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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层失灵、项目治理与机会主义行为
——138例样本的定性比较分析

2022-05-17尹贻林蒋慧杰

管理工程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科层机会主义分包商

尹贻林 尹 航* 王 丹 蒋慧杰

(1.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2.天津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天津 300384;.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0 引言

科层结构在工程项目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1-2],由科层失灵所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也频繁发生。随着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具有科层结构的项目管理模式日益得到关注[3-5]。中国的公路[6]、铁路[7]、地铁[8]与桥梁[9]等交通运输项目创新式的采用了大标段项目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中,业主选择某建设集团公司作为大标段的总承包商,同时选择该集团的子公司作为子标段(或工区)的分包商[10]。因此,在该模式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不仅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具备母子公司间的科层关系,如图1所示。例如,京沪高铁项目中的某大标段工程,设置了三级科层结构,即项目总经理部(集团)、工区(工程局)和作业工区(子公司或工程处)[7]。一方面,该科层结构简化了业主的管理界面;另一方面,等级间高效的指令传递,提升了总承包商的管理效率[9]。康钊[11]的案例研究发现,相比于传统的承发包/标段划分方式,科层结构节约了45.5%和19.6%的招标费用和建设管理费用。但是,科层结构在提高承包商效率的同时,也诱发了机会主义行为。例如,一些大标段项目中出现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串谋的行为[12]。管理困境理论指出,科层也存在失灵[13]。该理论认为,科层失灵主要由权力的集中与成员间的相互依赖性所致,这也构成科层结构中机会主义行为的2个要素。同时,规避科层结构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往往需要借助外部性因素。这使得采用工程项目中固有的治理机制抑制由科层失灵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可能。

图1 项目组织中的科层结构Figure 1 Hierarchical structure in project organization

尽管通过项目治理规避机会主义的研究成果已经较为丰富,然而现有结论不统一[14]。例如,一些研究认为合同可以有效减少机会主义行为[15],但也有研究认为合同与机会主义行为无显著相关性[16]。其他治理机制也存在类似情况,包括关系治理中的信任与柔性[17-18]。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文献试图解释项目治理的反复无常表现——防止机会主义的时而有效与时而无效[19-20]。研究指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治理机制间的组合情况。然而,现有研究仍不足以解决项目中由科层失灵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Poppo和Zenger[21]指出,即使已知治理机制A和B可用于解决潜在风险R1和R2,并不意味着A和B的组合是可以解决具有R1和R2特征的潜在事件。尤其对于项目治理,其治理机制的组合形式是多样的,且对不同的风险,同一种组合的适应性甚至大相径庭[22]。因此,解决该问题的障碍在于如何识别不同治理机制间的有效组合构型,以避免科层失灵与机会主义行为。

与此同时,更棘手的问题出现了。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中有关机会主义行为的概念一直以广义的形式存在,即一方以欺骗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牺牲另一方利益的行为[23]。然而,现有研究指出,机会主义行为应被视为多方面的[24-25],即强机会主义行为与弱机会主义行为[26]。强机会主义行为(strong-form opportunistic behavior)是指通过违反合同条款和约定来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弱机会主义行为(weak-form opportunistic behavior)则指通过违反关系规范来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27]。Mellewigt等[28]的实证分析指出,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机会主义,维持低水平远比规避高水平困难的多。机会主义行为的2种划分形式,使得科层失灵下采用治理机制的选择研究变得复杂。虽然现有研究支持了科层、项目治理与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关系,然而,鲜有文献涉及如何分开考量强与弱机会主义的低水平维持与高水平规避。

本研究采用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探究不同形式与不同水平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组合。QCA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和数据分析技术,已经在管理学领域获得的大量研究成果。相比于传统回归分析,QCA可以实现多元甚至相互竞争的条件变量之间集合逻辑。这种复杂性的因果推理,更适合寻找不同结果变量的最佳解释路径[29]。根据Mellewigt等[28]提出的两步QCA的方法:第一步,通过QCA的验证性分析,进行基于过往文献的假设验证;第二步,QCA的探索性分析,识别科层失灵、项目治理机制以及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潜在构型。

