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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二层链式委托代理的EPC激励研究

2022-05-18郑晓云陈振兴陈金燕

工程管理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分包商委托人分包

郑晓云,陈振兴,陈金燕

(东北林业大学 土木工程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E-mail:1056441549@qq.com)

EPC(工程总承包)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业主选定总承包商后,勘察、设计及采购、工程分包等环节直接由总承包商确定分包,从而业主不必再实行平行发包,避免了发包主体主次不分的混乱状态。总承包商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对业主负责,同时可将部分自己不擅长或不熟悉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商负责,但在总承包合同中,分包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总承包商向业主负责[1]。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是参与各方展开合作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在委托—代理关系构架下研究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委托人如何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得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行为选择也是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针对EPC项目中的委托代理激励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展开了深入研究。马光红等[2]为研究公平偏好对重大工程协同技术创新激励的影响,通过委托代理框架构建了基于公平偏好理论的激励模型。陈勇强等[3]采用拓展型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反映承包商在工期、成本和质量3项任务上的努力投入水平与产出情况,构建了多任务委托代理激励模型。张宏等[4]结合EPC项目特点,通过量化总承包商的产出、成本及收益,构建了包括设计、采购及施工三阶段的绩效激励机制。刘雷等[5]讨论了工程项目动态联盟运行过程中总承包商、分包商二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了基于合作伙伴管理的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多任务激励模型。魏光兴等[6]就EPC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分析了公平偏好对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间激励合约的影响效应。杨艳平等[7]结合多标段、多专业分包商平行施工的情形,在考虑各主体具有公平偏好的情况下,研究了总承包商应如何通过收益共享实现对各分包商的群体激励。

从已有文献来看,目前学者们关于EPC项目中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间激励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单层委托代理角度出发。然而,从合同关系可以看出,EPC项目中总承包商与业主、分包商同时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单层委托代理结构既无法完整描述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无法准确阐明同时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的总承包商的行为选择,以及分包商的各种行为对业主总效益的影响。

EPC模式强调合同关系及总承包公司的单一性,有利于加强项目进度、工期、投资控制,提升工程建设效率。分包则是EPC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最常用且必要的手段,业主获得的工程项目产出由总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共同组成。因此,业主不仅需要关注和处理好自身与总承包商间的利益协调问题,还需要重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其自身和分包商间的关系,在制定激励合同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工程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间的委托代理,才能获得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基于此,本文以赵宸元等[8]所建立的链式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为理论基础,构建二层链式EPC委托代理模型,以研究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三者间的激励问题。

1 工程项目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和施工单位从法律的角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说都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共同为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建造;从经济学的角度,经济学规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经济产生影响就是委托-代理关系,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业主后续对项目的使用,所以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很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这是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原因。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有各自的信息优势和劣势,都不会将自己的信息优势告诉对方,因此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二是双方的利益目标不同,业主的目标是投资收益或者社会效益,施工单位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完成施工任务,业主和施工单位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签订合同后,业主更换施工单位的成本(重新招标的费用,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等)大于施工单位人员和材料变更的费用,业主不希望变更施工单位,因此就有施工单位加价和不按规范施工等现象的发生,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三是合同的不完备性,业主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然而由于建设项目具有一次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合同中不可能将所有可能的环境变化都考虑进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和合同约定产生偏差,进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的类型:一是逆向选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施工单位具有信息优势,对自己的施工能力等更加了解,为了取得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能会采取压低报价、围标等恶劣行为,损害业主利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业主对施工单位的信息调查十分重要;二是道德风险,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具有信息优势,业主不可能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全部监控,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就可能发生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规范施工等行为,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2 激励约束

