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路径
2022-05-17李宁李增元
李宁 李增元
[摘要]城乡融合发展命题的提出为乡村生态治理指明新的发展方向,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与乡村振兴互促共进,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助推器,而乡村振兴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时代契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动因源自于城乡生态治理中的理念认知差异、利益结构差异与制度安排的非正义,这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构成严峻挑战。因此,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需要基于理念逻辑、利益逻辑与制度逻辑探索具体的实践路径。以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助推乡村振兴亟须强化城乡对生态治理理念的集体认同、促进城乡生态权益的公正配置以及推动城乡生态制度政策的正义安排。
[关键词]乡村振兴;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理念;利益;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22)04-0042-07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生态宜居”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并将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抓手。然而,乡村生态治理实践表明,受制于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束缚与羁绊,“城乡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权利不平等、资源配置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的等级关系特征”[1],由此引发城乡生态治理格局失衡。2015年印发实施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重强调将城市与乡村作为生态治理的有机整体,在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统筹城乡生态治理规划与生态布局,维护城乡生态治理体系的统一性[2]。同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着重指出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3]。由此可知,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并将乡村生态治理纳入其中对于实现鄉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城乡生态治理仍然是在推动乡村振兴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有效化解城乡生态治理难题,学界展开了多维度深度剖析,黄爱宝基于城乡生态公正论的研究视角提出构建新型城乡生态合作关系[4],沈清基则立足于生态环境一体化规划框架的视角提出促进城乡生态一体化的实现路径[5],彭文英等则强调以基于城乡生态利益分配机制创新的研究视角提出城乡生态补偿的问题[6],徐淑云则基于综合分析的研究视角提出推动实现城乡生态文明一体化建设方案[7]。学界研究成果更多地立足于城乡一体化的研究视角剖析城乡生态治理难题,其研究结论呈现融合化与同质化。虽然已有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其更侧重于对城乡生态治理合作制度、规划框架与机制创新的创新与完善上。诚然,从制度机制与技术创新层面剖析城乡生态合作治理固然重要,但是仅仅停滞在技术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极易陷入“用表象解释表象”的研究窘境中,从而无法发现城市与乡村作为“共同体”存在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鉴于此,本文以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作为研究主题,以期在理论层面深入推进城乡生态治理研究,在实践层面回应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迫切需要。
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不同于以往的研究视角,其强调“共”与“同”,“共”侧重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反映城乡间生态治理需要联保共治,通过结构性力量的整合塑造“共同体”。“同”则强调城乡生态治理应当做到统筹、统领与统一,侧重于城乡生态共治的“系统性”。生态环境资源的整体性、流动性与关联性使得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不仅局限于城市地区抑或乡村地区,可以跨越地域界限向外扩散,最终波及整个城乡社会。面对着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需要引入共同体思维予以化解,破解城乡间传统的分割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功能。伴随着城乡社会融合程度的提升,城乡生态治理格局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向,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雏形已初步形成。本文从生态治理共同体的研究视角探寻城乡生态治理的新路径,不断促进乡村振兴。
二、乡村振兴与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内在关联
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关联性与流动性使得城与乡之间构成紧密联系的生态命运共同体,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路径,也是其题中之义。与此同时,乡村振兴战略中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也为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时代契机。乡村振兴与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之间呈现互促共进的关系,能够产生积极的正向乘数效应。
