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再审制度
2022-05-16菅国宏
菅国宏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再审程序,利害攸关,尤其是对于有着连锁效应的案件,有时其有着根本性的影响力。一例再审判决结果,能够引发后续系列的大规模的案件。行使公权力的司法活动是对于正义的最后救济途径,那么再审程序则是司法程序中最后的裁判活动。而再审程序作为一类纠正裁判错误的特殊的救济途径,在我国适用过程之中,应当着重于把握法的终局性、法的既判力以及程序稳定之间的平衡,而进行一定限度内的纠错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 再审申请;权利救济
一、概述
再审程序作为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中的普通一审程序以及二审程序之外的进一步保障民事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对我国民诉程序结构的完整的整体构架有着重要意义。再审程序,又称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并不是我国诉讼程序阶段的必经程序,是为仅在必要条件所启动的相对独立的诉讼救济程序,相当于对于司法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补救措施。然而,对于再审程序的适用问题与法制理念,理论学界一直存有不同的声音。笔者通过阅读相关裁判文书以及再审的期刊文献后,认为再审制度未充分发挥其保障权力公正、救济私人权利的原因在于实务过程中我国再审制度仍有诸多困境亟须重视与解决。
二、民事诉讼过程中再审程序的突出问题
(一)当事人等的再审申请的低门槛助长滥诉的发生
大数据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以及各省高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再审申请的案件。而零七年到一五年,我国立法层面均着重于保护民事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权利,大力解决再审启动难、申诉高门槛的问题。故而,结合现阶段最高院与各省高院的受理案件种类来看,大有在再审申请层面立法的矫枉过正的可能性。实务民事诉讼活动中,常出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单单只是在其上诉状的名称更改,而其诉求内容纹丝不动呈交于上一级的法院进行再审申请的情况。即使在二审法院已经对其案件中的诉讼矛盾与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双方质辩与分析说理,但是由因于再审申请的低门槛,即启动容易且申请零收费,仍有大多数人在案件透彻的情形下递交再审申请书。而此种情形之下,大多数法院倾向于在上级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而中止案件的执行程序,以避免出现上级法院再审判决更改后的执行回转问题。通过此种途径,即使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其也可以大致达到拖延二审判决执行的目的。综上而言,再审申请已成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保护己方私利,乃至破坏司法程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高收益且几乎为零风险的诉讼技巧。
(二)再审的具体规则未能明确化而至同类案件的评判差异颇大
再审程序主要功能是化解当事人信访问题,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予以合法有效的救济路径。由其重要性,我国多年来在立法层面的再审程序规则制定中进行了数次的删改、增补。但是再审程序仍出现诸多具体规则的制定问题,而只能说在制度框架的构架与制度理念的设定中我国民事诉讼的再审制度是在不断进步完善的。因为在再审中具体规则的制定中仍存有颇多争议。首先,依据我国的民诉法律法规,案外人选择程序来救济个人民事权利之时,仅可于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二选一。并且,案外人是否选择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个人权利之前,需要先行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其次,一审裁判生效的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否享有再审申请的诉讼权利。而如果其享有该类再审申请的诉讼权利,提交至上级法院受理后,此中诉讼程序是否违背了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原则。
三、完善再审路径的构思
(一)规则中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亟须细化与补强
判决执行进程中,仅在案外人被驳回所提出的执行标的的异议后,案外人仍不服的情况下,才有权就该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然而,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这一先决条件相悖于我国民事诉讼保护案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的立法制度。民事诉讼中的诉可大致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以及变更之诉。故而,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中都涉及执行标的问题的情况下,案外人在没有执行标的的案件中无法主张再审申请以救济个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2.应当在特殊情形下允许一审生效且未上诉的案件当事人享有再审申请的诉讼权利
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统计,部分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理由为未经上诉的一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究其理论依据,则为再审程序仅是对于生效裁判存有重大错误认定而给予当事人特殊救济途径,而对于未经上诉的一审案件的再审申请的受理认为是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诉讼权利的滥用。然而,此类审理依据脱离了实务过程中的限制适用条件以及其案件的客观事实。在其理论依据的源头案件的基本事实为,案件中的再审申请人在对方当事人上诉后并未上诉,并且是在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条件下。故而,不论是在现有的立法规定等角度,还是从再审制度的立法背景出发,未经上诉的一审判决案件并非必定不能启动再审程序。
(二)规整法院关于审查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划分
依据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在原审法院审理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审理。后者是正常程序下,前者是在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下依申请的审理法院的选择。但是,原审法院继续再审程序本就存有局限性,甚至会引发对于司法裁判不公正的猜测。然而,上一级法院再审会加重高院或者最高院的案例处理的工作量。因此,笔者认同于学界提出的再审适用异地管辖的观点,既避免于司法审判不公,也高效化法院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为落实保障民诉当事人的处分权的理念,需严格化再审主体范围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主要处理公民之间平等的民事纠纷处理的立法原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且被动的地位,才能保证案件公正高效的判决。其次,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之外,人民检察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也有必要对其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力进行严格把控,从而避免国家过分干预审判阶段而侵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 張常会.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2] 刘敏.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