1 理论基础与假设提出

基于管理困境[13]与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30],提出构念和研究假设。其中,管理困境与交易成本经济学为科层失灵的构念界定以及与机会主义行为关系假设提供了理论基础;交易成本经济学为项目治理、机会主义行为等构念间的假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1.1 科层失灵

TCE理论提出了交易关系的2种典型形式,市场与科层[30]。同时,该理论论述了市场失灵与机会主义,并指出科层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终形式。Miller[13]在管理困境的论述中,进一步提出科层失灵的概念,即团队生产努力的购买者和供应者追求个人利益导致了帕累托负效率(pareto inefficient)的结果。这一概念与市场失灵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认为机会主义行为不利于组织的收益的最大化[31]。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科层失灵中高层级的权力集中与成员的相互依赖性是导致机会主义的突出因素。

1.1.1 Sen吊诡与权力

管理困境理论认为,科层的权力下放存在Sen吊诡悖论,即无论科层结构的高层级如何设计自身与低层级之间的权力关系,都为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瞒下隐患[32]。一方面,一旦科层组织决定将权力赋予一个以上的低层级单元,那么高层级就要为低层级的不一致行为做出妥协,甚至承受组织的低效率[33]。在具有科层结构的项目组织中,一旦总承包商将决策权、控制权赋予分包商,分包商则更可能选择利己行为[34]。例如,当分包商有权决定是否提前进场时,分包商将根据自身在其他项目的资源配置情况,做出最终决定;尽管最终的进场时间并未影响工期,但很可能影响总承包商的统筹协调[4]。另一方面,科层中权力集中将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管理困境理论认为,权力集中将打破预算平衡。科层结构中,权力集中的高层级倾向于选择低效率的激励方式已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35]。例如,在项目组织中总承包商往往拥有分包商的支付权,这使得总承包商可以选择最利于自身收益最大化的支付时间或支付节点,这无疑消减了支付对分包商的激励效果[34]。因此,科层权力的集中虽有益于工作的执行效率,但增加了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

1.1.2 团队卸责与相互依赖性

如果权力是科层失灵的“正式”因素,那么相互依赖性则是与之对应的“非正式”因素[36]。管理困境理论的另一项重要发现是,成员依赖性较高的组织中团队卸责行为非常普遍,例如投机与成员冲突[13]。首先,科层结构为团队卸责提供了条件,一是科层结构必然存在横向与纵向的相互依赖性,二是任意两个部门间都希望通过依赖关系中获得更高收益[37]。例如,在具有科层的项目组织中,当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担某项风险时,利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依赖关系,分包商可以在获得相同风险准备金的同时,将更多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38]。综上所述,权力与相互依赖性为科层失灵埋下了伏笔,同时也是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因素。管理困境的重要贡献,不仅包括科层失灵的成因,也提出了机会主义行为的规避提供了方案,即外部治理。在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外部治理机制表现为业主所实施的项目治理机制[39]。

1.2 机会主义行为

工程项目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指在建设阶段,承包商采用保留或扭曲信息、撤回或违反承诺、逃避义务、以及违反显性或隐性的协议,并试图获得己方收益上涨的行为[15]。考虑到工程项目的复杂性,现有研究引入了该机会主义行为的2种形式:(1)强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包括违反合同主体明确规定(合同规范)的行为,以及在合同的各种补充中规定的行为;(2)弱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包括违反关系规范的行为,这些规范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却根植于双方的共同认识中[27]。