2.1 激励约束的概念

激励也叫激励约束,是激励主体按照人的行为规律和项目目标,通过一系列方法对客体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发客体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性、积极性和潜力,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约束客体的行为和权力,让客体朝着项目的目标方向努力。激励约束的五要素为主体、客体、方法、目标、环境。分别表示谁发起激励约束,谁受到激励约束,采用何种方法手段进行激励约束,朝着什么方向进行激励约束,激励约束的条件和环境是什么,掌握这5个基本要素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激励约束手段[9]。激励约束是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统一,如果一个经济活动没有激励机制,那么这个活动中人的积极性就不能得到充分的调动,经济活动会没有活力,也就不能产生足够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应该对行为人进行一定的约束,让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这样才能让团队朝着项目目标努力。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调动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2.2 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

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做:

(1)建立施工项目评估体系。将激励约束机制和评估体系相结合,能够充分发挥施工单位的积极性,让评估体系指导施工单位工作,让施工单位向项目目标努力,评估体系也是反应施工单位效益水平的依据。评估体系要注重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可以避免人为影响和评估弹性的影响,将数据作为评估依据,让评估过程更具信服力。

(2)建立激励约束监督体系。激励约束体系只有在监督体系下工作,才能保证激励约束效果的实现。监督体系一方面可以保证激励效果的实现,提高施工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约束效果的实现,让施工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防止施工单位只顾自己的短期利益而不重视工程质量。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才能避免随意施工和混乱,才能保证日常施工任务的正常开展,保证施工工作按照标准和规范执行,进而保证工程质量。

3 EPC 项目中的二层链式委托代理

EPC模式强调设计—施工的一体化、合同关系及总承包企业的单一性,有利于加强项目进度、工期、投资控制,提升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的协调性,从而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效率。也正是由于EPC模式强调合同关系和总承包企业的单一性,使得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三者间形成了一种链式的二层委托代理关系。

3.1 第一层委托代理

在EPC项目中,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资产所有者,其由于不拥有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知识或信息,需要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委托给具有合格资质的总承包企业,这样业主与总承包商间在总承包合同上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除了能从监理处了解有限的信息外,不能确定总承包商的工作努力程度,而只能依据工程最终结果,比如工程的费用、进度等进行判断。因此,业主和总承包商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代理人的总承包商相对于委托人业主占据了信息优势。

3.2 第二层委托代理

EPC模式下,总承包商可以雇佣分包商完成非主体部分的工作[10]。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将采购、施工等工作交给分包单位完成,此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11]。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12]。

3.3 EPC项目中的二层链式委托代理结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EPC项目下存在链式的二层委托代理,即业主和总承包商构成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同时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又构成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总承包商相当于一个中间人,同时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而业主和分包商则分别是纯粹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三者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间的二层链式委托代理关系

4 基于二层链式委托代理的EPC激励模型

4.1 基本假设

H-M模型是典型的、一般化的委托-代理模型,被广泛应用于研究业主与承包商或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激励机制设计。信息不对称情况下,H-M模型假设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且具有绝对风险规避度,产出主要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在模型中,代理人会根据激励相容的约束条件选择使自己的确定性等价净收入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并且要确保自己的确定性等价净收入不小于最低保留净收入,而委托人则在这两个约束条件下寻求最大化自己期望效用的激励机制[13]。H-M模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化为单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考虑如何构建二层及以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EPC项目中,总承包商的产出不仅来自于自身完成的工程任务,还受到分包工程的影响,本文则在传统H-M模型的基础上,通过绩效理论建立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所构成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14,15]。

基于上述描述,对总承包商而言,其在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为代理人,在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为委托人,因此其产出函数为π1=a1+λa2+θ1,其中a1是总承包商的努力水平;a2是分包商的努力水平;λ是依赖系数且0≦λ≦1(λa2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产出的贡献,主要体现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领导和帮助,依赖系数越大说明总承包商的产出对分包商努力程度的依赖性越大);θ1是除努力水平以外的不确定性因素且服从业主通过产出分享激励机制向总承包商提供合同价s1=α1+β1π1,其中α1为总承包商获得的固定合同价;β1为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激励系数。简单起见,令总承包商的努力成本为为成本系数且大于0,则总承包商的期望效益为:

