权人优待。

我国现有制度缺少对抢注行为发生前及抢注行为发生中的规制,且制裁力度不够大,甚至这样的制度只是事后对商标权人的一种救济,而不能有力打击商标抢注,故商标抢注行为频发。

4 商标抢注行为规制难的出路

4.1 完善现有制度

对现有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与撤销制度的不足,有以下三条优化路径:一是未来的商标立法适当缩短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的审限。二是以司法变通的方式来缓解制度时效的问题。在巴布豆中国公司起诉泉州巴布豆案中,巴布豆中国的起诉超过5年时效,但法院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来制裁商标抢注,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法中属兜底条款,为何这样的条款能够在司法审判中发挥实效呢?原因在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其他不正当手段作出了细化规定: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属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注册大量商标与缺乏使用意图和商标抢注的特点相契合,通过法令与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巧妙地解决了超诉讼时效的问题,增强了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可行性。三是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与撤销制度后附加责任条款来解决规制力度的不足。也就是当商标异议成立、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是由商标抢注触发时,抢注人不仅会失去其商标权,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可见,抢注人在商标宣告无效与撤销后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抢注触发商标异议的,没有规定抢注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使体系贯通,法律应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抢注的起步阶段就大力打击。

另外,对于缺少在商标抢注行为发生前的规制手段,本文认为可对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加以优化。在商标注册阶段,商标申请需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费与相关材料。在注册费上,商标局可参照商标无效的审查费与撤销费,适当提高商标注册费,增加抢注成本,这能在源头上打击商标抢注行为。除注册费外,商标注册还要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且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这能审查申请人使用商标的能力。但单纯对使用能力进行审查不足以预防商标抢注,商标局还应对注册人的使用目的进行审查,也就是《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但在实际情况下,使用目的的恶意作为一种主观的东西,商标局难有固定标准来审查,关于使用目的的审查总是不了了之。对此,魏丽丽(2020)认为判断商标注册的恶意与否,要考虑现实中商标的知名度与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本文认为商标局可以采用事后审查的方式,如在商标注册后间隔1年再对申请者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就如产品质量法中企业资格的认证,认证机构要对企业进行年审和资格复审。当然,商标注册事后审查时并不要求商标经营者经营得尽善尽美,但应初具雏形。若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就能合理怀疑注册人涉嫌商标抢注。相较抢注发生后的规制措施,这样的审查是一种设置在抢注发生过程的阻断措施,通过增设这样的措施,对商标抢注行为的打击能更全面,也更及时。综合以上考量,商标注册的事后审查制度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4.2 新的制度设计

除了对现有商标抢注规制制度进行完善外,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还有其他可行的措施,比如在商標转让、许可使用环节设立审查机制。上文提到抢注人的获益有一大部分来自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而商标权转让与许可使用需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这时可以由商标局再对转让人(许可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转让人(许可人)属商标抢注人的,撤销其注册的商标,并由受让人(被许可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这能在抢注行为发生后遏制抢注人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的方式获益,抢注的获益减少,商标抢注行为的动因也将降低。谈到这里,再思考对抢注人另一种获益途径的限制。在抢注人自己使用抢注商标获益的情况下,抢注人就与商标权人构成了竞争关系,满足了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故而对此种行为的制裁,除了可适用无效宣告等商标法上的规定外,还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标混淆的相关规定。有两部法律可以援引,商标权人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也能得到提高。

除了上述在商标注册与转让等环节增设审查制度外,本文认为要遏制商标抢注行为,还可据申请人的经营规模,设置商标注册人能拥有的商标数量上限。其中,涉及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视为一个商标,这将有效规制商标抢注中的职业抢注情况。

5 結语

本文立足《商标法》的法律文本,综合我国商标抢注的现实案例,对商标抢注的概念界定、禁而不止的原因、现有的规制制度及未来的改进措施四个部分展开论述,得出我国商标抢注行为屡禁不绝有商标注册门槛低、商标抢注收益高、可操作性强与商标被抢注后的规制制度效果欠佳五个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完善现有规制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的制裁及设置注册商标数量的限额三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商标抢注的可行措施。当然,关于商标抢注行为还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如从消费者视角看待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行政机关的视角看待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等,都值得后来的学者探究。

参考文献

魏丽丽.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路径探究[J].政法论丛,2020(1): 113-124.

杜颖.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及其理性回归[J].中国法学,2015(3): 120-137.

彭学龙.论连续不使用之注册商标请求权限制[J].法学评论, 2018,36(6):103-115.

张玉敏.诚实信用原则之于商标法[J].知识产权,2012(7):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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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锋.商标使用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刘燕.商标抢注行为浅析与防范[J].政法论坛,2010,28(5):141-144.

曹华.论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7.

Research on the Causes and Regulations of Trademark Snatches

School of Law,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0

XIE Jingwe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trademark snatches in China is caused by five factors, including the lack of a clear concept defining trademark snatches in the Trademark Law, the low threshold of trademark snatches, the high revenue of trademark snatches, the strong maneuverability and the insufficient regulatory system. There are three feasible paths to solve this dilemma, which are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relevant system, increase the sanctions against trademark snatches and set the limit of the number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among whic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system include the prior legislative review system, the post-event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prior fee system.

Keywords: trademark snatch; malicious snatch; adverse effect; caus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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