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
2022-05-15陈霞
作者简介:陈霞(1995-),女,汉族,山东日照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 要: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在此之前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的时机尚未成熟,传统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仍存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主体间的不平衡表现明显,个人被排除在破产法之外,导致无力偿债的债务人无法退出市场以及债权人债权清偿迟滞。因此建立个人破产法势在必行,个人破产法的核心是破产免责,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营商环境;执行难;利益平衡;接轨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9.073
1 改善營商环境建设要求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的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综合。2001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营商环境”的概念,并成立营商环境小组,根据其构建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世界各国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排名越靠前,表明该国的营商环境越好,有利于吸引外资。2011年我国全球营商环境排名87,2020年排名31。10年间我国营商环境实现跨越式发展,尤其是在2018年以后,营商环境排名从2018年的78,2019年的46,上升到31,2020年排名较2018年上升47个名次,这得益于我国2017-2020年出台的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政策上,党中央和国家发改委提出改善营商投资环境并进一步明确建设营商环境的标准。法律上,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营商环境的评估围绕企业展开,包括十一项一级评价指标,其中一项是“办理破产”,在2020年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在该项的排名为51较上一年度上升10个位次。尽管如此,该项的排名仍与我国综合排名存在差距。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破产制度包含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者的结合促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而我国破产法仅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导致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无法通过破产免除远远超出自身清偿能力的债务,产生大量“失联”债务人,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间接影响了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延误了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拯救企业资产的最佳时机。因此,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要求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2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迫切需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即危害债权人利益又损害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1980末,执行难的问题就已经出现原因在于通讯、网络、交通等技术的落后,导致财产查找等执行工作效率低。改革开放后,执行手段增加,执行难又迎来新的困境,经济发展导致纠纷、冲突增多,执行案件量上升。在2014年之前执行难并未引起重视,出台文件进行规制,究其根本在于执行案件量少,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1-2013年执行案件量大约在27万件,仍在可控范围内。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4年执行案件量暴增至132.74万件,此后我国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截至2020年已经超过700多万件。这迫使我国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作出改变。
执行难之所以成为“老大难”,一方面在于市场经济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自然人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但自然人抵抗重大经济危机或市场波动等风险的能力较弱,破产可能性大,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乏也让自然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是执行案件的堆积,造成司法负担。截至2018年,我国执行不能民商事案件中占据18%,根据裁判文书网数据2018年民事案由执行案件的数量为480.42万件,则执行不能案件大约在34.56万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债务人清偿能力有限,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进入“终本案件库”等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次启动执行。但是,寻找债务人财产线索耗时长,短时间内并不能解决,进一步导致执行不能案件的积累。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该部分案件能够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予以解决,而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迟迟未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也是遥遥无期。现有的法律体系缺乏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置机制,使得案件处于无法继续也无法终结的尴尬境地。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紧迫性要求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完善执行不能案件退出路径。
3 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破产法发展历史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之争一直存在,其演变经过了长时间的历史斗争。在破产法早期,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是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设立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主动交出自身所有的财产,避免债务人因背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产生逃避心理而转移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到发展中期,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向债务人倾斜,人们发现即使对债务人采取严苛的债务偿还制度,仍不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甚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因此逐渐放松对债务人的管制。进入现代社会,信贷消费以及市场经济发展使得人们转变对破产免责的观念,开始思考采取举措平衡破产免责制度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引导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同时惩罚破产欺诈维护债权人利益。
我国未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的债务债权人只能通过民法相关规定起诉追偿债务。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恶意债务人逃债、隐匿财产、先期清偿等行为也增加了债权人追索债权的难度,且面临诉讼后执行难问题。某些小额债权人考虑到诉讼成本,可能会放弃采取诉讼,从而也失去受偿的权利。而对于善意的破产债务人来说,由于缺乏对商业风险的评估致使自身陷入巨额债务的泥潭,已经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如果继续无止境的偿还债务,使其看不到债务偿还的尽头,不仅会使其丧失生活的信心,也将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积极性。另外,债权人在借贷前期就应该预估到借贷的风险,当风险产生时,债权人需要为此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基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迫在眉睫,它即能够让破产的债务人从繁重的偿债生活中脱离出来又能够满足债务人基本生活需要;而对于因先期清偿以及未到期债权未获得平等受偿权利的债权人,通过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也能得到清偿。
4 接轨国际化的需要
当今世界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与各国之间商贸的交易日益增多。2020年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额46470.63亿美元,同比增长1.5%,其中出口额25903.87亿美元,同比增长3.6%,进口20566.75亿美元,同比下降1%。且在2021年1-4月,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投资合作157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企业3072家,产生的交易额达343.2亿美元,同比增长2.2%。上述数据进一步表明我国在國际上的经济参与度增加,我国企业的对外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但随之而来的还有国际贸易纠纷的增多。为便于国际贸易,妥善解决国际贸易产生的纠纷与国际法律接轨,我国于201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4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涉及涉外物权、债权、商事关系以及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个人破产免责领域,纵观世界各国现代破产法基本均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出规定,例如与我国贸易往来较多的日韩英美法俄等国。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缺位,使我国在国际经贸往来当中受到限制。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境内外国自然人的破产申请。当我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具备其本国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时,我国法院能否依据其申请审理案件。假设我国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个人破产免责,准许外国自然人引用本国法律提起破产免责申请,确实维护了外国自然人的利益,使其享有在本国的破产权利。但对于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当中的我国债务人来讲,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并不能享有破产免责权益,这对于我国债务人是不公平的。且两者之间权利保护的失衡,不利国际经济贸易往来。
二是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即我国境外的自然人依据外国法申请破产,在我国境内的效力。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乐视董事长贾跃亭的域外破产重整。2019年10月14日,贾跃亭依据美国破产法申请破产重整,且美国法院支持了贾跃亭的申请。另外,由于其为中国公民,美国法院通知中国法院将其从“失信执行人”名单中除名,并解除消费和旅游限制。但是,我国并未制定一部个人破产法来调整自然人破产以及通过破产重整免除自然人偿还责任,更不用说破产中较为复杂的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项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尚未可知,但在现阶段,如果承认美国法院的判决,而我国又尚未出台个人破产法,则会对我国境内公民的破产权益造成不平等保护,同时容易导致大量跨境个人破产案件的产生。
因此,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实现中国破产法与国际破产法的接轨,强化我国司法职能,完善国际贸易当中出现跨国申请个人破产免责的制度体系,是我国面临的国际挑战,也是维护我国自然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5 结论
当前,我国破产法正朝着体系化、规范化迈进,各省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探索债务清理机制,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但我国仍未出台统一的个人破产法,在自然人申请破产及破产免责方面缺乏法律指引,造成债务人退出市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速度缓慢。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部拯救破产债务人的法律,对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加之,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具备基本条件,上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也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及早提上立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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