Wang等[16]指出,工程项目中,承包商为尽量避免直接违反合同规范,更倾向于采用弱机会主义,即利用他们的议价能力向业主施压(包括延迟、停工等),迫使业主作出让步。强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意味着直接违反合同约定,因此,这一行为可以被发现、衡量和纠正,其不利影响虽较为强烈,但持续时间较短,且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影响可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15]。然而,弱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则难以发现、判断、验证和补救,因为该行为只违反了合同的合作精神。其不利影响的持续时间更长并可能导致项目绩效的严重损害[40]。与此同时,有研究表明,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低水平远比避免高水平难得多[28]。

综上所述,本研究在讨论工程项目中科层失灵下的机会主义行为时,采用强与弱2种形式,同时对每种机会主义为行为分成高与低两种状态进行讨论。

1.3 项目治理

项目组织在应对机会主义时提供了多样的治理机制,以往研究将其划分为2种形式,即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本研究关注3项较为突出的治理机制,合同复杂性,合同柔性与信任。

在提出科层失灵、项目治理与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假设之前,有必要对定性比较研究(QCA)与回归研究范式中有关假设的不同之处进行说明。回归系数考察的是协变量(covariate)在排除其他相关因素后,增加或减少结果的程度[41],即协变量的净效应。QCA并没有这样的假设框架,而是采用集合理论的概念,将每个协变量与结果变量置于高或低的判断水平,然后确定与每个聚焦结果相关的特征构型。而假设的支持与否,取决于包含假设的因果变量组合的比例是否超过了既定阈值[42]。本研究考察科层失灵与项目治理的综合效应,并非回归范式中的净效应。因此,基于Mellewigt等[28],Huarng和Roig-Tierno[43]的做法,以条件变量的组合形式提出假设,而不是回归框架中的调节假设。

1.3.1 合同复杂性

以往研究普遍认为合同复杂性是应对项目潜在风险的基础[44-45]。合同作为一种保障机制,包括双方的义务、责任与工作的事前约定,进而确保项目管理具有效率[44]。此外,合同还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目标、程序、争端处理机制和合同违约的触发条件进行了不同详细程度的描述。尽管,合同是项目参与者履约的基础,不同项目的合同复杂程度却存在很大差异。复杂合同能够详细约定应对潜在风险的处理原则,这无疑增加了机会主义行为的触发成本[45]。

科层结构中的高度集权,常被认为是构成科层机会主义行为的致命风险。在引入科层的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中,总承包商的高度集权将为自身与分包商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提供可能。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规定了合作伙伴如何应对因违约而受到的惩罚,为规避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解决方案[46]。然而,事先约定承包商与分包商权力分配方式的成本则是昂贵、困难甚至不可能的。例如,业主无法确定将支付权下沉至分包商是有益还是有害的[47]。一旦业主试图在合同中约定所有的权力分配问题,可能会僵化合同的实施,甚至削弱科层结构的本身优势[48]。在项目组织的科层结构中,有理由认为一份高度复杂的合同并不能遏制承包商的高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抑制还需要匹配其他治理机制的作用。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总承包商拥有高水平的科层权力时,高合同复杂性与高-强机会主义行为相关,除非匹配高水平的信任和/或高水平合同柔性。

作为科层失灵的另一项重要因素——相互依赖性,同样对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大量机会。与科层权力相同,相互依赖性同样构成了道德风险的威胁。Cesi和Lorusso[49]指出,业主的高度合同控制可能促成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串谋行为,而具有科层的项目组织将更为明显,因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具有高度的关系依赖。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具有高依赖性时,高合同复杂性与高-强机会主义行为相关,除非匹配高水平的信任和/或高水平合同柔性。

1.3.2 合同柔性

合同复杂性与合同柔性用以应对项目的不确定性,其不同之处则在于,合同柔性代表了项目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机制,而合同复杂性则是表明事前考虑潜在风险的程度[50]。复杂的合同往往会考虑是否采用柔性机制处理风险;松散的合同也可能是刚性的,如不考虑风险分担的合同[51]。

