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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2022-05-18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罚金量刑实质

杨 炯

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8年《刑诉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并确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正式法律位阶以来,理论界对检察机关大力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给予高度关注,相关研究亦日趋深入。其中,以具体技术设计层面的探讨居多,对实践运行状况检视及“精准化”如何界定等方面的实证和理论分析却不多见。(1)参见赵恒:《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透视》,《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第122页。本文拟就此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之实践考察

据笔者检索和统计,(2)本文数据来源: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9年、2020年)及所发布全国检察机关办案业务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统计数据。微观方面,本文主要以G省和G省的F市、F市的N区三级区域为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高级检索栏目进行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具体检索方法为:“全文检索”关键词设置为“认罪认罚”,“案件类型”设置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设置为“刑事一审”,“文书类型”设置为“判决书”,“裁判日期”设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公开类型”设置为“文书公开”,“地域及法院”分别设置为“G 省”“G 省F 市”“G 省F 市N 区”,并根据网站页面(每页显示10份判决书)等距翻页取样。〕各随机抽样100份判决书(2021年1−5月每月各随机抽取20份),同时结合上述地区所发布数据和现场调研收集相关数据。表1、表2、表3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G省、F市、N区判决书样本统计数据。2021年上半年,全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和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量刑建议比例分别达到85%以上、95%以上和89%,G 省全省分别达到86%以上、92.57%和94%以上,F 市全市分别达到90.50%、94.67%和96.33%,N 区分别达到91.21%、96.69%和98.74%。可见,单从案件数来看,迄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确定刑量刑建议已成为我国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的绝对主导类型。对量刑建议具体运行状况分析如下:

(一)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界定尚未清晰

本文随机抽样样本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刑罚类型具体包括“主刑”“主刑+罚金”“主刑+缓刑”和“主刑+罚金+缓刑”等几种组合形式。(1)主刑量刑建议中仅出现确定刑和幅度刑两种形式;(2)建议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中,存在仅建议“并处罚金”和提出具体罚金金额两种情形,样本中未发现罚金金额为幅度的情形;(3)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中,存在仅建议“适用缓刑”、提出具体缓刑期限考验期限及“可以适用缓刑”的模糊表述三种情形,样本中亦未发现缓刑考验期为幅度的情形。

在认罪认罚试点期间及全面推行初期,检察机关优先考虑力推的是主刑确定刑量刑建议,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和执行方式(缓刑)等适用是否明确则放在次要位置,相比于主刑的要求较为宽松。从样本统计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主刑确定刑已达到较高比例后,则开始注重提出具体罚金金额和缓刑考验期限的量刑建议。样本案件中,G省、F市、N区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罚金金额的量刑建议分别占建议判处罚金人数的22.64%、52.83%、72.16%,提出具体缓刑期限考验期限的人数分别占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人数的33.33%、70.80%、84.62%(见表1)。从数据对比来看,虽然G省的F市和N区提出罚金金额和具体缓刑考验期限的量刑建议占比均达半数以上,但G省全省占比还只约为三成,说明有些地区已将提出主刑和附加刑、执行方式均确定的量刑建议作为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目标,而有些地区虽然该情形的量刑建议比例有所提升,但仍以主刑是否确定作为精准与否的衡量标准。当前,检察机关仍是以主刑是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作为该业务数据的统计标准,附加刑和执行方式确定与否则并不在统计之列。

表1 样本中量刑建议提出具体方式及占比情况

(二)幅度刑量刑建议幅度差异较大

样本案件中共检索出6件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见表2),均属于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其中,1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量刑建议幅度均比较小,但量刑建议在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量刑建议的幅度大小差异则较大,且相对于宣告刑刑期,有的量刑建议幅度跨度过大。从法院判决采纳情况看,宣告刑刑期与量刑建议幅度中最近值的差距并不大,但其中幅度较大的量刑建议与偏离较大值的差距则比较大。可见,检察机关在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上虽已具备缩小幅度区间、提高幅度刑量刑建议准确性的条件,但由于缺乏相应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导致有些案件仍采用幅度较宽的量刑建议。

表2 样本中幅度刑量刑建议对比分析

(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各有差异

当前,检察机关仅以主刑量刑建议是否被法院采纳作为采纳率的统计口径,但事实上对罚金及适用缓刑量刑建议采纳与否也属于法院采纳范围。单从主刑量刑建议采纳情况来看,G省、F市、N区的法院采纳率均超过了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这一比例并未考虑罚金与适用缓刑是否采纳情形。实践中,判处罚金和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形相比主刑要更为复杂,样本案件中分别存在法院完全采纳、法院完全未予采纳以及未建议判处罚金或适用缓刑但法院判决罚金或适用缓刑、法院判决改变罚金数额或改变适用缓刑考验期限等多种情形。从采纳比例来看,采纳罚金量刑建议的比例亦超过了90%,仅略低于主刑的采纳率;采纳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比例则明显低于其他两类,样本中采纳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占比分别为G 省59.57%、F 市87.27%、N 区88.37%(见表3)。可见,检察机关提出主刑量刑建议准确性最高,罚金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也明显高于缓刑适用的量刑建议。提高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水平,是检察机关接下来面临的主要任务。