(一)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助推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8]。城乡生态治理关系的失衡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城乡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表现,对于推动乡村振兴构成严峻挑战。《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之所以着重强调“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助推乡村生态振兴,是因为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9]。生态正义构成了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也是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引领。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在生态正义的引领下促进城与乡实现生态共治与生态共享,推动城乡生态融合发展,为乡村生态振兴注入新动能。
城与乡因生态环境的流动性与关联性使其构成生态命运共同体,呈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系,不再是彼此割裂的利益主体。生态环境问题的危害已经跨越地理空间界限与社群界限向外扩散传播,城与乡任何一方试图通过破坏生态系统获取经济利益,其付出的代价都要由城乡生态命运共同体共同承担。生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城与乡需要基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生态环境的关联性与生态利益的普惠性引入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新思维,打破城与乡传统的分割式生态治理模式,共同化解城乡生态治理难题,共享生态绿色发展价值。通过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充分发挥共同体的功能,助推新时代乡村生态振兴与城乡生态融合发展,彰显城乡生态正义。
(二)乡村振兴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时代契机
为纠偏城乡生态治理体系的失衡,《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原则,这为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时代契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指出,实现乡村振兴要“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10]。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下,城与乡之间在人才、资源、空间、产品与服务实现共通与互补,促进生态治理要素转化与融合提升,扭转“城市中心主义”的条块切割式生态治理模式,构建全面融合与城乡互补的新型城乡生态治理关系。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原则实现了生态治理要素的互通有无,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安排。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统筹规划城乡污染物收运处置体系,严防城市污染上山下乡,因地制宜统筹处理城乡垃圾污水,加快建立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长效机制”[11]。构建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助于推动生态公共服务向乡村拓展延伸,确保城乡生态治理资金投入均衡、城乡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同步发展、城乡生态治理能力协同发展以及城乡生态污染治理责任共同承担,发挥城与乡生态共治共享的协同效应。在乡村振兴实践进程中,城乡生态服务的均等化、城乡生态共治共享格局的塑造与城乡生态利益的普惠共享都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内涵厘定与构建动因
(一)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厘定
共同体是社会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有效调适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对共同体展开研究的理论起点。滕尼斯将共同体理解为“一種基于社会联系或共同生活方式产生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生活共同体,包括亲属(血缘共同体)、邻里(地缘共同体)以及友谊(精神共同体)等基本形式”[12]。而齐格蒙特·鲍曼则将共同体界定为“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13],成员间基于信任与依赖而相互依存。马克思指出,从家庭到社会都可以理解为共同体,而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并获得拥有个人的自由[14]。生态伦理学者利奥波德提出大地共同体理论,强调把人类要从共同体中征服者的角色转向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彼此依赖,均享有占据着阳光下每一个位置的资格[15]。默里·布克钦强调阶层制中的政治结构是导致生态系统破坏,引发生态系统危机的症结所在,构建以“自治、民主、平等”为价值导向的地区共同体是化解生态破坏的最佳选择[16]。伴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多变,汉尔斯主张由拥有共同价值信仰、专业特长能力与公认权威的专家组成认知共同体,为化解生态环境难题提供信息技术支撑[17]。进入新时代,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瓶颈,习近平总书记为此提出“生命共同体”理念,为化解生态环境难题指明新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这也顺应了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时代发展要求。
学界对于生态治理共同体内涵的界定莫衷一是,但已有的共同体理论为生态治理共同体内涵的厘定奠定了理论基础。生态治理共同体中的“生态”强调城乡生态系统要有较强的“健康度”“稳定性”“安全性”。共同体中的“共”与“同”侧重于城乡生态共治与生态共享的“整体性”与“系统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此,本文认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是基于城乡间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生态利益的关联性,在城乡社会实践场域内,以绿色发展与共治共享为理念,以共同的生态治理行动为内容,以推进乡村生态振兴为目标导向的生态治理共同体。