现有研究成果指出了合同柔性在项目组织中的不佳表现。根据TCE的描述,事后机制可以降低成本,然而柔性为合同条款预留的空间,将允许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抢占有利自身的条件[51]。由于合同柔性的存在,使得事后行为缺乏法律约束的有效性,因此,它很难阻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然而,合同柔性对其他治理机制却存在互补效应[52]。例如,合同复杂性不能预测所有或然事件,而柔性可以为或然事件提供应对方法,包括风险分担、激励制度以及冲突缓解等。因此,合同柔性与合同复杂性的同时存在可大大减弱了合同双方之间的道德风险[18]。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总承包商拥有高水平的科层权力时,高合同柔性与高-强机会主义行为相关,除非匹配高水平信任和/或高水平合同复杂性。

假设4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具有高依赖性时,高合同柔性与高-强机会主义行为相关,除非匹配高水平信任和/或高水平合同复杂性。

1.3.3 信任

信任能够强化业主与承包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组织及个人的相互关系。业主通过对承包商良好能力的不断了解,建立了关系基础。信任鼓励了各方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这使得组织中的承诺更为坚固[53]。业主与承包商的组织间与个人间的互动,增加了相互的身份认同[54]。尽管信任机制缺少法律可行性的支持,但对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合作行为具有显著影响。与合同不同,信任机制不依赖于潜在风险与或然事件的预先规范,它可以及时响应环境的变化,并保持持续有效[55]。即使或然事件给出了承包商采取机会主义的可能,但是高度的身份认同将鼓励其放弃采取不利于对方的行为,进而保障信任不被摧毁。

此外,一些研究指出信任能够规避弱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信任促使总承包商采取合作的行为,甚至互惠行为,以减少对合同中未规定事项采取机会主义[56]。另一方面,信任在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构建了有效的身份认同,尽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具有很强的关系依赖,也难以诱发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串谋行为[17]。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5总承包商拥有高水平的科层权力时,高信任水平与低-弱机会主义行为相关,无论合同复杂性与合同柔性是否存在。

假设6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具有高依赖性时,高信任水平与低-弱机会主义行为相关,无论合同复杂性与合同柔性是否存在。

2 研究方法

2.1 样本收集

采用半结构化访谈与问卷调查的方法收集数据。首先,将样本限制为采用大标段模式的交通项目(地铁、公路、桥梁与隧道等),因为该类项目中的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具有明显的科层结构。其次,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对300例工程项目进行了半结构化访谈。每个样本的受访者在4-6人,分别是来自项目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与咨询方的高管。针对每个样本的半结构访谈包括了4个环节:受访者(1)对项目背景介绍;(2)评价承包商履约行为与机会主义行为;(3)描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科层特征;(4)阐述项目治理机制的实施情况,包括合同、柔性和信任等。再次,问卷打分。问卷由来自科层失灵、项目治理、机会主义行为等构念的5点Likert-type量表构成。打分结果是由研究团队根据每个样本的所涉及半结构化访谈的结果进行的综合打分。每份问卷的打分结果代表了一个样本的综合成绩,打分结果会由每个样本的受访者进行最终确认。对于无法统一意见的问卷结果,将视为无效问卷。最后,经受访者确认且意见统一的有效问卷为138例,代表了138例项目,样本有效率为46%。尽管研究团队分析了300例案例样本,但是能够准确描述各变量的实际情况,且各参与方均能保持一致结果的仅有138例。

2.2 共同方法偏差

考虑到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无法提供与结构方程模型类似的技术来纠正可能的共同方法偏差,因此采用一些程序控制方法以降低共同方法偏差[57]。具体如下:(1)访谈提纲与问卷题项是按照先结果变量(强机会主义、弱机会主义)、后条件变量(权力、依赖性、合同复杂性、合同柔性、信任)的顺序进行排布的,以避免受访者因先前回答影响回忆的准确性;(2)访谈与问卷所涉及的提纲与题项均通过专家检验与提前测试,以确保受访者不会对内容产生歧义;(3)要求4~6位原受访者对样本的问卷结果进行确认与意见统一,因此每个样本的得分并非某一方的意见,而是代表整个项目的综合结果;(4)对访谈与问卷做适当的说明与处理,包括“所有问题的选项不存在正确与错误”,并匿名了所有受访者,以确保每一方的意见均能充分表达。