表3 样本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情况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解读

“精准”,即“非常准确、精确”。量刑建议精准化,顾名思义就是要推动量刑建议变得更为“精确”。就量刑建议而言,究竟何为“精确”,当前学界还缺乏深入、系统的探讨,本文在此作一个粗浅的梳理。

(一)“精准化”的逻辑剖析

根据前述实证分析,从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衡量方法来看,当前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即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来判断(幅度刑又要看其区间大小),越确定即越精准;二是根据是否为法院所采纳来判断,从个案来看,完全采纳即“精准”,就某段时间某个办案单位的办案总量来看,法院采纳率高,即更为“精准”。事实上,这两种方法在逻辑上可以归结为一个标准,即以宣告刑为参照,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与之越接近的就越“精准”。当前,学界对这种实践方法和逻辑的检视,并未给予相应的关注。不管是量刑建议采取确定刑或幅度刑,被法院采纳与否,还是看其与宣告刑的一致程度等来衡量,归根结底都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进行评价。此类标准,姑且称之为“形式精准化”或“程序精准化”。与之相对应则是“实质精准化”或“实体精准化”,即量刑建议最终是否实现了刑罚的正当化。当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采取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实现刑罚目的具有一定的优势,(3)参见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5期,第9—11页。但从逻辑上来看,“形式精准”并不必然导致“实质精准”,这亦为实践所证实,比如法院配合和抵触的双重背反等情形,完全有可能背离实质精准要求。(4)参见赵恒:《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透视》,第135页。

这种逻辑关系,可用逻辑符号演示如下[以下符号仅以主刑和附加刑、执行方式均确定(即绝对确定刑,见后表4分类)、主刑确定但附加刑和执行方式不确定(即相对确定刑)和幅度刑三种情形为例]:

①量刑建议,记为A;

②宣告刑,记为B;

③绝对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与宣告刑完全一致),记为A=B;相对确定刑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即量刑建议刑罚范围大于且包含宣告刑),记为A⊇B;实现正当化目标的刑罚,则为B=C;

④将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成为宣告刑,以及宣告刑实现刑罚正当化目标,记为推导符号“├”,反之记为推导否定符号“¬├”;那么,符合形式精准化量刑建议,记为U(不符合形式精准化量刑建议,记为¬U),则U=[A ├(A=B)]∨[A├(A⊇B)],不符合形式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即量刑建议幅度小于宣告刑及完全偏离宣告刑情形,对应记为¬U=[A¬├(A=B)]∨[A¬├(A⊇B)];

⑤通过形式精准化实现实质精准化情形,符号化演示为:[A├(A=B)├(B=C)]∨[A├(A⊇B)├(B=C)];

⑥实践中,形式精准化并不必然导致实质精准化,符号化演示为:{[A ├(A=B)├(B=C)]∨[A├(A⊇B)├(B=C)]}∨{[A ├(A=B)¬├(B=C)∨[A ├(A⊇B)¬├(B=C)]}。

上述情形,归纳如下图1所示:

图1 形式精准并不必然导致实质精准逻辑推演图

实践运行情形则为形式精准化与非形式精准化的合集,即U∨¬U={[A├(A=B)├(B=C)]∨[A├(A⊇B)├(B=C)]}∨{[A├(A=B)¬├B=C]∨[A├(A⊇B)¬├B=C]}∨{[A¬├(A=B)¬├(B=C)]∨[A¬├(A⊇B)¬├(B=C)]}。其中,[A¬├(A=B)]∨[A¬├(A⊇B)]也可以表示为[A├(A≠B)]∨[A├(A⊆B)]。

可见,形式精准化虽然是实现实质精准化的必由路径,但是做到了形式精准化,却并不一定会实现实质精准化,实质精准化需要一并纳入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任务之中。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三重释义

其一,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相统一的“精准化”。当前实务中提出的形式精准化追求目标,正当性和必要性都不言而喻。(5)参见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第9—11页。同时,必须准确把握二者之间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相对于实质精准化,形式精准化只是手段,实质精准化才是目的,而且作为手段的形式精准化也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价值。一方面,应当坚定地推进形式精准化改革,将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和法院采纳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另一方面,形式精准化必须服务服从于实质精准化,即当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发生冲突时,必须坚持实质精准化标准。

