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抚养人能否成为监护人?
2022-05-14叶青
叶青
2006年11月 4日凌晨,正在值班的韦伟看到一个男人向他走来,快走到他面前时神情慌张地说:“刚才在红光桥下听到婴儿在哭。”
这么冷的天,谁会将婴儿丢弃在桥底?年过半百的韦伟心里不由一紧。红光桥不远,韦伟快步往前走,还没走到就听到了哭声。一个用毛巾包裹着的女婴被放置在一块搁板上,脐带都未脱落。韦伟立马抱起女婴,想在她身上搜寻一些识别身份的文字信息,遗憾的是,什么都没有找到。韦伟把女婴抱回家中,暂时交给妻子覃蓓照顾。
第二天天一亮,韦伟和覃蓓就抱着女婴去了医院。经过全面检查,女婴并无大碍。后来,经公安多方查询,仍无法找到弃婴的亲生父母,亦未能知晓其他信息。
韦伟夫妇抚养女婴,并给她起名“韦萍”。2008年,韦伟夫妇向相关部门申请捡拾弃婴的证明,后因住房拆迁未办理收养手续进行户籍登记。
2021年,韦萍面临初中升学考试,需要补办户籍登记并给予确认监护人。韦伟夫妇于是向司法部门求助。民警将情况向管辖社区进行了反映,并向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寻求法律指导。为此,法院和派出所召开了座谈会,一起讨论解决方案和相关法律程序。
在各部门的共同帮助下,韦伟夫妇拿到了派出所、社区出具的《关于韦萍无户的情况说明》《弃婴捡拾证明》和《关于同意韦伟、覃蓓作为韦萍监护人的同意书》,并于11月3日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确定监护人申请书,申请由韦伟、覃蓓作为韦萍的合法监护人。
承办法官根据申请人自述,多次前往派出所、社区了解实情,掌握了韦伟夫妇二人多年实际抚养韦萍的具体情况。2021年11月8日,法院对这起实际抚养人申请作为弃儿监护人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当庭作了宣判:申请人韦伟、覃蓓为韦萍的监护人。
本案中,被监护人韦萍刚出生后即被韦伟捡拾,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仍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亦未能知晓她的亲属信息。同时,韦伟、覃蓓作为韦萍事实上的养父母,对其悉心照顾十五年之久,足以看出两位申请人对韦萍的关心和爱护。韦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亦同意由韦伟、覃蓓作为韦萍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使韦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法官认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通过法律程序指定实际抚养人作为监护人,可以及时填补韦萍在法律上缺失合法监护人可能出现的无人保护的“真空”状态,切实解决了被监护人因合法监护人失位遇到的落户、上学等一系列实际困难。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韦伟、覃蓓作为监护人,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