(二)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动因
生态环境污染的流动性与关联性使其跨越城乡地理界限向外扩散,仅仅依靠某一方的单独行动难以化解,需要城与乡的互动与合作达成共同治理。奥尔森指出,集体行动的生成离不开认知统一、利益协调和制度约束机制三种基本条件[18]。然而,现阶段城乡生态治理呈现严重失衡局面,这与生态治理中的理念认知差异、利益结构差异与制度安排的非正义密切相关,在此时代背景下,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显得尤为必要。
1. 城乡生态治理的理念认知差异
首先,绿色发展理念认知转型的艰难。市场化逻辑的冲击导致城与乡之间对于绿色发展理念认知差异凸显,使得城乡治理主体间生态治理行为离散化。城乡生态治理中存在着基本矛盾,即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与一体化的特征,而城乡治理主体“文化-认知”却呈现分裂状态。城市与乡村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抉择,在局部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取舍方面存在不同的理念认知,以至于对城乡生态治理方案无法达成共识。同时,理念认知系统的封闭性与顽固性使得地方政府在推动城乡生态治理过程中理念认知转型难以一蹴而就,呈现新旧两种理念的对立冲突。生态治理理念认知转型的艰难造成城市和乡村地理空间单元难以实现“绿色共生与共进”,对于推动城乡生态协同共治构成挑战。
其次,城乡生态共治共享理念的缺失。现阶段城乡生态治理采取的是政府主导下的属地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对地方政府清晰界定生态治理权责,便于政府考核与控制的同时存在难以规避的缺陷。即属地管理原则导致行政区域分割与生态治理职能碎片化,这与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相悖,行政体制上的“画地为牢”使得城与乡面对生态环境难题时只能“各自为政”,难以实现生态协同共治。一方面,城市与乡村缺乏统一的生态环境污染监测体系与生态治理行为规范,导致城乡生态治理各行其是;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外溢性使得来自城市地区的输入性环境污染转移至乡村地区,从而抵消乡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努力,削弱了乡村开展生态治理的积极性,往往采取“搭便车”的行为策略,这势必导致城乡生态共治失灵。
2. 城乡生态治理的利益结构差异
现阶段国家与地方政府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城市环境污染与工业环境污染治理中,城市在清洁能源与污染处理等方面的生态治理基础设施能够得到充分满足,而乡村生态治理资金与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则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城乡生态治理的利益结构差异阻碍了城乡生态治理整体性目标的实现,使得城乡生态治理成效大打折扣。
首先,城乡生态治理资金配置失衡。2017年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率高达97.4%,而同期乡村生态环境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率为74%,乡村生态系统承受巨大的生态负荷[19]。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总额分配数据显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总额占比高达71%,而乡村生态治理投资总额占比仅为29%[20],城乡生态治理资金配置失衡使得农村居民享有的生态权利与承担的生态责任呈现明显的非正义。
其次,城乡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失衡。《2018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能力高达72万吨/日,城市生态环境污染物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率高达98.2%,而同时期启动生活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的行政村占比仅58%[21]。高比例的城市环境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率无疑与数量庞大的垃圾处理设施密切相关,而乡村日益增加的生活垃圾与落后的垃圾处理设施、处理技术设备势必形成内在张力。
3. 城乡生态治理制度安排的非正义
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塑造了异化的生态关系,“从法律与政策制定、权利配置、资源分配、参与机会等方面预设了城贵乡贱的基本格局”[22],这是引发城乡生态治理制度安排非正义的根源。
首先,生态法律制度的城市偏向阻碍了城乡生态正义。现行生态法律体系虽强调加强乡村生态环境整治,但是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中对于乡村生态治理的规定仅仅散落于单项法律文本中,并未有系统完整的乡村生态法律制度,生态制度的“城市中心主义”倾向凸显,在乡村生态治理中缺乏可操作性。“中国实施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都是建立在农村社会之外的知识基础上的,不管是退耕还林抑或新农村的环境整治都在按照外来的标准进行评判和决策。”[23]
其次,生态治理机构的城市偏向阻碍了城乡生态现代化。《环境保护法》第7条和20条规定,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仅仅覆盖县级与乡镇层级,其服务辐射面较广,主要职能涉及农业生产方面的环境污染治理,而对于城市生态污染转移、村镇规划与乡镇企业超标排污等环境污染行为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与此同时,乡村生态环保机构数量在全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数量中占比仅为20%[24],难以向乡村地区延伸覆盖,乡村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法律执行监督力量亟须加强。
四、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逻辑维度