2.3 变量与测量

研究涉及的条件变量包括权力、依赖性、合同复杂性、合同柔性与信任,其中权力与依赖性来自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科层结构,合同复杂性、合同柔性与信任来自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结构。研究涉及的结果变量为强机会主义行为与弱机会主义行为,均指承包商(包括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行为。

研究变量均采用5点Likert-type量表,并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检验了所有构念的效度与区别效度。变量所涉及的题项参考了过往研究,包括Brown等[58]提出的4个有关权力的题项,Van Der Vegt等[59]提出的3个有关依赖性的题项,Poppo和 Zenger[21],Barthélemy 和 Quélin[60]提出的 4 个有关合同复杂性的题项,Susarla[61]提出的3个有关合同柔性的题项,Pinto等[62]提出的3个有关信任的题项,Luo等[63]提出的4个有关强机会主义行为和4个有关弱机会主义行为的题项。上述5个变量构成的测量模型的检验结果显示了良好的效度(见表1和2)。

表1 变量、题项与验证性因子分析的结果Table 1 M easures,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assessment

2.4 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

fsQCA包括3个步骤[64]。第一步,样本的校准,采用Ragin[65]的直接校准法,选择0,0.33,0.67与1对每个变量的综合得分进行校准。第二步,真值表构建与最小化,即将所有样本构建成可识别的真值表,并输出真值表的最小化结果,详见“3检验与结果”部分。第三步,对真值表的结果进行分析,包括构型的案例和理论预期的解释,具体见“4讨论”部分。在表3中与表4,区分了3种影响机会主义行为的样本集合,即全样本、高权力样本以及高依赖性样本,区分的目的是能够清晰描述构型间的差异性与全面性。此外,单项条件变量对机会主义行为(强与弱)的必要性检验结果的一致性均小于0.9,因此单项条件无法不能独自成为必要条件[66],这表明讨论多变量构型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是具有意义的。

3 检验与结果

根据fsQCA的因果不对称性假设原则[67],分别构建了影响高/低-强机会主义行为、高/低-弱机会主义行为的4组真值表,真值表所形成的构型如表3和表4所示。采用了Ragin和Rihoux[41]的方法对fsQCA结果进行了清晰化处理,将构型中影响结果的条件划分为核心条件与辅助条件。4组真值表的一致性截点的赋值均设置为0.875(建议值为>0.75)[68]。4组结果包括了科层失灵、项目治理与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17项(以上)构型,这些构型足以代表每个变量间的传导路径。例如表3的前半部分代表了影响高-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而后半部分则代表了影响低-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

表3与表4的fsQCA结果表明,除了构型4(包括4a与4b)的一致性稍显不足之外,其他构型的一致性保持在0.80~0.90之间,均大于或等于0.80的经验值,该结果为可接受。原覆盖率与总覆盖率分别表示构型所代表的样本比例,净覆盖率则表示仅存在对应构型所代表的样本比例。如34%的样本显示构型1a的结果,16%的样本仅能由构型1a表示,并且构型1代表45%的样本。

表4 弱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Table 4 Configurations for achieving high or low weak-form opportunistic behavior