其二,追求全范围覆盖的“精准化”。法律明确将确定刑和幅度刑作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遵循了法律模糊性的规律,实践中也应当按要求分别适用。如将“精准化”单一化、简单化,盲目追求100%,必然适得其反。同时,还需看到精准化的相对性,对确定刑而言,符合适用绝对确定刑时,绝对确定刑更为精准;同理,对幅度刑而言,符合适用确定刑条件时,确定刑当然更为精准;就幅度刑本身而言,幅度越小越精准。因此,“精准化”并非仅仅是指确定刑的精准化,应为包括幅度刑在内的量刑建议提供不同的“精准化”解决方案。

其三,存在限度与梯阶的“精准化”。法律的模糊性并不意味着其无法量化,不能追求“精准化”。就刑罚而言,只要达到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一定程度,人们就认为这个裁判是公正的。因此,追求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不是要追求“0”或“1”的绝对答案,而是用定量的方法“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6)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82页。这个“确定性”就是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模糊数学的模糊集合,可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提供量化方法。按照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相统一的要求,可根据精准化与否及其程度简要分为如下层次:(1)绝对确定刑量刑建议实现实质精准化情形,即A├(A=B)├(B=C)情形,为精准化程度最高层次;(2)幅度刑量刑建议实现实质精准化情形,即A├(A⊇B)├(B=C)情形;(3)量刑建议未符合形式精准化或实质精准化要求,但通过调整程序后实现精准化的情形;(4)量刑建议与形式精准化、实质精准化要求存在微弱或较小差距,且该差距可为社会公众基本接受情形,如用“≈”表示,即A≈B、B≈C情形;(5)严重偏离精准化程度的量刑建议,即A├(A≠B)]∨[A├(A⊆B)情形。

综上,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精准化,而且前者是实现后者的重要方式,当二者面临冲突时要以后者为基准。量刑建议精准化,追求的是认罪认罚案件全覆盖的精准化,不仅体现在确定刑和幅度刑之间的合理选择上,而且体现在采用确定刑和幅度刑后,如何进一步追求精准的“精准化”。量刑建议精准化,还是一种存在限度和梯阶的精准化,对“可接受”的非“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各方都应当保持适当的“宽容”,基于效率等价值的考量予以接纳。

图2 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示意图

三、“形式”与“实质”并重的改进设想

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域外也呈现出兼顾“实体上的量刑公正”与“程序上的诉讼效率”的发展倾向。(7)参见石经海:《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路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第12页。由于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等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量刑建议的价值取向上各有不同。重视实质真实,追求实体公正,在我国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追求量刑实体公正自然是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首要目标。(8)参见石经海:《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路径》,第13页。从前述逻辑分析来看,形式精准化是基础和前提,做到形式精准化有助于实现实质精准化;同时,基于形式精准化并非必然导致实质精准化,从而需要法院对形式精准化进行审查,并通过审查机制之完善,以实现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

(一)规范分类和提出方式

在我国未来刑事诉讼制度中,是否对认罪认罚案件和非认罪认罚案件采取相同的法定类型量刑建议,还需实践探索。就当前而言,宜将二者区别对待。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未来采取绝对确定刑、相对确定刑和幅度刑三种类型(即表4中的三分法)。虽然从实践运行来看,有些地区绝对确定刑和幅度刑(即表4中二分法)类型案件已成为主流,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来即可以一刀切地全部采取二分法的方案。考虑到部分案件的复杂性和新类型案件、新罪名的不断出现,以及检察官对罚金和缓刑适用的把握难度等因素,对检察机关当前只提出“并处罚金”和“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形式予以适当保留。但是,对这种提出方式和适用范围应予以明确规范,一方面,对当前实践中的“可以适用缓刑”模糊表述方式应予以舍弃,此种表述方式对法院审查并无太大的实质意义;另一方面,对多数案情简单的案件,应当提出具体金额和具体考验期限的量刑建议,对少数案情复杂的案件,则可只提出是否判处罚金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表4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分类

从当前实践来看,采用确定刑特别是绝对确定刑量刑建议,还难以一步到位,需要分阶段、分案件类型推进。(9)参见李刚:《检察官视角下确定刑量刑建议实务问题探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第29页。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类型对应参照优先适用确定刑及绝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类型。提高幅度刑量刑建议精准化,则可借鉴有人提出的限定幅度范围的方式,比如要求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2个月、1年,其他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年等。(10)参见徐汉明、胡光阳:《我国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构想》,《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31页。主刑为幅度刑时,附加刑和执行方式,原则上也应当按照表4所述分类方式提出。