任何一种共同体的生成均需要一定的前提与基础,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同样受制于诸多变量与影响因素。对于共同体形成的分析,麦基弗强调“利益”“意志”“契约”“制度”是分析共同体生成发展的重要维度[25]。区域共同体理论则强调,共同的理解认知、强烈的集体认同、激励约束的制度框架、共同的集体利益与持久的互信是共同体生成的重要影响因素[26]。与此同时,认知共同体理论指出,共同的信仰规范、共同的理念标准、共同的因果关系认识与共同的政策规划与实践是制约共同体形成发展的重要变量。基于上述理论的分析,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需要基于理念逻辑、利益逻辑与制度逻辑探索具体的实践路径。
(一)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理念逻辑
理念反映着生态治理的价值取向,同时体现着生态治理的目标与方向,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必须以体现现代化的生态治理理念为引领。奥特勒指出,相互信任与集体认同是共同体得以形成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果共同体成员缺乏理念认同,彼此间的合作关系难以形成并得到有效维系。认同是“基于人的心理、思想与信仰形成的,其逻辑起点源于人的自我认知,是个体对共同体的满意和依恋程度的情感体验”[27]。对于构建共同体而言,理念的集体认同是成员间增强互信,塑造集体认同,达成集体行动的价值基础。多伊奇强调,价值观的一致与共同的反应是构建安全共同体的重要基石,其中就包含理念的认同感[28]。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理念认同度与生态合作共治呈正相关的关系,换言之,城市与乡村在生态治理与绿色发展方面达成的共识越广泛,生态协同共治越容易达成。
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为城市与乡村治理主体提供协商对话的渠道,城乡社会中的利益相关者通过调查、整合与架构等途径在理性协商与讨论对话的氛围中对于生态环境问题达成共同认知。城乡生态治理主体在共同认知的基础上对于城乡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促进城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同理解,形成城乡生态治理理念的认同。“共同理解意味着对问题界定达成一致。或者,意味着对解决问题所需知识的一致同意。”[29]基于城乡生态治理集体行动的角度思考,共同理解是开展城乡生态协同共治的思想观念前提,“共同理解是使行为者顺从制度的基础”[30]。在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中,理念认同与共同理解催生了城与乡对彼此身份与生态规划的认同感,意味着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认同,为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奠定认知基础。
(二)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利益逻辑
共同利益与共同命运是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内在动力,在缺乏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难以建构。滕尼斯指出,“现代社会共同体不再是人们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的组织化存在形式,而是一种每个个体都基于预计到共同实现某一特定的目的会于己有利,才聚合在一起行动”[12]。麦基佛在分析共同体生成影响变量时指出,“利益”与“意志”是共同体得以建构的重要因素[25]。城乡间拥有各自利益的同時也拥有共同的生态利益。共同的利益是城乡间因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关联性而共受影响的利益,即城乡间的绿色发展与和谐共生。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中共同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城市与乡村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与生态良好实现有机融合与健康可持续发展。
城市与乡村作为重要的地理空间单元,因生态环境的流动性与外部性使其在大气污染与水体污染等方面面临着共同的生态治理难题。如果城乡缺乏长期共存的生态利益,城市与乡村在理性经济人逻辑的驱动下难以开展生态协同共治。城与乡之间既存在着生态环境资源的依赖性,也有生态利益的分化与对立。当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体均从各自利益考量时,城乡生态协同共治行动就难以达成,构建以共治共享为目标的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便无从谈起。因此,只有促进生态利益共享才能引领城市与乡村超越各自局部利益,致力于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三)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制度逻辑
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隐含着对于激励与约束制度安排的需求,制度安排能够调整城乡间的利益分配与治理行为,降低城乡生态治理中的不确定性,规避其中的机会主义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31]。在制度与共同体的逻辑关系上,共同体是制度的制定实施者,同时也可以将共同体理解为是制度孕育的产物。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如果仅仅依靠城与乡之间的共同利益、理念认同与共同理解便能够建构,这种观点无疑是片面的。城乡生态治理实践表明,城市向乡村转移环境污染物引发的污染“上山下乡”与“垃圾围村”现象俯首皆是。城乡之间的生态共同利益要转化为现实,保障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有效运转需要依托生态制度安排予以实现。
制度的主要功能体现在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化解冲突与风险、规避机会主义风险、制裁惩治违规行为以及促进集体认同等方面。“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通过对违反规则者施加已获不同程度认可的制裁而得以强制实施。没有制裁的制度是无用的。”[32]从正式制度体系分析,城乡生态法律法规是促进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得以建构的制度安排。麦基佛指出,共同体的生成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化的进程,它需要建立在相互允诺与合乎理性的制度协议基础之上,从而保障利益的平衡与结合。在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中,生态制度安排能够保障城乡间构筑稳定高效的生态协同共治关系,增进彼此互信,降低合作交易成本,从而促成城乡生态治理的集体行动,为生态共治与生态共享扫清阻力。