依据过往相似文献[69]研究方式,在获取结果之后,针对上述构型中所涉及的案例进行分析,以进一步补充说明支持/未支持的假设验证结果。

3.1 验证性分析结果

假设1与假设2未得到支持。如表3所示,一方面产生高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1-3中,高合同复杂性均为必要不存在条件。尤其是构型2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具有高关系依赖时,高合同复杂性的必要不存在是产生高机会主义行为的唯一条件。另一方面,高权力和/或高依赖性存在时(构型4a、构型5与构型6),单独的高合同复杂性出现,无法实现低-强机会主义行为。尽管后者并不与假设1与假设2相矛盾,但前者也未能支持假设1与假设2。在案例的回访与分析中,构型1-3所涉及的案例均显示,高合同复杂性的缺失成为了强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主要因素。例如案例C026、C093、C120与C028,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合同中未能详细约定价款调整的范围与限制条件,并出现了强机会主义行为。其中C026的总承包商利用对分包商的控制权,与其串联合谋通过合同漏洞增加工程量;C093的总承包商则通过增加多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措施费实现高额收益。这也为假设1与假设2的未支持提供了佐证。

假设3与假设4得到支持。如表3中构型1b、构型2与构型3b所示,高权力和/或高依赖性的情况下,高合同柔性作为唯一存在的治理机制,导致了高-强机会主义行为。同时,构型4b、5、6显示高柔性与高合同复杂性的同时存在产生了低-强合同柔性。因此,假设3与假设4得到支持。构型1b、构型2与构型3b所涉及的案例(C067、C056与C064等)中多具备一项共同特征,即合同柔性突出且缺乏合同复杂性或信任。例如,C067中的业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选择总承包商(信任缺失),而在后需签订的合同中使用了大量价格柔性策略,包括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设计优化与设计变更等引起的价款调整。这导致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调价方案,进而造成了业主方的成本失控。

表3 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Table 3 Configurations for achieving strong-form opportunistic behavior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与Pearson协方差矩阵Table 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d pearson correlation matrix of the studied variables

假设5与假设6未得到支持。如表4所示导致高-弱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7~9中,信任与其他治理机制的同时缺失将引起科层失灵下的高-弱机会主义行为。同时,治理机制的同时出现将在不同科层权力与依赖性的条件下,产生低-弱机会主义行为(构型10~12)。如构型10~12所示,信任必须在其他治理机制同时存在时才能使承包商保持低-弱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假设5与假设6未得到支持。构型7a所涉及的案例(C003、C045与C088等)中业主方不仅缺少对承包商信任,同时也未能以复杂合同的形式限制承包商的信任。例如C003的合同中存在工期界定模糊的条款,承包商则通过拖延怠工胁迫业主方支付价款。C045的合同中则存在大量的质量绩效模糊条款,包括单位工程功能不清晰、分项工程中材料信息约定不明确等。

3.2 探索性分析结果

除了验证假设是否得到支持,fsQCA的结果还提供了一些探索性的构型。

3.2.1 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构型

表3显示了2项全样本下产生低-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4a与4b),即“~权力*~依赖性*合同复杂性”和“权力*~依赖性*合同复杂性*合同柔性”。构型4a表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低权力和低依赖性,仅需匹配有效的合同复杂性即可维持低水平的强机会主义行为。缺乏权力控制,科层结构的优势也会缺失,这也是案例较少出现的情况。表3给出另一种治理组合,即构型4b及构型5的结果,在高程度的权力下,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低依赖性,匹配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高合同复杂度与高柔性,同样可以确保低-强机会主义行为。

3.2.2弱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构型

如表4所示,弱机会主义行为的fsQCA结果不支持假设5与6,但是提供了实现低-弱机会主义行为的探索性分析结果,即构型10“~依赖性*合同复杂性*柔性*信任”。这表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低依赖性,业主与承包商提供的合同复杂性、柔性、信任,对于维持低-弱机会主义行为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柔性仅为辅助条件。其次,高权力与高依赖性下的构型11与构型12均同时包含了合同复杂性、柔性与信任,这也为上述探索性结果提供了支持。