式中,ρ1为总承包商的风险规避度;为总承包商的风险成本。

对分包商而言,其是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假设分包商投入努力水平为a2时的产出为π2=a2+θ2,其中θ2为不确定性因素且服从分包商可以获得总承包商向其提供的合同价为s2=α2+β2π2,其中α2为分包商获得的固定合同价;β2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激励系数。分包商的努力成本为b1为成本系数且大于0,则分包商的期望效益为:

式中,ρ2为分包商的风险规避度;为分包商的风险成本。

对业主而言,其投资产出由总承包商的产出和分包商的产出共同组成,而在成本方面,虽然分包工程的款项由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拨付,但由于是业主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商拨付包括分包工程款在内的所有费用,因此业主的收益为:

则其期望效益为:

4.2 模型建立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最低保留效用分别用u0、v0表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间的激励模型建立如下:

设置激励相容约束的原因: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无法准确衡量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只要参与约束条件满足,代理人就会选择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然而,在最优情况下,参与约束等式是成立的,因为委托人没有必要支付代理人更多;此时,代理人会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的努力水平去满足参与约束条件,从而导致其存在偷懒行为。因此,如果委托人想要代理人付出自己期望的努力水平,就需要增加激励相容约束条件,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委托人期望的努力水平目标。举例说明:如果a表示委托人期望的行为,a'∈A表示代理人可以选择的行为。当代理人选择a时,选择a一定大于选择a'得到的期望效用。

4.3 模型求解

在模型中,针对总承包商和分包商设定的激励相容约束(IC)可分别由其各自的一阶条件替代为a1=β1/b1、a2=β2/b2。由于委托人不会支付给代理人更多的报酬,所以在最优情况下参与约束(IR)等式成立,即:

将α1、α2带入目标函数并求其一阶导数,解得:

总承包商的收益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其自己承担的施工,另一部分是对分包商的管理,并不是完全的中间商。因此,业主的期望收益计算公式不仅仅考虑到分包商,还考虑到中间承包商。

4.4 结果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EPC项目的每一层委托—代理中,委托人都会给与代理人一定的激励。从求解结果可以看出,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最优激励水平及总承包商的最优努力水平不受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说明工程总承包商是EPC项目中向业主负责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最优激励水平和分包商的最优努力水平受依赖系数的影响。如果总承包商尽量多地进行工程任务分包,那么总承包商在第一层委托代理中的产出就会对分包商的努力水平产生较大的依赖;反之,如总承包商只将少量工程任务进行分包,那么总承包商的产出对分包商努力程度的依赖性就较小[16]。

基于上述分析,虽然在合同关系上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关联,其不需要关注分包工程的情况,而只需要负责对总承包商进行相应激励,但从业主获得的项目产出构成上来看,当总承包商尽量多地将工程任务进行分包时,业主的期望效益也将随之提高,即U会随着依赖系数的增加而增加。由此可见,工程分包行为会间接影响业主的总效益,在EPC项目中如果业主想要获得更高的期望效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当鼓励总承包商尽可能多地采用工程分包形式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另外,由业主的期望效益组成可知: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总承包商的成本系数、风险规避度及其所面临的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等传统因素会对业主获得的效益产生负面影响,这与已有的文献结论一致。但不同的是,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分包商的成本系数、风险规避度及其所面临的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会对业主获得的效益产生负面影响。

5 结语

本文阐述了EPC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及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并基于三者间的关系建立了二层链式委托代理激励模型。研究表明,第一层委托代理中业主的激励强度及总承包商的努力水平不受分包工程的影响;第二层委托代理中总承包商的激励强度和分包商的努力水平,会随着第一层委托代理中总承包商产出对分包商努力水平的依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从整体看,业主应当鼓励总承包商进行合理分包以获取更大的工程效益,并且由于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分包商的成本系数、风险规避度及其所面临的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会对业主获得的效益产生负面影响,业主还需要关注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激励;同时对总承包商而言,如果其选择大限度地将工程任务进行分包以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其就需要加大对分包商的激励力度以提高自身的产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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