五、乡村振兴推进中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路径
现阶段城乡社会融合程度进一步提升,城乡生态治理格局发生深刻的变革,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雏形逐渐映现。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是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助推城乡生态融合发展的根本出路。而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迫切需要强化城乡对生态治理理念的集体认同、促进城乡生态权益的公正配置以及推动城乡生态制度政策的正义安排。
(一)强化城乡对生态治理理念的集体认同
城乡生态治理成效的提升与治理理念的更新密不可分,绿色发展理念与共治共享理念的集体认同是城乡间实现自觉认同的价值引领,是制约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展开生态共治行动的纽带。强化城乡对生态治理理念的集体认同需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培育共治共享的城乡生态治理理念。
首先,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8],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此,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扭转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考核方式,重点考察群众生态幸福指数、生态治理成效与公众绿色发展满意度等指标,以绿色GDP核算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标准,并将其考核权重予以加大,逐渐扭转“发展主义”和“GDP至上”的发展理念。与此同时,在涉及城市与乡村单个行政区域的政府政绩考核时,应当兼顾其对于生态系统的保护或破坏,通过科学的政绩考核方式引导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树立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
其次,培育共治共享的城乡生态治理理念。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需要以共治共享理念为引领,共治是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方式,只有通过具体化与制度化的共治,城乡生态治理才能得以推进。共享则是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内在动力,只有城乡治理主体受到共享成果的内在激励才会投入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中。培育共治共享的城乡生态治理理念需要在民主协商与互动对话的基础上厘清生态治理权责,构建责任清单机制与考评监督机制,同时在城乡间优化生态利益共享与补偿机制。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需要在共治共享理念引领下以城乡生态利益的共享激励动员多元治理主体可持续地投入城乡生态治理中,对于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产生认同,进而打造城乡生态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二)促进城乡生态环境权益的公正配置
城鄉二元社会体制不仅使得城市获得生态治理资源的优先配给权,而且使得乡村社会在经济发展压力下被迫接收城市的环境污染转移,从而造成城乡生态权益的失衡。为此,构建城乡生态共同体需要保障生态环境权益在城乡间的公正配置,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持续动力。
首先,保障生态治理资金向乡村倾斜配置。乡村生态治理资金的缺口使得乡村生态治理现代化面临严峻挑战,成为制约乡村生态振兴的瓶颈。为有效缓解乡村生态治理资金困局,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着重加强对于乡村生态治理的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将乡村生态治理资金投入优先列入本级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重点事项并予以适当增加。《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10]。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探索乡村生态治理资金统筹整合方式,鼓励构建地方政府为主,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其中,生态治理受益者适当付费制度的融资方式。广东省开平市在乡村生态治理中积极设置政府生态治理专项资金,下辖街道与乡镇构建乡村保障生态治理资金,村委会妥善安排生态治理资金,村民适当缴纳生活垃圾清扫费、转运费与处理费的生态治理资金筹措使用机制[21]。
其次,加强乡村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在保障生态治理资金向乡村倾斜配置的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乡村生态治理经费的专款专用,积极推动乡村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县级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指南,科学规划乡村垃圾回收处理站与污水处理厂的选址与设计,乡镇政府应当积极履行垃圾中转站与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职能,积极购买相关设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指出“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互促互进”[33]。为此,乡村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乡村产业振兴积极融合,各级地方政府以乡村生态振兴为契机,结合乡村生态实际与生态环境资源禀赋差异建设生态治理基础设施,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生态治理,不断化解城乡生态治理失衡困境,实现城乡生态权益再平衡。
(三)推动城乡生态制度政策的正义安排
城乡生态关系失衡背后所折射出的是社会生产的日渐扩张与生态环境系统承载力失衡之间的矛盾,而其中深层次根源在于城乡生态制度政策的非正义安排。正如学者曾建平指出,环境不公正问题的出现在于“制度自身的欠合理性和落差促成。解决环境公正问题不仅需要价值上的诉求,而且需要制度上的设计”[34]。因此,构建城乡生态治理共同体需要以制度政策的正义安排为保障,维护城乡生态正义。