4 讨论

4.1 研究发现

4.1.1 合同复杂性是合同柔性实现价值的基础

通过比较假设1与假设3的验证结果(假设1未得到支持、假设2得到支持)可知,在具有科层高权力的项目组织中,单纯的柔性为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提供了有利条件。首先,该发现与Ning[70]关于绩效模糊性的研究结果一致,即过于柔性的合同模糊了收益分配、风险分担以及行为监控等强机会主义的限制性条款。其次,假设1与假设3的比较分析显示(构型1b与构型2),合同的复杂性是合同柔性实现价值的前提,尤其是在高权力的项目组织中。该发现深化了Nystén-Haarala等[71]关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串谋行为的观点,即高依赖性是两者串谋的基础,合同柔性则成为串谋的触发条件。

4.1.2 信任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间接影响

信任并非直接而是通过某些中介变量间接影响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通过比较假设1(构型1a)、假设3(构型2)与假设5(构型10)的验证分析结果可知,信任需通过其他治理机制间接影响机会主义行为。该结论进一步证实了工程组织中信任的晕轮效应(halo effect),即信任通过合同柔性与利他的合同条款实现了承包商的安分守己(act dutifully)[53]。另一方面,通过比较假设5(构型10)与假设6(构型12)的验证可知,在具有科层结构的项目组织中,信任可以通过权力影响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相比于Zhang和Qian[40]研究结论,该结论进一步证实了中介权力(mediated power)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即权力是关系治理影响机会主义行为的中介要素,且能够实现项目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更加持久与稳固。

4.1.3 科层结构中的交互作用。

应用于不同科层背景(高权力与低依赖性、低权力与高依赖性)下的4组构型,即构型5与6,11与12,能够实现承包商的低-强/弱机会主义行为。上述构型表明权力影响了依赖性与机会主义行为的关系,依赖性也影响了权力与机会主义行为的关系,即权力与依赖性存在交互作用。正如研究样本中的某业主所指出的,依赖程度减少承包商的内部争端,同时清晰的科层权力也可以减少内部争端。该发现补充了Johnsen和Lacoste[72]关于科层结构中权力与依赖存在“暗关联(‘dark side’associations)”的论述,即依赖与权力均鼓励了组织惯性(organizational inertia),以确保组织的顺利运行。

4.1.4 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实现。

fsQCA能够识别肯定与否定2个方向的构型组合,例如表3中不仅识别了高-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还识别了低-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通过不同形式机会主义行为的高、低分析发现,维持低水平的机会主义行为远比避免高水平的机会主义行为困难的多。正如表3的结果所示,实现低-强机会主义行为需要合同复杂性、合同柔性以及对应的科层结构同时出现,然而避免高-强机会主义行为,仅需要采取复杂的合同即可。同样的,表4指出,提升信任可以规避高-弱机会主义行为,然而维持低-弱机会主义行为则难得多,需要合同复杂性、合同柔性与信任的同时存在。这一发现支持了Mellewigt等[28]关于TCE风险所致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解释。

4.1.5 项目治理的有效性

合同复杂性能够直接影响强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如表3前半部分所示,无论何种构型,仅需提供高水平的合同复杂性即可避免高-强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这些行为包括承包商利用信息差违反合同约定。而另一方面,无论如何布局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科层结构,一旦缺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复杂性,均无法实现低-强机会主义行为。该发现为Lu等[15]和You等[20]的研究结论提供了实证支持,即合同复杂性与强机会主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相关。

信任对于弱机会行为的影响是无法替代的。表4中分析结果发现信任对弱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与合同复杂性对强机会主义行为保持了一致,并且难以由其他治理机制代替,尽管信任并非直接作用于机会主义。缺失信任的治理无法解决弱机会主义行为,正如访谈时某承包商所表述,业主与承包商保持的信任关系为双方制定柔性合同、执行复杂合同提供了互惠基础。

柔性的调节作用显著。高-强机会主义行为的所有构型均显示,高权力和/或高依赖性的情况下,缺失合同的复杂性是所有构型的必要条件。然而,仅有合同复发性并不能产生低-强机会主义行为。这表明,合同复杂性确实影响了该结果,但柔性强化了这一影响效果。因此,柔性调节了合同复杂性对强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