(二)明细量刑建议的调整尺度

根据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意见》)第41条规定,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两种情形时,法院应当告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对何为“明显不当”,何为“有理有据”,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多的分歧。对于“明显”的理解,苗生明、周颖提出,“应当从一般人的正常认知角度进行判断,具体可以从量刑建议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同类案件处理明显不一致、明显有违一般司法认知等方面把握”。(11)苗生明、周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理解和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6期,第23页。这三个方面虽然具有一定方向性的指引意义,但还难以解决实践操作中的各类问题。未来的制度规范,需要从逻辑上厘清和贯彻实质精准化的要求。不管是前者的实体标准,还是后者的程序性标准,第41条规定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实质精准化的一个标准,即量刑建议是否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如量刑建议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即便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异议,也无调整必要。结合《认罪认罚意见》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来看,如果在前期办案或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正义”情形,比如第40条规定违反自愿原则及其他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等,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后依法作出裁判。可见,这里的“明显不当”只限于实体上的“不当”。为避免法院随意启动调整程序或放弃审查义务的过度“配合”,各地法检系统之间应当就此统一尺度,比如当“明显不当”的程度超出一定限度比例时,即应启动调整程序。当然,究竟多少比例更合理,还需要实践的探索(参考表5中的“χ%”)。

(三)确立与实质精准化对应的采纳方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法官裁判权的影响,成为该制度推行以来备受争议的议题之一。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中法官仅进行程序上的审查相比,(12)参见杨佳:《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与德国协商制度之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宁夏大学,2013 年,第42页。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仍然坚守“全面贯彻法官保留原则”,法官享有全面的司法审查权和最终的裁判决定权。(13)参见赵恒:《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透视》,第129页。有人担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量刑建议精准化会侵蚀裁判权,将量刑建议变成“量刑要求”“量刑指令”。(14)参见臧德胜:《科学适用刑事诉讼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29日,第2版。从实质精准化角度看,这种担忧缺乏依据,因为如果量刑建议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实现刑罚目的,法院通过审查予以认可,这相当于是直接给了法官一个正确的裁判结果进行参考使用,不仅不存在权力“侵蚀”,相反还能提高法官办案效率。反之,如果量刑建议符合不予采纳情形,法官依法作出裁判,不仅谈不上“侵蚀”,而是更加彰显法官的裁判权。

因此,真正需要担忧的不是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会导致“侵蚀”裁判权的问题,而是如何要在量刑建议制度中磨合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运行机制,以更好地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这也是实质精准化的意义所在。林喜芬教授认为,2018年《刑诉法》和《认罪认罚意见》对采纳模式规定虽然内容相似,但规范结构却截然不同,前者是“推定接受型”,后者是“审查接受型”。(15)参见林喜芬:《论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结构与模式——从〈刑事诉讼法〉到〈指导意见〉》,《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第3—16页。不管是“推定接受”还是“审查接受”,指的是法官审查和接受的方法不同而已,“推定接受”也并非意味着可以免除法官的实体审查义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存在“审查接受型”一种模式。在采纳标准方面,形式精准化即量刑建议是采取确定刑还是幅度刑,显然并不能作为法官采纳与否的标准,只有量刑建议实质精准化才具有这一功能。根据实质精准化要求,可考虑参照表5步骤和标准进行审查。

表5中,笔者以χ%来表示一般不当与明显不当的划定界限,即当量刑建议刑罚与法官审查测算的刑罚之间的差距大于χ%时,则认为该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对于χ%值的大小,有人提出按照10%的标准来确定。(16)参见黄黔:《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19年,第33页。由于不少罪名案件之间的幅度差异较大,一刀切地采取同一比例恐怕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故笔者以为,χ%值的确定宜以实践探索为依据,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一段时间之后,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实践运行情况来确定,例如通过对全国或某个区域一定时期内的某个(或某类)案件进行实证统计分析,找出实践中法院对该类案件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比例平均值(或多数案件所采用比例),作为参考标准;同时,χ%值的确定,还需要综合权衡不同时期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对法治需求的变化,不同时期司法政策和社会公众对不同犯罪适用刑罚幅度的接受程度,以及适用χ%标准是否会突破责任刑上限和符合犯罪预防目的等因素。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χ%值的确定,不宜一开始即推行全国统一标准,可在确定全国性指引标准基础上,授权各地根据本地区实践情况自行确定。

表5 量刑建议“形式与实质”审查及采纳方式

结 语

追求实质精准化无疑是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逻辑归宿,但要达成这一目标,同样离不开形式精准化的逻辑演进。可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初期,检察机关从量刑建议的形式精准化切入无可厚非;不过,不能因此而忽视量刑建议制度创设对于刑罚公平正义追求之目标。此外,虽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主要由检察机关发起和推动,但是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关键程序,量刑建议精准化及其功能的实现,亦与辩护、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密切相关,既涉及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平衡,也攸关当事人的人权和权利保障。因此,除控、审之外,其他各方在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中的角色演绎及利益调适,亦需合理权衡,本文借此抛砖引玉,呼吁学界拓展对该领域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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