首先,明确乡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保护农民环境权。现行生态法律体系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使其在乡村生态治理中无法发挥有效功能,亟须构建乡村生态治理的法律体系,弥补乡村生态治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全国人大以及各级地方人大可以在原有环境侵权救济的基础上针对乡村生态治理实际,建立公平公正的农民生态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一方面,应当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保障乡村环境权,培育尊重保障农民生态权利的价值理念,全面构建乡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在现行生态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将“城乡生态正义”精神融入《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中予以落实,充分保障农民环境权、健康权与发展权。同时,城乡生态共同体的构建可以结合乡村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结合乡村社会村规民约与生态习惯制定具有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的乡村生态治理法律体系,不断出台具有“接地气”与“乡村化”特征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促进城乡生态治理的程序正义。
其次,健全城乡基层生态治理机构,强化生态治理能力。新的《环保法》提出了乡村生态治理体制改革,对于乡镇生态治理权责给予了明確规定,从而填补了乡村生态治理空白。我国乡镇数量庞大,各个区域乡村生态实际迥然不同,针对乡镇基层生态治理机构匮乏的现实困境,学界建议借鉴参考林业部门管理的成功经验。即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分区域设置生态环境保护的派出机构,每个派出机构根据科学高效的原则分别管理几个乡镇区域,这样在提高城乡生态治理效率的同时也能够破解生态治理地方保护主义的现实困境[35]。与此同时,乡村地区可以建立乡村生态治理自治机构,通过激发农民主人翁的参与活力融入乡村生态治理中。2009年6月湖南长沙率先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按照“分户收集、分类处理、政府补贴、村民自治、合作社运营”的处理机制构建生态自治模式,实现了乡村生态治理零缺位,强化了乡村生态治理的整体合力[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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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Li Ning Li Zengyuan
(1. 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hangshu 215500, China; 2.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China;
3. Qufu Normal University, Rizhao 276826,China)
Abstract: The proposition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points out a new development direction for 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n urban-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commun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urban-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community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mote each other because the urban-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community is a booster to promote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urban-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community. The reason for establishing the urban-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community is that in urban and 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the importance of such community has not been fully realized; the existing system is not acting for the interests of all; and some injustice is still existing—all these posed a severe challenge to rural revitalization. Authors of this paper draw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in establishing urban-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community, we should find practical methods on the basis of logical ideas, the logical interests allocation and logical systems. In order to promote rural revitalization through establishing urban-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community, both urban and rural areas should recognize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ecological equity and a just policy.
Key words:rural revitalization; urban-rur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community; concept; interest; system
(責任编辑:张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