4.2 理论意义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包括以下3个方面。首先,科层失灵在工程项目组织中的应用情况得到了验证。以往研究[26,40]大多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研究项目组织机会主义行为,本研究讨论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科层关系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同时,以往研究多以合同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26]和外部性[20,24]作为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的假设前提,本研究将科层失灵引起机会行为的假设引入到项目组织的研究范畴之中。本研究结论不仅验证了管理困境[13]的相关假说,同时也丰富了项目组织中对科层结构的研究。其次,本研究发展了项目治理理论。具体地,拓展了 Müller等[73]、Wang等[74]和Li等[75]论述的项目治理理论及机制联系,包括合同复杂性、信任、柔性与机会主义行为之间影响机理,既存在不可替代的因素也存在与之调节的因素,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假设基础。与Wang等[74]和Li等[75]的研究不同,本研究未验证某项治理机制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效果,而是串联了不同治理的机制并探讨了多种串联组合与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传导路径。最后,进一步描述了项目组织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多样性。Luo[27]和Lu等[15]将机会主义行为的强与弱2种形式引入到项目组织中,本研究进一步讨论了高-强、低-强、高-弱、低-弱等4种机会主义行为划分形式,以及产生上述3种形式的治理组合。本研究所应用的划分方式为后续机会主义行为的展开讨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4.3 实践意义

研究结论为项目组织中治理机制的设计、科层结构的布局提供了实践借鉴。首先,对于业主而言,完善详细的合同、制定柔性的条款可以防止总承包商采取强机会主义行为,包括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绩效的要求,如工期、质量、成本以及其他承包商的相关责任,并且清晰的约定价款调整的范围。同时,保持高水平的信任环境,可以进一步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对承包商的能力、类似项目经验以及过往合作情况作出相应的指标设置。其次,对于总承包商而言,设置科层高权力与低依赖性的科层结构可以为机会主义行为的降低提供基础,同时确保指令的迅速传递,包括强化分包商项目绩效与企业收益考核匹配的相关制度,弱化分包商对总承包商的社会资本、技术与声誉的过度依赖。

5 结论与局限性

5.1 研究结论

本研究分析了工程项目中科层失灵引发机会主义行为的问题。为实现该分析,引入了科层失灵(权力、依赖性)、项目治理(合同复杂性、柔性与信任),强形式与弱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等构念。通过138个项目案例的fsQCA分析显示,科层失灵确实引发了承包商的利己行为,并且复杂的项目治理机制是有效的。研究发现,导致高机会主义行为的构型均为低水平治理机制的组合。这表明,任何单一治理机制的高水平均可以避免高机会主义行为,然而实现低水平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更复杂的组合机制。例如,合同复杂性与柔性的组合是实现低-强机会主义行为的基础,合同复杂性、柔性与信任的组合是实现低-弱机会主义行为的基础。与此同时,研究结论为项目组织中的科层结构的选择提供了借鉴。一方面,高权力与高依赖性确实有助于机会主义;另一方面,并非仅有低权力与低依赖性可以降低机会主义。高权力与低依赖性的组合往往更利于项目,它不仅能够避免机会主义行为,也保留了科层的独特优势。上述发现也为管理人员提供了借鉴。

5.2 局限性

尽管本研究为项目组织中的科层结构应用提供了一些见解,但同样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缺乏考虑项目组织中固有特征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本研究将条件变量限制在科层失灵,忽略了项目组织的交易成本,包括不确定性与资产专用性等。这些交易成本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因此,未来研究可将上述因素纳入项目组织的fsQCA分析中。其次,研究结果并没有证明权力与依赖性均保持高水平时,如何限制科层失灵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这表明研究假设中所考虑的项目治理机制,对于科层失灵的治理效果是有限的,也暗示科层结构中某些固有的机制为高权力和高依赖性下机会主义行为的规避提供了可能。因此,未来研究可以构建有关科层治理机制,包括正式与非正式,与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假设,进而解释高权力和高依赖性科层结构的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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