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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陶瓷艺术作品拍卖中的商标保护

2022-05-16殷浩涵

艺术科技 2022年1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权

摘要:陶瓷艺术作品在拍卖期间易遭遇商标被仿冒的问题,对现行保护机制的梳理与完善尤为关键。须肯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必要性,厘清其与《商标法》之间的平行关系,明确补充保护的使用条件。除补充保护外,可从审查机制、个人保护意识、商标注册实践完善《商标法》自身体系。

关键词:陶瓷艺术作品;拍卖;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01-0-03

拍卖作为一种非常古老且传统的财产权利转让方式,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历史》一书中对古巴比伦拍卖新娘的相关描述,但真正以商品为主的拍卖,则是从古罗马时期开始的,并逐渐诞生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买人必须按照拍卖人的规则来完成交易,且不得出现中途撤回出价的情况,否则在拍卖中就视为违规。17~18世纪欧洲出现了大量的拍卖机构,而拍卖市场逐渐形成了规模化、正规化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趋于完善[1]。中国拍卖行业因受到历史发展的影响,经历了诸多波折,陶瓷艺术品的拍卖也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正式走上历史舞台。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到2020年,在拍卖市场上,陶瓷类拍品达到了162 356件,但成交率只有66.33%[2]。如此庞大的陶瓷艺术拍品数量,成交率却非常低,这与现阶段陶瓷艺术作品法律法规不明确,极易出现仿冒商标而导致赝品层出不穷等情况有关。为了更好地维护拍卖市场正常发展,探索陶瓷艺术作品的仿冒商标问题,梳理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陶瓷艺术作品拍卖中商标的现行保护机制

1.1 《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必要性

现阶段,学界针对《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两者之间表现出竞合关系;二是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三是两者基于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又能够实现相互补充。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予以删除,但同时《商标法》中保留了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两者并非竞合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3]。在《商标法》的框架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才能在现行法秩序下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这种相互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下,已到期或者未注册商标亦能被纳入保护范围。因商标注册制度只能够给予已经完成注册商标的保护,导致未注册的商标冒用情况很难得到限制,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不得擅自运用他人的特有名称,这就能够保护未注册但具有识别性的标识。除此之外,针对过期但未完成续费的商标,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商标法》明確规定他人不能够擅自使用,以免造成公众混淆。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其则能够给予更好的保护,能够限制商标的混淆使用,同时还会对作者名誉进行保护。部分假冒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产品混淆,还会影响陶瓷艺术家的个人名誉。为此,陶瓷艺术作品在拍卖期间,无论是否完成商标注册,无论仿冒行为是否带来混淆,均能够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

1.2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平行适用

保护陶瓷类艺术品商标的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法间的关系,业界有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商标法》属于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普通法,故应当以《商标法》优先适用。二是尽管《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不同的保护机制,但两者实际上属于平行适用的关系。有研究者在探索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研究期间,明确指出应当从《商标法》优先适用的观点中走出来,建立起《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平行适用机制[4]。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根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来看,前者第57条明确排斥类似商标注册行为[5],后者第6条第(四)项明确指出须严格核查知名度较高商标的恶意竞争行为,尽管两者在保护艺术品期间,针对混淆行为所采取的机制有明显差异,但两者调整目的不同,并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竞合关系[6]。此外须指明,补充保护的可行性并不意味着《商标法》不需依据社会现实情况而更新,《商标法》对陶瓷艺术作品的保护仍有完善的空间。

1.3 《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必须在两法独立存在的基础上运作,在《商标法》很难为陶瓷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不排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获得相应保护。总体来说,陶瓷艺术作品在拍卖期间,《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条件是仿冒商标的混淆行为无法落入商标侵权的调整范围。若构成侵权行为,即可通过《商标法》给予相应保护,有效制止混淆行为;若未构成侵权行为,则自然无法实现对混淆行为的规制,必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施补充保护[7]。不应适用补充保护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在《商标法》中明确要求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完成注册的商标;二是针对相同或者类似度较高的商标,基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21类的陶瓷来作出判定,针对相同的商标,主要根据公众注意力来评价投资者在拍卖期间是否存在混淆行为;三是拍卖中足以引起误认的混淆。根据《TRIPS协定》中相关规定来看,其针对商标混淆有完整的推定,若在实际拍卖中可能引起误认情况,即可视为混淆。最终明确商标的补充保护的关键在于,借助《商标法》是否能够达到有效规制混淆行为的效果,若同样无法达到对混淆情况的合理判定,那么就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寻求对陶瓷艺术家利益的补充保护。

2 陶瓷艺术作品拍卖中商标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2.1 落实顶层设计,改进商标注册审查机制

我国特殊的姓氏规则,导致他人姓名和姓名商标极易出现重合情况,在陶瓷领域自然也是如此,如较为著名的“曾素妹”商标案件,该商标与曾来妹曾经的名字“曾素妹”完全重合,最终法院以未构成侵权驳回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5 800元受理费用。我国针对以姓名注册商标的情形早有相关规定,《商标审查标准》中就明确指出可将姓名用于商标注册,并表示注册人能够享受商标使用权,但势必对同名同姓群体的姓名权造成损害。在法国同样存在同类情况,其在认可姓名商标权的情况下,同时对相关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即规定姓氏能够用于商标注册,若存在相同姓氏给注册商标带来影响,那么必须对姓氏使用权作出限制处理[8]。我国针对同类情况,也可以参考该限制条件,即在申请人注册姓名商标时,必须提供姓名的合法信息作为证明材料,且不影响同名同姓人的正常姓名使用权。此外,在针对注册商标权在先权利相关解释并未完善的情况下,大部分国家都明确了注册商标的优先使用权,我国也可在未完善相关条例的情况下,明确优先使用权,从而有效解决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存在的矛盾。

姓名注册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案件频发,这与现阶段姓名商标注册时门槛较低、审查方式落后有较大关系。现阶段,审查局在接收到注册申请之后,并未针对注册人当前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在符合注册条件时,即可通过注册许可,造成市面上出現了大量注册但不使用的“僵尸账号”。为此,针对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必须优化审查机制,增加实质层面的审查工作,规避恶意抢先注册姓名商标而带来的各种侵权问题。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工作还停留在表面审查上,按照《商标法》第28条规定,其要求商标审查必须在9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该项规定无疑对注册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实际上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审查工作很难发展到实质层面上。

2.2 转变拍卖观念,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针对陶瓷艺术作品的商标保护,还必须从根本上增强艺术家的商标保护意识。首先,陶瓷艺术家必须对我国现阶段《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一旦遭遇仿冒商标问题,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其次,陶瓷艺术家必须树立起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通过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借助《商标法》的法律效力保护陶瓷艺术作品的商标。即便是完成注册的商标,也可能在使用期间遭遇“傍名牌”的情况,为了避免商标淡化问题,必须形成长时间持续维护和打假的保护意识,保护好个人声誉和品牌形象。最后,为保护个人切身利益,陶瓷艺术家还应当充分发挥在先权利的保存,结合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举证期间,商标权的维护更多的是通过在先权利举证实现的,为此必须形成长时间的保护意识。

2.3 拍卖实践保护,合理使用非注册商标

陶瓷艺术作品中经常出现以艺术家姓名闻名的情况,极易出现相同的非注册姓名商标给竞买人造成混淆的情况。那是否应当禁止同类姓名商标出现在陶瓷艺术作品拍卖中?这无疑是不可能的,拍卖中已经完成姓名注册的商标,并不能够排除同名同姓拍品标识,只需要区别两者的品牌差异,规制混淆行为,即便是同名同姓,也能够出现在拍卖市场,为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通过增加相应标注来规避混淆问题。例如,Learned Hand法官指出,针对同名同姓的拍品,后使用者必须配合增加相应的显著性标志,来实现与先使用者商标的辨识,否则不得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9]。在区别时,可以通过“姓名+特征”的标注方式来实现。例如,通过“姓名+头像”的商标方式区别不同作者,即在相同姓名审查期间,针对同名同姓的商标申请人,可配合增加写实头像实现有效区分,如此一来,即便是相同姓名,但申请人的姓名商标中存在真实头像,就能够有效规制混淆情况,还可配合图形、文字等组合方式强化商标的特征。除此之外,配合“姓名+利益点”的商标组合方式,不仅能够实现对其他同名作者的有效区分,还能够突出作者自身的风格特色,这些利益点不仅能够展现陶瓷作品本身的独特性,也能够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快速明确作品的艺术特征[10]。为此,采取“姓名+利益点”的商标方式,可以说是推广品牌、规制混淆行为的可行策略,其能够保证拍卖期间竞买人作出正确的选择,同时也能够给予陶瓷艺术家权益保护[11]。

在拍卖实践操作期间,针对非注册姓名商标,除了需要对其混淆行为进行区别之外,还必须保证其能够实现诚信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对商标进行保护的重要适用原则。当事人在使用非注册姓名商标期间,必须善意地进行合理合规使用,不得有任何欺骗竞买人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期间受到地方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12],其中就包含违背该法第10条中的冒充注册;以次充好、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等情形,这些是保证商标秩序正常的重要规定,同时能确保拍卖市场始终坚守诚信底线的基本标准。为此,在使用陶瓷艺术作品商标期间,必须始终坚持诚实、公正,不得出现混淆、误导等情况。

3 结语

目前,陶瓷艺术作品在拍卖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姓名商标抢注、赝品拍卖等问题,给拍卖市场中陶瓷艺术作品的保护带来了不利影响。重新审视当前陶瓷艺术作品的商标运用情况,合理运用《商标法》的保护条件,完善《商标法》配套体系,加强对拍卖市场陶瓷艺术作品的商标保护,可更好地带动拍卖市场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宝良,郭其友.拍卖市场设计的理论发展与新拍卖形式的创新:2020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主要经济理论贡献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20,42(11):1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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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伟君,庄雨晴.“《商标法》优先适用论”辨析[J].知识产权,2020(6):46-59.

[5] 王国柱.从“故意”到“过错”: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重塑:以《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的司法适用为考察对象[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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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韦稼霖,朱冬.体系化思维下混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定位[J].电子知识产权,2020(1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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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杨利华,杨洵.混淆可能性与商标侵权认定之重构:以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1-2项为视角[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6):48-55.

作者简介:殷浩涵(2000—),男,江苏盐城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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